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申請書(通用3篇)
土地承包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xx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關于xx縣x村與吉水縣xx村爭執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范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于國家重點工程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村見利忘義,在xx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村曾經爭議"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并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嶺"山林權屬糾紛,原xx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
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后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
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后背山","后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于xx縣政府幕后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后盾,
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
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采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范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
單方采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
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的非林地
㈠現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xx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于xx縣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于xx縣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嶺林地,并未涉及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范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
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
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
第三、原xx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關于xx縣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㈡現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xx縣x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采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于林地,那么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制圖在后),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了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注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注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㈠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范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于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采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xx地區山糾辦《關于xx縣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定:"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說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并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說,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xx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并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注明"住岐果園"四字,說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了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并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后,申請人先后將滑(挖)泥坑范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后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于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嶺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x村制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后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并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xx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申請書 篇2
國土資源局:
經認真審閱X國土資源公告[20xx]號經開區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塊的國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確知曉交易文件之條款,我們愿意遵守該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規定,對交易文件內容和土地現狀無異議并全面接受。
我們申請參與該地塊競買,并授權___(身份證號:_________)為我方全權代表。
我們在提交本申請時,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伍佰壹拾肆萬元存入你單位指定的帳號。
我們承諾:如能競得,在簽訂有關成交確認書后,保證按時繳納有關費用,簽訂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否則,視我方違約,你方可取消我們的競得資格,全部保證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申請時間___年__月__日
土地承包申請書 篇3
尊敬的農場各位領導:
你們好!
一、本人叫郭,出生于黑龍江省建業農場(現 黑龍江社會救助中心)是20xx屆應屆大學畢業生,畢業于北疆過門大學黑河學院,在校期間曾多次參加省、市、校舉辦的創業培訓,本人選擇培訓項目有農業、畜牧業、市場營銷,至此在畢業前夕,依照國家對于積極鼓勵、支持大學生回鄉創業政策,向國家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大學生就業管理中心申辦(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許可證)因此本人想回鄉創業,開辦野生特禽養殖場。
二、養殖項目:
七彩山雞 珍珠雞 貴妃雞 綠殼蛋雞
美國肉鴿 肉用鵪鶉 藍孔雀
三、養殖場申辦理由:
以上項目是本人通過在校四年期間對市場的調研,依據創業培訓、對養殖場經營管理的學習所選擇的。以及依照外面養殖業的成功經驗。
四、申請用地地點:。
本人依照野生特禽生活習性,生長特點,曾多次考察其他外地養殖場辦場環境,結合本農場的`整體資源世紀情況,至此最合適開辦養殖的地點是原建業農場福利院場所,首先,福利院基礎設施較好,空氣新鮮,其次,交通便利,遠離農場生活區等。從整體看福利院較適合野生特禽的生活環境,以及對于動物便于防疫。
以上申請地點及項目希望農場給予支持,批準為盼,若能批準其他事宜雙方協商而定。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