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西安市雁塔區杜城小學六年級學生劉越(11歲)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辦杜城16組劉振忠(劉越之父)
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務副局長張斌
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項:
鑒于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過程與西公(雁)決[2011]1090號、10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一條之規定,并有故意對抗杜航偉局長關于本案的批示和組織、領導雁塔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請張斌對本案的處置過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線索另行舉報。
申請事由:
一、作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務副局長,對戈軍、常來朝在本案復議過程的違法犯罪活動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和包庇、縱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仍有片警劉鎖民參加,對于杜巍、孫黎明、李永輝、孫春虎等人搶劫、毆打杜城小學生的集團犯罪線索不調查,對于本案2次報警處置的真相不調查,對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養維、戈軍、田來朝的犯罪行為不調查,查處結果竟與高家華一樣,作為被申請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做出了與市局復議前基本相同的決定,這次由胡偉田局長當面指示、張斌親口承諾的派專人直查后向局黨委匯報肯定會公平的調查工作恰恰成為張斌欺騙分局黨委、欺騙受害小學生有力的罪證。
三、近期在分局上訪的四起案件均與張斌有關,其中電子城所、西影路所各兩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給田來朝做筆錄多次去過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長張斌要求依法處理,本月13日我已當面向胡局長、副局長張斌和閻科長口頭申請其回避,而張在10月14、15日兩日一會要求我書面申請,一會又請求原諒讓他再負責調查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別書面申請其回避。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