抗訴申請書范文錦集(通用3篇)
抗訴申請書范文錦集 篇1
申請人: 住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陽濤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雖與潘信潘信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盧儀發不治死亡。 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盧儀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盧儀發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 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6:監控錄像。這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一審法院卻不在庭審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質證?
三、 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 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
抗訴申請書范文錦集 篇2
申請人:劉,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貴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
20xx年x月x日
抗訴申請書范文錦集 篇3
申請人高,女,漢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蘇省蘇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請人楊,男,漢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區路號XX室。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園民初字第號判決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書面說明系偽證,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返還50萬元的前提條件成立即50萬元已足額出資,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愛龍XX有限公司(下稱“愛龍公司”)出借17.2635萬元的證據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請人委托向愛龍公司注資50萬元的書面說明。
“書面說明”是偽證。理由有二:1、該證據與被申請人當庭陳述其50萬元的出資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現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轉賬注入,相矛盾;2、被申請人只舉證證明理想公司曾出借愛龍公司17.2635萬元,并未舉證證明曾出借50萬元。另,理想公司與愛龍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單方言行而轉變為被申請人與愛龍公司間的股權關系或被申請人所稱的債權債務關系,更不能轉變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這一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愛龍公司及(或)其股東對被申請人承擔返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基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錯誤地認定為股權轉讓關系。
《合作協議書》載明“乙方(被申請人)出資五十萬元從甲方(申請人)原有股權中取得愛龍集團有限公司4%股權,同時獲得愛龍公司8%股權”、“每次資金使用前均須提交有關部門的請款報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簽字之后方可領取”、“乙方保證及時。足額提供公司所需經費,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上述五十萬元資金原則上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約4個月的費用,資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項:A日常運營,B設備添置,C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原判決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認為是股權轉讓關系。該認定存在四點無法解釋之處:(1)如為股權轉讓關系,申請人為何從未獲取哪怕是1元錢的轉讓金?(2)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二人同意并簽字方可領取”使用?(3)如為股權轉讓關系,被申請人為何要對愛龍公司承擔出資不到位責任,即“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4)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用于愛龍公司“日常運營”、“設備添置”、“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
申請人認為,《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為項目投資關系,即被申請人向愛龍公司出資,而申請人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從維護公司利益角度出發,甘愿稀釋自己的股權以讓渡部分股權給被申請人。申請人只負有讓渡部分股權的義務,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三、申請人收集到新證據以證明《備忘錄》并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備忘錄》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在申請人急于外出之時,利用申請人年齡大、判斷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及對被申請人的充分信任等,交與申請人簽字,為申請人設下文字陷阱。
《備忘錄》載明“(被申請人)放棄原擬向高購買的8%愛龍公司股權及高承諾贈送的股權”,雙方之前從未有過有關股權轉讓的商談,更談不上達成股權轉讓的協議,所以無從談起“放棄購買”。被申請人意圖用這樣的條款聯系《合作協議書》載明的被申請人需向愛龍公司注入50萬元來混淆法庭視聽,以讓法庭確信雙方間是股權轉讓關系。可惜,這個條款本身就難以自圓其說:1、被申請人一直聲稱已足額出資50萬元,既然已足額出資,何來條款用詞“擬(購買)”?2、被申請人如未足額出資(申請人一直主張未足額出資),其“放棄”“購買”,又如何讓申請人返還50萬元?
《備忘錄》將口頭協議“愛龍公司融資成功后,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退出公司,由愛龍公司回購股權及支付其他款項5萬元”修改為“根據愛龍公司的融資進程給予適當寬限,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55萬元(《備忘錄》第2條的文意)”。在愛龍公司經營陷入極大困難面臨關門時,任何人都不會做出內容為《備忘錄》第2條的承諾,該承諾實為對愛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審時,申請人無法獲取證明《備忘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一審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在發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中已承認(默認)其修改了口頭協議。
四、本案符合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原則以實現個案正義。
姑且不論雙方證據、觀點,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法的價值“正義、秩序”:本案件,被申請人同意向愛龍公司注入資金取得股權是基于愛龍公司將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的事實,這其中隱含著巨大商機或收益,即愛龍公司一旦融資成功,投資方將會設法將愛龍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請人的股權將會得到數十倍的資本收益。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被申請人也應承擔愛龍公司融資不成經營困難所帶來的風險,從《合作協議》的約定來看,被申請人對這個風險完全是有認知的。一審判決帶來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到沒有獲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機會的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未獲得轉讓金、收益或收益機會,卻要為被申請人承擔投資風險。這樣的結果肯定是非正義的,是違背社會秩序的。窮盡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存有更強理由,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綜上,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特向貴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致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