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答辯狀(精選4篇)
行政復議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方式:
因 申請人 不服我單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 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國食藥監復受字[ ] 號),現答辯如下:
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作出行政行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此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答辯人: (蓋章)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材料
行政復議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第三人):鄭某某,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荔城區X鎮XX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
xx省X有限公司因不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 []第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已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 []第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答辯人鄭某某x年12月26日所受傷害性質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首先,答辯人系申請人聘請的架線工,自x年3月開始上班。x年12月26日上午,答辯人受該公司駐仙游項目部指派與李某某、馬某等該組成員一起前往242縣道仙度路書峰口往大濟鎮方向約300米處進行電信光纜施工架線,約上午8點50分許,答辯人鄭某某在操作滑板(通信專用滑車工具)在離地面約4-5米高的鋼絲索上滑行搭設電信光纜過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導致答辯人受傷。因此答辯人是在上班時間內進行工作而導致的受傷,是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答辯人x年12月26日受傷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其次,答辯人在受傷之后被送至仙游縣人民醫院治療,后又轉院至xx市xx醫院治療,申請人仙游項目部經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醫院進行探望和協調。xx市xx醫院的入院記錄、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上都記錄答辯人受傷是由于入院前4小時余不慎從高約4米的腳架上墜落致傷。上述事實可以印證答辯人是由于進行架線工作時而導致受傷。
再次,在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親屬也多次與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多次進行協調,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等人也認定答辯人是在進行工作時受傷,認定為工傷沒有疑問。
綜上,答辯人系申請人員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架線工作時受傷,是在履行職務時因公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法認定為工傷。申請人顛倒黑白,否認上述事實,是為了拖延時間推卸責任,是惡意的行為,沒有一點社會責任心。答辯人請求貴單位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政府法制辦
答辯人:
x年8月21日
附:
行政復議答辯狀內容及結構
(一)首部 包括標題、答辯人基本情況、案由三項內容。
1、標題。在公文頂端一行居中標明“行政復議答辯書”字樣。
2、答辯人基本情況。在“答辯人”之后依次寫明答辯機關的全稱及地址。
3、案由。即答辯的事由,要求另起一行寫明對(申請人)年月日提出的復議申請,現答辯如下……
(二)正文
1、答辯理由
2、答辯請求
(三)尾部
1、致送的復議機關的名稱,分兩行寫“此致”“(復議機關名稱)”
2、落款寫全稱,并加蓋公章
3、制作答辯書的日期——年、月、日
4、附項。分條注明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名稱及件數
行政復議答辯狀 篇3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市縣鎮(街道)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鋁管加工廠,住所地:經濟開發區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縣鎮(鄉)村。現暫住市縣鎮村。
因被答辯人(即行政復議申請人)鋁管加工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社工認[ ]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實。根據被答辯人《行政復議申請書》訴稱:“第三人系醉酒致傷,不應認定工傷”。但在調查核實時,該廠領導只說他平時經常喝酒,并未說他醉酒上班。而“喝酒”與“醉酒”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論。答辯人在作出工傷認定之前,曾向被答辯人送達《工傷認定舉證告知書》,書面告知其答辯舉證,但被答辯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異議,也沒有提供“醉酒”的有關證據。如果第三人確系“醉酒”上班,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辯人說第三人系“醉酒致傷”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
二、答辯人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經調查,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第三人在操作電鋸加工產品時,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齒輪割傷。以上事實,有現場見證人證明材料以及工傷認定經辦人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答辯人認為,第三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只要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的三種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即使第三人違章操作致傷,按照工傷職工無過錯的原則,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法認定第三人為工傷,并無不當。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目的是為了逃避自己應負的工傷補償責任。鑒于上述情況,請縣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復議請求,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結論。
此致
縣人民政府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月日
附件:
1、本行政復議答辯書副本3份
2、相關文件和證據材料各2份
行政復議答辯狀 篇4
答辯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_市______區_____橋______號;
針對復議申請人趙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復議要求和進帳,現提出以下答辯:
第一,趙______有賭博故意,其蓄意賭錢是客觀事實。
趙_______在復議申請書中說其玩麻是“聊天解悶,打發時間”,這是其有決掩蓋事實。事實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趙______從外地回來,因手頭賺了些錢便想賭博,于是喊李_______等人過來,先喝酒,后擺桌子賭博。這一事實有當時同賭的李_____為證。李______在接受問話時曾說,趙_______剛回來,就喊我過去打麻將過過癮,我說別打太大還可以,多了就沒錢。趙______說打的太小沒意思 。這說明趙_______當時想賭博贏錢,根本不是所謂的“聊天解悶”。
第二,趙________有賭博的事實。
趙_______在復議申請書中說玩麻將時只用了“一塊八毛”的“硬幣毛票”,以方便算輸贏,這也是在掩蓋事實,推脫責任。事實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趙______等四人共用賭資860多元,其中趙_____贏了180多元,李_______輸了210元,其他二人一人贏120元,一人輸90元。以上事實有李______和王______接受問話進的陳述為證。這說明趙_______所說的根本不是事實,事實是那天四人在賭博時聽到敲門聲后匆忙把錢收了起來,只留個別小票迷惑公安人員,以逃避責任。
綜上所述,趙______的行為完全符合賭博的要件,本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請人趙_______要求撤銷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 致
________復議機關
附:1. 作出拘留決定的材料一份;
2. 李________、王_______的陳述各一份。
答辯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