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仲裁書(通用3篇)
工傷申請仲裁書 篇1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8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四川___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后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鑒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于20__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__年2月致20__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工傷申請仲裁書 篇2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女 年齡 民族 漢
住址:xx市
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 xx市 電話
法定住所:xx市 郵編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女 職務 總經理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待通知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4000元;
3、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工作期間公積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xx年6月各類養老保險;
5、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從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資19天x20(4000/21.75)=6988.50;
6、裁決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過失單扣款9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進入被申請人xx市xx公司上班,擔任會計主任一職。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xx公司財務內控制度薄弱,前任財務人員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財務報表,也未完善保存財務歷史資料,給申請人的后續財務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并在此期間因公司快速發展,連鎖門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鋪增長為xx年6月的23家店鋪,全部店鋪及貨物供應鏈的.財務工作都由申請人所在的團隊負責,而在整個發展期間團隊工作人員未增加一人,申請人在此工作期間兢兢業業,每天都于晚上10點后離開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強大的工作量給申請人的身體及精神帶來極大的疲憊及壓力,身心一直處于緊繃狀態。因此出現上班遲到現象,遲到時間為1分鐘,2分鐘等。
xx年6月1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遲到累計四張過失單,被申請人在員工手冊中規定累計三張過失單可將員工開除為理由,將申請人開除,雙方在xx年6月1日晚8點至12點協商及談判,被申請人同意支付賠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并誘騙申請人在自愿離職書上簽字,于xx年6月10日將款打入申請人工資卡內,申請人查詢后金額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與被申請人交涉,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相應的金額,拒絕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xx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申請時間:
工傷申請仲裁書 篇3
申請人: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原系某公司職員,住廣州市海珠區,電話:;
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越秀區
法定代表人:電話:020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860x80%x5=3440元;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交兩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支付經濟補償金860元(元);
4、合計人民幣43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4月應聘到某有限公司,20xx年3月聘用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由于公司管理人員管理水平極其有限,解聘時沒有為申請人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勞動手冊,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失業待遇核定手續,沒有提醒或為申請人辦理失業證,等等。總之,幾乎沒有任何手續或提醒。
以至申請人在此后的求職和生活中屢屢碰壁,也失去幾次工作機會和按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機會,給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申請人在與一些單位和部門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才明白這些手續的重要性,積極督促被申請人提供一些便利,辦理了勞動手冊和失業證。
此外,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兩個月的試用期間,沒有交納任何社會保險費用。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