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申請書(精選5篇)
申請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原審被告):__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通信地址:江北區紅旗河溝通中信銀行大廈8樓<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所>、廖正遠律師轉);聯系電話:1366____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縣別口鄉飛鳳村9組158號。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35_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__)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35_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20__年10月6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內法民初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南民一終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
x年x月x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__縣__x鎮__街__x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漢族,__市東興區人,經商,戶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__省__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區__路永平苑x幢3單元__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內民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內民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鑒定,判決高某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__市__區人民法院以(20__)內東民初字第__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20__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這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后,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于資金的用途中“用于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20__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20__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__省x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20__年12月14日,張某向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云南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注冊,20__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20__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20__)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云南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并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某與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系,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__省__x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__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里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么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并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__)內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鑒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了在20__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20__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20__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鑒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簽。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__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__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__X 職務:__X電話: 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__X 職務:__電話: 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年X月__日作出的(___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__省人民法院(___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__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__省人民法法院(__X)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_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__款__元及__款利息____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一審原告 二審上訴人)李__,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漢族,農民,住平頂山市衛東區東環路辦事處吳寨村一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 二審被上訴人)劉__,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平頂山市衛東區北環路辦事處下牛村一組。
申請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對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8月16日作出的(20__)平民三終字第50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一、二審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__)平民三終字506號民事判決。
事實理由
一、申請人勞務增加工程量費用,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不認定錯誤。
《駐馬店市高新區電暢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關王廟工業園鋼結構廠房在拆裝過程中出現工程停工問題的處理意見》第8-9頁,有證據從分證明被申請人在勞務合同外所增加的工程量。申請人提供錄音記錄證據中顯示,申請人一再要求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出個手續或出個認證單,但發包方說申請人主體不對,不給出,所以沒有合同直接印證,但有處理意見和錄音記錄間接證據相互印證這一事實,但一、二審對這兩份證據置之不理,武斷的認定申請人沒有補簽合同或勞務增加工程量合同,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由于被申請人的原因或過錯造成申請人窩工、停工的經濟損失,不應由申請人承擔 。
在施工過程中,1、因被申請人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經常停電的窩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損失;2、因被申請人不按期給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停工不干人工費和生活費及申請人借錢給工人發工資的利息損失。這部分損失證據由1、工人領走工資的工資表印證;2、工人聯名狀佐證;3、職工考勤表佐證;4、施工記錄佐證。
三、被申請人提供錯誤的施工圖紙,導致申請人二次返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及材料費(有材料費證據清單),這部分損失一、二審均未認定,由申請人承擔極不公平。
以上三項,共計造成申請人 萬余元實際支出損失,這是有據可查的,申請人給工人支出生活費和工資37萬余元,材料費 元,共計元。與一、二審認定的36萬余元,相差元,為此特請求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查清事實,糾正錯誤,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__
20__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