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范文
【篇一】
*檢訴刑訴〔20xx〕77號
被告人,男,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省武穴市,住*鎮*村*組。20xx年1月17日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xx年9月26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xx年9月19日犯盜竊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xx年8月12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天。20xx年8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xx年1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xx年2月13日被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涉嫌盜竊罪,于20xx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xx年4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1月21日14時,被告人竄到本**鎮衛生院職工宿舍三樓的陳家盜竊,后被妻子發覺,被告人持菜刀逃離現場,后將所盜物品及菜刀丟棄在該宿舍樓二樓處。經查證,被告人從被害人家中盜竊物品有現金1500元、古銅錢15枚、銀元3枚、銀質鼻煙壺1個。20xx年1月30日,被告人再次竄到居住的宿舍樓意欲盜竊,后被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xx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篇二】
檢刑訴[20xx]78號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722*061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住**省宜都市**鎮**村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xx年5月21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xx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xx年3月至5月,被告人*某某購買了**鎮**村組村民*某某的一塊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村民*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幫忙砍伐林木。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共砍伐松樹162株,立木蓄積15.413立方米;雜樹102株,立木蓄積12.368立方米,合計濫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積27.7813立方米。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獲利87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戶籍證明、林業局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等書證;2.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xx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現住宜都市**鎮**村組,聯系電話138*38
2、卷宗二冊,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