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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4-05-10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通用19篇)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徐斌,男,無業,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大橋二隊。

  被申請人:武漢市江夏區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管理局,(下稱:“江夏區國土局”),住:江夏區紙坊鎮熊廷弼路92號,聯系電話: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漢市江夏區紙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簡稱:“紙坊鎮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現住湖北省鄂州市,農民。聯系方式:

  申請人不服江夏區人民法院(20xx)夏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武行終字第165號《行政裁定書》,現根據事實、法律和新證據,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

  1986年,武漢市武昌縣(今為江夏區)良種場大橋村余齊星等村干部將申請人送至部隊當兵。1990年,大橋村書記夏清平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批準申請人在位于今江夏區紙坊鎮大橋村內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內空閑地上建造私房。經紙坊城管所規劃部門和紙坊鎮人民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該界址四至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性質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后,申請人和其兄徐輝即陸續外出務工攢錢在獲批準的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之間宅基地上持續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請人領取了由被申請人下屬紙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簡稱:“紙坊鎮土管所”)頒發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該土管所朱紅梅在頒發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上,錯把申請人的宅基地位置記載和填寫為“北臨吳繼斌、南鄰曹祥根宅基地”,同時還把申請人的宅基地面積數額錯誤地進行了記載和填寫,造成《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行政單證自此誕生瑕疵。申請人及其母親劉素楊當時一直沒有發現被申請人上述記載錯誤。

  1997年,申請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區和市建設局、江夏區和市房管局提出辦理房產證申請。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該申請,經過拖延,后來實地勘測丈量申請人建房所處的宅基地、審核之后,頒發了建房許可證,并在1999年3月向申請人頒發“武房權證夏字第9901092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所有權人徐斌,宅基地面積為7。4010。14㎡,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區法院民庭和執行庭多次無故地錯誤對申請人的上述房屋進行莫名其妙的訴訟保全和執行,無故侵害申請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權益。

  20xx年4月6日,在申請人不在家期間,紙坊鎮土管所的工作人員朱紅梅借口欲更正《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積數額,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許諾“三天之后發給更正之后的新證”的欺騙手段,從申請人的母親劉素楊手中收走申請人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至今未予歸還,且未予換發更正之后的新證,隨后就毫無理由地將其注銷。申請人的母親劉素楊為此事,一直向各級國家機關上訪、申訴、寄信、控告,都沒有獲得救濟,申請人及其母親劉素楊反倒被江夏區法院、和武漢市市區兩級房管部門、市區兩級土地部門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地打擊、誣陷、和誹謗。

  20xx年9月,申請人從外地回到武漢之后,獲悉自己的《014號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及其所處的宅基地權益受到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xx年10月向江夏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申請人更正其派出機構第三人紙坊土管所1997年頒發的《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的南北界址為:“北臨周宏明、南鄰曹任普宅基地”,并糾正該宅基地面積數額;申請人同時還請求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更正其派出機構第三人紙坊土管所于20xx年4月6日違法作出的注銷《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江夏區人民法院行政庭辦案人員在一審期間,濫用職權私下會見申請人,以誘騙的方式不允許申請人調取《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證據原件》,為了惡意規避江夏區人民法院執行局1999年郭強國、王橋等人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本案申請人)徐斌的房屋執行錯誤將要面臨的司法賠償責任,僅憑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謊言和土管所錯誤的、虛假的、涂改的《土地檔案資料》,一審期間,審判員曹玲既當下鄉調查員、又兼任一審開庭的審判長,違反法定審判程序。一審合議庭成員不考慮申請人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耽誤起訴時間的客觀情勢,僅考慮維護江夏區人民法院的機關自私利益和該院有關法官們的仕途,袒護轄區內的房屋行政部門和土地行政部門,不貫徹“人本法律觀”,不以人為本,反而“以官為本”,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

  二審期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應當且可以舉證質證的申請人新發現的證據和新取得的證據,竟不允許舉證;該中級法院收到申請人針對《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證據原件》再次提交的《調取證據申請書》之后,沒有調取該證據原件,存在瀆職行為。最后,仍錯誤地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維持一審的錯誤裁定。

  申請人認為: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獲司法救濟和實質性審理和實體判決。

  盡管《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是在20xx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紙坊土管所及其朱紅梅違法騙走、注銷《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是在20xx年4月6日。但是,人權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遇羅克無罪、為遇羅克平反就是例證。根據“惡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護人權原則的關于申請人“起訴期限”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條款,都應當不予適用,否則,法官適用此類法律文件條款的行為就是違憲和侵犯人權。申請人和哥哥當初辦理了全部合法手續,辛苦外出打工掙錢建房,花了一年多時間才建成第一層樓,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層樓。房屋行政部門、土地行政部門、江夏區法院執行局竟在完全沒有外部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完全非法剝奪了申請人兄弟兩人多年的勞動成果和宅基地權益和居住權,這是踐踏人權的行為。針對這些行為,江夏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竟然集體失語,以《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違憲的“起訴期限”的惡法條款,沒有踐行司法為民,沒有照顧申請人本案維權的實際困難,沒有警惕本案違法行政侵權行為嚴重的主觀惡性,沒有考慮違法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創傷持續存在的情勢,錯誤地拒絕保護人權,這實在是“官官相衛”和“司法不作為”。《014號建房用地許可證》事關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益,其糾紛涉及不動產,在20xx年內,法院都有司法保護的職責,不應徇私。母子二人面臨強大的法院執行局、區市兩級房管局、區市鎮三級國土局多方公權力的非法錯誤輪番侵權,申請人維權精力和注意力應接不暇,難以抵擋。這多個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不應因短短幾年時間的流逝就獲得豁免和包括申請人在內的人民的原諒。而且,申請人的母親連年上訪和寄掛號信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有轉辦函、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轉辦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有督辦函,可就是紛紛推卸職責,不處理問題,這不是申請人的錯!是國家機關的連年失職。江夏區法院執行局郭強國還在法院里多次毆打劉素楊。該法院還多次攔截劉素楊從中國郵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訴期限”侵犯基本人權,對申請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審法院、原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上向上訴人之母劉素楊提問時,剛聽到劉素楊說到“20xx年打電話,但是……”時,劉素楊正要繼續說下去時,審判人員就打斷了劉素楊的發言。劉素楊本來是要補充說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兒徐斌當時在深圳各個工地之間流動務工,徐斌沒有接到我的電話,我一直沒能夠將朱紅梅騙走證件不歸還等等事情傳達給他。”那段時間原審庭審事務頭緒紛繁復雜,結果,這后半句話咽在劉素楊嘴里沒有能夠找到向原審法庭表達的機會,日子過了幾個月,到現在二審開庭時,劉素楊才回想起來原審庭審中的這個場景和情節。導致原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在起訴期限上,斷章取義,原審結果對上訴人實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審開庭時間花了一整天,原審庭審筆錄頁碼很多,原審書記員在庭審筆錄關于起訴期限的篇幅內,沒有反映上訴人之母劉素楊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話。當時天色很晚了,原審書記員也一直在催促“快點簽字、趕快簽字、快點、快點”,導致上訴人和劉素楊一直沒能夠發覺原審庭審筆錄的異樣。庭審筆錄是格式條款,書記員和審判員打字時在其中做了一些對申請人不利的手腳。申請人和母親對原一審庭審筆錄的簽字活動中,原一審法院存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情形。申請人和母親對該庭審筆錄的簽字,并不意味著對庭審筆錄該部分文字表達的認可。否則,法院靠尋章摘句、玩文字游戲,就能夠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審法院故意不認定《三針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中的另一項鑒定意見。

  三、原審法院在程序上和實體上明顯袒護被申請人,嚴重不公正。

  原一審法院、原二審法院故意不調取紙坊城管所汪新元、吳慶敏的《證明》原件。此外,原審法院還有其他違法情形。

  綜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再審或者提審,讓該案件獲得實體判決的機會和實質性的公正處理。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申請人是自然人,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請人認為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第號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現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再審請求應當具體、明確,多項再審請求的,分項列出。)

  2。

  3。

  ……

  事實和理由

  (此部分針對原審判決或者裁定,簡要、準確陳述再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wd市中級人民法院。wd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wd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wd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wd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wd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wd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wd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wd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wd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wd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wd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wd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0xx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wd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wd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

  ,原wd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wd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wd市鑄鍛廠留守處、wd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wd市鑄鍛廠留守處和wd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wd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wd市鑄鍛廠留守處和wd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wd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wd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wd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wd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wd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wd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wd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wd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4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5

  行政再審的申請書范本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代書人:年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勛,清算組組長

  聯系電話:,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賬戶: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__)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__)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并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注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為由、二審法院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偽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為,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余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余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偽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里偽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為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評估價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范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后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參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制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于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鑒為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后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為;案發過5年后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為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7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xx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xx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xx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xx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xx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xx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xx市鑄鍛廠工人,19xx年進入該廠工作,19xx年該單位將位于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xx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xx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xx市鑄鍛廠留守處、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xx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騰房糾紛,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xx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9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0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二)依法駁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三)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1

  申訴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別)、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聯系方式)

  被申訴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別)、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民族)、_______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申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要求申請再審所要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依法改判等等)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2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寫明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 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 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 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 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事實基礎, 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 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 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XX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XX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XX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XX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XX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XX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20xx年3月2日“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XX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XX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XX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XX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XX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XX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XX市鑄鍛廠留守處、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XX市鑄鍛廠留守處和XX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XX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XX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XX月1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XX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4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等基本情況, 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 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 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 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 訟部分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 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 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 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5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__)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__)余行初字第22號,和(20__)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1日作出的(20__)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復中關于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復,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后的回復。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于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后,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么?是殺人的非法占地和違法批準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里?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么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范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范圍,訴訟請求不屬于受案范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復議決定后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駁回起訴。

  又,張振棠戶非法占地適用的法律錯了,事后偽造的批文,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又,再審被申請人不依法查處,適用的法律錯了,行政復議 維持適用的法律會對嗎?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駁回起訴適用的法律錯了,二審裁定維持時,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這講的是什么放縱侵犯實體利益的法理嗎?

  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復。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并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強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2、再審被申請人在本案中違法批地的行為,能自己來查嗎?不能。應上報查處,而至今仍未上報依法查處這一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為……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6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

  代書人:

  日期: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7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8

  再審申請人涂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湖北省荊門市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龍井大道99號,郵編: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啟華,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20__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__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20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20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20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涂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復”。[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時間:

行政再審程序的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貴港市南環中學(教民4508034000004號),地址:貴港市江南工業園;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xx)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xx)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xx)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范圍

  20xx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負”;20xx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后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20xx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參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征地補償費,杜絕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復,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南環中學征地拆補償問題的答復》,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筑,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征地補償費;對于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占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范圍。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占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筑為由,無償征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征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并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xx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xx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后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圍,屬于法律明文規定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問題具有復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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