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查封申請書集合(通用3篇)
關于查封申請書集合 篇1
申請人:楊貴妃,女,漢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釣魚島市四方區四流南路26號2號樓1單元202戶。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王昭君,男,漢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個體,住址:釣魚島市市南區泰州路15號2單元501戶。身份證號:
請求事項
申請撤銷(20xx)釣魚島南民初字第70248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二項查封、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南民初字第70248號民事裁定書,對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了查封、保全。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已解決,款項已付清。因此申請人特申請貴院解除對被申請人王旭光名下房產的保全,解除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釣魚島市四方區四流南路26號2號樓1單元202戶房產)的查封。
此致。
x市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貴妃
關于查封申請書集合 篇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
被申請人:,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
請求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貸糾紛一案,在訴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請人相關房產等財產。鑒于本案查封財產的實際情況,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諒解,先解除對被申請人部分房產查封,申請人現依法向法院申請:對原查封被申請人的兩處房產予以解封。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集合 篇3
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X曾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號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請:一、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二、請求退還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望依法從速裁定。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