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申請書十二篇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街鎮(zhèn)東一路2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fā)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yè)。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fā)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xiàn)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jù)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jù) 份。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yè)稅為止。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3
靈璧縣人民政府:
楊疃中學始建于1958年,位于靈璧縣楊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積24000平方米,現(xiàn)有15個教學班,800余名學生,學區(qū)覆蓋近10平方千米,原來未辦手續(xù),現(xiàn)申請辦理土地確權相關手續(x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4
申請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X年申請人之子與被申請人簽訂了“關于與兩家承包土地協(xié)議書合同書”,協(xié)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收取了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于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得知此事后,于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簽訂的土地轉包協(xié)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情有可原。可是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年月日生, 族,人,農民,住。 被申請人:,,歲,族, 人,農民,住。 申請確權的目的: 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 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 有效。所有權及場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歸 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 還回給我戶繼續(xù)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 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lián)產承包制,土地承 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 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 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 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 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xiàn)在大不 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xiàn)在相比, 不具備規(guī)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 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xié)議, 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jù)。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 人至現(xiàn)在對口頭協(xié)議是一致認可的。
大約在年左右,被申請人在與我的場地相 連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戶人家組成的生產小組 成員之一,否認周圍的場地已經全部處理給我家,他 家應有一份為借口,強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場地長 米,寬米,面積為平方米,作為他家的 院壩使用。當時我母親找他理論無果,他仍強占。另外,在 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塊地,本屬我戶管理使用 的場地,他家強占,拒不退還給我戶。 (兩處被占情況,見 示意草圖) 。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將上述場地移 交給我使用、管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第(二)款和國土資源部 20xx 年 1 月 3 日發(fā)布的《土 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五條規(guī)定, 特申請鄉(xiāng)政府確權, 確認上述場地的使用權歸我享有;責成被申請人退還 強占的土地給我管理使用。 此 致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的土地為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位置:,面積:未定。
二、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戶時,當時xx鎮(zhèn)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一家三口作為其承包地。由于當時此地塊位于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為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為界,北至山腳老路邊。x年,發(fā)包方xx鎮(zhèn)壓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一家根據(jù)云法發(fā)(1997)43號文件規(guī)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雙方協(xié)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為高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面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了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死后,x年xx月,高妻子黃由于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ZZ。在x年x月,為方便交通,xx鎮(zhèn)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為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fā)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于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承包土地的界線。x年x月,八甲二組村民呂無視小組和高屬于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占小組和高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家承包地上,妨礙了小組和高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小組和高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小組村民和高一家為此多次與侵權人呂交涉,但無任何結果,并說那里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為我們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侵占行為。同時,為我們小組與高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上述事實有書證文山州農村農村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以及當時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證明可以證實。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土地及簡易公路邊土地屬于小組村民所有,呂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例僅供參考,需依照當事人實際情況來填寫,如有必要可以讓律師代筆)
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占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申請人認為,作為土地的發(fā)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fā)包給,依法轉讓給,這是合法有效的。現(xiàn)因客觀原因導致集體所有的.土地與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與雙方之間的問題,而與沒有任何關系。現(xiàn)沒有與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xié)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占我村集體土地,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關系到農村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關系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系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wěn)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穩(wěn)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的土地依法確認為所有,并排除侵占行為。
申請人: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7
申請人王,女,19x8年x8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址:樂安縣。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為:東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鰲溪鎮(zhèn)林場和去鰲溪鎮(zhèn)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使用權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為了發(fā)展樂安經濟,x人民政府根據(jù)x縣委、縣政府有關拍賣“五荒”精神,將坐落于x鎮(zhèn)敬老院和x鎮(zhèn)林場屋背的荒山拍賣給申請人永久所有,雙方于20xx年8月24日簽訂《荒山拍賣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四至范圍為:東至小坑,南至鰲溪鎮(zhèn)敬老院、鰲溪鎮(zhèn)林場和去鰲溪鎮(zhèn)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
現(xiàn)申請人依據(jù)《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能,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 1933 年 11 月 6 日,貴 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 址、職業(yè)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 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 求 事 項 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 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 實 與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 明萬、 劉光龍、 劉應云等人, 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 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 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 200 斤。申請人在管理使 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 免收農業(yè)稅為止。20xx 年 9 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 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 5300 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 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 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 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 年 3 月 5 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9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qū)夏家鄉(xiāng)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XX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XX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fā)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XX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xiàn)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XX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fā)包給鄉(xiāng)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XX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fā)包給了鄉(xiāng)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XX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fā)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yōu)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fā)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xiàn)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xiàn)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fā)嚴重,現(xiàn)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fā)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fā)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guī)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fā)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是一個生產隊,1981年分成了現(xiàn)在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直屬于申請人所有的“魚田”處兩丘田1984年第一輪承包時,發(fā)包給了我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輪土地延包時的工作疏忽(當時土地延包各地都有類似情況發(fā)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fā)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fā)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xù)續(xù)的耕至20xx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fā)生爭議,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jù)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徐建四認為,滕明清承包的“魚田”處兩丘田,系其二輪承包的田,并在“魚田”赴有三丘田,其中兩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現(xiàn)申請人認為該土地一直屬申請人所有,并且1984年發(fā)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yè)局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 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 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 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 、 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 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 、 一家,對該土地的使 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 年申請人之子 與被申請人 簽訂了“關于 與 兩家承包土地協(xié)議書合同書”,協(xié)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 進行轉包, 收取了 給予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 仟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xx)號, 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 申請人 、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 簽 訂的土地轉包協(xié)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 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 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 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 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 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 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 村民委員 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 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 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男,1935年出生,漢族,湖南省保靖縣人,住保靖縣遷陵鎮(zhèn)撒珠村。
被申請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縣遷陵鎮(zhèn)撒珠村號。
申請請求: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
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jù),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保靖縣遷陵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