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答辯狀(精選7篇)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女,漢族,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2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0)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8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8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0年 月 日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女,漢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被答辯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向我提出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無果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針對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自己意見和要求的答辯陳述
(自己填寫)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如果沒有此項要求可以刪除)
2、結婚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 的時間,其月平均工資
元,總計應有*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在工商銀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 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 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 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 月 日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號江南苑X10棟X單元號房。
就原告朱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攜帶撫養權,女兒朱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于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正好合適。況且,朱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6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x4年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同年按農村習俗辦理結婚儀式。x6年12月28日,婚生女出生。后雙方于x7年辦理登記結婚。x1年3月27日,婚生子出生。結婚近二十年來,夫妻感情日漸淡漠,且男方對女方及子女不管不問,毫不關心。尤其是男方有外遇后,更是變本加厲不盡任何家庭責任,令女方無法忍受,現如今雙方毫無夫妻感情可言。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小孩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x0元撫養費
子女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孩子撫養權應該給女方。男方每月工資1萬元以上,按照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女方每月要x0元撫養費合情合理合法。
三、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90000元
夫妻生活期間有9萬元欠款,應當一并處理。
四、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x00元
男方對婚姻有過錯,和其他女人同居并生了孩子,還以父親名義給私生子辦理出生證明等手續,嚴重傷害女方感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2.10
離婚訴訟答辯狀 篇7
答辯人:王,女,1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單位職工,住北京市朝陽區號。
因王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及請求如下:
一、同意與周離婚;
二、要求婚生兒周小由答辯人撫養,周每月支付撫養費20x0元至周小18周歲止;三、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公司股份的賠償責任500萬元;
四、判令周清償答辯人個人債務4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周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這也是周密謀已久的事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周與答辯人系20x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周系再婚,而答辯人為初婚,20x年月日生育一兒周小。兩人雖系經介紹認識談婚,婚前相處較短,但答辯人認為周已經過一次失敗的婚姻,應該會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歸宿,只是把家里當做換洗衣服的場所。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喚醒周作為一個父親、作為一個丈夫應盡的職責,在將答辯人母親張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及積蓄騙光之后,便積極謀劃與答辯人的離婚。
周與答辯人之間的離婚糾紛已是第三次訴至法院審理,周曾于20x年g月日時就向貴院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由于在庭審過程中,答辯人發現周偽造結婚證騙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頭訓誡處罰,并且答辯人還發現周惡意轉移公司股份,在此種情況下,周于20x年11月日向貴院提出了撤訴。
基于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訴后,為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答辯人又于當月向貴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后由于答辯人準備不足向法院申請撤訴。
現周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系的維系沒有任何意義,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二、周并無撫養子女的責任心及誠意,請求判定周小由答辯人撫養,并判令周每月支付20x0元的撫養費。
從20xx年2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沒有認真負責地盡過一個父親的職責,周的生活一直以來就是由答辯人承擔。非但如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辯人的母親陪同答辯人一起將周小送至醫院就診,周小的入學及學習問題亦由答辯人一人負責。周從來就沒有好好地關心過周小的生活、學習,其要求撫養周小完全就是一個掩人耳目的托詞。
三、請求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賠償答辯人500萬元的損失。
周為達到與答辯人離婚時,答辯人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20xx年8月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前火速炮制了一份與其胞弟周大的20x萬元的借條。很快又在周的操縱下,該公司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周將其所有股權折抵20x萬元的債務,并完成股權轉移。
以上行為,周顯然想通過一個合法的形式來實現其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首先,股份的轉移發生在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個月內,并且從20xx年3月份開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貨款及住房的物業費,20xx年6月份開始,答辯人一家便無法聯系上周,并揚言要與答辯人離婚,讓答辯人一分錢都得不到。
其次,債務的炮制與股份轉移亦發生在周親兄弟之間,更何況周大根本就沒有向周借出20x萬元的能力。
最后,根據北京有限公司于20xx年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的年檢報表顯示,當時的公司所有者權益是16453205.94元,按周占股65.88%計,周應享有的權益是1084萬元。退一萬步講,周大通過各種超現實的途徑擁有20x萬元借給周,但周卻以1084萬元的資產折抵20x萬元的借款給其親弟弟,這不是惡意轉讓,又是什么呢?
四、請求判令周歸還答辯人借款40萬元。
在婚姻生活期間,周以各種手段騙得答辯人的信任,共向答辯人借取個人存款40萬元,并于20xx年月日向答辯人出具欠條,約定20xx年12月前歸還。但此后,周便策劃著與答辯人離婚,并意圖轉移財產致使答辯人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此款系答辯人個人財產,應由周清償。
此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