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鑒定申請書(精選3篇)
撤銷鑒定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王,男,漢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撤銷鑒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條”中的簽名‘王’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收到條”一份(收到條的內容:今收到河南省建安公司鋼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該收到條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收到條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征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收到條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況且,被告購買申請人鋼材后,申請人從沒有受到過被告五萬元的鋼材款。
至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偽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鑒定。
此致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10月18日
撤銷鑒定申請書 篇2
申請人:茍銀波,男,生于20xx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延安路絲綢廠宿舍,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鑒所〔20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特申請對茍銀波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鑒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鑒定機構,而第一次鑒定機構是南充市鑒定機構“通正司法鑒定中心”,因此本鑒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并且該鑒定書并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鑒定時并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正常……右膝關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常”。被鑒定人茍銀波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鑒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鑒定原則,因為病歷是“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鑒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鑒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鑒定書明顯越權鑒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鑒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鑒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鑒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托鑒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鑒定書越權鑒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并無從屬關系,也沒有在后鑒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鑒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沖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鑒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鑒定數量和鑒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鑒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鑒所〔20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鑒定準則,損害了被鑒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托高資質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鑒定“南通司鑒中心臨鑒字第1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
日期:
撤銷鑒定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住址:
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xx市xx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根據____月____日22點10分的門診病歷記載,發病已經5小時。到次日2點,發病已經9小時。如果在3點左右完成ct檢查,在4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綜上所述,被告葫蘆島中心醫院存在診斷和治療的延誤,導致本有可能及時診斷治療的腦出血因為過錯而加重了病情。其過錯和病人后來的大量腦出血存在因果關系。
此致
敬禮!
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