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答辯狀(精選22篇)
2024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4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撫養
我與女兒由撫養,但是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24答辯狀 篇4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鎮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鎮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4答辯狀 篇5
答辯人:。
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現針對此管轄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程序,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異議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一、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經超過提管轄異議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訴法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本案中申請人于x年11月24日簽收起訴相關材料,其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即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轄異議申請,而申請人于x年12月29日提交申請書,已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依法駁回其異議申請。
第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理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案涉標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本案管轄權明確,不存在異議。大連XX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
此致
大連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6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于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濟區南陽路1號3x號樓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衛濱區高村路2x號附5x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金杯路x號院x號樓x層x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3]鄂襄陽中知民第x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鑒于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之“秘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秘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制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采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1年x月21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鑒字(x1)第號《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并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范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秘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制作工藝;④制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范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于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制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范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戶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并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范”、“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制始于1xx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鑒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1年x月15日
,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該鑒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堿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該鑒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范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范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范疇。這些“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秘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范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布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系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后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后,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于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后,先后在荊州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并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后,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制“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黃石電廠(x1年5月)、襄陽電廠(x1年x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1年x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于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他們倆人離職后,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x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x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布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荊州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x萬元,襄陽公司1x萬元、張家口2x萬元、黃石1x萬元,共計xx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5x%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x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x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x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荊州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后,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頂山,在注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注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x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關于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并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2024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楊,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碼532923,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532324,聯系電話138872。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8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樓,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答辯人: 董A、董B、駱C、
賴D、彭E、F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董A、董B、駱C訴賴D、彭E、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xx)株荷民初字第號案件]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根據交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并依據肇事車湘BY*6的所投保險種的保險單及保險合同條款,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之義務。
1、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投保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醫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湘BY*6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標的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條款附加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標的車駕駛人賴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x3》第8條第2項,答辯人在按合同約定計算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基礎上,免賠率為20%。
根據標的車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答辯人絕對免賠額為300元。
3、20xx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駕駛人賴D沒有營運車輛駕駛服務資格證,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A29H0x23》第6條第7項第5點,答辯人不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
二、因答辯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方,依據侵權責任法、保險法、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答辯人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過高,而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請求法院駁回該訴求。
四、被答辯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沒有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董A妻子駱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過世時,駱B才57歲,而且,既未喪失勞動能力,也有兩個子女撫養,因此,駱B不屬于被撫養人定義。
另外,被答辯人駱B是瀏陽農業戶口,在鄉下有田有土,有兒有女,有生活來源,不屬于需要撫養的情況。
總之,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被答辯人主張董A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10348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偽造張A長期居住城鎮的《證明》欲圖非法騙取保險金,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湘潭市岳塘區易家灣鎮路口社區居委會和易家灣派出所20xx年4月25日簽字、蓋章的《證明》:死者董A并未長期居住在易家灣鎮路口社區,而只是偶爾去易家灣。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費并不是在城鎮,因此,董A死亡賠償金只能按其農業戶口性質計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辯人主張精神撫慰金6萬元過高,考慮到侵權方及時支付35502元醫藥費,且賠償了44萬元給死者家屬,請求法院酌情核減精神撫慰金。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2項,精神撫慰金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
七、因被答辯人未提供疾病診斷書、入院記錄、醫藥費清單,答辯人僅憑《醫藥費發票》無法核減非醫保用藥及其金額,因此,答辯人提議:按行業慣例,核減發票金額15% - 20%后的余額作保險理賠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減或駁回被答辯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訴求。
此致
xx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白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9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長沙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x年3月2日,住xx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利
20xx年6月15日
2024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鄭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潘 職務:集團法律顧問
答辯人就訴*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x“”系我公司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權。
“”系我公司智力性創造的結果,而且具有創造性,因此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公司享有該幅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x與被答辯人作品的部分類似僅為雷同,并不涉及著作權的侵犯。
被答辯人的作品與我公司作品有實質上的不同,無論是臉型x服飾x發型x朝向均有較大差異,且所占比例較大。故該部分類似僅屬于雷同,并不能認定侵犯著作權。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并未進行商業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圖片系博文的配圖,傳播的是一種生活正能量,并未進行商業性使用,也未獲得商業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觀故意x情節輕微x影響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該條微博配圖有侵權之嫌的通知后,公司宣傳部門領導及時研究,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立即采取了刪除該條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該條博文的點擊量少x傳播范圍小x影響不大且及時采取了刪除措施,亦未影響被答辯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關于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1x我公司對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權,且采取了及時刪除措施,故被答辯人“刪除微博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x損失和費用開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公司對涉嫌微博配圖享有著作權,僅與被答辯人的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圖未用于商業宣傳且點擊量少x傳播范圍小x影響不大,及時采取了刪除措施,亦未影響被答辯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對被答辯人著作權的侵犯,因此損失和合理費用開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我公司認為,不存在著作權侵權的行為,作品有雷同不等于侵犯著作權,被答辯人的各項主張沒有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集團有限公司
xx年*月**日
2024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女、x年2月出生, 漢族, xx市人 ,住xx區城正街 號。
答辯人于x年10月14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大同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潭民一初字第1239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答辯如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答辯人在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而未提出質疑的理由和證據,無理由和證據的質疑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舉報答辯人有違章搭建行為,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房屋第二層上加蓋了第三層并加裝了電梯屬實。但非違章搭建,而是有報建手續,并獲得批準,房產、國土兩證齊全的合法建筑。
三、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不能認定上訴人違約及不能認定上訴人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辯人委托上訴人為自己的物業服務;而且注明房屋位置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即在住宅小區三道門衛之外;服務內容為合同第二條(一共八項)。但上訴人并沒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區域,為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指定的服務項目。
譬如,合同委托事項第一條“護衛人員設立門崗”就沒有履行。上訴人雖在住宅小區設立了三道門崗,但與合同指定的服務對象、服務區域無關。如果說該區域沒有衛門,不能設立門崗,那上訴人在簽合同時就應該提出來刪除該條。既然合同雙方同意寫上了該條,而且是第一條,上訴人沒有履行就是違約。
合同委托任務第一條的主要精神是:上訴人承諾負責做好指定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使業主處在良好、安全的環境中。而實際上這里的環境并不安全。
x年 3月 日,住宿在答辨人物業花園酒店的客人劉(x市人)一部售價十多萬元的汽車在酒店門外靠近店門處被盜,答辯人多次要求上訴人為破案提供幫助,他們卻什么也沒做,并強調門衛(指住宅門衛)之外一概不歸物業負責,當時連必要的監控也沒有。
客人劉以“酒店未能對客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答辯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經兩審,最終由答辯人的酒店賠償客人兩萬元結案。答辯人之所以要賠償客人兩萬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答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已經通過合同委托給了上訴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訴人追償此賠款的權利。由于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安全保衛工作,致使答辯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嚴重經濟損失。為避免損失的再度發生,答辯人不得不自雇保安人員巡邏值守。又如委托事項的第二條,主要是負責打掃衛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域內連垃圾桶也沒有,答辯人房屋產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據合同中綜合物業服務其他各條,上訴人也未服務到位,答辯人也未享受過上訴人的服務。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40%違約責任,只有少沒有多。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0月20日
2024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因原告綠油油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離婚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后出雙入對,感情很好。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務、勤懇持家,是一位賢惠的妻子。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辯人不愿意在家中,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3、原告在訴狀中稱夫妻共同債務共計26800元,沒有此債務,均是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如原告一定堅決離婚,請原告給予答辯人七年的青春損失費共計:300000元。將孩子歸于答辯人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實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將答辯人致傷,還是答辯人娘家人給予治療。x年4月份原告將答辯人又實施暴力,在河濱公園將答辯人暴打,說拉到黃河中扔掉,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其舅舅將答辯人該出家門,將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趕出家門后答辯人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辯人未曾出門打工,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打工和事實不符,出門后答辯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給予看望,實屬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以維護婦女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煙臺市芝罘區號。電話:186
答辯人徐就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煙臺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裁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二、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合法用工單位,存在拖欠被答辯人薪資的事實,有違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的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裁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答辯人被拖欠薪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沒有事實依據,懇請人民法院對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萊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指引流程
當事人申請仲裁與仲裁委審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②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③申請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并提交被申請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詢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可委托1~2人作為委托代理人。
(3)證據材料:需制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申請與受理的仲裁委
(1)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3)外商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市級仲裁機構管轄。
仲裁機構的立案審查
(1)申請材料登記審查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主體符合勞動關系雙方的主體資格要件,企業一方需為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符合條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
2024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xx市xx廠;法定代表人:;地址:xx市xx區xx鎮工業x區號;郵編:。
答辯人因x有限公司起訴著作權糾紛[()滬中民x(知)初字第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廠自主設計x制作了系列產品的版式設計及中英文產品文字說明,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是一家大型品的生產x銷售企業,在國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所有產品的設計x生產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的標貼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設計。事件的經過如下:我廠為了在2xx年初的xx市博覽會上進行招商,自xx年底開始設計系列產品,xx年初產品開發設計成型,并已經生產出部分產品進行試銷(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1頁;實物已經在x滬中民x(知)初字第號中遞交貴院,現寄存于貴院);由于品的更新換代較快,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力爭產品的多元化,我廠于x年x月份在原有x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生產出x系列“”產品(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3頁),該系列產品是我廠自行研發設計生產的,沒有抄襲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標貼與原告的商品標貼有著顯著差別與實質性的不同:
(一)標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稱部分:
被告的商標為“”,原告的商標為“”,兩者根本不同;兩者的商品名稱為“”,但是商品的名稱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雖然名稱相同,但是該名稱只是表明品的一個種類,任何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都可以生產該種產品,故“”為通用名稱,被告當然可以運用;另外,該部分原被告產品顯著的區別是:原告的該部分圖案沒有標明凈含量,而被告的產品在顯著位置標明有“凈含量150ML”x“凈含量80G”等標志,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違法所在。
(二)幾何分切圖部分:
被告系列產品的標簽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幾何分切方式,而圖片的挑選:左邊是一張為了呼應主題而挑選的圖片,它蘊涵產品朝氣蓬勃x生命力頑強;右邊圖片的挑選是因為和都是顧客喜愛的植物;中間兩副圖片是襯托整個標簽的感覺而選取的圖片,中間圖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個設計的動感。原告圖案的內容與被告根本不同。另外從標簽的整體來看,被告的圖案設計采用動感寫實手法,原告的圖案采用抽象蒙濃手法,被告與原告的設計風格不一樣,而且圖案根本不同。
(三)條型碼部分:
被告的條形碼是規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條形碼是違法的[參見原告遞交的證據的第1頁(條形碼形式為:方框內附加數字)]。同時,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在上次開庭時(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遞交的商品條形碼與本次遞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參見原告在之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的證據一)。對于原告這種肆意改變商品樣式而起訴被告所謂侵權的行為,被告甚為不滿,請貴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說明文字部分及生產廠址等說明部分:
該部分可以分為兩塊:
(1)被告與原告的生產廠址x凈含量x衛生許可證x批號及生產日期x質量安全標志等完全不同。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的產品缺乏質量安全標志圖案x無保質期x無生產廠址等很多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而被告在此部分明顯標明:“本企業通過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合法標志。
(2)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部分:
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只是該產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該產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該部分的內容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詳見后面的著作權分析)。
第三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于被告x其設計違法x沒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
1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于被告(詳見本答辯狀第一部分)。被告已經就產品的外觀設計向行政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包括著作權在內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x商品的標帖設計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保護,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經向專利代理機構委托(參見證據二x第7頁),同時,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已經有了明確的界定(參見證據二x第8頁的“外觀設計圖或照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幾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標帖圖案。
2x原告的產品標帖部分違法:原告的商品標貼明顯違背國家的相關法律,違法的產品標貼不能享有著作權:條形碼不規范x無中文凈含量x無生產廠址,無QS質量安全標志等:
首先,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三條規定:“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x清晰地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由中文x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可是從原告的商品外包裝來看: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中文凈含量;其次, 根據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x品企業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QS質量安全標志,可是原告的產品根本沒有該標志!再次,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九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從原告的產品標識來看,根本沒有生產者的地址,等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很顯然,原告的產品標帖違法,當然不能享有著作權。
3x該標帖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屬于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2)必須具有獨創性,即是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3)必須是具有某種具體形式的客觀表現;4)能夠被固定在載體上,并能被復制使用;5)必須不屬于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不予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范圍內。
據此,獨創性應是作品的根本屬性。從前面的分析來看,對于產品效能的文字說明部分,其表達形式為已經通用的表達形式,缺乏獨創性。排除原告的無獨創性不說,被告與原告的作品亦具有顯著的不同。同時,該圖案格式(幾何分切方式)僅為表達思想的具體方式,就這種格式而言,并不屬于原告的獨創。在原告沒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提供的證據毫無證明力(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x關聯性x真實性):
1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一組)來看,原告并不能證明被告使用的標帖是由其設計x享有著作權的:首先,原告與被告的標帖有明顯不同(詳見本答辯狀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證據漏洞百出:第1頁與前面不正當競爭案(x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提供的標帖不一致,意味著原告隨時改變標帖與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間距離加大被告的訴訟成本;同時,原告也將自己的違法標帖漏洞毫無遮掩的暴露出來;第2頁證據無單位公章;第3頁送貨單竟然無金額;第4頁的票據品名為“不干膠標帖”,被告不知為何物。作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權,理應提供作品的創作者的身份x創作構思x創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證明這一點。
2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二組)來看,原告的產品外觀設計明顯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提供的x(本案證據一x第1頁)表明,被告的x產品在x年3月份已經上市銷售,明顯早于原告所說的x年4月份。同時,由于原告的證據二和證據六明顯矛盾:一會說是x年4月份上市x一會說是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五組)來看,此證據是非法取得具有違法性,不應當得到采納。因為:第一x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復(1995)2號《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證據具有違法性。第二x該文字說明與被告所提交的證據相違背,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該文字說明即沒有出現被告的名字,也沒有出現被告的商品名稱。怎么能以該證據證明被告抄襲原告?故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第三x該證據內容模糊,文字說明也沒有談話人的簽名記錄,錄音光盤也不能確定談話人是誰。故該證據具有不真實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從本案原告提供的該證據來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
第五x原告已經就相同證據起訴被告(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給被告的應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原告又濫用訴權,給遠在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訴訟成本,被告保留反訴的權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從原告的訴訟動機來看,就是要被告在應訴時花費巨大的訴訟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與被告無任何關系:如前所述,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排除這一點不說,原告的此項費用也與被告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存在。故該項費用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xx市xx廠依法設計x生產化x,被告的產品設計早于原告且與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起訴被告。
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廠 (章)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縣人,農民,住本縣鎮組。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請答辯人采用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幫其牽引故障車,臨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答辯人與原告相鄰居住,素來關系甚好。年月日時許,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由坊至鎮,途經石橋灣村組楊門前的鄉村公路時,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原告當即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并要求答辯人返回坊方向。答辯人礙于情面,勉為其難地應允幫其拖車。繼而,原告將自備的一根火麻繩,一端系于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車尾,一端系于原告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減震軸上。隨后,由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向客坊方向行駛。行駛中,因路面坑坑洼洼,兩車行進艱難。當兩車行至鎮石橋灣村組許門前鄉村公路時,遇路亂坑大,原告未鳴笛示警,突然緊急制動,以致繩斷車翻,釀此事故。
原告雇傭答辯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對其本身具有的危險性,原告應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違法。本案中,兩車處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狀態,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僅限于動力作用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不能對車后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進行合理的控制,原告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辯人行駛速度,遇非常情況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鳴笛等方式通知前車。然而,原告放棄了臨危應當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臨危緊急制動的不當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釀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當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在行進過程中處置不當,未確保安全是釀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難辭其咎,理當后果自負。
二、原告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答辯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即答辯人與原告為雇員與雇主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不屬侵權主體,盡管原告是本案賠償權利主體,因與答辯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選任不當、漠視安全、怠于注意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理應承擔其雇傭活動中產生的法律后果。雇傭活動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據“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報償理論,原告在本案中應承擔因雇傭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選任或監督雇員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
綜上,答辯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實屬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難,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更無主觀故意,亦無過錯,故本案不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以“答辯人車速過快拖翻電麻木卡斷其左腳”為由訴請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無事實根據,后無法律根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建始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2024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陳,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xx縣人,住xx縣xx鎮xx街路四組。
因上訴人賴與被上訴人陳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財產保全、執行以及上訴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概況。
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決,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調解終結。因被執行人蘇、曾拒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申請執行人陳于x年8月7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起訴日(x年11月6日)止的給付金錢義務是4192808元。被執行人蘇、曾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老賴,至今僅有蘇司機代為執行13.5萬元,已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蘇x年開始向陳借錢,x年3月18日與原xx縣地產公司(早已名存實亡,由x市國土資源局接管)聯合投資開發受讓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蘇沒有資質,登記在原xx縣地產公司名下,蘇是土地實際權利人之一,享有60%份額。
一審法院在審理陳訴蘇、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對x年3月18日蘇與xx省xx縣地產公司聯合在現x市(原xx縣)龍市鎮投資開發的、登記在xx縣地產公司名下的寧國用(99)字第306號、()字第3027、()字第3028號土地中蘇所享有的60%份額(約270萬元)予以凍結。(有接管單位提供、蓋章的《聯合投資開發土地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書》證實。60%份額包括土地使用權和股份,另40%是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x年12月一審法院到x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和送達上述裁定書時,所凍結的土地檔案中沒有證實上訴人與蘇轉讓的一個字、一份文件,也沒有人說己轉讓。裁定書送達后,蘇并未提出自己所擁有的60%份額已轉讓給上訴人或者申請復議,當時上訴人(與蘇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蘇欠債)知道凍結也未申請復議。由于執行法院沒有及時采取評估、拍賣措施,x年10月31日上訴人乘機對()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的執行標的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由蘇聘請律師。
本案凍結的標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享有的60%份額,協助執行人是x市國土資源局。上訴人主張:x年7月4日,蘇與本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蘇以70萬元將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塊面積為2936.6平方米的60%份額出讓給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轉讓書的約定,本人于x年7月4日支付給蘇xx20萬元,又于x年12月10日、x年1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給蘇共計50萬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有的60%份額于x年1月6日時就已屬于本人所有,蘇不享有該土地60%份額的所有權。()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有誤。
一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委托司法鑒定,于x年11月28日和x年11月3日公開聽證審查,認定賴提出的異議意見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x年1月29日作出()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賴異議。
x年2月27日,賴因不服()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經過實地調查、兩次開庭審理還查明:①蘇為了協調關系,x年7月4日與賴草簽了《協議書》,約定:蘇委托賴全權開發蘇購置的上述三塊地皮,蘇負責辦理手續,賴負責今后的開發費用約200萬元,歸還雙方投資后的利潤各50%,建成的房屋按雙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當日賴依據《協議書》支付了今后的開發費用12萬元,用于償還尾欠工程款。《協議書》并未轉讓蘇財產所有權,沒有變更登記。②x年4月18日蘇還經過上訴人同意,收取了肖龍庭230萬元定金,次日與肖龍庭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終止了《協議書》,《土地轉讓協議》到x年12月5日將230萬元定金轉為欠款才解除。③x年10月24日賴代表xx省玖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盛公司”)以150.01萬元中標了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40%股權后,蘇與賴口頭約定轉讓蘇60%股份,轉讓金是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認為因該約定屬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無效)。④《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后完成的,即蘇為了逃債而虛構x年7月4日就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事實,與賴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調包其他往來憑據,臨時制造收條、證明等。⑤x年11月,上訴人在《股份轉讓協議書》復印件上加蓋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年11月7日才成立、x年5月21日才變更而成的)印章交x市規劃局,騙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凍結的土地建商住樓。等等。一審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賴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書確認的基本事實中已經確認陳答辯中的反駁主張,陳反駁主張包括了《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后完成、偽造等內容。
上訴狀假話連篇,上訴人應對上訴狀中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上訴人提出異議、起訴的證據是偽造的標注為x年7月4日《股份轉讓協議書》,蘇臨時制造的三張收條,調包的12萬元領條、兩張個人業務憑證,x年4月14日開庭中才提供《協議書》等。
證明被上訴人反駁主張的證據還有: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保全裁定書、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函、價格說明、招標須知、短信、x市國土資源局證明、劉小雄親筆證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全套文件、對謝金開詢問筆錄、費用發票,法院從x市公安局調取的證據,法庭筆錄以及上訴人的訴訟文書、《協議書》等。
二、上訴人沒有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證據,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指導案例33號“裁判要點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關于《股份轉讓協議書》。《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12月17日送達()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后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的轉讓事實不存在,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1)、《股份轉讓協議書》標注時間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實性。一是x年9月4日xx縣法院到x市國土資源局聯系執行,12日x市國土資源局給xx縣法院復函未體現也未提供即未見到《股份轉讓協議書》,可上訴人提供的標注時間為x年7月4日的《股份轉讓協議書》與該復函雷同,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在x年9月12日后由復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復函中xx縣地產公司與蘇認定轉讓了的地塊面積還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積還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的轉讓了的地塊面積卻是663.4平方米、剩余面積卻是2936.6平方米,面積663.4平方米、2936.6平方米到x年10月14日發布招標公告時才對外公布,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10月14日后偽造的;三是湖大司鑒中心()文鑒字第1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送檢的標注日期為x年7月4日《股份轉讓協議書》中‘甲方(簽字)’處‘蘇’簽名字跡書寫的形成時間不是標注的x年7月4日,實際書寫時間是在x年3月左右”。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承認該司法鑒定意見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四是x市國土資源局x年6月5日函、x市原xx縣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蘇在x市公安局“x年我只與賴簽訂《協議書》”的陳述、上訴人的起訴狀、《協議書》等都證實了《股份轉讓協議書》標注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實性。
(2)、《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是捏造的。一是x市拍賣原xx縣地產公司40%股份前夕,x市國土資源局通知了有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蘇,蘇對xx縣地產公司40%股份轉讓出具同意書;x年10月28日賴代表玖盛公司與x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x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x市原xx縣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均確認了登記在xx縣地產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蘇享有60%份額,即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轉讓;二是x市國土資源局只對《土地使用權證書》中xx縣地產公司40%進行了變更登記,有變更后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證實;三是第三人蘇與上訴人在x年沒有口頭約定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是約定委托開發;四是x年10月24日后蘇與賴口頭約定轉讓金是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沒有支付,而不是70 萬元,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沒有支付;五是肖龍庭向x市公安局的報案和提供的x年4月18日預付定金、4月19日與蘇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條等書面證據,證明《協議書》已于x年4月19日終止和蘇與上訴人沒有轉讓事實;六是x市國土資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審法院到x市公安局調取的其他證據等都證明《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是捏造的。如:
A、郭友燦x年3月1日到x市公安局的證言和證明事項:①x年地產公司40%股份拍賣時另外60%股份是蘇;②對蘇60%股份是否轉讓給賴不清楚,蘇和賴還沒有到國土局辦理轉讓備案手續;③x市國土局與蘇達成了地產公司的40%轉讓給蘇意見,但國資局提出要掛牌轉讓。證明了x年6月5日發函時60%股份是蘇,要改變x市國土局與蘇達成的地產公司的40%轉讓給蘇意見,蘇必須出具同意書;④蘇向x市國土局提出,全權委托賴來協調處理這塊地的事,還向x市國土局出具了書面委托書。證明了蘇與賴關系是委托而不是轉讓。
由于郭友燦與賴存在利害關系,如x年10月31日郭友燦和賴一起到法院提交并看到《股份轉讓協議書》、收條、個人業務憑證、領條復印件,故對法院提供虛假證言。
B、蘇x年3月4日到x市公安局的陳述證實了被上訴人的反駁主張成立。如蘇陳述:①只是全權委托賴開發(見第2、3、5頁),x年才將《土地使用證》交給賴(見第3頁);②賴只投入了二、三十萬元左右(見第3至4頁);③我與賴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經濟往來(見第4頁);④x年10月24日賴中標地產公司40%股份后,我與賴口頭約定(見第4頁):由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后的余額付給我。⑤沒有將我的土地份額轉讓給賴(見第5頁)。⑥我與xx縣地產公司共同開發總共投資120萬元,我占60%(見第2頁)。另外,x市公安局詢問蘇筆錄只有一份,證明沒有立案偵查,即蘇沒有一地二賣,也就是x年12月5日前,蘇曾與肖龍庭簽訂《土地轉讓協議》,而沒有與賴真實簽訂轉讓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書》是為提起虛假訴訟、逃債而偽造的。
蘇在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陳述,因蘇借口上廁所退庭,未質證,對己不利部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名為《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訴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記資料,且日期、轉讓金虛假,上訴人與蘇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內容、目的是非法轉移被凍結土地,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債務。如《股份轉讓協議書》第二條第(一)項“甲方不再享有該宗地的權益”;又如上訴人提出異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以及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被凍結土地于x年5月30日開工建成商住樓的行為等,都可以證明上訴人與蘇目的。另外,上訴人和蘇如果只是為了辦證,為什么用《股份轉讓協議書》提出異議?辦理許可證無需收條,為什么補寫收條?
(二)、關于轉讓金。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與第三人蘇在x年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前,上訴人就依據《股份轉讓協議書》向蘇支付了轉讓金,即上訴人沒有支付轉讓金,轉讓事實不存在。
第一,蘇在x市公安局陳述,x年我與xx縣地產公司共同開發項目,總共投資120萬元,我占60%;《協議書》:歸還蘇購買土地款30萬元/畝,即2936.6平方米÷666.7x60%x30萬元/畝=79.28萬元,另加利潤50%,而轉讓金僅70萬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斷70萬元轉讓金是假的。第二,上訴人提供的個人業務憑證、蘇三張收條均沒有標明是本案股份轉讓金,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無關。個人業務憑證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蘇有經濟往來,不能證明上訴人付了50萬元轉讓金;x年7月4日上訴人只支付了12萬元今后開發費用,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可蘇收條是20萬元,該收條不具有真實性;x年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兩張收條50萬元是同時在一張紙上寫好撕開的,上訴人也承認是補寫的,時隔2年多用同一張紙書寫不同年份的“收條”顯然與正常的經濟結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實性。第三,蘇與xx縣地產公司的聯合開發合同約定,土地轉讓收入必須共同管理、共享利潤、共擔虧損,不存在由蘇xx個人收付,上訴人和蘇沒有證據證明聯合開發財務賬內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轉讓協議書》是x年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形成之前的x年7月4日、12月10日、x年1月6日怎么按照《股份轉讓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轉讓金?結論只有一個,即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其相關憑據是臨時制造或者調包的;蘇在法庭上陳述可值400多萬元的財產,以70萬元轉讓,且分三年付清,誰能這么做?真不符合人們日常生活法則;上訴人與第三人蘇又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如x年7月3日賴借給蘇xx60萬元,可以推定個人業務憑證的50萬元是其他經濟往來款。第五,蘇到x市公安局陳述沒有支付轉讓金,上訴人在一審陳述是簽訂《協議書》后付給蘇xx70萬元。因此,個人業務憑證、蘇三張收條、其他人的領條、證明等均不能作為認定已支付70萬元轉讓金的根據。
(三)、關于《協議書》。上訴人在起訴狀陳述:“雙方在x年7月初達成口頭協議,并于7月4日草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訴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提問時陳述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就是《協議書》,即x年7月4日沒有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⑴、該《協議書》的名稱是《協議書》,不是《股份轉讓協議書》,證明上訴人在偷換概念誤導他人;⑵、該《協議書》是蘇委托賴全權開發(主要內容前面已敘述)而不是轉讓,雙方又沒有履行主要義務,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證明蘇60%股份等財產權并未轉讓,上訴人故意把委托開發說成是買賣、轉讓,誤導他人;⑶、該《協議書》約定要到土地開發完后才能從利潤中歸還第三人蘇購買土地款,而被凍結土地x年才開發,至今沒有出售,證明上訴人陳述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年1月6日付給第三人蘇款項是上訴人的今后的開發費用等轉讓金以外的往來款。⑷、該《協議書》于x年蘇與上訴人商定轉讓給肖龍庭而終止。
《協議書》與《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上訴人提出異議、起訴主張的是因簽訂、履行《股份轉讓協議書》,上述三宗土地中蘇所有的60%份額已轉讓給上訴人,法院凍結錯誤,請求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主張簽訂、履行《協議書》,《協議書》只能作為《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否真實的證據,本案不能超訴訟請求依據該《協議書》裁判。若是上訴人今后依據該《協議書》提起訴訟,根據最高法查封規定和民訴法解釋,也屬“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四)、關于x年口頭約定。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蘇與上訴人在x年就達成口頭約定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事實,而被上訴人有上訴人的起訴狀以及《協議書》、蘇在x市公安局陳述、郭友燦在x市公安局的證言等證據證明x年蘇與上訴人是簽訂書面《協議書》。①上訴人在起訴狀陳述:“雙方在x年7月初達成口頭協議,并于7月4日草簽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在法庭上解釋草簽股份轉讓協議書是指《協議書》,上訴狀中陳述“上訴人提供了x年7月4日草簽的《協議書》和《股份轉讓協議書》”,即《協議書》才是上訴人與蘇x年達成的口頭約定。②70萬元轉讓金是捏造的。③x年4月,賴與蘇口頭約定將土地轉讓肖龍庭。④蘇到x市公安局陳述:x年只是全權委托賴開發,沒有將其被凍結的土地份額轉讓給賴,x年10月24日后才口頭約定以賴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轉讓。⑤蘇與上訴人再無其他口頭約定。⑥上訴人和蘇在x年10月29日鑒定《股份轉讓協議書》系x年形成的之后,才改口謊稱x年已達成轉讓60%股份的口頭約定。據此,完全可以認定蘇與上訴人x年沒有達成70萬元轉讓60%股份的口頭約定。
(五)、關于實際權利人。本案被凍結土地是蘇,座落在衡茶吉鐵路旁的龍市商貿廣場,衡茶吉鐵路和龍市商貿廣場的建成,該地價大漲,蘇解除肖龍庭占地,上訴人惡意占地建房,上訴人既不是實際權利人,也不是登記上權利人,損害了被上訴人合法利益。
1、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等假冒材料騙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權利人沒有關聯性。(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遵守事項”顯示:“該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而不是取得土地權利人的依據。(2)、x市規劃局對x市紀委的《關于龍市商貿廣場B宗地規劃審批事項說明》:“當時我局確實不知道xx縣法院查封該宗地60%股份的情況”。(3)、上訴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用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在本案起訴用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復印件上加蓋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嗎?x年5月21日才變更而來的玖盛公司,x年7月4日就可以簽訂合同嗎?(4)、玖盛公司和上訴人都不是被凍結土地的權利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的用地單位是玖盛公司,該公司與上訴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自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范圍內40%的財產權利;蘇、上訴人和玖盛公司之間沒有真實轉讓被凍結土地的合同、沒有收付轉讓金。
2、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x年5月30日開工前占有被凍結土地。肖龍庭提供的蘇與肖龍庭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等書面材料證實:蘇與肖龍庭x年4月18日預付定金、19日簽訂土地轉讓協議、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年12月5日前,被凍結土地由肖龍庭而不是上訴人和玖盛公司占有。
3、任何單位、個人在法院凍結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在被凍結土地上施工建設、造成凍結土地滅失,就是申領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是違法占有,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惡意占有被凍結土地建成商住樓,說成是取得了實際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六)、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提供和一審法院收集的其他證據的質證意見,見法庭筆錄和書面質證意見。
綜上所述,上訴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上訴人與蘇采取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偷梁換柱、偷換概念、瞞天過海的方法,所偽造的《股份轉讓協議書》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無效;經查證上訴人和蘇陳述、提供的證據不屬實,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一審程序合法,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依法、及時判決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假如賴以《協議書》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是其權利,但是賴用的是偽造的證據,蘇、賴以捏造的事實、偽造重要證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蘇涉嫌妨害作證罪、賴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應當受到法律懲罰。為了打擊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犯罪,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審法院已請求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但沒有移送,現再特請貴院依法督促一審法院或者由貴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4份。
答辯人 陳
x年11月24日
2024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安,男,漢族,1xx4年x月25日,住鄭州市號16x4室。
被答辯人:盧曉沛,男,漢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號4號樓12x2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目前不欠被答辯人任何款項,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借款事實不實,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頭約定過利息。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以前從事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工作,被答辯人找到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行業人士稱此為養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經不住被答辯人多次懇求,答辯人于x3年11月份以后同意幫其刷信用卡,以便通過增加刷卡次數及金額的方式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然后再通過轉賬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辯人要求的轉款賬號把錢轉給被答辯人,前后答辯人總共給被答辯人轉款近1xx萬元,并且答辯人出于朋友關系,刷卡的手續費都是答辯人為被答辯人墊付的,本案事實上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的其總共借款給答辯人16萬元,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本案才出現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的沒有借條、沒有收條等怪像,雙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銀行轉款的書證都是答辯人給被答辯人轉款的有關憑證,而沒有被答辯人給答辯人轉款的憑證,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雙方更不可能會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被答辯人訴狀純粹是一派胡言,沒有任何有力關聯證據的支持。
二、被答辯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在x5年2月份后答辯人不在為被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結清被答辯人相關信用卡款項后,答辯人已經不在為被答辯人提供相關幫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辯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過背景復雜的專門討債的社會閑雜人員反復騷擾、威逼利誘答辯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穢語罵被答辯人妻子和女兒等家人,威脅答辯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獲得一些非法虛假證據后,被答辯人又立馬起訴答辯人至法院,混淆視聽,企圖以表面合法債務追討的方式來獲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還說法院那邊都打點好了,立案后法院會立馬下判決拍賣答辯人房產等財產!答辯人實在是不堪其騷擾、恐嚇,為圖清凈及平安,在被答辯人口頭保證不再騷擾、恐嚇答辯人,自行去法院撤訴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給被答辯人轉賬3萬元,誰知嘗到甜頭的被答辯人不但未撤訴,還變本加厲的攻擊答辯人及答辯人家人,幻想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讓答辯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答辯人:
代理人:王
x5年 x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環縣甜水鎮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寧夏吳忠市麟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萬林,男,漢族,現年52歲,環縣甜水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春明,男,漢族,現年35歲,環縣甜水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萬林對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環縣人民法院(x7)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萬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蔣春明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萬林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春明在給雇主赫萬林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春明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一案環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萬林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萬林,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萬林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x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萬林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春明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萬林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萬林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萬林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萬林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萬林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被答辯人蔣春明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萬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萬林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萬林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春明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春明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萬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萬林給被答辯人蔣春明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春明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春明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萬林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萬林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萬林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春明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春明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春明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春明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萬林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春明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春明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春明,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春明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蔣春明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萬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二○xx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4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王,男,1x62年x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1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xx1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A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街X巷X號X號樓X單元X層。電話:139
被答辯人:B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宿舍X號樓。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B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所訴關于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后,雙方性格不合,爭吵不斷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懷孕后經常不回家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孩子出生后,與被答辯人仍爭吵不斷,對孩子不管不顧只象征性的每月交給孩子部分生活費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x年至今,答辯人偶爾回家,未回家居住,與被答辯人分居達3年的情況與實際不符。
具體實際情況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某某年相識戀愛,經過幾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年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兩人相互鼓勵,共同進步,在各自的事業上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婚后,兩人不僅在事業上獲得了大豐收,某某年某某月還生下了一名健康、可愛的兒子C某某。從這個孩子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答辯人是一名普通工人。由于工作關系經常戶外作業。這些情況在與被答辯人認識開始就沒有隱瞞。被答辯人也支持答辯人的工作。今年答辯人被單位予以獎勵并提拔。
自兩人結婚后,答辯人的工資存折就由被答辯人保管,每月工資由被答辯人領取。
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違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先后與名叫某某與某某的男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使答辯人長期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慮到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過錯,更加考慮到兒子現在年紀還小,這么早就雙親離異,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溫暖,絕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必然會造成兒子童年的人間悲劇,答辯人多次找被答辯人談心,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原諒了被答辯人的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且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并不符x年11月21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所規定的情況。
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如果被答辯人鬼迷心竅、執迷不悟,答辯人也只能無可奈何同意離婚,但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
根據《憲法》第五條、十三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七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四款、第7條、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一、婚生兒子C某某應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婚生兒子C某某撫育費萬元(某元30%12月13年=某元)。
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同意按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萬元,房屋歸我所有,我支付原告一半的房款計X萬元。
2、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鑒于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我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原告B某某在銀行的存款記錄。
3、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主張歸我所有,這些財產也歸我所有,由我支付五千元給原告。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改善生活環境,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做生意,但均已賠掉。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被答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由于被答辯人與數名男人關系曖昧,不知收斂,并多次到答辯人單位、親戚家里吵鬧,并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答辯人。雖然,答辯人極力退避,但讓被答辯人在親戚、朋友、同事面前顏面盡失,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盡摧殘,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日常生活與工作。
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并賠付答辯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共計10.5310萬元,且負擔相應訴訟費用、誤工費、咨詢費、交通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13.6312萬元。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A某某
X年X月
附:
答辯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1份。
2024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男,漢族,1x6x年x月1x日出生,住XX市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x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x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4x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x2年5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