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通用4篇)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曾,女,漢族,x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路號家園6B.
被答辯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曾
x年三月八日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答辯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參加訴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樊某某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庹某某與樊某某之間為幫工關系,此次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幫工人庹某某承擔,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確實與羅某某鑒定了《模板分項工程承包合同》,將橋頭鎮電鍍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務分包給了羅某某。但對于羅某某將搭架項目再次分包給庹某某并不知曉。且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中也沒羅某某和庹某某之間任何的書面協議,可見這是羅某某和庹某某的私下行為,答辯人根本無從知道。對于原告提供的談話筆錄中所講述的,所謂由庹某某雇傭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實更是與答辯人無關的。
其次原告并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既沒有書面的雇傭合同,也沒有工資單等任何能夠證明雇傭關系的有效證明。唯一能夠證明樊某某與庹某某存在雇傭關系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調查筆錄。
但在羅某某的調查筆錄中,羅某某只是談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嫂子,是庹某某叫過來做事的。我從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過的工程后又將其中搭架的項目包給了庹某某來做。”從這份筆錄中我們只能夠知道樊某某是被叫來做事的,至于其是否是受庹某某雇傭從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得而知,而陳某某的調查筆錄也是如此。唯一能夠證明原告受雇從事搭架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筆錄,但庹某某與樊某某是親屬,具有明顯的利害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而且我們知道,施工過程中的搭架項目是一項具有高風險的工作,其需要一定的體力、技能。這種工作由于出現意外事故的機率高于一般工作,所以多數都是男性擔當,女性因先天的體能弱勢一般無法勝任如此高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卻讓其嫂子樊某某從事如此危險的搭架工作,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據羅某某和陳某某的筆錄,我們可以知道,樊某某雖然被庹某某叫來在工地上做事,但并沒有證據證明樊某某從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與庹某某之間的雇傭關系更無從考證。顯然由于雙方之間的親屬關系,再結合目前的證據,雙方更多的是一種幫工的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即由庹某某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存在勞務關系,答辯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原告在起訴狀中基于雇傭關系,要求答辯人與其他兩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很顯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析法條我們知道第三十五條采用的是過錯原則,而非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無過錯原則。因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假設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是因為自身存在過錯,則提供勞務一方本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完全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顯然是顯失公平的。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也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損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自己受到傷害,則可以免除或減輕接受勞務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使原告樊某某本身沒有存在過錯,也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即庹某某承擔責任,而答辯人作為發包人并不用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顯然是相互沖突的,而根據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司法解釋的法律位階當然低于《侵權責任法》,且《侵權責任法》又屬于新法,無論按法律位階或者是新舊法適用的原則,都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而非原告在起訴狀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樊某某是否是在為庹某某提供勞務時受傷,也沒有證據證明。如之前所述,本案唯一能證明樊某某是在提供勞務時受傷的只有原告代理人所作的三份調查筆錄,但這三份筆錄既沒有人能直接證明原告是為了搭架子而摔下來,也沒有人直接目睹原告是因何摔下來的。
三、賠償的項目和數額過高
綜上事實結合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起訴要求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嘉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有限公司
x年 月 日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湖南省XX市司機,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湖南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湖南XX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隊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年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全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
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8、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11、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
12、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人身傷害賠償答辯狀 篇4
答辯人:,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xx省XX市司機,住所地:xx省,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X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蹲罡叻ń忉尅返诙粭l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隊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年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