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范本模板
東莞市長安鎮(zhèn)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蔣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東莞市長安鎮(zhèn)××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東莞市長安鎮(zhèn)××村
委托代理人,東莞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某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兒蔣大×10周歲,小女兒蔣小×7周歲)。由于雙方婚姻系父母包辦,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對家庭子女極不負責。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在婚姻生活中經(jīng)常因小事爭吵,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同時要求得到兩個女兒蔣大×和蔣小×的監(jiān)護權。離婚判決書范本模板由第一范文網(wǎng)提供!
被告方辯稱自己同意離婚,但認為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馬某同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導致離婚,給其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主張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害30萬元,補償其家務勞動付出15萬元,同時要求兩個女兒蔣大×和蔣小×的監(jiān)護權,要求蔣某每月支付兩個女兒的撫養(yǎng)費3000元。
原告蔣某訴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惠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確定是否應該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關鍵看雙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從庭審和原被告舉證情況來看,本院可以認定:首先,雙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發(fā)生矛盾后不能互諒互讓,在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后未進行有效溝通,且原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馬某同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影響了夫妻感情,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蔣某與被告丁某離婚。
二、婚生大女蔣大×由原告蔣某撫養(yǎng),小女蔣小×由被告丁某撫養(yǎng)。
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熱水器一臺、電視一臺、消毒碗柜一臺、沙發(fā)一套、床兩張、布藝窗簾、吊燈一具等電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裝修歸原告蔣某所有。
四、原告蔣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26元,其他訴訟費810,合計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668元。離婚判決書范本模板由第一范文網(wǎng)提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
審判員: 20xx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