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答辯狀(精選14篇)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被告),男,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開泰山廟街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議約定“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但是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商一致解散企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將責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并沒有將合伙企業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公司辦公室共同協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各分現金57000元,分現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3、廠里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該“解散合同”是起草的,用打印機打印的。當時僅僅不在現場。根據協議,、現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現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農業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七條約定“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 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考慮到合伙企業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會計李婷5、6、7三個月的工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合伙企業欠她工資,那么應當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訴全體合伙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告骨求
四、x9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x8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實上,全體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雖然當時未在現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為了使合伙企業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經營的開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開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開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所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婷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婷的證言該卡是x9年4月25日交給被告。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妻子于x9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可見這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x年3月16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x月二十五
2022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臺江區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臺江區一層店面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林玉訴我單位占用其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我單位對臺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使用,不是侵占,而是合法租賃。我方與原告與x年12月1日簽訂了關于臺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租賃合同,此合同經原告確認雙方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為有效合同。且我方有按時繳納租金,有建行存款憑條為證。因此,根據租賃合同,現租期未到,我單位是合法使用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不必交還給原告。
2.我單位與原告在x年12月1日簽訂租賃合同,而原告于當天就擬好起訴狀,明顯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濫用訴權的嫌疑。
3.原告請求我單位支付從x年11月30日起至x年12
月1日的對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場地占用費無依據。
首先,原告于x年6月30進行了關于江區xx街道江濱大道鋪位的房屋產權登記,我單位并不知情,仍向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有招商銀行現金單為證。且原告并沒有向原告主張權利,則從x年到現在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
其次,我方提供裁決書證明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預期交房違約金,由于根據同一案件事實原告不得要求雙重賠償,因此我單位不必支付占用原告店面的場地占用費。
綜上所訴,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臺江區X有限公司
x年十二月十五號
2022民事答辯狀 篇4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xx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2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5
答辯人,男,漢族1xx3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電話:
原告 ,女,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
答辯請求: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夫妻感情的問題
1.原、被告于x3年經人(原告的親弟弟)介紹相識,戀愛一年時間,于x4年結為夫妻。在這一年時間兩人相處融洽,感情不錯,兩人的結婚也是兩個人共同商討的結果,一致同意結婚,結婚不存在包辦,或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結為夫妻。應該說感情基礎較好,不屬于閃婚情況,原告在起訴書上也提到雙方是在相識一年后結婚的。
2.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也很好,沒有發生爭吵、家庭暴力等情況。原告對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會回家過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買給被告的購買,就在x年八月份原告還給被告買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來。
3.x年春節期間雙方還商量改造家里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會同意建新房在,并且雙方商定x年春節后,原告去廣東打工上班,被告在家里建造房屋并帶養小孩在x小學讀書。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間,原告還將自己的工資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間,存在婚外情。
1.原告廠里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時間經常接電話,網上聊天,原告離家之后,廠里員工、同事都說其跟網友走了。原告在被告x月底來到一起后,每天都通過手機網上、QQ聊天,經常聊天到晚上一兩點鐘。被告還在原告的手機發件箱中發現原告與一個男士聊天記錄。
2.原告提出離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廣東后提出來的,要是感情不和,為什么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后才提出離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間,因產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離婚。
三.x年底被告回到老家
原因是兒子放寒假,被告和兒子一起回家準備過年,這是每年的慣例和當地年終回家風俗。并不是原告所說的因為爭吵而回到老家。
四.原告獨自在廣東打工,雙方在次期間分居,違背事實,也屬于虛造事實,原告別有用心
原因有如下:
1.原告廠規嚴格,年終出貨量大,基本上都是上到臨近3x晚放假,提前回家面臨開除規定;
2.原告按廠規,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廠里上班。x年春節,原告還是在春節后在次期間離開家的。
3.幾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帶著兒子回家準備過年,并不是x年是那樣的,x年先期回來屬于正常情況。
4..我方于x年x月2x號回到廣東。
第一,是送兒子到廣東報名上學;
第二,是家里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廣東去打工和照顧小孩上學,夫妻團聚。
五.關于原告提出的的分居時間。從x年底到x年11月22日(雙方在此期間分居)也是不符合事實的,這段時間有2個時段是生活在一起的
1.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過年,原告是在x年二月初回到家過春節。原告x年春節也是在家里過的,并于正月初七離開家去廠里上班,這期間是生活在一起的。
2.x年x月2x號我方回到廣東,原告于x年1x月份提出離婚,期間也是生活在一起的,這一個多月也不是處于分居狀態的。
3.x年春節初七后到x年x月2x號期間,不在一起居住,是因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發生的,不是分居,雙方不在一起,是距離上的分開,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離婚時間也是不符合事實的
原告說是在年初(在起訴書上),原告是在x年1x月份提出的離婚。
七.關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一直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原告提出來的,我方從來沒有提出離婚。至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承認說過,但當時只是氣話,一是沖動,當時說過之后我方就以短信向對方道歉,表明是氣話。
綜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感情較好。被告對原告的有較深感情,即使對方提出離婚,我方也愿意繼續保持婚姻,保留整個家庭。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告虛造事實,情況不實,請法院明查并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12-1x
2022民事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宋,男,26歲,漢族,現住保定市XX區X鄉XX村。
被答辯人:趙,女,24歲,漢族,現住保定市X區XX村。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在貴院起訴的離婚糾紛一案,現提交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自x7年就認識,交往時間很長,各自都很了解對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尤其是兒子的出生給家庭增添了很多樂趣。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的并不是事實,只是因為夫妻雙方發生一些矛盾,被答辯人隨意編造的一些理由。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相信經過一段時間夫妻雙方一定會和好如初,因此,懇請法院不要判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離婚。
此致
新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7
答辯人:程,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月日。現住xx省xx市xx鎮物資管理局家屬樓號。
聯系電話135x9353
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
住址:x市城關區天水北路23號。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點實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個體戶馬林祥三方經協商一致作為聯合投資的乙方共同與甘南州黃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的投資、勘探、開采、加工生產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合作聯營協議書》,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該《協議書》和《股東章程》明確規定被答辯人、點實數據有限公司、馬林祥三方作為一個合作的整體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為一個整體才具有與甲方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脫離乙方整體,沒有獨立主張權利的資格。答辯人在《協議書》中的地位僅作為乙方合作組成單位點實數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參加金礦的勘探、開采等工作。既不具備乙方合作整體組成單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辯人不具備《協議書》、《公司章程》民事約定下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被告,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合作聯營協議書》、《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明確約定:甲乙雙方按照擬定的投資比例方式進行投資,承擔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東代表程、楊洪元(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逮曉玲的丈夫)、馬祥林四人組成董事機構,共同制定決策該礦山的重大事項。合作方委派專人或自行出任承擔礦山的生產管理職責。《協議書》第十條中明確約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間,不得有損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為,未經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轉讓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參股。”《股東章程》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礦山總投資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答辯人出資30萬元,參股比例為30%。《協議書》生效后被答辯人先后投資6萬元,并提供一輛支付首期預付款項的奧林皮卡車(甘J12689)用于礦山的勘探、開采使用。在協議的履行和章程的執行過程中,答辯人作為投資參股方點實數據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進行探礦,做了大量的地質勘查、開采工作,開洞六個,累計進尺600米。現有聯營合作方甘南州黃金公司和甘南州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證明材料、乙方與合作市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站簽訂的協議書、合作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整改指令書佐證。在此期間作為參股人的楊洪元不履行《協議書》和《股東章程》,不按時依約出資,造成整體出資不到位,致使開礦業務停止。奧林皮卡車(甘J12689)也因被答辯人拖欠車款于20xx年被奔馬公司扣走。現答辯人不僅不承擔因其違約給他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反而提起訴訟要求受害方答辯人返還投資款14萬元,并承擔損失1萬元,這與理與法不能自圓其說。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予以駁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辯人的代表人楊洪元以幫助答辯人審驗車輛為名,將答辯人的私人車輛(甘A41656)陸地巡洋艦開走,并將該車的行車證等手續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為由不將車輛還給答辯人。此后,非法對該車改色過戶,私自占為己有。答辯人得知這些情況后,立刻向司法機關報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辯人為掩蓋、逃避其犯罪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其占為已有的(甘A41656)車的大修費用59544元及管理費6000元。試問,被答辯人私自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財產所有人還應為其支付汽車修理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嗎?非法行為能得到法律保護嗎?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難道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的被告(答辯人)不適格,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起訴顯系濫用訴權,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3月22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8
答辯人:黑龍江省xx廠
住所地: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x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x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x2年x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因為:一方面,截止到x2年x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2年x月30日(含養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養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x2年x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才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一直到x2年x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并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實。按照雙方代表于x2年10月1x日簽字確認的《xx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x,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x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x4,33x.60元。而截止到x2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余元。這怎么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并沒有通過黑龍江省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后的工程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顯然是于法無據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量之后,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一決算后進行最后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xx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xx廠
x2年12月12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9
答辯人:林西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
對于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而且答辯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于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范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并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于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林西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xx年x月十三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蔣,男, 漢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
手機:137X13
答辯人張,男 ,漢族,1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身份證號:452X036 手機:138X52
答辯人楊,男, 漢族,1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身份證號:4523X13 手機:13X3x
答辯人陳 X,女, 漢族,1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巷12號1棟1單元101室,身份證號:4523X27 手機:13X52
答辯人文,男, 漢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巷6號1—3,身份證號:4523X1x 手機:130X8x
答辯人陳木生,男, 漢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身份證號 :4523X13 手機:13X6
答辯人閉,男 ,漢族,1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身份證號 手機:13X2
答辯人黃 X,女, 漢族,1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路號,身份證號:4523X7 手機:13X2
被答辯人桂林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蔣,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3X2
答辯人因桂林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許經營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稱:答辯人以“XX公司的名義,公然侵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機要局軍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屬國家機密的一體化傳真機配件的特許專有生產經營。”被答辯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支持,
國務院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看,桂林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6月28日,其經營范圍系承擔原桂林電信設備廠為總參謀部機要局擁有專有技術定型的一體化傳真機生產任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總參謀部機要局并沒有與被答辯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答辯人也沒有向總參謀部機要局支付特許經營費用,根本沒有特許經營權。x5年11月,桂林市通訊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經營范圍有:零售通訊設備、電子產品、辦公設備、辦公耗材、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五金家電用品、辦公設備維修通信工程設計安裝技術咨詢及培訓(見證據1)。如果XX公司有銷售飛燕一體化傳真機的業務,也是在依法經營,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特許經營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為了達到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證據干擾法院正常的案件審理(見被答辯人證據目錄清單證據二),該證據證明“桂林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來為我部研制生產軍用一體化傳真機以來,已共計生產x余臺”。屬于明顯的造假行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會生產x0臺傳真機呢。
二、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沒有事實證據支持。
被答辯人稱:“經初步核實,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經營額為三十余萬元,非法獲取利潤十五萬元。”被答辯人的這一荒唐的訴訟請求,簡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有非法經營且經營額有三十余萬,利潤高達十五萬元(50%的利潤比例)的證據事實,被答辯人蔣曾經是桂普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過一體化傳真機生產銷售業務,如果有你們高的利潤空間,桂林電信設備廠為什么會破產,XX公司為什么會連工資都發不出去,曾經是XX公司的副總經理的、現在就不需要去植物園作清潔工了,可見,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證據支持。
三、被答辯人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與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許經營權糾紛,原告起訴的被告是8名公民個人,究竟是哪一個被告有涉嫌非法經營侵犯了原告的特許經營權,他們是否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幾個人共同的名義與總參謀部機要局簽訂了生產銷售合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以,原告沒有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
另外,原告起訴桂林市通信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侵犯原告特許經營權,也沒有證據證明迅普公司超經營范圍經營業務。沒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不符合起訴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他人依法經營,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答辯人受到所謂的經濟損失,且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實,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此致
象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鹵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占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后,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鹵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鹵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鹵肉店里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并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并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復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后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并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并撕扯王某。隨后還采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群眾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后,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復。此后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后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復(某信轉〔20xx〕128號信訪卡)。
20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20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復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復。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〇xx年x月六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趙,男,白族,1xx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x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x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5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5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5年04月0x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5年04月0x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5年04月0x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XX月XX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X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住址:xx省XX市XX縣
因被答辯人訴X公司連帶償還被答辯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負的工程款遠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說已經對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義務。對于被答辯人與承包人柴成屯之間依口頭形式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只在被答辯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被答辯人承擔付款義務的人應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為第三方的晶都集團,由于承包人已經死亡,則合同義務人應為其繼承人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亦不為承包人柴成屯債務的連帶責任人,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起訴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月十七日
2022民事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中文名:陳X),女,1X年XX月XX日生,國籍:,護照號碼:
聯系地址:上海市寧海東路號申鑫大廈2501室。
郵編:x021聯系電話:63x44xx5
被答辯人:孫X,男,1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上海市路弄號X室
答辯內容: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請共有產分割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如下:
1.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請判令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歸被答辯人所有,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個人聲明書》及《委托書》兩份證據均非答辯人親筆簽署。一則,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上海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過戶手續,房地產權利人也登記在雙方名下;二則,答辯人作為該兩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從本人名下的結算賬號歸還銀行貸款;三則,被答辯人對于路弄號X室房屋進行裝修,辦理過煤氣開通及物業服務,而被答辯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萬步說,即使被答辯人簽署過該兩份協議,上述三點事實也可證明,答辯人以實際行為變更了之前的聲明與委托,并且被答辯人至起訴前也從未主張過房屋產權。
《聲明》中對“本人放棄任何因房產升值所產生的一切利潤,房子全權由孫X處理。”的實質內涵就是將原本登記或屬于答辯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增值部分無對價的給付對方。“放棄”只是老百姓的白話,其法律術語就是“贈與”,是一個權利轉移交付或轉移登記的行為。在本案中,被答辯人主張的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而答辯人至今未辦理轉移登記給被答辯人,況且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無論將房產升值理解為贈與不動產后給付補償還是贈與實物現金,答辯人均有權在房產分割前或轉移登記前撤銷贈與。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書》除了須在境內辦理公證手續才能生效外,法律還賦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權,因此,該委托書不能成為被答辯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2.被答辯人主張本案系爭兩套房屋所有權,與法無據。
20xx年X月XX日,雙方在本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了系爭兩套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在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冊中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表記載的“共有人與共有情況一欄”顯示:“孫X與陳X共同共有”。在我國《物權法》未頒行之前,對于共有情況適用最高院《民通意見》第xx條關于共有性質的推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換言之,在當時的房產登記對于房產共有性質的認定,雙方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沒有約定共有性質無法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共有物約定為共同共有,且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辯人對本案系爭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張。
3.鑒于本案兩套系爭房屋是答辯人通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約折合房價款八成的出資購房款,對銀行放款而言,答辯人即將對銀行債權轉變為對系爭房屋的產權,答辯人對于系爭房屋的貢獻遠遠大于被答辯人。
從兩套系爭房屋的個人住房擔保借款合同來看,答辯人作為“借款人”簽署了該合同,而被答辯人僅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簽名。這也就能證明,該兩套系爭房屋的貸款是答辯人的個人出資;同時,從中國XX銀行上海支行出具的本案系爭兩套房屋的還貸記錄表明,該兩套房屋是以答辯人名下的結算還款帳號從x5年10月還款至今,迄今為止,答辯人實際歸還路號園號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人民幣33x,x04.13元,實際歸還婁山關路號園號X室銀行貸款本息合計:31x,115.0x元。(見《購房及銀行還貸費用明細表》)。據此,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也應適當讓答辯人多分。
退一步說,即使法院依據《物權法》規定,認為非家庭關系等不構成共同共有關系,而依據按份共有關系認定。那么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據此,答辯人主張對系爭兩套房屋均出資約八成房價款,其與被答辯人的出資額比例應為4:1,而最終應按該出資比例分割本案系爭房屋。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與法理根據,違反了《民通意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之起訴,按照答辯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爭房屋,以維護答辯人之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律師: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