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精選3篇)
解除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李__,女,1980年出生,身份證號:____,居住地__市__區__路室,系本案被執行人王__妻子。
申請事項:
請南昌縣人民法院對王__與王坤民間借貸執行案裁定不予執行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申請理由:
王坤訴王__民間借貸案之前,申請人曾于20__年_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轉移共同財產為由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申請對夫妻共有房產進行財產保全。此案經西湖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開庭審理后做出(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號判決,該判決雖不予支持申請人離婚訴請,但對王__與申請人共有財產作出了事實認定,除王__與申請人名下有共同房產四套及轎車等財產外并未認定存在共同債務。然而就在李靖對王__起訴離婚一案進行同時,王坤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南昌縣人民法院起訴其親生子王__,訴稱王__對其負有數百萬元債務,嗣后與其子王__快速調解結案,并由王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王__在未經申請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將夫妻共有房產償還給其父王坤的處理。至此,王坤王__父子這起民間借貸案及執行程序已直接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認為,王坤起訴其子王__借貸案暨執行案具有非常明顯的虛假訴訟惡意編造債務侵害申請人共有人的特征,王__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屬無效行為,其與王坤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懇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現陳述主要事實理由如下:
一、王坤訴王__一案的執行標的物系王__與申請人婚姻關系存續之間購買的夫妻共有財產、王__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無效。
王__與申請人自1999年舉行婚禮同居,20__年生大女兒王悅,20__年補辦結婚證,20__年5月生小女兒王梓(見南昌市西湖區法院西湖區法院(20xx)西民一初字第1181號判決第3頁)
王__與申請人名下共有房產四套,具體如下(見房產檔案):
1、南昌市金盤路89號店面(20__年12月購買、賣房人為謝英,成交價為222588元)
2、南昌市贛撫路599號店面(20__年1月21日購買、賣房人為南昌金潤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價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東路恒茂國際都會10室住宅(另有車位及儲藏室)(20__年2月購買、出賣人為江西恒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交價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號天佑國際公寓2(20__年3月購買、賣房人為江西房地產開發建筑公司、成交價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產均屬于申請人與王__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依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均屬夫妻共同房產。
在前述房產屬于申請人和王__共有房產情況下,王__未經申請人同意擅自將前述房產若干處分以償還給王坤的所謂債務,違反了民法通則意見、物權法、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屬無效處分行為。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則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這些財產擁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對共有財產的任何處分行為都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違背對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而王__在未經申請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請人的情況下就與其父協議處分房產,明顯侵犯了申請人李靖的合法權益,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__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行為無效。
王__的父親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為其是王__的親生父親,王__系其子,王坤對王__與李靖在夫妻關系存續時購買此套房產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對申請人起訴周方離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__與申請人在婚姻關系期間購置前述房產,在家庭生活中屬巨額錢款置業理財行為,作為王__父親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結婚后與其子在一起工作,對此王__在西湖法院審理離婚案法庭調查中有明確陳述,即“我是為我父親打工”(見西湖法院庭審筆錄第6頁)。在父子兩人一起工作的情況下,王坤對王__置業行為不可能不知情,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其次,王__曾與申請人就離婚事宜于20__年12月27日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就轎車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約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諾書(見協議書及承諾書),承諾在其子王__不履行前述協議書情況下由其負責履行。這份承諾書就充分說明王坤對周方與申請人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及房產被申請人訴訟保全的情況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關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與申請人訴訟離婚進行中,卻與其子王__經法院達成所謂民事調解書以期得到前述房產,其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其不具備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綜上,王坤訴王__民間借貸一案具有非常明顯的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侵害申請人特征,屬于最高法院再三強調懲治打擊的虛假訴訟行為,王__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既王坤接受這一處分屬無效行為,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特申請貴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以查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解除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
注冊地:___
住 所:___
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 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__)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 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 裁定中止執行(20__)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 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 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__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 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 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于20__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 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于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 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 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_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復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復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_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系”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_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并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解除查封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3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__)法民一終字第_____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__)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__)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后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__]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于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并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于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回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于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余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于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準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