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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再審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4-03-08

關于再審申請書(精選35篇)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1年1月11日(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ㄒ唬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現金xx萬元(xx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萬元;

 。ㄈ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占50%,投資30萬元_,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以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

  再審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項、第____項、第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涂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x省x市

  再審被申請人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x市x區x大道x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劉x,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x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x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xx年1月15日向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xx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xx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x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xx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xx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x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F對19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x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x月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職業 詳細住址 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但事實上,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學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后,才予一并偵查?

  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

  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痹谒年愂鲋校瑳]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诒缓θ嗽魄坳愂觯骸捌浜驼煞蚧氐郊议_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弊鳛橹苯拥氖芎θ嗽魄墼陉愂鰰r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蹞魄鄣耐迦俗C實:20xx年春節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F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學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并要求在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

  日期: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原審被告):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通信地址:江北區紅旗河溝通中信銀行大廈8樓<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所>、廖正遠律師轉);聯系電話:1366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縣別口鄉飛鳳村9組158號。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x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x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女,漢族,__出生,__人,住址:__區__鎮__村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開發區____工業區,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

  再審申請人____因與被申請____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判決,現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____)______號判決,并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未為再審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申請人按每月____元隨工資發放了社保補貼,不宜認定為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至于社保補貼偏低,再審申請人可以通過請求社保補償的方式維護其權益,但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被申請人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該認定有誤,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包含了依法繳納社保的期間。本案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被申請人直至____年____月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長達__年未繳納,且每月____元本應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但被申請人未與職工協商,而是單方告知工資中包含____元社保補貼,由勞動者自行繳納。未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認為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如果社保能通過工資的形式發放,那社保制度形同虛設,不利于《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更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社保補貼每月200元,遠遠低于單位應扣的社保費用,且低于最低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數額。

  二、法院應同案同判,再審申請人發現____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的法院認為部分:____年月,____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等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查,____年__月后,為民服務站才為王祝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民服務站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該案與本案相似,但法院卻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訴求。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主觀判案,有失公平。

  綜上,請求貴院予以改判。

  此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9

  行政再審申請書標準格式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ㄓ衅渌斒氯说模瑧攲懨髌渌斒氯嗽谝、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再審申請書(樣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第三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項及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ㄒ唬┱埱笠婪ǔ蜂N()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提起再審;

 。ǘ┮婪g回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全部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程序違法。

  1、原一審程序違法。

  2、原二審程序違法。

 。ǘ┰袥Q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ㄈ┰袥Q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望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

  法定代表: 金東勛,清算組組長

  聯系電話:,

  原單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長白路12-4號

  原企業性質:集體所有制

  經營方式:清算

  開戶行:交通銀行 延邊支行

  賬戶:

  賠償義務機關: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長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審機關: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因錯誤執行賠償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根據有關規定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和延邊中級法院(20xx)延州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并做出司法賠償決定。

  2,請求恢復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的原狀,即賠償我企業重新注冊必要的一切有關費用共計6萬元。

  3,請求對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恢復原狀,要求支付冷庫的`恢復原狀費用95萬元。

  4,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54名職工自失業到至今的工資

  8,652,960.00元和社會保險金(養老,失業,醫療)3642896.16元,共計12295856.16元。

  5,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冷庫和倉庫非法拍賣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費損失共計5,378,251.50元。

  6,請求賠償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實驗室用品損失價值30萬元。 7, 請求賠償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的9萬元和法官貪污款。

  8,請求賠償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職工精神損害金每人10萬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消除影響。

  9,請求賠償金從法院扣押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全部資產之日起計算。

  申訴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排斥財產所有人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故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國家賠償法和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向人民法院請求了賠償。但一審法院以已過5年為由、二審法院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了我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的國家司法賠償請求。

  現我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清算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再審。 具體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

  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執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未依法評估、虛假拍賣、違反法定程序、偽造法律文書、違法擴大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超標的執行、超越執行權限、執行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導致企業解體職工失業等等行為,詳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經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沒有送達給我公司的情況下執行了其判決書的9萬元有爭議貨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貪污、受賄、濫用職權: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被吉林省和龍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以貪污罪判三年緩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有關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退還執行余款:

  從冷庫《拍賣》款60萬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實際欠款43.3萬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沒有退還的執行余款有16.7萬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 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與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秘密簽定《拍賣冷庫協議書》,把延邊食品水產公司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以自己定的58.5萬元超低價格強制賣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偽造法律文書: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崔永浩和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延邊州拍賣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辦公室里偽造了《拍賣確認書》。

  20xx年9月28日,其拍賣行受到處罰,《拍賣確認書》也被延邊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評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財產所有人;把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評估為724,339.00元(包括冷庫)。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評估價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違法擴大財產執行范圍,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沒有列入評估和《拍賣》范圍的延邊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隨意劃給了延邊白頭峰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財產有;土地85.7㎡,水產品加工車間、鍋爐房(包括鍋爐和附屬設備)、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屬設備)、二樓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實驗室用品等等。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標的執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執字350-2號裁定書稱:根據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將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價值200萬元的全部財產?交有關部門拍賣。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該裁定書。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執行權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過基層法院的執行管轄規定,既基層法院執行標的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

  20xx年重新評估的延邊水產貿易公司價值達200萬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

 、傺蛹腥嗣穹ㄔ涸跊]有下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違法執行了延邊州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執行的四份判決書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經初字105號民事判決書的132,761元事后補下了執行裁定書,而另三份至今仍沒有具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谘蛹腥嗣穹ㄔ涸诳垩、評估、《拍賣》、交接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財產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通知被執行人參加,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造具財產清單。

  ③延吉市法院沒有制作冷庫所有權變更的任何法律手續。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導致企業解體:

  冷庫是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財產,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對我公司冷庫的拍賣等于是拍賣整個延邊食品水產公司食品水產貿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邊食水產貿易公司沒能參加年鑒為由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非法《拍賣》,致使53名職工失業長達10年之久,導致職工1人死亡十幾人離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賣掉延邊水產貿易公司的全部財產,過3個月后才補拍賣裁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上已經確認了以上事實。

  13,延吉市法院沒有依法決定進入破產程序,也沒有依法解決我公司53名職工的拖欠工資、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等問題。 以上的鐵證事實中任何一項也完全符合國家賠償的理由。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執行回轉為由駁回司法賠償申請維持原判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規定駁回了我清算組的賠償請求。

  認為;案發過5年后申請國家賠償是不妥的。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即《〈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維持原判。

  二審認為該案件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屬法律規定的其它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在這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對法律條款的解釋權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和二審機關的主審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釋權待研究。)

  原一審、二審判決的以上認定導致和延邊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發生矛盾。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審確字第2號決定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原審被告):建設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聯系電話:136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男,出生于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和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設有限公司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療費6971.52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4058.35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后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治療費至工傷醫療終結。

  3、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ㄒ唬、原審故意回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于20xx年11月14日至20xx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于手術后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院醫生的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助的醫療部門,并有收治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并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后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于20xx年11月19日至20xx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反而于20xx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院、市八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xx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只字不提。

 。4)、寶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療期間,一次性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愿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ǘ、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保基金報銷的6971.52元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4058.35元和因非醫保定點醫療單位發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工傷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蓤蠓秶獾暮侠淼谋匾尼t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于法無據”是不對的,那么這部分工傷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條上的不詳的漏洞,并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脫責任的借口!肮健笔敲穹ǖ幕緶蕜t,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xx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089.26元是基于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就業補助金后不再享受規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給付的,盡管寶冶公司在20xx年3月已經宣布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憑空宣布終止勞動關系起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鑒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某號某室。

  委托代理人:蘇鈺人,男,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某某銀行;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蘭法民三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某家銀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某某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劉某某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xx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某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工資。被上訴人劉某某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某某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20xx年12月蘭州某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某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某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某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某銀行更名為蘭州某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某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xx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20xx年*月*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20xx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xx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銀行(后更名為蘭州*銀行,現更名為蘭州某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某某

  20xx年5月28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周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币幎,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xx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法院受理x縣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4

  再審申請人涂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__省__市

  再審被申請人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__市__區__大道__號,郵編:______。

  法定代表人劉__,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____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____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

  “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現代化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涂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復”。[見原一審證據]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6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于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ㄒ唬┳罡呷嗣穹ㄔ骸瓣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于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準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于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ǘ┘味▍^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征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采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于當事人維權成本于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7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X對被申請人__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暾堅賹徣薩_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X與再審被申請人__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8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1、張開盛;男,63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2、萬調芽,女,漢族,1941年2月28日生,農民,系張開盛之母親,同住一起。郵編:。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余姚市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吳曉明,局長。地址:余姚城區大黃橋路69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再審。

  案由,對殺人起因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處亂作為的爭議糾紛。

  申請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1、《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被申請再審人沒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圍的;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行政裁定書》認定的,(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條件的。

  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xx)余行初字第22號,和(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2、撤銷再審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對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為,及違法批地行為的不法認定,判令再審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再審申請人為團體殺害自己親人的殺人起因之一的張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批地行為,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如下:

  一、該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該二審《行政裁定書》稱:訴爭的答復中關于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問題的答復,是根據多次信訪,調查核實后的回復。而非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決定。至于被上訴人在受理信訪后,未對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并非本案審理范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申請人認為:多次信訪,信訪事項,請求意見是什么?是殺人的非法占地和違法批準行為。被上訴人調查核實的證據、依據在哪里?訴爭行為不是對憲法規定的控申權,《土地管理法》第6、66條規定的控申權作出的處分。是什么呢?不對具體信訪事項作出具體處理意見的張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后,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的受案范圍起訴,能叫非本案審理范圍,訴訟請求不屬于受案范圍嗎?這證明是足以推翻原認定的。

  二、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在二審的開庭審理中,申請人已經駁倒了一審裁定:對本案訴爭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在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一級行政機關都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立案庭也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這一、二審裁定只能是故意顛倒黑白的枉法認定行為。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錯了。

  又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對一審裁定適用的法律,被認為有四個錯誤:

  1、對申請人的控申事項,被申請人有法定的查處職權。2、本案的訴爭行為只是描述,而不是執法監察的意見。3、本案不是不服信訪意見起訴,是不服復議決定后起訴。該項規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墒潜景甘邱g回起訴。

  又,張振棠戶非法占地適用的法律錯了,事后偽造的批文,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又,再審被申請人不依法查處,適用的法律錯了,行政復議 維持適用的法律會對嗎?一審法院的裁定書駁回起訴適用的法律錯了,二審裁定維持時,所適用的法律還會對嗎?這講的是什么放縱侵犯實體利益的法理嗎?

  三、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

  1、二審法院無申請免交、緩交預交受理費的決定書,或通知書。

  2、在一、二審中,都提出了調取證據、勘驗現場的申請,都未答復。

  3、庭審中以對八個案子,合并審理。嚴重侵權。

  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提供的(新)證據證明:本案中張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強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至今現場尚存。仍未查處。

  2、再審被申請人在本案中違法批地的行為,能自己來查嗎?不能。應上報查處,而至今仍未上報依法查處這一違法用地和批地行為……

  3、隱匿再審申請人的投訴內容證明被訴行為內容不合法又程序違法。

  4、多年來對申請人時間、精力及財產的損害被申請人必須連帶賠償。

  特提出以上再審請求。以揭開被掩蓋的團體殺人案的起因:張振棠第二次建房的違法用地行為和原歷山鎮人民政府違法批地的真相。嚴打殺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萬調芽、張開盛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8月1日作出的(20__)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__)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__)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督忉尅返诰艞l:……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__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__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睹袷略V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对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代理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梢,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0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1

  申請人:楊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__省__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請人楊__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__。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楊__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__縣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__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__大貝X煤礦的開采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__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

  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__)11號抗訴書,20__年1月5日__縣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__。

  判決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__、4、22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判決在沒有任何新的事實和法定依據的情況下,錯誤的撤銷了__縣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號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錯誤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王文X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大貝茆煤礦的有關證照由王文X繼續持有,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一半。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楊__不服提出再審申請。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級院作出(20__)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附件4)。再審判決不但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二審的錯誤判決,而是在繼續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卻在沒有法定及約定解除理由的情況下判決終止該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謂程序違法為由對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聯合辦礦協議》的判決予以撤消,對該非法協議不予判決認定無效。X林市中級院再審判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地踐踏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基于上述情況,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的改判依據錯誤,《聯合辦礦協議》應當判決認定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并訴請由王俊X交付煤礦有關證件。而本院終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請作出對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協議有效即《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據此判決“一、撤銷本院(20__)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第二條(即撤銷二審“20__年7月4日X木縣__鄉李家溝村大貝茆煤礦與X木縣__鄉興達煤礦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判決)”。

  20__年7月4日(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未經楊__同意非法代表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締不復存在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代表王文X、王治標簽訂了《聯合辦礦協議》,該非法協議應當無效。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是假借兩礦聯辦之名,實質是損害承包人楊__合法權益的行為。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楊__起訴被告王俊X請求繼續履行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所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審判決第二條判決認定《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認定在楊__承包煤礦期間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非法簽訂的《聯合辦礦協議》是否有效,就直接成為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能否繼續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繼續全面履行的關鍵!堵摵限k礦協議》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楊__的承包經營權,直接導致楊__無法繼續行使煤礦承包合同的權利。因此,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就不應當以“不告不理”、“程序違法”為由,簡單的判決撤銷二審時對《聯合辦礦協議》有效的錯誤判決,而應在對該案事實審查后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只有判決認定《聯合辦礦協議》無效,楊__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才能繼續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繼續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注:該承包合同指“楊__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永新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認定的事實依據錯誤。

  X林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由于該煤礦是經政府批準的煤礦,在聯并后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并對煤礦進行了實際投資與整改,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并未參與,故楊__失去再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

  大貝茆煤礦確實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經政府批準的合法煤礦,可是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準大貝茆煤礦與早已被政府取締的非法礦井“興達煤礦”聯并,楊__承包的大貝茆煤礦的主體資格始終合法存在。

  X木縣政府在20__年7月初審并上報X林市政府審批大貝茆煤礦與“興達煤礦”聯并時,非法礦井“興達煤礦”因“四證”全無(四證指“三證”和《前期施工證》),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締并經X林市政府上報__省政府,當時“興達煤礦”已經不復存在(1999年政府取締非法礦井的標準:停止供電、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閉毀、地貌恢復)。具有審批權的X林市政府從來沒有批準兩礦聯并,X林市政府只是為了保護大貝茆煤礦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準大貝茆煤礦調整井田范圍、在20__年11月8日批準同意大貝茆煤礦擴大井田面積、擴大生產能力,有關zhèngfǔ 部門并據此給大貝茆煤礦換發了“三證”而不是重新頒發了“三證”,其相關證件的編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設計能力、井口坐標等與原證件完全相同。

  該煤礦也絕非如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在聯并后一直由王文X經營管理,楊__對煤礦的投資、整改、經營管理并未參與”,而是王俊X、王振X與王文X、王治標等人將兩礦非法聯辦后,又非法將大貝茆煤礦先轉包給蔣樹華、后又非法轉包給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致使楊__不能對煤礦進行合法投資、整改、經營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在非法利益的驅使下,王文X等人投資、至今非法管理經營著大貝茆煤礦。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以判決制止,卻在沒有法定依據及根據認定的錯誤事實,錯誤的判定“楊__失去再繼續履行該承包合同的條件”。楊__數年不懈訴訟,目的就是收回煤礦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楊__完全有資格、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繼續承包管理、經營大貝茆煤礦。

  三、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濫用司法權: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三、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鄉大貝茆聯辦煤礦協議》無效。”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中寫明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定僅有《合同法》第8條、第60條。

  X林市中級法院非但不予判決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剝奪楊__合法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卻錯誤適用《合同法》第8條、第60條的規定,錯誤判決楊__與王俊X以及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的合同有效,終止履行,進而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既然再審判決楊__與楊治X、王俊X、楊懷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合同有效,并且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判決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應該錯誤的判決終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5月14日王文X與王俊X、王振X簽訂的《承包__大貝茆煤礦聯辦協議書》無效,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王俊X、王文X等人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后,恢復財產原狀,而不應該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X木縣__鄉大貝茆煤礦由王文X經營至20__年9月15日為止。

  四、判決沒有法定依據,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級法院再審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就錯誤的判決維持了“王文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楊__經營損失及承包費248萬元”的二審判決。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剝奪了楊__的合法承包經營權,每年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楊__數年不懈訴訟,已經家貧如洗,而雙手舉著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級法院卻判決王文X補償楊__248萬元,這樣的天平還能叫法律天平嗎?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的一切經濟行為都應當接受法律法規的調整規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應當主持正義,依法秉公辦案。而X林市中級法院卻視法律的尊嚴于不顧,在沒有任何法定依據的情形下,濫用司法權,錯誤的判決楊__簽訂的《關于承包__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有效合同終止履行,錯誤的判決王文X繼續經營大貝茆煤礦至20__年9月15日止,錯誤的判決王文X給付楊__248萬元補償費,X林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實在是一種壓制合法,鼓勵違法,任意踐踏國家法律尊嚴的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__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濤

  申請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審、再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2

  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農民,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住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鑒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

  本案事實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頒發編號為3-36號宅基地使用證;1997年3月19日經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比再審被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早11天取得。20__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__(1)號行政裁決書收回了再審申請人和被再審申請人建設用地指標。再審申請人與20__年10月向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20__)后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歸再審申請人所有。

  20__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政府批地說明: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取得本案爭議的宅基地。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審申請人不服再審,(20__)后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撤消了(20__)后民初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書;20__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國土資源局做出“陳洪奎、李國梁住宅用地使用權確權面積示意圖”但是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沒予認可。

  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終字第34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審判決,20__年9月16日被再審申請人,另案請求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準建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__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決字第1號行政決定書撤銷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__年9月10日頒發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證件號),再審申請人不服向通遼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復決字(20__)第18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決定書,20__年1月經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單方委托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宅基地進行了測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違法。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鑒定,現依照法律規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鑒定結果重新鑒定。

  經20__年5月13日以(20__)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后,再審申請人取得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終字第528號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的起訴。被再審申請人陳洪奎不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__)通民再終字第20-1號;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判決第20號民事判決生效后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年5月20日作出(20__)內民申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20__年12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撤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維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__)后民初字第1043號判決。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堅決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面積70平方米?谱蠛笃旆繖嘧C04-010字第02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20__年6月24日,依據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的申請,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同意建筑80平方米磚木結構3間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20__、018號及土地使用證和再審申請人闊建了再審申請人居住的屋。20__年7月18日,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左后旗吉爾嘎郎鎮土地管理所核發后國用(20__)字第2438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積1164、30平方米;

  20__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頒發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房注冊號(15043)。在通遼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復決字(20__)第18號復議決定書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__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房注冊號:15043號,給再審申請人李國良頒發了科左后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181、74平方米磚木結構,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再審申請人李國良房屋再20__年10月建筑完畢,而被再審申請人吳秀英(丈夫陳洪奎)是在20__年建筑完成的房屋,F在都已經投入使用,拆除誰的房屋都會造成損失。

  二、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__年9月10日法發(20__)13號]第9條的規定:“(一)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原文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20__)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李國良當時沒有取到新證據:科左后旗房權證04-010字第0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取20__年11月23日,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號強制執行裁定書卷宗;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__年1月28日通遼市規劃測繪院對再審申請人做出了錯誤的鑒定,重新鑒定。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判決,以上這些證據和新證據和法律關系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可以推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__)內民提字第212號]判決。維護再審申請人李國良合法權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x

  20__年3月21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3

  1、請求撤銷(20xx)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的身份。

  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資金賬戶。

  一審中,、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資金來源的申請,并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與借款人、以公證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與月xx日止),借款人、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x個月的時間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汽貿有限公司、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反擔保時,借款人、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谛湃,再審申請人才決定反擔保。、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時間: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4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額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額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額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5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__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__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__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__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__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F對19__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__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__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__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__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__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__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6

  申請人:胡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農路__號__室 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許__ 職務:行長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x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并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采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于對勞動關系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說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后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說,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說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反之亦然。

  這么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小學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里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于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胡__

  年 月 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7

  申請人: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歲,民族: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8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 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此處隱藏10173個字……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鑒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

  申請日期:20xx年7月7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29

  再審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其他當事人(若有):

  再審申請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幾項或多項(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本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0

  申請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年刑滿釋放,現居住于xx市xx區政府宿舍。聯系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1、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于xx年x月x日給本鄉xx村發放占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于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干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污。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存儲,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折也是他負責保管。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頭修路外,還有部分用于鄉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務開支。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折支取任何款項用于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和會計等人都了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么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元轉存到xx縣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折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掌管,該存款憑折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折,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折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為證據予以扣押。存折的戶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該存折是從會計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于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折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3、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行為。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從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么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么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折,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折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1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路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路號 聯系電話:138

  委托代理人:曹x,男,(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86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制藥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大沙路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號。聯系電話:0532—5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制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于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一直在正常進行,基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直接矛盾,證明被申請人系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青島制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從事營銷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就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安排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并已于20xx年8月開始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實際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后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安排,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同意這個待崗安排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安排,被申請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情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此系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后,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 6號),調整后的崗位在客觀上對于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著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并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一直在委托青島唐恒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并正常銷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眴挝豢梢詿o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并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 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一直十分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繼續履行,被申請人并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于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護原則,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承擔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舉證責任應該屬于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對于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了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安排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如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須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申請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鑒于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繼續主張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于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置之不理,屬于嚴重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情況十分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平正義,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2

  再審申請人涂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__省__市

  再審被申請人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__市__區__大道__號,郵編:______。

  法定代表人劉__,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__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xx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__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__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

  第二,申請內容本不重復,卻認定是重復。

  對比兩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原一審證據]即知,____年3月30日所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與____年1月15日所提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有11點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義務并未履行,卻認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所謂的法定的告知義務,實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規定,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而原終審判決認定的再審被申請人已履行的所謂“法定告知義務”卻是這樣“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我區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對涂J夫婦進行法律宣傳和信訪條例學習教育是為了幫助公民提高法律維權意識,現予以書面答復”。

  由此可見,再審被申請人所作答復的實然狀態與法律規定中應然要求相去十萬八千里。

  由此可見,該回復分明與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應當判決撤銷的,原判決卻認定“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進而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維持了原一審判決。

  所以,再審申請人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嚴重侵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F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12月17日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3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于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系方式,必須注明有效聯系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系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于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復印。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4

  申請人:__,女,__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X,住__省__X市__X區__X村X組。電話:____X。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X省__市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__X省__X市__區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__X有限公司訴__買賣合同糾紛一案,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X月X做出(20__)X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并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于20__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后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__萬元。該鑒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么?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鑒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后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后,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于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內,于20__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于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鑒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__省__市__區人民法院(20__)岳民初字第__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

關于再審申請書 篇35

  申請再審人:ZZ,男,漢族,1965年4月生,。亨嵵菔小

  被申請人:NN,男,漢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漯民一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再審人ZZ、河南同澤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NN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8日作出的(20__)豫法民二終字第119號已生效民事判決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決第2項,依法查清真實欠款。

  2、撤銷原判決第3項,依法改判駁回。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訴訟詐騙,應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

  4、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承擔相應訴訟費。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原判決超出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ZZ個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第2項948萬元借款。

  20__年3月20日ZZ還錢給NN錢的匯款單兩張,共計21萬,這21萬應從948萬中扣除。一、二審理期間申請人ZZ陳述到此兩筆還款事項項時,被申請人NN拒不承認。申請人ZZ申請法院調取,法院也均未調取,現在申請人ZZ已從銀行調出還款賬單,以證明曾還款21萬的事實。(二)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缺乏證據證明。

  1、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借款1216.5萬相互矛盾,這足以說明原判決認定1216.5萬借款真實有效是錯誤的。

  2、原判決“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將ZZ收取的承建服務區的390萬保證金予退還”,違反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第五條第2項約定退款時間規定。且錄像證據顯示NN根本就沒給ZZ這390萬保證金。

  ①20__年8月18日NN與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高速公路服務區標段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NN要交600萬施工保證金,保證金退還時間為淄博市黃河工程局交納給業主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執行,現在還不是退還390萬的時間。

  NN在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簽訂合同后,由于沒錢交納,就讓ZZ對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黃河工程局收390萬的保證金的條,這部分錢將來從ZZ在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還給NN。所以,原判決認定由于ZZ承諾給NN的工程合同沒有履行,所附條件沒有實際意義是錯誤的,因為ZZ已讓NN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在20__年8月18日簽訂了服務區施工合同,所以讓ZZ在未和淄博市黃河工程局結算提成的條件下退還這390萬,明顯違反退款的約定條件,所以依合同約定390萬現在不應退還。

  ②通過申請人提交法庭的錄像中ZZ和NN對話,說明了這390萬保證金NN根本就沒給ZZ。

  “ZZ:保證金你就沒給我啊。

  NN:你說沒給你就沒給你呀?

  ZZ:以事實為依據,你能冤枉我嗎?

  NN:我到時候沒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這就是辦法啊!

  3、申請人提交的錄音、錄像能證明了:NN包括借給ZZ的、購買機器設備的總共化了有460萬。這就充分說明了NN和ZZ之間的借款不會超過460萬元。

  綜上,原審判法院對錄音、錄像證據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審查出借資金來源,不審查資金交付痕跡證據,不審查真實欠款數額,僅依被申請人的1216.5萬元的借條就認定借款真實有效明顯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讓申請人承擔借款不真實的舉證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币幎ǖ拿耖g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借款以實際交付為合同生效要件,該實際交付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主張借款的人承擔。結合本案,實際借錢交給ZZ的舉證責任應由被申請人NN承擔,但原執法犯法的將此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讓申請人承擔沒有借錢的舉證責任,并以舉證不能判決認定“事實上不存在的1216.5萬元巨大、高額債務”是嚴重違反舉證責任規則的規定的。

  二、[同澤置業公司擔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借款1216.5萬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1、通過被申請人NN二審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證書證明借款僅有1196.5萬元,這一事實與NN一審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寫的保證書上1216.5萬借款相互矛盾,說明主債務1216.5萬元不真實。

  2、通過原審查明應當扣除的220萬和已還過的48.5萬元,還有948萬借款來看,被申請人NN明知ZZ沒欠那么多,并已還了幾十萬的情況下,非旦不予扣除,還變本加歷的讓ZZ寫下1216.5萬借款,這就充分說明了他欺詐的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其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綜上,NN采用欺詐的方式,把原沒有1216.5萬的債務讓ZZ寫了下來,并讓同澤置業公司擔保,明顯具有非法占有同澤置業公司財產的目的,其行為依《合同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__年9月16日保證書上1216.5萬的借款合同顯屬無效合同。因此,對本案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主合同無效。

  (二)原判決“NN在同澤置業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未審查該公司章程,未審查該擔保是否經該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主觀上亦存在過錯,從而判處承擔二分之一的過錯”顯屬太輕。

  從NN讓ZZ寫保證書的錄像可知,承諾書是NN一個人口述讓ZZ照寫,是NN主動提出讓同澤置業提供擔保,存在惡意欺騙公司擔保的行為,并不像一、二審說的僅是沒有審查相關章程或股東決議,本案的擔保書均是在NN一人策劃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擔保是被欺騙的情況下產生的,判決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太重。

  (三)原判決超出被申請人NN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NN起訴申請人同澤置業的是借款,原判決申請人同澤置業承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明顯超越了借款關系的訴訟請求范圍。

  綜上,請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啟動再審程序,裁定中止執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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