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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

發(fā)布時間:2025-02-14

離婚答辯狀(通用29篇)

離婚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撫養(yǎng)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yǎng),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yǎng)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元,那么,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隨父母下放到 農(nóng)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 1979 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 ,同年底原告到 縣去接我回 ,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 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nóng)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fā)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tài)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zhuǎn)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撫養(yǎng)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yǎng),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yǎng)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元,那么,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袁,男,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城新世紀花園號樓X室,電話:139.

  委托代理人:黃,青海凡圣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孫,女,漢族,x年X月X日生,現(xiàn)住xx市城新世紀花園X號樓X室,電話:139

  答辯請求:

  一、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可,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工作關系相識,后經(jīng)過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并于20xx年4月17日登記結婚。因為前一段婚姻答辯人遭受過感情的打擊和痛苦,所以對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夫妻感情也是較為融洽的。

  被答辯人所說“打罵”、“惡語相加”、“炒菜不放油”、“與前妻鬼混”等等陳述純屬子虛烏有。答辯人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緊張,偶爾與朋友應酬是有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夫妻間溝通往往存有障礙,常常會導致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因此引發(fā)的爭吵也在所難免。正如許多家庭一樣,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樣也存在此類問題,雙方偶爾是有爭吵,但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對于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答辯人希望能好好的協(xié)商解決,并不是一紙訴狀就離婚。

  二、離婚不符合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忠實家庭,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訴訟離婚的任何情形。答辯人的工資卡、醫(yī)保卡、身份證等證件都是交由被答辯人保管和支配,答辯人一心只想把日子過好,信任被答辯人。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有感情基礎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中的離婚事由,所以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城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5

  答辯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qū)路xx小區(qū)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huán)境及經(jīng)濟條件發(fā)生了巨大轉(zhuǎn)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yǎng)。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jīng)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yǎng),現(xiàn)在她父母已經(jīng)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xiàn)在經(jīng)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jīng)濟并不穩(wěn)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wěn)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wěn)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jīng)濟條件,把他送到,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jīng)濟條件,忽略孩子內(nèi)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chǎn)的證據(jù)。同時原告現(xiàn)在經(jīng)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chǎn)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chǎn)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此致

  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6

  答辯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x年1月2x日,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xx市紅花崗區(qū)長征鎮(zhèn)板山村水井組13號,農(nóng)民。

  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x年5月x日生,江蘇省宜興市人,住xx市楊巷鎮(zhèn)西溪村潘家墩4x號,農(nóng)民,水電工。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自主自愿結婚,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答辯人居住在貴州遵義,與被答辯人雖隔省相距,互不認識。但答辯人之姐姐結婚到被答辯人地居住,答辯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辯人地打工期間,經(jīng)人介紹談婚,遂與被答辯人相識戀愛,于x3年x月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雙方并于x4年x月3x日自愿到宜興市楊巷鎮(zhèn)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結婚,雙方的婚姻基礎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訴稱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實之言。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發(fā)生糾紛,夫妻感情產(chǎn)生隔陔,其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懷孕期間,被答辯人離家外出上海做水電工工作,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關心照顧,而且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也漠不關心。被答辯人因重男輕女思想極其嚴重,在答辯人懷孕期間,無知地逼迫答辯人吃他拿來的中藥,說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辯人于x5年4月1x日(農(nóng)歷3月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辯人見是女孩,對答辯人和女兒不但嫌棄,而且還仇恨。答辯人坐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從未進過屋,也從未抱過女兒一下,對答辯人母子冷酷無情,不管不問,明知坐月子期間產(chǎn)婦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給答辯人吃。由于被答辯人不管答辯人母女的生活,答辯人不堪被答辯人的虐待,才于x年3月15日拖著11個月的女兒,返回貴州遵義娘家求生。答辯人返回遵義娘家后,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的電話,卻從未打電話問候一聲,也從未給答辯人母子二人寄錢寄物, x年年底,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打電話,讓他來貴州遵義接回我們母子,或寄路費來,均被被答辯人拒絕。現(xiàn)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分居,夫妻感情產(chǎn)生隔陔,是受客觀生活所迫,答辯人是不得已而為之,這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錯誤行為所導致,其責任全部屬于被答辯人一方。

  三、現(xiàn)被答辯人(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同時對共同生育的女兒的撫養(yǎng)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1、子女撫養(yǎng)問題依法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審理。

  離婚訴訟是復合之訴,既要審理婚姻關系問題,又要同時審理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和財產(chǎn)分割問題。本案被答辯人雖然僅僅只提出了離婚的訴訟請求,隱瞞了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觀事實,但依照規(guī)定,在審理離婚訴訟的同時,必須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生育了一個女孩并在養(yǎng)的事實。

  被答辯人在起訴中,隱瞞了雙方生育有一個女兒的情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宜興市楊巷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了生育證后,于x5年4月1x日(農(nóng)歷3月11日)產(chǎn)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辯人的戶口還在貴州遵義,按國家戶口政策的規(guī)定,子女的戶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兒周佳未在宜興市上戶口。x年3月15日,答辯人被迫返回貴州遵義時,女兒已經(jīng)出生11個月,被答辯人當?shù)氐娜藷o人不知。答辯人返回貴州遵義一年后才給女兒上戶口,為了方便女兒上學,不受他人歧視,答辯人便將女兒改名隨母姓,戶口名字取為“”,出生時間按當?shù)亓曀滓赞r(nóng)歷時間3月11日登記。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現(xiàn)在遵義市紅花崗區(qū)長征鎮(zhèn)板山村茂興小學學前班讀書。

  3、答辯人請求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yǎng),隨答辯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嫌棄女兒。另一方面,由于女兒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是答辯人單方在撫養(yǎng)。為了保持女兒生活環(huán)境、生活方式的相對穩(wěn)定和持續(xù),有利于女兒今后的健康成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yǎng)。

  4、答辯人請求判令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的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對女兒都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的規(guī)定,女兒出生四年多來,被答辯人從未履行過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其行為既不道德又違法,應受到道德的遣責和法律的制裁。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強行判決雙方離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規(guī)定,被答辯人必須支付女兒撫育費。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數(shù)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x條規(guī)定:“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方式,該司法解釋第x條規(guī)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期限,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guī)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江蘇省社平工資2x3x4元/年,折合22x1元/月(被答辯人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實際每月工資3x元以上),被答辯人應當支付女兒撫育費,按以上規(guī)定,應計算為:

  13.5年(按4.5歲計)2x3x4元/年(社平工資)25%(規(guī)定比例標準)=x23.25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合法婚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發(fā)生糾紛的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決準予離婚,答辯人請求同時判令婚生女兒由答辯人撫養(yǎng),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此致

  宜興市人民法院

  附:

  1、 照片1:《(周佳)滿1天照片》;

  2、 照片2:《(周佳)4歲照片》;

  3、 《生育證》;

  4、 戶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戶口本一冊。內(nèi)有曾德云、曾某某、x戶籍登記。

  上述證據(jù)證明系曾某某與周某某所生育。

  答辯人:曾某某

離婚答辯狀 篇7

  答辯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撫養(yǎng)

  我與女兒由撫養(yǎng),但是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yǎng)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yǎng)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吳,女,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答辯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yǎng)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yǎng),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xx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x5元,賈仁應有xx1.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5年x月4日

離婚答辯狀 篇9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xiàn)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jīng)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jīng)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xiàn)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jīng)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jīng)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05月0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lián)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1x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yī)院醫(yī)生,聯(lián)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chǎn)情況:

  1、共同財產(chǎn):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chǎn)一套,產(chǎn)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號,建筑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xx3x.00元,現(xiàn)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chǎn)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jīng)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jīng)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jù),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jīng)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nóng)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shù)氐牧曀着e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jīng)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xiàn)已經(jīng)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fā)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xiàn)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xiàn)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tài)度惡劣,但有時態(tài)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jīng)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jié),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執(zhí)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jīng)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zhèn)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后,由于行業(yè)經(jīng)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xié)力,共同把門面經(jīng)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jīng)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jīng)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jīng)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xù)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zhuǎn),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田某,男,19xx年*月**日。漢族,家住x市某某新苑*單元*戶,電話:13

  被答辯人:唐某,女,19xx年*月**日。漢族,家住渭南市 某某花園*單元*戶,電話:15

  答辯人就田某提出與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誤會,不應當解除婚姻關系。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大學同學,雙方情投意合,相愛4年,大學畢業(yè)后,答辯人留在了,被答辯人回到了渭南,雙方分居兩地,但每星期雙方都在一起,……

  x年雙方在結婚,婚后感情很好……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小問題是被答辯人有了新的相好的。被答辯人在銀行上班,因為銀行要求每個職員要擴大自己的客戶,被答辯人就與郭老板來往密切……

  二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答辯人跟一個醫(yī)生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這個不是事實……

  三 、被告十分痛愛兒子田某某,無論是平時生活上照看,還是給孩子看病,陪孩子出去玩等等,不存在孩子生病住院被告不管的情況。

  四 、答辯人不存在賭博的情況,答辯人與x年在某路上購買了某某茶樓,平時為了照顧生意,聯(lián)絡客人打牌,但是答辯人沒有參與。

  綜上所述,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婚姻感情基礎牢固,尤其是有了孩子讓雙方更珍惜這一段感情,現(xiàn)在由于一些小問題,使雙方有了一些誤會,望法院查明事實,幫助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解決問題,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不準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望法院采納 !

  此致

  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羅,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身份證編號:51152xx60x00661,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nóng),住xx省xx市xx鄉(xiāng)xx莊65號。

  20xx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nèi)容,現(xiàn)根據(jù)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現(xiàn)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nèi)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由答辯人撫養(yǎng),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yǎng)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fā)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xiāng),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依法歸答辯人撫養(yǎng)。

  婚生女兒劉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xiāng),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xiàn)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chǎn)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fā)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現(xiàn)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jīng)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jīng)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xiāng)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jù)《人民法院協(xié)執(zhí)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chuàng)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shù)仁杖耄且虮淮疝q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楊,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街號,身份證號碼532923,聯(lián)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街號,身份證號532324,聯(lián)系電話138872。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jīng)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jīng)營的“經(jīng)營部”,齊心協(xié)力地進行經(jīng)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chǎn),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chǎn)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jīng)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jīng)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jié),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xiàn)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xié)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jīng)營部,轉(zhuǎn)移了經(jīng)營部的現(xiàn)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jīng)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jīng)營,由于我屬于事業(yè)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jīng)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xié)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xù)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fā)現(xiàn)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jīng)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jīng)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nèi)叶几械椒浅F婀郑瑩?jù)統(tǒng)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jīng)營部”經(jīng)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jīng)過調(diào)查才發(fā)現(xiàn),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nèi)倚列量嗫嗟慕?jīng)營所得已經(jīng)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jù)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jīng)營部里沒有任何現(xiàn)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jīng)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zhuǎn)移隱匿財產(chǎn)”,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lián)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lián)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xié)力地經(jīng)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jīng)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yè),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jīng)濟開支等發(fā)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jīng)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jīng)濟開支發(fā)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fā)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jīng)常在中甸與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guī)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y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jīng)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調(diào)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nèi)、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女,漢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lián)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yī)院醫(yī)生,聯(lián)系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chǎn)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chǎn)情況:

  1、共同財產(chǎn):位于大理市XX大道x號x幢x單元x層號房產(chǎn)一套,產(chǎn)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xiàn)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chǎn)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jīng)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jīng)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jù),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lián)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x1,聯(lián)系電話1。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xié)力地經(jīng)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jīng)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yè),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jīng)濟開支等發(fā)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jīng)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jīng)濟開支發(fā)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fā)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jīng)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guī)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y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jīng)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調(diào)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nèi)、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戶。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戶。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李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婚姻關系。

  二、同意女兒由李撫養(yǎng)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yǎng),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300元撫養(yǎng)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平米,市場價值××萬元,房屋歸所有,由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27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 致

  ××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xié)力地經(jīng)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jīng)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yè),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jīng)濟開支等發(fā)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jīng)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jīng)濟開支發(fā)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fā)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jīng)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guī)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y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jīng)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調(diào)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nèi)、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離婚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

  答辯人因原告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yī)療系統(tǒng)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經(jīng)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jīng)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lián)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nóng)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zhì)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diào)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yǎng)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20xx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xié)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chǎn)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離婚答辯狀 篇22

  因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與男同事發(fā)生婚外情無任何法律事實依據(jù)。

  答辯人是做銷售工作的,因為工作關系接觸異性是難以避免的,被答辯人便喜歡無端猜忌,甚至經(jīng)常在家中當著孩子的面惡語中傷答辯人。答辯人由于出差在外,未能照顧到家庭,被答辯人便認為答辯人是在外和其他異性有不正常的關系。雖然被答辯人心胸狹窄,思想偏執(zhí),但答辯人從來沒有和被答辯人計較,因為答辯人始終希望被答辯人能夠珍惜雙方建立起來的感情和家庭,因而忍辱負重,一再寬容忍讓。

  另外被答辯人因工負傷期間適逢答辯人正在外地出差,無法回漢直接照顧被答辯人,但答辯人把被答辯人及自己年糼的女兒特意安置到自己娘家,由自己的年邁的母親,悉心護理照料,直至其康復。答辯人一直維護自己對家庭的忠誠義務,所以被答辯人訴稱與事實嚴重不符。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姻關系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自結婚后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務、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外工作、學習,答辯人為這個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二人關系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19xx年9月生育一女,答辯人在家撫養(yǎng)女兒,被答辯人在外工作來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從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女兒需要雙方撫養(yǎng)教育,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本案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綜上,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個小插曲,也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問題!答辯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矛盾,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武漢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陳,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工人,籍貫:

  被答辯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農(nóng)民,籍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離婚,但離婚過錯在于,理由有以下四點:

  1、我和婚姻是不平等的。我是在要挾和恫嚇下被迫和和X辦理結婚的。我處于被動地位,我早就厭煩她那種乖作為了。

  2、不孝敬老人是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我父母差1000元財禮錢和沒有大操大辦,一直耿耿于懷,婚后時時譏諷,事事挖苦,10年沒有孝敬過我父母1分錢,并經(jīng)常和我鬧離婚,分房子,對我,對我的父母在言行上刻薄無理之極,簡直不把我的父母當作父母,對我不當作丈夫,雙方為此經(jīng)常發(fā)生口角,但不象她那樣說的什么“家庭暴力”。她的所作所為極大的刺傷我孝敬父母的心,這不是在欺負一個遠離父母、無親無靠的外鄉(xiāng)人嗎?就連要孩子也是在雙方父母的強制下于婚后4年才要的,但也沒有拉近二人距離。由于感情惡化,她與x年春開始和我分居。

  3、不支持我工作,影響我工作。在工作中一直是不盡職嚴重影響了學校工作的開展。她的班級考試次次倒數(shù)第一,為此,學校和我也連續(xù)二年取消了評優(yōu)的資格。

  鑒于以上理由,主要的過錯在于本人,她又主動提出離婚,我認為我們的感情卻已破裂,同意離婚。

  二、女兒由我進行撫養(yǎng)。

  理由有三點:1、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當,方法簡單,粗暴,2、在孩子的起居衣食生活方面照顧不到位,對孩子太溺愛。3、我有能力有時間輔導孩子學習、照料照顧家務和孩子、有經(jīng)濟基礎撫養(yǎng)孩子。

  由以上理由,我請求法庭判我撫養(yǎng)孩子,可不用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婚后我和共同購置樓房一處,市場價值是10萬,由于我是外縣人,無親無靠,沒有住所,請求法庭判房屋歸我所有,再減去40000元外債后,付給X30000元的一半房款。2、房內(nèi)其他財產(chǎn)依法分割。3、雙方工資不再分割,個人工資歸個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平均負擔。

  為購置樓房,我們共借外債74000元,其中借了7000元,已于20xx年8月底還清,我借了67000元,現(xiàn)已還清27000元。剩余的外債40000元,由雙方平均償還。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

離婚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x月x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532xx1,聯(lián)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x月2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zhèn)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532xx1,聯(lián)系電話13x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xié)力地經(jīng)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jīng)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yè),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jīng)濟開支等發(fā)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jīng)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jīng)濟開支發(fā)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fā)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jīng)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guī)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y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jīng)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調(diào)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nèi)、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x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現(xiàn)居住于。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系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這一點被答辯人是認可的(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婚姻開始時,感情尚可”)。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jīng)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jīng)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tài)。更何況兒子現(xiàn)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yī)治療。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yǎng)為宜。

  在兒子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jiān)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yǎng)。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y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徐,男,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x區(qū)xx街辦xx村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孫,女,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區(qū)xx街辦xx村號。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jīng)介紹后,經(jīng)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jīng)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fā)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jīng)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yè),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jīng)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yǎng)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fā)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tài)。更何況兒子現(xiàn)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yǎng)為宜。

  從兒子徐出生到現(xiàn)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yǎng)。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jiān)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yǎng)。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y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寒亭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5月28日

離婚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辯人對所提出的離婚一案,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具有感情基礎。本人與原告于x年x月經(jīng)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共同組建了家庭。答辯人認為“結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差異很大,常因小事吵架,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經(jīng)常吵架不是事實,更沒有無緣無故吵鬧,任何一對夫妻在日常生活當中都難免有矛盾,偶爾吵鬧不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原告稱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實,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態(tài)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進雙方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原告事實不清,所述理由純屬捏造且無事實依據(jù)

  1、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從醫(yī)藥書籍記載的內(nèi)容看,極可能是她婚前行為不端引起,致使我們的感情更為疏遠”不屬實。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婦科疾病,純屬內(nèi)因引起,不用動手術只需調(diào)理即可康復,當時在深圳市南山醫(yī)院檢查身體時,醫(yī)生曾當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醫(yī)學常識,聽其親人唆使,毫無醫(yī)學根據(jù)和其他事實依據(jù)就懷疑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到現(xiàn)在我還在服用藥物,難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視而不見。

  2、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幾個月前,被告離開我們的住處,失去聯(lián)系”不屬實。在本人患病期間原告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沒有溝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x年5月原告攜帶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對本人說要退掉該住處,讓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攜帶幾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兩人住處還存放著本人大量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機號碼,家庭固定電話號碼一直未換,何以無法聯(lián)系。

  3、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我委托親人找她的父母協(xié)商,希望妥善解決問題,減少離婚造成的不良影響,遺憾的是無法見面協(xié)商”不屬實。本人離開住處之后,原告不但沒有前來看望本人以及電話聯(lián)系或信息,給予語言問候,而且原告親人到本人村委擴大不良影響,給本人造成極壞的不良影響。原告不僅沒有和本人聯(lián)系協(xié)商離婚,而且不經(jīng)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diào)解就直接起訴離婚,原告完全是欺負本人女方這邊的弱勢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應當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亂猜測甚至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對本人悉心照顧,更令人傷心的是聽其親人唆使胡亂猜測本人婚前行為不端,嚴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嚴。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并不是像原告說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視婚姻如兒戲,為逃避婚姻家庭的責任,無中生有,任性胡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吳,女,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答辯人:李,男,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yǎng)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yǎng),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diào)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離婚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qū)路xx小區(qū)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huán)境及經(jīng)濟條件發(fā)生了巨大轉(zhuǎn)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yǎng)。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jīng)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yǎng),現(xiàn)在她父母已經(jīng)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xiàn)在經(jīng)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jīng)濟并不穩(wěn)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wěn)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wěn)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jīng)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jīng)濟條件,忽略孩子內(nèi)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chǎn)的證據(jù)。同時原告現(xiàn)在廣州經(jīng)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chǎn)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chǎn)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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