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3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年11月出生,住X市X鎮(zhèn)城,身份證號:,
電話:X7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女,漢族,X年3月出生,原住X市X鎮(zhèn)城,身份證號: ,現(xiàn)住精通 304號,電話:。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chǎn)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占的受害人財產(chǎn)。
事 實 與 理 由
一、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為鄰居關系, 20xx年前曹某某為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以自己與“第一把手”關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zhuǎn)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讓受害人先后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xx0元,后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余元(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45000元的事實),后來“轉(zhuǎn)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jīng)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不愿退還。
二、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xiàn)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xiàn)金,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保管”,并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帳戶,后受害人又于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保管”,梁承諾等“事件平息”后,才給回受害人,但后經(jīng)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卻以此款已經(jīng)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說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除了全部占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chǎn)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xiàn)金,合計101693.11元。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8月,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diào)查經(jīng)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房屋轉(zhuǎn)戶登記為“曹某某,(房權證號:X鎮(zhèn)字12938號)”,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chǎn)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在轉(zhuǎn)戶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后”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chǎn)證》真正的產(chǎn)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xiàn)今又以該房屋是其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chǎn)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后,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借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市X鎮(zhèn)字第12938號《房產(chǎn)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非法侵吞的十余萬元現(xiàn)金,與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jù)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jīng)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jīng)確認“沒有合法的根據(jù)占有原告112631元財產(chǎn),屬于不當?shù)美?hellip;…”(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發(fā)回重審,法院重審后認為:行為均不構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關系”,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非法占有財產(chǎn)案起訴后,又編造說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xiàn)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jīng)涉嫌犯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guī)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請人:
-2-16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2
XX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塑料廠因《船刑初字第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于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并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后,申請人多次到貴院了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復。貴院收案至今已經(jīng)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xiàn)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后,當日給予申請人答復并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塑料廠
X年5月21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3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 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diào)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