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電話:
住所地:
被申請人:
住所地:東莞市南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恢復執行東勞仲南城分庭(2011)533號仲裁裁決書。
申請理由:
申請人劉桂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貴院以(2011)東法執字第894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執行東勞仲南城分庭(2011)533號仲裁裁決申請。理由是被申請人已就該項仲裁裁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現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以(2011)東中法勞仲審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撤銷東勞仲南城分庭(2011)533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民事裁定為終審裁定。東勞仲南城分庭(2011)533號仲裁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 呈
東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8 年 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