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精選26篇)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中國xx銀行xx市支行
地址:xx區xx街46號
負責人:
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中國xx銀行xx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中國xx銀行xx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xx市xx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區xx處江城大道236號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xx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xx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于20xx年3月2日前往xx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并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范圍之外。與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xx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受傷不屬于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復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x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市X區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市路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市X區X單位,從事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并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后診斷為:多發腦干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采取措施救,最終王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后死亡的情形,不屬于視同認定工傷范圍。我認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系在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后,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后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據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發病155小時之后死亡,不屬于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范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復議。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建湘路號
負責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市得勝南路,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岳市勞工傷認字[]516《工傷認定決定書》,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岳市勞工傷認字[]51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不屬工傷。
事實及理由:x、兩人在20xx年11月掛靠申請人的名下在岳化05廠接了個小工程,申請人并沒有收取任何的.管理費用。他們于該月的22日將沒有技術含量的SBS車間變壓站土建工程交由陳施工隊承包施工,簽訂《工程包工合同》。該《工程包工合同》約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概由施工方自己承擔。李不是、兩人請來的民工,更不是申請人的職工,與、兩人及申請人都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是由施工方陳請來臨時做事的民工。李受傷,應屬雇員工傷,而非勞動法范疇的工傷。
申請人認為,李只是被臨時受陳雇傭,為陳工作,在工作中受傷應屬雇員工傷,屬人身損害賠償范疇,并非屬于勞動法范疇的工傷。其受傷只能向雇傭者主張權利,與、并無關系,更與申請人無任何關系。到目前為此,申請人也從未收到過相關職能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雖然在20xx年6月24日在xx市仲裁委出庭時向該委提出過此事,但并未得到該委的說明。直到20xx年9月17日該委向申請人送達《仲裁裁決書》后,我們到被申請人處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時才發現、兩人在《xx市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一欄內,冒充申請人名義簽署“同意申報工傷認定”意見,并加蓋偽造的申請人印章。并在毫無申請人任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簽收《工傷認定決定書》。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定,特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岳市勞工傷認字[]51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不屬工傷的決定。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西城路25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市市府路9號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事實及理由:
于20xx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20xx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車間干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后,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XX市X有限公司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類型來講,很明顯屬于證人證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采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局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采信。據此,申請人認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xx]1620號)。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并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于休息狀態,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并不等同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并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系,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地址:
負責人: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為非因公死亡、不屬于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幾個字“經審定”就當然得出“于20xx年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死者工亡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時左右騎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時值冬日,凌晨5點天還未亮,五點鐘就去上班,時間也有點太早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5時,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x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寧波市鄞州華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鄞州區高橋鎮高橋村
法人代表:陳家浩。
被申請人:寧波市鄞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所地: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225號
法定代表人:周義定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與20xx年4月3日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鄞人工認[20xx]59號),向鄞州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消被申請人做出的關于蔣興如鄞人工認[20xx]59號工傷認定書決定并重新認定不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蔣興如,鄞州華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崗位職責為保安員,于20xx年2月10日進入公司,其于20xx年2月25日與公司另一員工水電工陳覺宏因發生口角上爭吵,繼而發展為相互毆打,后經小區業主拉開,當時雙方各有所傷,陳覺宏沒有到醫院去看,在20xx年月28日,蔣興如提出身體不舒服,由我司陳國榮陪同到鄞州人民醫院去檢查,經查后除了有陳舊性骨折外,無其他傷害。
20xx年3月3日,因蔣興如多次與陳覺宏爭吵,陳覺宏報警處理此事,在派出所處理期間,因蔣興如屬于無人照顧,相對屬于弱勢,在筆錄時為便于處理,由陳覺宏承認了先動手,而實際情況是蔣興如先動手,在20xx年3月3日的.蔣興如提供的傷情照片上有其本人親寫的記錄為證。
申請人(公章):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職業:生產線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樓,電話:.
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職務:局長
電話:0755-25985109郵政編碼:518031
案由:申請人對深圳勞保局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不服,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年2月份應聘進入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生產線操作工.年8月3日,申請人接受公司指定,參與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跳繩活動.在活動當中,甩繩者沒有協調好節奏,申請人被繩子鉤住絆倒,被送往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左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左肘關節皮膚挫傷,受傷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現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醫生的結論是恢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經構成傷殘.
申請人于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對于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通篇沒有任何關于申請的情形為什么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通讀認定書,絲毫不能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信服該認定書的合理性.撇開本案內容,僅就該認定書而言,可以這么說,任何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屬于工傷的案件,得到像本案這樣的結論認定書,無論怎樣,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工作人員不負責的認定書,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進而復議等,浪費的不僅當事人的時間,更是國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進而導致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無法得到提高,進而影響到國家工作部門的形象,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或專業水平不高.并且,或許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嚴重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法學理論功底較深的專業人才.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給人的印象只是一個在物質上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體而已,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樣形象!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公司指定行為,在公司指定地點.至于內容,這完全取決于公司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為公司員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動,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公司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此規定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醫療、意外等風險.基于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么,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作為公司(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在由公司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受到了傷害,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公司經理等的認可.該活動的組織主體是申請人所在的公司,活動目的是公司為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了創建公司文化建設,提升公司員工活力和工作熱情,從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動最終目的是為公司創造更大的利益.據查證屬實,公司生產部門組織該活動,已成慣例,每年都舉行一次.即這種做法并不是個別部門的臨時性決定,而是公司內部具有規律性的活動.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門活動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個部門,部門利益的擴大終究是公司利益的擴大.并且,作為常態化的體育活動,并沒有受到公司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否決,其一直舉行下去,說明公司是知道并支持該活動的.,活動的費用都由公司來承擔并報銷,更能說明公司對于該活動的舉行是持支持態度的.不能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推給公司部門,進而免除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國家立法的本意.
申請人在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接受公司指派,參與該活動,即表明是在執行公司行為;公司指定的地點是公司董事長私人住所的籃球場.受傷的原因是在執行公司跳繩比賽中,受甩繩者的牽絆摔倒致傷.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轉嫁公司風險的現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進行糾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導致由無辜的勞動者獨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而帶來的不利后果,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無論從財力,還是從抗拒風險的能力以及恢復力來說,都處于弱勢.一個無辜的、從農村出來懷揣著美好夢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齡,卻需要承受對其一生都將產生不可逆轉的不利后果,這是這個社會所應給她的答案嗎?申請人理解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公司組織的活動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為擁有強大財力的組織者——公司,為什么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或許公司可能認為,其已經為申請人交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已經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但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本案中,申請人所在的公司并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其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并且,該公司自申請人年2月份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書后,公司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請人補簽年2月份的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申請人簽字日期倒簽至年2月份,否則公司將單方解雇申請人.在這種強勢壓力下,申請人還有什么能力來抵抗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結論書之前,勞動部門已經知道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可是,申請人并沒有看到任何關于對該公司的處罰行為.相反,現在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序還沒有走完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要求解雇申請人,態度囂張至極.申請人已經陷入到生活的絕境,精神近乎崩潰,難道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結局嗎?這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嗎?申請人不敢想象!
綜上所述,申請人于年8月3日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被申請人: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職務: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復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乘車至,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受傷。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此致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XX20xx年月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并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范圍之外。與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于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復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1
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并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范圍之外。與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于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復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路認字(20__)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5月12日作出的__路認字(20__)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事故發生現場位于__一級公路8KM+120M處,道路是南北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機動車道款15米,兩側硬路肩寬3米,機動車道中間設有綠化隔離設施,道路行政等級為省道。__一級公路是收費公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中間有明顯的隔離設施,并且是全封閉,沒有岔口,并且事故發生地點有明顯的100碼的限速標志,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條公路就是高等級公路,不可能出現行人與非機動車。事故發生時,能見度是夜間兩三百米以上,視線良好,申請人時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顯低于100碼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關于雨天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的最高時速限制,并行駛在主車道上,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而事故認定書中提到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地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的講法是不正確的。
2、受害者龍__帶著長柄雨傘駕駛無反光裝置的自行車,并駕駛到主車道以內,這些都是駕駛在高等級公路上的申請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以外的情況,根本無法預料,也就是說申請人根本無法預料到這次事故的發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
3、按照規定,__一級公路是汽車行駛的專用車道,明令禁止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以及行人在該路段行駛,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龍__竟能駕駛自行車違法進入設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一級公路,并且駛入主車道內,該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與夜色同色,導致被車輛碰撞,其行為明顯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龍__的戶籍明顯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碰瓷”,并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龍__駕駛自行車居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因此,受害者龍__應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關于受害者的戶籍問題,申請人向多個機關反映,均未得到重視,并且經辦警官沒有通過法定程序書面咨詢函發送到當地派出所,而只是通過簡單的電話咨詢來確定受害者的戶籍為非農,根據__省公安廳20__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__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20__年8月前,戶口簿全部換成打印版,已經廢除手寫版,戶口簿上的“戶號”應該是國家統一格式的編號,而受害者家屬提供的“戶口簿”上的“戶號”卻是門牌號碼。并且,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兩本“戶口簿”是分別于20__年和20__年簽發的,但筆跡卻出自一人之手,最明顯的地方有:“_”字的起筆、“_”字的“真”字上半部分,還有“陽”字和“縣”字,運筆相同,筆鋒相同。我們暫不討論20__年的“戶口簿”是否真實,但20__年的“戶口簿”明顯是偽造的,不符合上述__省公安廳發布的相關通知,并且申請人已經委托__省相關部門調查相關線索,以查實本案疑點,供公安部門破案。另外,申請人可以提供__省__縣__鄉__村__的戶主為李__的“戶口簿”,據了解,__省__縣比__縣經濟更落后,但__縣的戶口簿在20__年就已經采取打印版,__縣沒理由不執行__省公安廳關于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________,性別,X年出生,X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鎮_____號。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于X年XX月XX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X年XX月XX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X年XX月XX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中山市西區沙朗社區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原沙朗村第三生產隊),負責人:__X 職務:社長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西區莎朗社區三組。
被申請人:廣東省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偉強 職務:局長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興中道2號。
行政復議請求
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事項公開政府信息。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__年6月25日分別向中上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六分請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請求分別公開以下事項:1、中山市西區沙朗村民委員會于20__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共計56.9畝的批準文件。2、沙朗鎮開發公司于1993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132.401畝土地的批準文件。3、沙朗鎮開發公司于1991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70.91畝土地的批準文件。4、沙朗鎮開發公司于1993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333.298畝土地的批準文件。5、沙朗鎮經濟發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3畝土地的批準文件。6、沙朗鎮經濟發展公司于1995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10.762畝的批準文件。被申請人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申請之后于20__年7月9日作出“關于政府信息公共補正申請告知書”,在告知書中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廣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第八條為依據,要求申請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塊的具體位臵并補充相關資料(如表明用地坐標的土地測量紅線圖、土地測量紅線的電子圖等)。申請人認為中山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申請人提供涉及地塊的用地坐標的土地測量紅線圖、土地測量紅線的電子圖等的法律依據錯誤。申請人并未屬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體,相反的是涉及地塊的用地坐標的土地測量紅線圖、土地測量紅線的電子圖等依法應當屬于被申請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補正涉及地塊用地坐標的土地測量紅線圖、土地測量紅線的電子圖等相關資料于法無據。并且申請人在申請中最大限度地為被申請人提供了相關信息指引(例如申請人提供了征地協議、征地時間、征地主體、涉及地塊的四至范圍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協議還附有地塊位臵面積簡易圖紙),已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九條之規定,特向貴廳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事項公開政府信息。
此致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申請人:中山市西區沙朗社區 隆熙股份合作經濟社
法定代表人:
20__年7月28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李,男,漢族,_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安徽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系中山市橫欄鎮尚萊特燈飾電器廠業主。
被申請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廣州市_。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職務:主任。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于年9月29日作出了《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準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于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核準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并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788號《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6
申請人:汪茂榮,男。漢族。__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請人:舒城縣人民政府,法人:張秀萍。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申請復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為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于__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__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審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20__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征收總面積1742畝,征收范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為該項目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托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征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準并取得附屬建筑物拆遷許可證,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征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遷工作啟動后,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為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__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并未回復。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征收的審批文件,其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于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為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為二類住房用地,不屬于公益性用地范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__—20__),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為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項目規定的公共用地范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應該是屬于商業化行為,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征收的決定已屬于違法。而且,在違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并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于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于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7
申請人:,性別,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被申請人:X廳,地址: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廳長。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請人于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39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c4100059502),均能證明涉案建設項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做出批復,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復,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復內容與備案的建設項目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xx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39號),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復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堿10萬噸pvc樹脂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豫環監[]39號),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復。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附錄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8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住所(聯系地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聯系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電話_____
被申請人:(作為行政行業的.機關名稱)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出生年月_____住所(聯系地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行政復議請求:1、撤銷某某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2、確認某某單位的行政行為違法。3、責令履行某某法定職責。等等。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市人民政府
附件:1、申請書副本_____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議件
3、其他有關材料_____份
4、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請人: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___,男。漢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____,電話:
被申請人:___縣人民政府,法人:張秀萍。地址:___403號。
原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申請復議。
申請事項:
1、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違法。
2、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房產為證件齊全的商品用房
申請人于1995年購買沙埂村開發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繼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舒國用[1997]字第030__6號)和《房地產權權證》(皖舒字第00045781號),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二、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審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20__年,舒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的決定。該決定確定征收總面積1742畝,征收范圍包括申請人房產所在的國有出讓土地以及周邊大片的農用土地。舒城縣人民政府指定縣住建局為該項目中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縣住建局委托縣房地產管理局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項目征收1742畝農用土地,審批權是國務院,應經國務院批準并取得附屬建筑物拆遷許可證,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征收。
但申請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遷工作啟動后,申請人多次要求相關單位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但作為實施及監管單位的舒城縣人民政府和縣住建局,始終沒有出具。而且,舒城縣國土局工作人員還聲稱“先拆遷再辦理審批手續”(有錄音證據)。20__年9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舒城縣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畝土地的審批文件及拆遷許可證的書面申請,但其在法定的時間內并未回復。
由此,被申請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綜合改造工程1742畝土地征收的審批文件,其征收行為是違法的。
三、申請人房產所在區域用于商業性房產開發建設,被申請人出具征收補償決定書的行為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縣人民政府向申請人出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北京寶孚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首先,申請人房產所在地為二類住房用地,不屬于公益性用地范疇。根據六安市舒城縣城市總體規劃(20__—20__),申請人房產所處土地性質為二類住房用地。從南溪河綜合改造規劃平面圖來看,申請人房產及周邊大面積土地都不在該項目規定的公共用地范疇,而是進行商業性的房產開發。因此,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應該是屬于商業化行為,而非類似公路、醫院、學校等公益性建設需要。
其次,對申請人房產的征收不適用國務院590號令的相關條例,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平等協商。舒城縣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國務院土地審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畝土地征收的決定已屬于違法。而且,在違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單方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評估并出具強制執行的決定書,更屬于非法的強盜行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政府無權凌駕于法律之上,對申請人的私有財產單方面評估作價和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建立在市場化平等基礎上的公平協商。
綜上可知,舒城縣人民政府在違法的基礎上作出的《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懇請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舒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舒政征補【20__】6號),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__年_月二十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0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 年 月 日,申請人以 方式,向 購買了位于 的土地 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 ,土地性質為:劃撥)。20 年 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 年 月 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
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20__年四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1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 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 職務:書記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 電話: _______。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 號文,即《關于對武 未經批準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 原為水 縣 鄉 村三隊村民, 年元月,根據國家關于對企業實行兼并、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 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________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 年,后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準,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原 機械廠面積為 平方米, 年 月 日領取了 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 年 月 日武 承包后,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 年 月 日。
武 出任廠長后,為使企業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 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于 年 月 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并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于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后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于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 ,而實際上武 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 ]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 號文件下發后,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于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 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 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 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后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并不是武 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 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 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 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 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后(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 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 年當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時, 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與 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 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閑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 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閑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 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于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 號文件決定讓 公司在 日內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準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后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后,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 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2
__商貿有限公司稅務
來源:國稅之家作者:
申請人:____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__區__路
法定代表人:李____
聯系電話: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____
____
被申請人:____區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____
請求:
責令被申請人退還金稅卡,發還發票,賠償違法行政導致的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___年4月對我公司進行納稅評估并提出評估處理建議,因與被申請人的評估建議存在較大分歧,我公司遞交了對評估建議的陳述材料,在等待結果期間,被申請人未下達任何文書,未預先通知我公司就于___年8月10日收繳了我公司的'金稅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我公司合同違約,產生直接經濟損失。
對此,我公司認為:
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未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未出具任何文書,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稅卡,嚴重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令362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之規定。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收繳金稅卡之日起、退還金稅卡之日止給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__元給予賠償。
為此請求貴局依法受理和處理,撤消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
書證五份
____有限公司
二O__年__月十五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3
申 請 人:姓名張___ 性別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________聯系電話 138______X住址X__市X__路X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劉__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__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申請人:名稱 __x市__區人民政府 地址__X市__區__X路__號。
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__x市__區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號《__x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號《__x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征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征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征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并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并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4
申請人:姓名張___性別男出生年月_年_月_日身份證號:________聯系電話138_______住址_X_市X_X_X_號。
委托代理人:姓名劉__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名稱___市__區人民政府地址___市__區___路__號。
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___市__區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號《___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府〔20__〕__號《___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征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征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征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并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并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月日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5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請人: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負責人:局長
復議請求:申請撤銷(20xx)號《工傷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根據我國《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然而當事人是無法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被申請人也應當知道該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已由XX市XX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當中,因此,被申請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時所作出《工傷認定書》的行政行為,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處理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希望XX市XX區人民政府能夠重視以上問題,撤銷(20xx)號工傷認定,從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申請人:
時間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 篇26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年出生,X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鎮_____號。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復議申請。
撤回復議申請的理由
__X年__月__日,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表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_______縣工商局委托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表作了抽樣鑒定,鑒定結果證明該批電表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于____年__月__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并于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