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躁爽日日躁狠狠躁视频,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一线,丫鬟露出双乳让老爷玩弄,第一次3q大战的经过和结果

首頁 > 范文大全 > 條據書信 > 信函范例 >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6篇)

交通事故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2-09-01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6篇)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9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系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并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渡虡I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男,漢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xx市開福區 10棟x1x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區 x1x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xx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后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于被答辯人經鑒定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xx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后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x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后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0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于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x0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于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于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00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于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并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x0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并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x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后期醫療費用為2x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后期醫療費應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0天。《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0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0天的誤工費應為130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x00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x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x.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x、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谝陨蠋c,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并無任何受益行為。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并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于答辯人酒后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 區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5月8日晚,答辯人于路段騎著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8500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00元,對于其余的20xx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00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1080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6

  答辯人:李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李鷹律師

  答辯人茲就楊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即<20xx>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號等案號)答辯如下:

  答辯人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沒有異議,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訴訟請求部分,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險強及商業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有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答辯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請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車輛甘N和車輛甘警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承擔無責賠付本案傷者對應的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訴訟請求不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

  1、答辯人已經承擔了7位原告部分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等費用(具體詳見被告李某支付給7位原告費用清單表),原告主張的自費藥物應當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擔,答辯人請求法院審查7位原告用藥清單上的藥品合理性。

  2、答辯人對6位原告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和依據有異議,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20xx年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規定處理。馬某、楊某2位原告的殘疾程度鑒定書有異議:馬某在事故發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20xx年10月7日---20xx年11月14日在xx省xx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資料出院診斷結論為頭部外傷、全身軟組織損傷、梨狀機綜合癥,沒有任何骨折顯示,而其20xx年11月以腿部骨折作傷殘鑒定,與本案交通事故馬受傷情況沒有因果關系(即沒有關聯性),法庭不應采信。楊傷殘鑒定機構主體不合法,根據20xx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所以請求人民法院不應采信該鑒定意見。

  3、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誤工費和護理費有異議,因為計算標準過高,就應該按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基本標準計算;計算時間過長,應該按實際住院天數和出院時醫囑天數為準。

  4、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有異議,應按每人每天10元標準計算或者按照當地法院司法審判實踐予以確定。

  5、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費均有異議,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據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和用途,以及交通產生的具體時間,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6、答辯人對楊某的后續治療費18700元和、徐某的后續治療費10000元均有異議。二位原告主張的續醫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是不確定的數據,應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請法院不予支持。

  7、答辯人對楊某陪員床費390元、美容線便盆材料費70元、復印費50均有異議,請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辯人對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證明以及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采用單位的書證均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沒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原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愛傷前一年平均工資證明,應繳個人所得稅的沒有納稅證明,或者沒有社會保險證明。人民法院不應采信,建設按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基本標準計算。

  總之,7位原告的部分訴請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三、答辯人除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元外,并先行預付原告賠償款項,該款項應從原告應得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詳見具體詳見被告李某支付給7位原告費用清單表和被告李某的證據材料清單)。

  四、答辯人依法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險。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辯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若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且由本答辯人已經墊付及先行預付的賠償款項,應由保險人向本答辯人支付保險賠款。

  五、本案傷者的賠償費用如果超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賠償費用請xx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法定車主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六、馬光成、歐躍東、秦福靈、楊學萍、徐天元等7位原告主張的訴訟費用合理分攤到被告承擔的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特此答辯

  答 辯 人:李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李律師

  20xx年11月17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7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系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并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渡虡I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1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8

  答辯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

  被答辯人:雷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x3)法陳民初字第號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作為贛D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將保險金賠付予被答辯人,但是應當遵循交強險分項賠償的原則。

  二、被答辯人部分訴訟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x3年3月26日,在計算相關賠償金額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和事故發生地即廣東省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下稱“12標準”)有關數據為依據。

  1、 誤工費部分

  依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評定準則》肋骨骨折為30天,而牙齒脫落或折斷亦僅為30-40日,多處傷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合理休息實際應至多為45天。故此其誤工損失應為(37+45)107元∕天=8774元。

  2、 護理費部分

  護理費用明顯過高,被答辯人無法證明確實系其丈夫在醫院進行護理,同時未提供其丈夫的納稅證明、社保繳費記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作為證據以證明其護理人員真實收入,依法應按照60元∕天的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用為(37)60元∕天=2220元。

  3、 住宿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即被送往仲愷高新區人民醫院治療,不存在因不能及時住院而需要外宿情形,該主張缺乏依據且原告未提供住宿費用的發票,依法應不予支持

  4、 住院伙食補助費用部分

  依據省財政廳“粵財行[x7]229號”文規定,伙食補助費用以50元∕天為宜。

  5、營養費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傷殘且營養費用過高,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6、交通費用部分

  被答辯人未提交交通票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愷高新區,交通費應不超過500元較為合適。

  7、后續治療費用部分

  后續治療費尚未產生,無法確定具體金額。為公平起見,被答辯人認為應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8、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鑒定傷殘,依法不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性質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是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其賠償義務人應當是侵權人,而答辯人是保險人并非侵權人,故不負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義務。

  三、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任何訴訟費用。

  因侵權之債所發生的訴訟費用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答辯人不是本案的侵權人,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任何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懇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9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系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并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李X,女,漢族,x年8月8日出生,住廣州市。

  被答辯人:闕,女,漢族,x年11月3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區;負責人:

  因(本案原告)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x3)佛X法民五初字第號],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關于答辯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別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問題。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2年3月19日07時30分許,某某某駕駛粵XX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X小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對開路段時,遇答辯人某某駕駛粵E號小型轎車從摩托車行進方向對右側通道駛入摩托車行駛的路面,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駕駛粵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海區XX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在“禪桂新”限摩區域內行駛本屬違法行為。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未取得“禪桂新”通行證的摩托車輛禁止在限摩區域內通行。由于事故發生路段為“禪桂新”限摩區域,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沒有“禪桂新”限摩區域內的通行資格,此類車輛上路行駛本屬違法行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答辯人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為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第一條第(一)項第15目所明文規定的機動車駕駛操作規范。該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某某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某某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修車費800元的賠償該由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單出具單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辯人某某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單期間自x年7月26日至x2年7月25日的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2x0元;見證據4)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0元;見證據5)。事故發生當天,處于保單有效期限內。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該項事故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付的條件。即使答辯人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賠償總額800元該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某某認為,本案中,根據某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答辯人某某賠償修車費為:800元;同時該項修車費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1

  答 辯 狀

  答辯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x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xx年月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x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后,答辯人立即停車,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戶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戶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312xx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xx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x03x60.00元(401.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并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并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復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于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復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于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后,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并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并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于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復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準。并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20x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20xx元和支付楊某20x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20xx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共2頁: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是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劉某的實際收入并未減少,故無須賠償。

  6、劉某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廣西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劉某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劉某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劉某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劉某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劉某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劉某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劉某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劉某主張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劉某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劉某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劉某主張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劉某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劉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說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劉某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劉某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根據劉某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劉某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劉某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劉某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于劉某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20xx元痕跡檢驗費、200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劉某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劉某的損失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2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劉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劉某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劉某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某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交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律師

  x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x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與x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

  一、 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該車已經與20xx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為貸款(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被告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對行為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為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男,31歲,漢族,住xx區xx鎮xx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并按月向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及其租賃的京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駕駛租賃京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xx年3月

交通事故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精選16篇) 相關內容:
  • 銀行招聘自薦信怎么寫(精選5篇)

    尊敬的領導:您好!感謝你能在百忙之中垂閱的我的自薦信!交通銀行的良好形象和員工素質吸引著我這位即將畢業的學生,我很愿意能為你們銀行效一份微薄之力!我在校期間學習努力認真,以優異的成績完成了專業基礎。...

  • 手拉手活動書信作文700字(精選17篇)

    親愛的朋友:您好!雖然我們一次也沒有見過面,但我卻十分想與你做一對好朋友。我叫,今年十二歲了,上小學五年級了,在江西省上饒縣一小讀書。雖然我己有許多朋友。...

  • 爸爸我想對你說書信(通用15篇)

    爸爸,我想對你說你知不知道,吸煙對身體有害,可是,你都不聽我的話,你經常只在場面上答應我,說完了,就忘了,還正常有吸煙。如果,你聽煩了,就會皺著眉頭,氣沖沖地說:你煩不煩呀!我自己的身體,我自己知道。...

  • 優秀員工自薦書(通用9篇)

    自20xx年三月、進公司至今,我發奮的做好屬于自我崗位上的工作,盡自我最大的發奮盡力盡快地完成每一次任務,歸納自我的經驗,從經驗中領悟,向他人領悟,盡量將自我的工作爭取一次比一次做的更好,盡可能的提高工作效率,與同事相處和睦...

  • 藥店銷售求職自薦書(通用5篇)

    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我的個人求職自薦信。我叫,自高中畢業后,帶著童年的夢想,成為中醫藥大學中藥學的一名學生。如今懷著青年的理想,離開學校走上工作崗位,有意從事營銷工作。...

  • 寫給媽媽的一封信800字(通用8篇)

    親愛的媽媽:您好!我是懷著愧疚的心情給您寫這封信的,雖然這件事已經過去很久了,并且您已經原諒了我曾經犯下的錯。但這件事時至今日依然像刀刻般的印在我的腦海里,歷歷在目,揮之不去。...

  • 文明守則作文300字(通用14篇)

    文明,是我們必需要擁有的,而在擁有的同時,我們也要做到。也許,你只是做了一件小事,可你不知道在你做那件小事之中,同時也做到了文明。哪怕你只是把地上的紙片放進了垃圾箱,這也是文明。比如,你說了一句謝謝,你也做到了文明。...

  • 我想對你說作文書信(精選19篇)

    三年級的時候,我們班的英語老師是徐老師。她不僅英語好,而且對我們非常好。三年級下學期徐老師還是教我們,可四年級下冊的時候學期來了個姓史的老師。我們去問徐老師,老師說:我不能教你們了,是校長換的。...

  • 家長的一封信范文(精選20篇)

    親愛的家長朋友:您好!春節將至。新的一年,新的起點,在此您致以新春最美好的祝福,同時也感謝您一年來對幼兒園的關心和支持。為了讓您和孩子度過一個“安全、健康、快樂、充實”的假期,請您注意以下幾項工作:1、帶領孩子走親訪友、拜...

  • 信函范例
主站蜘蛛池模板: 福建省| 和田市| 翼城县| 太和县| 武功县| 阳信县| 株洲市| 彰化市| 射阳县| 菏泽市| 济阳县| 阳东县| 杂多县| 竹北市| 鄂尔多斯市| 怀柔区| 东辽县| 望奎县| 六安市| 壶关县| 五台县| 库伦旗| 阿拉善盟| 灵寿县| 双城市| 哈尔滨市| 英吉沙县| 富蕴县| 华阴市| 华容县| 镇远县| 双桥区| 攀枝花市| 康定县| 万全县| 丰原市| 高州市| 光山县| 胶州市| 五台县| 永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