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申請書范文(通用33篇)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xx大隊作出的第20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賈
20xx年3月28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3
申請人:
復核請求:
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申請人:
二○xx年十月二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20xx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致
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5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與(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申請復核,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并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車輛時,駕駛的湘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并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制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駕駛湘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號車嚴重超速,并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敘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駕駛的湘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回避湘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號車是否采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7258—20__《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駕駛的湘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采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號車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駕駛湘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復核,請復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復核決定。
申請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6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20xx】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7
申請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x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x月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8
___區低保局:
我叫___,今年__歲;我丈夫叫___,今年__歲。家有獨女,今年16歲,正讀中學高二。因家庭生活困難,日常開支不能維繼,特向你們申請低保幫助,請恤病弱,予以批準為盼。我家中情形,現向你們報告如下:
我夫妻二人,本人一直沒有穩定工作,偶有所得,全靠經人引薦,打點零工,換一些微薄收入,有時則喜,無日常多;丈夫幾年前退休,每月能領養老金大約500元。大致算來,一年之內,我夫妻人均月收入在400元左右,多時全家月入也總計不超過1000元;手中拮據,經濟蕭條,親友見過于心不忍,有愿幫助,卻又都不富貴,偶而伸手,也只能臨時救急。住舊房兩間,徒有四壁,面積35平米,風雨剝蝕,早成危房,也無錢修繕緊固。更兼屋漏偏夜雨,我夫妻收入本來稀少,又都疾病纏身,不僅外出找事人家嫌棄,每月還要買藥看醫。我常年膽結石,頻繁發作,痛不欲生,雖有醫生說手術最好,但因無力承擔費用,只能由它無情折磨;慢性腸胃炎久治不愈,一直用藥,稍停數日,便燒灼疼痛難忍。我丈夫早年就有慢性皮膚病,久醫不祛,且一年四季不能停藥,開支巨大;又先天耳疾,形象遭損,再就業十分艱難;好不容易數月前為人看守工地,卻不慎從高處跌落,造成粉碎性骨折,癱瘓在床,不僅耗費巨額醫藥費用,且生活從此不能自理。獨女尚未成年,正讀中學,青春爛漫,身體發育,同學食精哺糜、衣錦披繡,我女粗茶淡飯、衣衫陳舊。為人父母,誰不愛自己子女?我心中只有愧對愛女:她學雜等費已讓我夫妻殫精竭慮,四處找借,勉強維持,又哪有余錢學人奢侈;未來幸福,她只能依靠自己。
以上實情,絕未虛報,來往親友并左右近鄰都眼見在心,懷有惻隱。懇請政府審核確定,早日批給救濟補助,我全家一定高頌黨和國家恩情。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9
尊敬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我叫劉安榮,身份證號碼:是四川省亞成駕校的一名學員,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別參加了兩次場地技能考試,均沒有通過。
第一次考試的項目為坡道起步、側方停車、繞圓餅三項,其中側方停車時車身出線,壓了兩個圓餅而沒有通過;第二次為補考側方停車和繞圓餅,其中側方停車沒有問題,但又軋兩個圓餅而仍然沒有通過考試。
對于第一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沒有理由,因為側方位停車本是沒有懸念的,只是看錯了桿,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軋了兩個圓餅是因技術不佳造成的。
對于第二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提出一點意見:
1、公安機關對駕駛證申請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權,賦予申請人駕駛資格的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
據我所知,在最近較長一段時間里,場地考試均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這兩項考試,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這兩次場地考試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的抽考。
為什么2月11日這天突然要進行圓餅的考試呢?并且是當天進了考場才知道要抽考的。這樣有違行政行為公平原則!
2、對于第二次考試軋兩個圓餅,我也有意見:根據《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八)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不合格;
2、車輪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3、車輪軋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4、軋一個圓餅,扣20分;
5、碰、擦一個圓餅,扣10分。”之規定,本人前后輪都軋了第四個圓餅,并沒有碰擦其他圓餅,應當為“只軋了一個圓餅”,僅該扣20分,而考試員(沒有警號,沒穿警服)說只要是兩個輪子軋了就算是軋了兩個圓餅——本人當場向考試員說明了這種情況只算軋一個圓餅的,但他沒有聽取我的申辯,依然按他所講扣了40分。
綜上,肯請所領導對本人考試經過進行調查,對本人考試情況進入復核。
給申請人一個公正的答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0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在這里提醒您,交通事故發生后,千萬不要驚慌失措而選擇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即使后來回頭想要搶救承擔責任的,仍成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保持冷靜才是上策。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1
申請人:,男,漢族,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xx鎮那秀村楊沖組,公民身份號碼:,系駕駛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駕駛員,現押于xx市看守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由:申請人與(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法申請復核,
申請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依法認定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偵查立案并無罪釋放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時30分許,申請人駕駛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xx市大瑤鎮南川社區村道由西往東行駛至環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在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身已經全部進入環城大道且車頭已經到達道路中線,其它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的車輛已經停車避讓左轉的贛車輛時,駕駛的湘輕型廂式貨車沿環城大道由北往南嚴重超速(該路段最高限速為30Km/t,湘號車速在60Km/t以上)行駛,并在沒有任何制動的狀況下,直接與申請人駕駛的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顯然,本次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嚴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車輛轉向暫時不能通行的情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請人為了幫助家屬獲得民事賠償,在制作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對駕駛湘號車嚴重超速(超過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車輛已經停車讓行的狀況下,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而贛號車按交規進入左轉彎,且車輛第一軸左右二輪已經超過中線,不能預見且無法避讓湘號車嚴重超速,并在發現前方不能通行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直接與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因此,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任何責任。下面,申請人就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法違規處簡要敘述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號車車速進行確認,顯然是故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作為交警,應當知道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車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駕駛的湘號車車速沒有超過該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會發生本次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確定湘號車車速,是確認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標,而被申請人故意回避湘號車車速,顯然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對湘號車是否采取制動進行確認,僅輕描淡寫地認定湘輕型廂式貨車左前輪胎面磨損嚴重,不符合GB 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從本次交通事故來看,如果駕駛的湘號車沒有超過限速,且采取制動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但從現場沒有剎車痕跡來看,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沒有對湘號車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請人故意隱瞞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的事實,從而認定申請人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三、被申請人沒有對與湘號車同向車輛司乘人員進行調查,從而隱瞞申請人駕駛贛車輛進入左轉,同向車輛已經避讓的情況下,駕駛湘號車嚴重超速且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與申請人的贛C5SM7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錯誤認定申請人的責任分擔,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此,特依法申請復核,請復核機關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下,依申請人之申請請求作出復核決定。
呈:
湖南省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2
__縣__鎮__村委:
我叫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現均住__縣__鎮__村_組。因我們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妻子癱瘓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異常困難,年收入還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又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常常是吃了上頓頓沒下頓,生活特別艱苦。幸好,我聽說我的這種情況可以申請低保,心里非常高興高興,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線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們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幾經思考,特向您們申請低保,以度過目前的艱難時日。
我相信親民愛民的政府會給我解決實際困難,批準我的低保申請,向我伸出援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3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怎么寫?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林 男 46歲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縣xx鎮 平西路號
身份證編號: 聯系手機:
被申請人:陳 男21歲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縣xx鎮xx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xx]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4
申請人: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于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并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復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并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鑒定,以明確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著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并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著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后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于情于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于規范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5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7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死者________________之妻),__________,漢族,__________歲,_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____村,公民身份號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___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年】第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19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請求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李x、李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日13時05分許,李x駕駛黑R號金杯輕型貨車,從xx市xx區文政街x號旁邊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文政街時,遇由東向西蔡駕駛的黑A號騏達牌小型轎車及李駕駛的黑A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因李x駕駛機動車從道路出入口倒車駛入文政街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未對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避讓;李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致使三車相撞,造成正常駕駛的申請人受傷及三車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正常駕駛,無任何交通違法行為,對此事故不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李x、李分別實施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此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申請人與兩名被申請人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錯誤,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李x、李具有嚴重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被申請人李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2、被申請人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措施的安全距離,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
二、交警部門錯誤認定申請人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交警部門在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駕駛車輛時速為40多公里。交警部門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證實,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該路段正常行駛的同向、對向車輛的車速一致,始終保持安全的車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道路為雙向六車道,且未設置任何限速、減速讓行的交通標志、標線,根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設置限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行駛最高時速為70公里,申請人駕駛車輛的時速遠遠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的問題。交通部門在未對申請人的車速進行鑒定,不尊重監控錄像反映的客觀事實真相,斷然認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實屬錯誤。且從錄像來看,被申請人李駕駛車輛的時速與申請人相仿,如認定申請人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那么李也同樣未保持安全車速具有過錯行為,不知交警部門對此為何沒有分析認定。
三、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
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環境因素。
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道路和交通環境的描述為:x市x區文政街x號門前,道路為東西走向,瀝青路面,屬于城市道路;白天視線良好。該描述過于簡單,忽略了很多嚴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實際情況為:事故發生在x市x區文政街x號旁邊居住區出入口前。該居住區出入口為南北走向,垂直于文政街。該出口狹窄,寬度僅能容一輛機動車出入。該居住區出口處沒有任何標識,附近也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該出入口右側(即東側)的人行道上生長有三顆十余米高的大樹,大樹樹干粗壯、枝葉茂密。該樹木四周修有高度約為一米的水泥護墻。平行于居住區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3米,平行于文政街、東西走向的水泥護墻長約為8米。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寬度約為2米,位于文政街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距離約為1米,立有一路燈桿。事故發生時,有三輛機動車停放在該居住區出入口。其中兩輛轎車緊靠該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側停放,兩車車頭均向西,垂直于該出入口,車頂高度距離路面約為1.6米,前后車距約為半米。一輛吉普車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與其平行的水泥護墻之間的人行道上,車頭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該車尾部距離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車輛,不足1米。因該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車頂高度距離文政街路面約為2米。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遮擋了在此道路上自東向西行駛的駕駛員的觀察視線,使之難以觀察到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難以預判此處會有車輛突然駛入道路。
2、事故發生時的經過。
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轎車由東向西以時速約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側行車道行駛正常行駛,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距離道牙子約為2米,車前方約20米處一直有一輛貨車。被申請人李x在申請人前方貨車駛過居住區出入口后,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金杯輕型貨車從與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區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車駛入申請人行駛的車道,致使申請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請人車右前部與被申請人李x駕駛的貨車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駛的被申請人李駕駛的夏利轎車,因未與申請人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車輛前部與申請人車輛后部相撞。
3、申請人不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錯誤行為。
在被申請人李x倒車駛入申請人的行駛車道前,位于申請人車輛前面行駛的貨車與事故發生地停放的三輛機動車、人行道上生長的樹木以及水泥護墻,直接遮擋了位于駕駛室內正在行駛的申請人對右前方居住區出入口的觀察視線。且該處沒有設置減速、讓行等提示駕駛員注意此處存在居住區出入口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申請人根本無法觀察到此處存在一個
與文政街垂直的狹小的居住區出入口,無法觀察到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自被申請李玉發開始倒車,到申請人觀察到貨車的尾部突然從右前方道邊停放車輛的車前出現,再到申請人車輛右前部與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時間極為短暫。被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尾部超過道邊停放車輛進入申請人的車道,僅不到兩米。申請人在發現狀況出現后,迅速將腳從油門踏板抬起,轉移到剎車踏板,但還未來得及踩下,兩車就已經發生碰撞。在發現狀況出現時,申請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右側為停放車輛,無法向右躲避;左側為同向行駛車道,向左側躲避,將對左側車道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危險,會與左后行駛的車輛碰撞。所以,申請人未向左右躲避。在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過程中,申請人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并無過錯。被申請人李x、李實施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事故發生,造成了申請人受傷,三車受損的嚴重后果,兩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申請人對此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該認定錯誤。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蔡
二○xx年x月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時23分,申請人駕駛的振興牌號貴貨車沿墮箐公路(墮卻至箐口)從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駛,至墮箐公路11KM﹢500M處時與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中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為懸崖地段,且為100度左右的急轉彎,路面狹窄,兩車不能正常行駛會車。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制動停車后(現場有剎車痕跡),因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車速過快導致該車頭撞擊公路后山體的巖石后,車身彈回路面致車尾撞擊到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的貨箱。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請人不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急彎路、狹窄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被申請人張啟學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和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且兩車難以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山體未作減速停車避讓導致撞擊山體巖石后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二、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時采納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但交通警察等2人現場事故認定時,一下車就指責申請人一通,隨后說是申請人責任,只拍攝現場照片后就撤離事故現場。最后又強行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證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
二Oxx年五月二十八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1
申請人:閆,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XX市XX鄉XX院,身份證號:X1553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x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XX月XX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X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2
申請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復核,并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復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x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后遺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并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系。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了解公安機關并未搜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像。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鑒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序上影響了對鑒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3
申請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縣XX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縣XX鎮太坪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X公交認字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X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年8月14日,輝駕駛湘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XX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年8月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X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報告書以及技術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XX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X公交認字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5
申請人,男,xx歲,漢族,xx鎮人,現住。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為xx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時間: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6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大隊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時許,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出租車,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_家屬院門前,適逢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裕興電動自行車在此由北向東左轉。被申請人前部與申請人電動車右側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
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西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申請人認為:
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注意觀察,安全意識差、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為讓行人優先通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2、申請人未下車推行.據此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錯誤。
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申請人認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口的情況下:
第一,機動車有謹慎文明駕駛、觀察注意、減速慢行的義務。
第二,法律規定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叉路口相遇時機動車有主動避讓行人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第三,申請人遇無紅綠燈、無天橋交叉路口過馬路屬于正當權利,無違法情節。
第四,申請人已確保安全距離方才在交叉路口通過(過馬路時與肇事車相聚十余米),盡到了注意觀察謹慎通過的義務。
第五,申請人過馬路未下車推行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假設剔除騎行因素改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謹慎駕駛并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騎行過馬路時已確定安全的通行距離。因肇事車輛未減速、未注意觀察文明駕駛、優先行人通過的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推行與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違法情節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申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7
申請人:_____(死者之妻),女,漢族,身份證號_____,住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_____,男,_____歲,住河南省_____市_____鎮_____村_____組
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_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_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_____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時許,_____駕駛的豫_____號車與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_____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_____一人,而豫_____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__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_____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__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_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_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_____市交警_____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8
申請人:,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xx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警察大隊
申請人:
二零xx年七月二十六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29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本人,男,xx歲,家庭住址:,身份證號:,準假車型,系號牌車駕駛員,聯系電話。
我駕駛上述車輛于xx月xx日時x分許,自北向南行駛至路口處時,與駕駛的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xx月xx日作出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我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我認為我在該起事故無責任或者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現依法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下:
復核請求:
請貴支隊依法調查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形成原因、當事各方的行為過錯,科學分析當事各方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學、公正的責任認定。
理由和主要證據:
1、該起交通事故二輪車駕駛員死亡,沒有對雙方駕駛員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進行,導致事實不清。
2、出具報告,x月x日向我送達報告,xx月xx日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3、該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駕駛二輪電動車(極其可能為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然駛入公路,導致我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萬能”條款對我進行定責,并且定同等責任,顯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理論,生活經驗法則,駕駛二輪電動車未進行觀望直接駛入路口并且左轉彎,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直接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而我正常行駛,采取緊急制動無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或最多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險情、避讓”交通事故責任理論,險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險情避讓的可能性大小;避險行為的作用大小取決于對險情避讓成功的可能性,對于能夠避讓的險情由于自身錯誤或者操作不當而造成避險失敗的,其作用就大,對于難以避讓的險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駛,對駕駛二輪電動車沒有觀望直接駛入公路的行為無法預測,無法避險,應該無責任。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者最多次要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傷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學定責,更是法治社會所追求,更能讓每一個交通參與者感受到公平正義,更能彰顯社會法治與文明進步!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30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系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此次交通事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實不符,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并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______的行為造成的。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當申請人在視線內看到被申請人時,采取鳴笛、并減速措施,但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又突然竄出,以致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請人在聽到鳴笛后稍停行進,可見其已經預見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要通過馬路、且采取了減速避讓措施,但被申請人并沒有采取避免與車體發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進,而是突然竄出,很明顯,被申請人明知有危險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規避,反而突然竄出,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被申請人也和申請人一樣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發生。因此,本事故的發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為造成的。
二、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實不符。本事故發生時,申請人的行駛車速差較慢,且采取了鳴笛、減速有效避讓措施,發生摩擦后,被申請人就此倒地,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與被申請人摩擦處也是只有較小損壞。而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經事故路段時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試想:如果申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請人應該已經被車輛撞出較遠的距離,怎么可能就在車旁倒地;而且從申請人駕駛的車輛較小損壞程度也恰好印證了申請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擊力度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在視野內發現被申請人欲強行橫穿馬路時,也采取了鳴笛、剎車措施。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被申請人在未確認安全后以較快速度強行通過事故路段,使申請人根本無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讓措施,才導致本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消“明公交認字第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此呈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31
申請人,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
被申請人,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侵犯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32
申請人: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號大型臥鋪車,從福建省石獅開往方向,途徑104國道線xx縣xx鎮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采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20xx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為,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采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為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并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為。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xx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x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衛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為證據)。申請人并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于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為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于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申請人:林
復核申請書范文 篇33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年xx月xx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