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請書(通用3篇)
支付令的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X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區。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聯系電話:139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給付人民幣壹佰伍十萬圓整(¥1,500,000.00)。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xx年XX月XX日簽署一份借款協議,該協議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1,500,000.00元整,期限為三個月。協議簽訂后次日,申請人即按約定將該款項交付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收據。但該借款協議到期后,被申請人卻沒有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卻一再以種種借口拖延拒不還錢。
基于上述事實,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并無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給付人民幣壹佰伍十萬圓整。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支付令的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男,漢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XX縣支行職工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向被申請人發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欠款450000元(肆拾伍萬元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通過他人認識被申請人。20xx年4月28日,被申請人找到申請人,聲稱自己經營的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一下,向申請人借款肆拾伍萬元,說用一個月就還給申請人。申請人基于被申請人系銀行公職人員和以后合作需要,相信了被申請人,遂于當天將450000元現金借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當場親筆書寫了借條一張并載明了借款人姓名、金額和借款日期,可是之后再聯系他時,電話不接,信息不回,單位和家庭找不見被申請人,以至至今未還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對于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明確,借款數額及借款日期具體,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督促程序申請的規定。申請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請人的借款450000元(大寫:肆拾伍萬元整)、望予以批準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支付令的申請書 篇3
申請人:住址:
被申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 職務:電話: 被申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 職務:電話:
被申請人:住址: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向被申請人發布支付令
1、督促被申請人償還欠款 元。
2、督促被申請人支付利息 元。
3、督促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 元。
事實和理由: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之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明確,借款數額及借款期限明確具體,符和關于督促程序申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款項 元(大寫: 元整),望予以批準為謝。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