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請書(精選31篇)
清算申請書 篇1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20xx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系自然人股東。
案由:申請公司清算
請求事項:1、請求裁定指定清算組對xx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原告與第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了xx有限公司,該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原告出資2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40%;第三人出資300萬元,占注冊資本金的60%,并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20xx年公司因未參加工商年檢,于20xx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根據公司章程第34、35條及《公司法》第181、184條規定,該種情形下,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股東利益。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之規定,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處理。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x年六月二十八日
清算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張x,男,19xx年9月6日生,漢族,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x市新浦區解放東路253-8-1號。
申請人熊,男,19xx年3月28日生,漢族,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x市新浦區礦山院宿舍樓22-3-1號。
申請請求
請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請人張x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申請人熊出資40萬元占40%股份,張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合計100萬元,注冊成立了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張任董事長兼經理,然而張卻于20xx年10月17日以購固定資產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東熊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40萬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東張x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股東張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于今年9月又將公司租用的辦公用房鎖起來不給公司人員進入辦公。股東張上述行為侵占了公司和股東張x、熊權益,致使公司內部無法正常運轉,對外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業務。因此申請人張華、熊申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清算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張華,男,20xx年9月6日生,漢族,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連云港市新浦區解放東路253—8—1號。
申請人熊申偉,男,20xx年3月28日生,漢族,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現住連云港市新浦區礦山院宿舍樓22—3—1號。
申請請求
請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請人張華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申請人熊申偉出資40萬元占40%股份,張俊文出資30萬元占30%股份,合計100萬元,注冊成立了連云港新安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張俊文任董事長兼經理,然而張俊文卻于20xx年10月17日以購固定資產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東熊申偉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40萬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東張華之名以購材料為由,抽逃注冊資金30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股東張俊文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于今年9月又將公司租用的辦公用房鎖起來不給公司人員進入辦公。股東張俊文的上述行為侵占了公司和股東張華、熊申偉的權益,致使公司內部無法正常運轉,對外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業務。因此申請人張華、熊申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清算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山東省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山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宣告被申請人___有限公司破產還債。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先后于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從申請人處借款2100000元(約定20xx年償還),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1500000元(約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償還),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546000元(約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償還)。以上三筆借款均無擔保,由于被申請人停止經營且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及違約金,(另據查被申請人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至少還有:_________________欠濟南___公司346萬元,欠___450萬元)。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依法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望準。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5
申請人:
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12號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長。
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長。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事實和理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公司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相關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書
2、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發給股東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東發給股東中國農業科學院決議通知
6、公司股東關于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7、公司股東關于成立公司清算組的提案
8、股東會議記錄
9、股東會議決議
清算申請書 篇6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戶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法定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民族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與申請人關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免交、緩交訴訟費
申請人因一案,已向貴院提起訴訟,由于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申請人仍在治療中,所需醫療費用尚無從籌措,無力交納訴訟費用,因此,申請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批準申請人免交訴訟費用,或者待判決后再行交納為盼!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7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申請目的:
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登記記設立,是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
近期由于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申請人應付貨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他應付款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固定資產帳面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債務大于資產_________________元,嚴重資不抵債。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8
申請人:,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組成的清算組,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清算申請書 篇9
申請人:東莞市__________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__________電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登記設立,系由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_______萬元。投資總額港幣_______萬元,經營期限_______年。現有職工_______人。生產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請人應付貨款_______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_______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_______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_______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_______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_______元,嚴重資不抵債。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xx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xx市xx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浙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路號。
法定代表人:范,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范,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杭州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在浙江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組成的清算組,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
第三人:xx集團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組成的清算組,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記設立,系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xx萬元。投資總額港幣xx萬元,經營期限xx年。現有職工xx人。生產經營范圍為:.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xx年月x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xx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xx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xx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xx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xx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xx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xx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xx元,嚴重資不抵債。自xx年xx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清算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_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鑒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15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年__月__
清算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記設立,系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 萬元。投資總額港幣 萬元,經營期限 年。現有職工 人。生產經營范圍
為: 。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 年 日申請人應付貨
款 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 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
款 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
款 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117,141,963.11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 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 )。債務大于資產 元,嚴重資不抵債。
自 年 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清算申請書 篇16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第三人人___,性別,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_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鑒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____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17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目的:
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寫作要求: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欄應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如系法人或非法人以外的組織,應寫明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職務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2. 申請目的:
一般表述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除能力,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請予準許依法宣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3. 事由和理由:
如系債務人申請破產,一般應寫明:(1)債權發生的事實,包括債權的產生、數額、履行期限、有無擔保等事宜;(2)該筆債權已到履行期,債務人到期而未履行的情況;(3)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申請破產的請示報告
(適用國有企業)
關于“企業”申請破產的請示:(主管部門)
我單位自造成企業連年虧損,已嚴重資不抵債,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我單位現有職工 名,離退休職工 名,資產負債率高達 %。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我單位擬申請破產,于 年 月 日已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和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且已提出破產預案和職工安置預案,待批準后實施。
(企業名稱) (公章)
同意破產的批復
(適用于國有企業)
關于同意批復
你單位“關于申請破產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單位依法實施破產。望盡快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進入破產法律程序。
(公章)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18
申請人:,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為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投資額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成立了由、組成的清算組,為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公司解散后,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為此申請人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后,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盡管申請人認為,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臺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臺州市黃巖區兩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啟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回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托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為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并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巖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于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清算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20
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第三人:某某。
申請事項
1、依法對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2、訴訟費用及其他清算費用由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__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記設立,注冊資金為125萬元,股東為:申請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__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將享有被申請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請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權,申請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權。某某年元月1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某某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將公司承包給第三人經營管理。承包期滿,被申請人沒有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申請人與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終止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經營。20__年度,被申請人未參加年檢。20__年4月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又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解散公司,進行清算。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的`委托于20__年5月7日向第三人發律師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則,無法自行清算。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法提出強制清算,請求貴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21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某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請書 篇22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記設立,系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港幣萬元。投資總額港幣萬元,經營期限年。現有職工人。生產經營范圍為。
最近一、兩年來,由于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年日申請人應付貨款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款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117,141,963.11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債務大于資產元,嚴重資不抵債。
自年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23
申請人: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
電話: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于20xx年12月22日登記記設立,是由 和 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經營期限為20xx年。現有職工 X 人。生產經營范圍.
近期由于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20xx年 月 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人民幣XX元;應付短期借款 XX元人民幣;其他應付款XX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XX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 XX元人民幣,固定資產帳面合計XX元人民幣,債務大于資產 XX元,嚴重資不抵債。自20xx年XX月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清算申請書 篇2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第三人
請求事項:
1、請求裁定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進行強制清算。
2、本案的申請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12月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合資開發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該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4600萬元人民幣,其中申請人出資22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9%;第三人出資234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1%。后經工商變更登記,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雙方出資比例未變。該公司成立于20__年12月20日,約定經營期限為5年,至20__年12月19日屆滿。
由于申請人與第三人就該公司續辦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上述《合資開發合同》第七章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公司符合解散之條件,應于20__ 年12月20日解散。另該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自20__年底,申請人多次通過電話、派人與第三人聯系,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擬成立清算組,對被申請人進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開會,也不作出合理解釋。20__年7月27日,申請人致函第三人與被申請人,再次要求對被申請人依法進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復。
第三人置申請人多次催促于不顧,故意拖延清算,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股東利益。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之規定,公司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處理。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25
申請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別,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________x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X__請求解散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經______人民法院判決,現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經解散。
鑒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決書確定的15日期限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___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___年__月__日
清算申請書 篇26
申請人:……………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27
申請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注冊地:
被申請人股東:陳炎駿,男,漢,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請人股東:張泰,男,漢,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
住所:
申請請求:
1、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2、判令被申請人在破產清算范圍內支付貨款13,600元、訴訟費674元,合計14,274元,支付逾期期間雙倍計付的遲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請人股東陳炎駿、張泰因怠于履行破產清算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清算依據和理由:
根據20xx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xx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檔案館《檔案機讀材料》,被申請人上海索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4月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上海索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據糾紛一案,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年5月17日作出徐民二(商)初字第952號《民事調解書》,現已生效。
根據徐匯區法院判決:限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請人人民幣13600元,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74元由被申請人負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支付逾期期間雙倍計付的遲延履行金。
被申請人股東陳炎駿、張泰是上海索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注冊資本50萬元,各持50%。至今未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18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請人陳炎駿、張泰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不自覺按時履行清算義務。根據《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一)項、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依法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
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月x日
清算申請書 篇28
申請人:……………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于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29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余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后,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此,申請人身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某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請書 篇30
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第三人某某
申請事項
1、依法對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2、訴訟費用及其他清算費用由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記設立,注冊資金為125萬元,股東為:申請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將享有被申請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請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權,申請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權。某某年元月18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某某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將公司承包給第三人經營管理。承包期滿,被申請人沒有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申請人與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決定終止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經營。20xx年度,被申請人未參加年檢。20xx年4月1日,申請人與第三人又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解散公司,進行清算。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發律師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則,無法自行清算。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法提出強制清算,請求貴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清算申請書 篇31
申請人:
地址:
中國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指定清算組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并指定申請人法定代表人W為清算組負責人;
2、本案受理費用及相關清算費用由ZNJ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請人與ZNJ原下屬的KAT公司簽訂了一份合資經營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的合同。該合同約定: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350萬元,以該投資總額作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中KAT公司出資192.5萬元人民幣,占55%,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122.5萬元,房屋人民幣70萬元;申請人出資26.2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占45%,出資方式為現金11.6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70萬元,進口設備14.5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87.5萬元。雙方認繳的出資額在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0天內到位。合營公司法定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期限為11年。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合同還約定:康奧特公司負責協助合營公司對其經營場所的土建、裝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同日,雙方還簽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章程》。該章程除對上述內容作了相同約定外,還約定: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建筑面積1476平方米。合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期計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發了鄂經貿資[1993]025號《關于中外合資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復》。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為金城公司頒發了批準號為外經貿鄂審字[1993]04080號,批準日期為1993年12月1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請人以設備款繳清了全部出資,KAT公司則以金城公司往來款122.5萬元人民幣作為貨幣出資,并于1994年6月,將根據雙方約定擴建后折價人民幣70萬元,座落于青山區吉林街建筑面積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權利人為ZNJ,房屋坐落地點也即雙方合同約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漢市青山區號。)作為出資交金城公司實際使用至今,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期間申請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為KAT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即出資房屋登記的權利人,出具《承諾書》承諾:“按金城公司合資合同之約定,我局將金城公司現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產局241號圖所繪制的平面圖)作為中方的出資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稱:金城公司的投資者之一康奧特公司由于領導班子換屆而未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正在積極辦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經ZNJ批準同意注銷后,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ZNJ在KAT公司注銷時承諾:KAT公司債權債務由其承擔。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經營期滿,董事會決議:終止“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并進行清算。同時任命為清算委員會成員。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開始了長達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委托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對金城公司進行清算審計及資產評估。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出具了《關于雙方出資核實情況》、《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往來賬務函證核實情況》、《關于對湖北金城飲食娛樂有限公司企業清算審計情況的說明》等文件。其中《關于雙方出資核實情況》證實:KAT公司出資情況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應付KAT公司往來款中轉出122.5萬元作為出資款。同時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合計192.5萬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資70萬元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申請人出資情況為以申請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購進香港聯發冷氣貿易工程公司設備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幣2225490.40元中的157.5萬元作為出資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員會清算期間,由于ZNJ既無視經政府部門批復的合資公司合同、章程中關于KAT公司以房屋作價人民幣70萬元出資的約定,及KAT公司早已將出資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實際使用的事實;也無視其作為KAT公司主管部門和出資房屋權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資期滿時仍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我局承諾該房產納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資產進入清算。”的承諾,及湖北海信會計事務所關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約定以房屋出資入賬70萬元的情況核實;更無視“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的法律規定,執意拒絕將已認繳出資的`房屋作為金城公司清算財產處理,從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導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無法繼續進行。
鑒于上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二)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的規定,申請人特依法申請貴院對金城公司強制清算,
請求如前。
此致
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