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守則(精選11篇)
考生守則 篇1
(一)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管理,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二)開考前35分鐘,入場信號發出后,考生憑《準考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進場只準攜帶2B鉛筆、0.5mm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筆刀、透明筆袋(使用文具盒的,必須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并將文具盒打開放在考桌上),考生在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考生入場后,必須按準考證號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離開考場。
(三)考生不準將手機、筆記本電腦等規定以外其他的任何物品帶入考場(思想品德考試可帶規定課本)。考場內一經發現按作弊處理。嚴禁考生使用涂改液、修正帶。
(四)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分發答題卡。考生首先要認真核對答題卡上條形碼的信息是否與準考證一致,答題卡上的科目及頁數等是否有誤,如有誤,請舉手報告,如無誤,請用0.5mm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書寫“姓名”、“準考證號”。考生特別注意:寫好后請立即放下筆。考生要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不準在貼條形碼區域和條形碼上書寫任何信息,否則按標記處理。
(五)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分發試題,請考生檢查試題是否有缺頁、重印、漏印或破損等情況,如有差錯請報告,但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監考員指導考生在規定位置準確填寫有關內容,提醒考生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用2B鉛筆和0.5mm黑色簽字筆在規定區域作答。考生此時只能看題,不能答題,否則將被記為考試違規,取消本科考試成績。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選擇題作答時,要用2B鉛筆填涂,對照試題上的題號在答題卡對應的位置上將試題所選答案涂黑涂滿。若要對答案進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凈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題卡。
非選擇題作答時,必須使用0.5mm黑色簽字筆,字跡要工整、清楚,字距適當。要按每個題號在答題卡上對應規定的區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的答案無效。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將答案內容雙線劃去,然后緊挨著在其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修改的答案仍不能超出該題號的答題區域,否則無效。答題卡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膠帶。
作圖題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mm黑色簽字筆描清楚。
要保持答題卡清潔,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也不得將答題卡折疊、污損。
(七)遲到15分鐘(英語8:15分)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場科目的考試。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左顧右盼,不準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不準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答題卡、草稿紙,不準將試題、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按順序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題、草稿紙,待監考人員將答題卡、試題、草稿紙清點無誤后,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考場周邊逗留。
考生守則 篇2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上閱卷,考生應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定的區域內作答。
(九)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應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場啟用視頻監控錄像系統,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得帶入試場。出現違規情況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及相關規定處理。
考生守則 篇3
1.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在考前15分鐘(第一場考試“閱讀與寫作”考前20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考場,按座位號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對。
3.考生只準攜帶2B鉛筆、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墊紙板和透明筆袋進入考場;嚴禁攜帶手表、各種無線通信工具、計算器、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凡攜帶者,考前如不交出,開考后一律按違規論處。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或其他用品,否則按違規論處。
4.考生領到試卷和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試卷和答題卡正反面, 如出現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現象要立即向監考員報告。如無上述問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指定位置準確填涂姓名、考試號、座位號等欄目。
5.考點發出開考信號后才能開始答題。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場。所有場次的考試均不得提前交卷。
6.除外語科目外,筆試一律用現行規范漢語言文字作答。作答選擇題時,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將對應的選項涂滿、涂黑;作答非選擇題時,必須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簽字筆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作圖時,用2B鉛筆繪、寫清楚,線條及符號等須加黑、加粗。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語言文字答題,不準在試卷、草稿紙及規定的答題卡答題區域外作答,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否則答題無效。
7.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8.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立即停筆,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整理好,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及附近逗留。
考生守則 篇4
一、憑本人身份證、《筆試準考證》和《面試通知書》進入考點考場參加面試,缺少上述證件之一者,不得參加面試。
二、在規定時間到達考點,逾期不到者按缺考處理。
三、不準攜帶考試復習資料和通訊工具等電子設備進入候考室和面試考場,也不準攜帶其他個人物品(如各類包及食品等)進入考場,如有攜帶,應集中存放在考生休息區域,面試結束再領取,帶入者按違紀處理。
四、進入候考室或考場后,不得在考試相關證件上書寫任何內容,禁止吸煙和高聲喧嘩,要聽從指揮,服從管理不得擅自行動。不服從管理的按違紀處理。
五、妥善保管好身份證件、《筆試準考證》、《面試通知書》和面試抽簽順序號,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相關信息,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在規定的時間內回答問題,超過規定時間立即停止答題。
七、考生進入面試考場,只報抽簽應試序號,不準做自我介紹。回答問題時不準提涉及本人姓名、工作單位、畢業學校方面的內容;面試時,允許對所提出的問題作簡單記錄和準備,但不準帶出考場,否則按違紀處理。
八、因個人原因(如生病等)不能堅持參加完面試的,按缺考處理。
九、面試結束后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向候考室考生傳遞考題信息,否則按違紀處理。
考生守則 篇5
該守則從考生進場時間(最早與最遲時間)、必帶證件、禁帶物品、填涂答卷規范、用筆等方面提出了詳盡的要求,可以說是考生參加高考必讀。
今年廣東繼續采取人防+技防,杜絕替考和作弊。在開考前,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檢查考生是否攜帶通訊工具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逐個驗證考生身份,核對考生的準考證、身份證,通過照片、指紋等進行信息比對。
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自覺接受監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安全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點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準考證上各科目的考場、座位號參加考試。
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無線耳機)、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涂改液、修正帶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和水杯(含飲料)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通過照片、指紋等身份信息比對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
入座后將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放在桌面靠走道邊上角以便讓監考員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卷后,須認真核對答題卡的張數,核對條形碼上的姓名、考生號與自己準考證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向監考員提出更換。
在規定的時間內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準確清楚地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座位號,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根據所發試卷準確填涂試卷類型(A或B),并將條形碼橫貼在答題卡右上角的“條形碼粘貼處”欄框內。凡漏填、錯填、全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導致無法正常評卷的,責任考生自負。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開考15分鐘后(非英語科的外語科目考試開考前15分鐘),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考場,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起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選擇題用2B鉛筆在選擇題答題區作答,非選擇題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作答選做題時,必須用2B鉛筆填涂相應選做題題號信息點。漏涂、錯涂、多涂,答案無效。
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無效。考生不準隨意修改答題卡上的題號,考生必須在指定的題號里作答。
凡不在指定答題題號框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題號作答,其答案一律無效。如果解答中有畫表或輔助線,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描黑確認。
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不準自行傳遞工具、用品等。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考生守則 篇6
⑴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秩序。
⑵憑專業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⑶開考前40分鐘預備鈴響后開始入場,15分鐘內入場完畢。開考前15分鐘(即8:15前)停止考生入場。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
⑷考生入場只能攜帶必備的工具,不能攜帶書報、資料。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手表及其他計時工具、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⑸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專業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側的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的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
⑹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答題。嚴格按照題目要求在指定的區域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筆和紙答題,嚴禁在答卷紙上做任何標記。
⑺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交換試卷、答卷紙,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⑻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停止答題,并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不準將答卷紙、試題帶出考場。
⑼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關規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縣(市、區)招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考生守則 篇7
一、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二、外語考試開考后不準進入考場,其他各科開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離開考場;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考試科目中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必須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包,通訊工具(關閉)、文具盒、眼鏡盒、涂改液、修正帶等放置在指定地點;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領到試卷和答題卡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圖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等欄目。凡漏填、填錯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在試卷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七、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卷、答題卡按規定的順序整理好,放在桌子上,兩臂下垂將手置于桌下,待監考人員將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收齊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內逗留;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將按照《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進行處理。
考生守則 篇8
一、考生要按照考試的要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參加考試,證件不齊者一律禁止入內。
二、考生必須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15分鐘開始入場。正式考試開始15 分鐘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場。
三、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包括2B 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紅色簽字筆、橡皮擦,報考會計專業的學生可帶計算器。此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通訊工具、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電子設備。
四、考生入場后,要對號入座(電子商務專業、機電一體化技術專業技能考核座位號需現場抽簽),并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明文件放在課桌上,接受考試監考人員的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五、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考試結束交卷后退場。
六、考生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除密封線內的區域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外,答卷或答題卡上不能做任何能體現個人信息的標記。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做答。
七、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不準在考場外逗留。對于考試舞弊、違反考場規定和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考試資格,并且3年內不得再報考本校。
九、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倒扣在桌面上,等待監考員收卷,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除攜帶本人物品外,不準將試卷、草稿紙等考場提供的物品帶離考場。違規帶離有關物品的,學校報警處理。
十、考生應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的監考工作。監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做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 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考生守則 篇9
1. 嚴禁攜帶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設備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否則,視為考試違規,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開考前30分鐘,考生到達考點,排隊進行指靜脈驗證。驗證通過后,憑《專業統考通知單》、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
3. 考生須將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放在“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4. 考生對號入座后,將《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5. 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后,須認真核對科目、類型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無誤后,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后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6. 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考生號、座位號,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填涂試卷類型。未認真核對、粘貼條形碼不準確、填涂信息有誤、未在試卷分發對照表上簽字,影響到考試成績,責任自負。
7. 考生不得折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試卷或答題卡上穿孔、任意涂畫或做標記。
8. 考生要認真閱讀試卷或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一律用2B鉛筆填涂答案;非選擇題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一律無效。
9. 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容。
10. 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作答。除翻譯題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11. 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點。
12. 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考生不得穿國家機關制式服裝參加考試。
13.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退場時不得將考點統一配發的文具帶出考場。
14. 面試時,考生進入考點,指靜脈驗證通過后,通過系統隨機確定考場并進入備考室等候。進入考場前,接受工作人員再次核驗《專業統考通知單》和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后,首先核對本人信息,隨機抽取本人面試曲目和視唱樂譜編號,即可開始演唱或演奏。考生成績當場公布,考生在現場打印的《音樂類專業統考面試成績確認單》上簽字后,方可取回自己的物品并離開考點。考生參加面試進入考場至面試結束,嚴禁喧嘩或隨意說話、嚴禁自我介紹或出現任何暗示情形;否則,取消面試成績。
15. 未按高考報名時選擇或上傳的曲目演唱、演奏的考生,不予給分。
16. 考試期間,面試的考試時間按演唱或演奏的最大時間與視唱考試時間之和計算,即聲樂為3分40秒、器樂為5分40秒,考生的面試時間不得超出此時長,否則,取消面試成績。演唱或演奏與視唱兩項考試項目不分別單獨計時,由考生自行掌握。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開始計時即為面試開始,面試投影儀幕布上計時器結束計時即為面試結束。
17. 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考生守則 篇10
一、考生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筆試準考證,筆試當日早7點10分前到達考點參加面試,違者以棄權對待,取消面試資格。
二、考生要遵守紀律,按面試程序和要求參加面試,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影響面試。
三、考生按指定時間進入到本人的面試考點休息室抽簽。
四、考生按抽簽順序參加面試。
五、考生在休息室候考過程中,不得隨意出入休息室,攜帶的通訊工具要放在指定地點,交由工作人員保管,一旦發現私自攜帶,無論是否使用,均按違規處理,取消面試資格。
六、進入備課室的考生要將攜帶的個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將任何資料帶入座位,違者不論是否使用,均按違紀處理,取消面試資格。在備課室備課時間為20分鐘。
七、每個考生說課時間不超過8分鐘,答辯時間不超過4分鐘(其中:美術學科先統一作畫,時長半小時,無答辯)。考生站到講臺,即開始計時。如規定時間仍有剩余,面試人員表示“答題完畢”,不再補充的,可離開面試室。
八、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評委或工作人員(休息室工作人員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考號、工作單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明顯特征的服裝、飾品,違者面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九、考生面試結束后,立即離場,在考場外指定地點候分,待下一名考生面試結束后,再返回考場聽分,聽完分后,由工作人員引領離開考點。
考生守則 篇11
一、考生在考前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并簽名確認。
二、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干)、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小靈通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紙后,應先核對答題紙上粘貼的條形碼上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紙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七、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外語聽力考試開考前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所有試題答案須全部答在答題紙規定區域內,其中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
九、未按答題紙上規定區域作答或不規范答題,將按評分參考的規定適當扣分。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紙、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十二、試卷內容在本科目考試結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紙、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