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十篇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余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騙我說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并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注“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余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騙我說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并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注“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復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5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伙財產,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樣。沒有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行局提出其為合伙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給劉法余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伙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伙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定,就蒙陰縣法院執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請人: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6
異議人
(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x年x月x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號判決書(裁決書、處罰決定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
事實與理由
。
綜上所述,我(單位)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單位)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云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
20xx年03月25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號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鑄仁 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不能接受該裁定書:解除被執行人江西易思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區京東大道399號萬年青科技園內的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的查封的決定,依法提出異議,南昌中院在舉行聽證之后于11月7日制發(20xx)洪中執異字第27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復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 駁回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其一、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易思杰公司應于20xx年8月31號支付最后一筆40萬元給申請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聽證會上當庭承認其最后一筆40萬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帳戶,可見易思杰公司已明顯違約。為此,異議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執行局送交恢復原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現駁回裁定對易思杰公司明顯違約的事實不予認定,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二、駁回裁定書認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筆款項的義務和申請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國家正式發票的義務,應為同時履行的對等義務”與事實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曲解,所以該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其三、根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簽執行和解《協議書》第二條第1款約定:申請人有權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項,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決內容執行。申請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協議付款后不僅沒有義務向其出具發票,而且有權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的內容。申請人也按約行使了要求恢復原判決執行權利。所以,駁回裁定認定申請人未同時履行出具發票義務是錯誤的。
二、 駁回裁定駁回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裁定駁回申請人解除查封異議的理由是認定:“申請人履行沒有與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時出具發票的義務”,不僅是無視雙方執行和解協議對付款期限的明確約定,而且無視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筆付款已明顯逾期違約的事實,是強加于人的徑行裁判,還具有以執代審之嫌。所以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認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是《民訴法》為切實保障生效判決內容的實現和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申請人在易思杰公司沒有按期償付拖欠款項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同意解除對易思杰公司在建廠房的查封。對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異議于法有據,現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駁回申請人的異議,是明顯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時也是在放縱或助長不守誠信的逾期違約的行為,所以,申請人不能接受,現向貴院申請對駁回裁定予以復議,撤銷南昌中院的錯誤裁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人:
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李連壽,男,漢族,————出生,住西安市蓮湖區——-號。
被申請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余森寶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復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