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的離婚答辯狀(精選3篇)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劉,女,x年6月9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無業,住。
被答辯人:潘,男,x年11月6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務工,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2月5日經人介紹相識,在相識當日,雙方就有一種一見如故、相見恨晚的感覺,彼此都覺得對方就是自己尋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終身的對象,所以才會決定在第二天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次日,答辯人便在被答辯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辯人便辭去原有不錯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跟隨被答辯人前去被答辯人工作處福建晉江共同生活。在晉江生活期間,雙方均以為被答辯人懷孕了,為了不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雙方協商先由答辯人回家靜養。回到被答辯人家后,開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處的都很好,只是在后來確診答辯人并沒有懷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齡的差異產生不同的認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興,且經常算命和過陰,一味相信迷信,認為答辯人不利于他家。但這期間并沒有因此而影響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相反,雙方的感情在與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辯人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請假回家與答辯人相聚,并且勸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孫子。因被答辯人無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辯人迫于父母的壓力而提出離婚,但被答辯人認為自己實在對不起答辯人,愿意賠償答辯人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書面協議及欠條。甚至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辯人寫信給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還一部分禮錢,但實際上由被答辯人承擔。但因為雙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辯人借到上海參加朋友的婚禮之機,特意乘飛機趕到晉江與被答辯人相聚。
至于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訴稱:“答辯人借事對其發火,騙懷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絕同房,因打擊被答辯人產生精神焦慮癥住院,答辯人沒有去看望。”這些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要么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溫柔體貼,事事順著被答辯人,處處顧及他的尊嚴。至于答辯人經常鼓勵被答辯人,并希望其進一步加強修養、提高素質,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變得更好,又怎么談得上打擊呢?
其次,當時雙方均以為答辯人已懷孕,為了不影響到胎兒,才決定暫時不同房,這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又何來答辯人為了分居而騙被答辯人之說。更何況在診斷答辯人沒有懷孕后,答辯人總是積極履行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說答辯人拒絕同房完全是顛倒黑白。
再次,被答辯人是因為父母強迫其離婚,而其與答辯人又具有較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惱萬分,以至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焦慮癥。x年7月份答辯人陪同其到鷹潭市人民醫院及184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被答辯人一切正常。所以說是因答辯人打擊而產生精神憂慮癥,并且對其住院不聞不問,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答辯人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根本談不上破裂,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根本就沒有收取任何禮金,也沒有占有財產,談不上返還彩禮及所占財產
答辯人本人沒有收取被答辯人家任何彩禮,答辯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辯人結婚前一日收取見面禮2200元及當日收取了20xx0彩禮。因為雙方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既無事實依據,也于法不符。至于結婚以后,雙方的收入依法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本就談不上誰占有誰的財產,更何況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從被答辯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辯人的朋友借了答辯人3650元,且答辯人為被答辯人交納了保險費5000余元。因此,說答辯人占有被答辯人財產并要求返還,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違背。
三、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履行賠償答辯人3萬元損失的承諾或約定
答辯人: 劉
代理律師東昇律師事務所 鄒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系電話:139
被答辯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系電話:155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后,經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田小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田小某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2月1日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區街11號;
被答辯人:湯,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區54號504房。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礎堅固,婚后相濡以沫風雨同路走過35個年頭,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于1968年相識戀愛,經過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x年結婚(事實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呵護備至,對與被答辯人所生的兩個兒子疼愛有加。這一點,從每個月答辯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辯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認識答辯人的街坊鄰里和親戚朋友都認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恩愛夫妻的典范。雖然在生活中兩人偶有摩擦,但試問夫妻相處怎么可能沒有矛盾?牙齒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時候!至于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為,純屬子虛烏有捕風捉影之事!答辯人雖然因為經營生意得法,事業上平步青云,收入越來越豐厚,應酬也越來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了引起被答辯人強烈不滿。可是答辯人并不像社會上流傳的說法和被答辯人認為的那樣:“男人有了錢就變化!”,答辯人的一顆心始終在被答辯人身上和在兩個兒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這個家庭!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由于長期與社會脫節,為人變得敏感多疑,總是認為答辯人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答辯人為了維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舊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請,并盡全力向被答辯人做調解工作以使其與答辯人和好如初,遵循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的辦案原則。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除被答辯人已經提交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產:
x年3月以被答辯人湯的名義向xx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購買的房產兩套,地址分別是:
1、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2、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以上房產均由被答辯人于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價格轉讓,有進賬單為證。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答辯人名下股票現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黃出借的,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兩位兒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撫養的問題,故不在本案中要求進行處理。
此致
xx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