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申請書十五篇
確權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確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是一個生產隊,1981年分成了現在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直屬于申請人所有的“魚田”處兩丘田1984年第一輪承包時,發包給了我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輪土地延包時的工作疏忽(當時土地延包各地都有類似情況發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續的耕至20xx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生爭議,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徐建四認為,滕明清承包的“魚田”處兩丘田,系其二輪承包的田,并在“魚田”赴有三丘田,其中兩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現申請人認為該土地一直屬申請人所有,并且1984年發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局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確權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申請人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用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X年申請人之子與被申請人簽訂了“關于與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收取了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于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得知此事后,于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x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黔水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情有可原。可是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確權申請書 篇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確權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
確權申請書 篇6
申請人王,女,19x8年x8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址:樂安縣。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為:東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鰲溪鎮林場和去鰲溪鎮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使用權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為了發展樂安經濟,x人民政府根據x縣委、縣政府有關拍賣“五荒”精神,將坐落于x鎮敬老院和x鎮林場屋背的荒山拍賣給申請人永久所有,雙方于20xx年8月24日簽訂《荒山拍賣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四至范圍為:東至小坑,南至鰲溪鎮敬老院、鰲溪鎮林場和去鰲溪鎮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
現申請人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向貴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能,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確權申請書 篇7
申請人:,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村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 致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確權申請書 篇8
申請人:,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村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簽名:
日期:
確權申請書 篇9
普安縣國土資源局:經認真審閱貴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文件,并實地踏勘宗地后,對《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他規定無異議,我們要求申請參加貴局于20xx年1月1~10日舉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農村土地流轉示范申請書(省級)
xx省扶貧辦:xx鎮xx村位于xx市東部,距xx市區16公里。屬丘陵地帶,村里地貌七溝八梁,以盛產酥梨聞名。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好地,賴地,遠地,近地,園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為單位的分配方式,把xx畝本來......
確權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男,1935年出生,漢族,湖南省保靖縣人,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
被申請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號。
申請請求: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
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保靖縣遷陵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確權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男,漢族,1957年10月生,貴州x縣人,住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
被申請人(方)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尾巴龍組,典型代表:、。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法將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張家地橫路以上林地確權于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東瓜凹小箐頭承包面積約為244.5畝荒山。其四至界線以林權證為準,申請人承包后按照林業部門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經林業部門驗收合格。于20xx年實行林業改革,申請人也向林業部門申請林權證辦理,在當年10月9日領取由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當地遭受火災,申請人所承包的林區全部被燒毀,被火燒毀后申請人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向林業部門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請,并辦理了相關手續,而申請人在進行更新造林時,被申請方無事生端進行干擾,以此林地是他們組的荒山,沒有任何依據,在我承包以來他們組沒有任何人對此區域進行過管理。被申請方在進行干擾時態度惡劣,當事人雙方多次調解未果,結果是不但沒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給申請人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一十七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貴人民領導提出申請,盼貴人民領導盡快給以解決確權為謝!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11月11日
確權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被申請人:(性別、年齡、籍貫、詳細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 鎮政府依法確認位于 村 組與 村 組 的土地使用權屬于我所有。 事實與理由: 該地塊屬于我村 組所有。70 年代,在 路的西邊開挖一條 南北方向的河道, 把我組的土地一分為二, 之后, 經村、 組干部同意, 從 70 年代開始,我家就在該土地上進行種植樹木,后因架設高壓線 路,樹木被砍伐后,我家繼續在該土地上種植其他植物至今,沒有任 何人提出過異議。 20xx 年春天,被申請人 在該土地上種植瓜果,被我母親毀 壞,后經人調解無果,被申請人又把草堆在訴爭的土地上。被申請人 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多次找當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處 理,均無結果。 被申請人 作為外村人,強行侵占我的土地,該土地與他無任 何關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土地 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申請 鎮政府依法對該訴爭的土地作出確 權認定。 此致 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 月 日
確權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x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X年XX月X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XX年住XX月X日生,漢族,住,,x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x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一家,對該土地的使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X年申請人之子與被申請人簽訂了“關于與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進行轉包,收取了給予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協議簽訂后于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并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申請人、得知此事后,于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號
民事判決。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幣15000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情有可原。可是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確權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的土地為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位置:,面積:未定。
二、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戶時,當時xx鎮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一家三口作為其承包地。由于當時此地塊位于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為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為界,北至山腳老路邊。x年,發包方xx鎮壓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一家根據云法發(1997)43號文件規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為高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面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了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死后,x年xx月,高妻子黃由于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ZZ。在x年x月,為方便交通,xx鎮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為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于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承包土地的界線。x年x月,八甲二組村民呂無視小組和高屬于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占小組和高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家承包地上,妨礙了小組和高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小組和高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小組村民和高一家為此多次與侵權人呂交涉,但無任何結果,并說那里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為我們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侵占行為。同時,為我們小組與高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上述事實有書證文山州農村農村承包合同書《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以及當時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證明可以證實。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土地及簡易公路邊土地屬于小組村民所有,呂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例僅供參考,需依照當事人實際情況來填寫,如有必要可以讓律師代筆)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占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申請人認為,作為土地的發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包給,依法轉讓給,這是合法有效的。現因客觀原因導致集體所有的.土地與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與雙方之間的問題,而與沒有任何關系。現沒有與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占我村集體土地,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關系到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關系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系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穩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的土地依法確認為所有,并排除侵占行為。
申請人: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確權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 1933 年 11 月 6 日,貴 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 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 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 求 事 項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 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 實 與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 明萬、 劉光龍、 劉應云等人, 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 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 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 200 斤。申請人在管理使 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 免收農業稅為止。20xx 年 9 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 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 5300 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 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 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 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