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改名申請書(精選3篇)
未成年人改名申請書 篇1
XX派出所:
我是號村民,妻子娟,夫妻倆人于20xx年07月06日辦理結婚手續。20xx年01月05日生育第一個孩子,性別男,取名。因家人、朋友、親戚一直稱其為嘉軒,現經夫妻二人商量決定改名為。今向您有關部門辦理改名手續,望有關部門批準為要。多謝!
20xx年XX月XX日
未成年人改名申請書 篇2
屯堡派出所:
本人現用名錢紅桃,女,漢族,19xx年02月05日出生,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屯堡鄉新街村三龍溪組4號身份證號:。錢紅桃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在認真學習和研究了姓名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后,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現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錢紅桃更改為:錢思雅,請予以更改望同意為!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未成年人改名申請書 篇3
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男,苗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此名給本人帶來諸多不便,更給本人心理帶來較大壓力,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更改為,望同意!謝謝!
申請人:
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