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輔導教師工作守則(精選4篇)
心理輔導教師工作守則 篇1
一、心理輔導教師應熱愛祖國,熱愛心理咨詢專業,具備心理學專業知識,認真遵守國家各項法律,遵守心理學工作者職業道德規范,具有正確的人生觀。
二、心理輔導教師應樂于助人,熱情、真誠,對來訪者力求做到同情、尊重、關注和理解。
三、心理輔導教師應情緒穩定,樂觀開朗。當自己處于極度情緒被動狀態時,應回避接待來訪者。
四、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對咨詢時的紀錄、測驗資料、信函、等,均應作為專業資料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泄漏。
五、心理輔導教師必須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或沒有把握的測試。心理輔導教師與當事人之間應保持客觀的咨詢關系,如超越這一客觀界限,引力集中制這種咨詢關系。七、心理輔導教師必須在施測前向來訪者說明心理測驗的內容和目的,并在施測后做出慎重的專業解釋。
八、心理輔導教師在心理咨詢和測驗方面,對當事人提出超出自己職能范圍的要求,不得予以幫助。
九、心理輔導教師應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關系,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心理輔導教師發現無法幫助當事人時,不得實施咨詢關系;已施行者,應立即中止,并做出適當的轉介建議,任當事人選擇。
十、心理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培訓、研討,提高咨詢輔導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心理輔導教師工作守則 篇2
1、要熱愛來訪學生,熱愛心理咨詢工作,具備心理學專業知識,認真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心理學工作者職業道德規范。
2、要樂于助人,熱情、真誠,對來訪學生力求做到尊重、理解、關心和接納,不得嘲笑學生和顯出厭煩的神態。
3、要與來訪學生建立良好的關系,并尊重學生的意見,保護其利益,不得為滿足個人需要而犧牲學生的利益。
4、在一切咨詢(輔導)活動中,心理輔導教師應注意咨詢關系有助于來訪學生心理成長,應盡量避免學生對輔導教師的過分依賴。
5、要保持自身情緒的穩定與身心健康,在自身出于極度情緒波動狀態時,應回避接待學生。
6、要了解自己專業職能的局限性,對于自己不合適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建議學生去有關部門治療。對來訪學生提出的超出自己職能范圍的要求不能予以滿足。
7、要保護來訪學生隱私,咨詢資料必須保密,教學科研用其資料必須隱去一切可能暴露學生身份的信息。
8、每次咨詢(輔導)結束后,必須認真填寫《心理咨詢記錄》,未經許可,不得將記錄帶出咨詢室。
9、要定期參加培訓、研討,提高咨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10、按時上班,堅持心理咨詢的經常化、規范化。
心理輔導教師工作守則 篇3
1、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將求助者的個人資料泄露給他人。
2、尊重每一位求助者,不對求助者有任何偏見和歧視。
3、不與求助者建立任何咨詢關系以外的關系
4、對求助者負責,以完成咨詢目標為己任。
5、保持坦誠、關愛、尊重的工作態度。
6、認清自己的能力和范圍,在必要的情況下做轉介處理。
7、保持中立,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求助者。
8、認真幫助和輔導到咨詢中心來學習的心理咨詢新人和心理學愛好者。
心理輔導教師工作守則 篇4
1、正式咨詢時,心理咨詢教師應向來訪者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格、咨詢目的、咨詢技巧、咨詢程序上的規則及可能影響咨詢關系的各種限制條件。
2、 心理咨詢教師與來訪者應對角色的界定、預期的目標、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結果等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 心理咨詢教師并非心理醫生,一般不對學生做診斷性評價,不能更不能擅自開具來訪者有關心理問題的診斷證明;如無法對來訪者提供幫助,可建議其咨詢更高級的心理研究者或專業心理醫師。
4.、在進行心理測試之前,心理咨詢教師必須向來訪者說明測驗內容和目的,并在測試結束后出慎重的專業解釋。
5、心理咨詢教師接待每位來訪者時間原則上控制在40分鐘之內;在咨詢活動中,應注意盡量避免來訪者過分依賴。
6、心理教師要準時到崗接待咨詢,遇有特殊情況(包括心情不佳等)不能準時到崗,必須事先做好換班的銜接工作,并告知學校主管領導。
7、心理咨詢教師應盡可能在當日填寫咨詢個案值班記錄。其內容主要包括來訪者的基本情況、敘述的主要問題、咨詢一般過程、咨詢建議、咨詢效果及其它事項。
8、心理咨詢教師應積極參加學校或上級組織的教科研交流活動。
9、 心理咨詢教師未經許可,不得以心理咨詢教師的身份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任何心理健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