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參考(精選26篇)
答辯狀參考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2
答辯人:宋,男,26歲,漢族,現住保定市XX區X鄉XX村。
被答辯人:趙,女,24歲,漢族,現住保定市X區XX村。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在貴院起訴的離婚糾紛一案,現提交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自x7年就認識,交往時間很長,各自都很了解對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尤其是兒子的出生給家庭增添了很多樂趣。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的并不是事實,只是因為夫妻雙方發生一些矛盾,被答辯人隨意編造的一些理由。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相信經過一段時間夫妻雙方一定會和好如初,因此,懇請法院不要判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離婚。
此致
新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3
答辯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系電話:139
被答辯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系電話:155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后,經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田小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田小某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2月1日
答辯狀參考 篇4
答辯人: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煙臺市芝罘區號。電話:186
答辯人徐就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煙臺萊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裁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二、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合法用工單位,存在拖欠被答辯人薪資的事實,有違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的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煙萊勞人仲案字【】第號裁決書裁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答辯人被拖欠薪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沒有事實依據,懇請人民法院對山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萊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指引流程
當事人申請仲裁與仲裁委審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②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③申請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并提交被申請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詢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可委托1~2人作為委托代理人。
(3)證據材料:需制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和證明目的。
申請與受理的仲裁委
(1)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仲裁機構管轄。
(3)外商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市級仲裁機構管轄。
仲裁機構的立案審查
(1)申請材料登記審查
(2)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申請主體符合勞動關系雙方的主體資格要件,企業一方需為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符合條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
答辯狀參考 篇5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出生日期: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__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轄下__的業戶,經營__行業已多年。 年 月 日原告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一直在__經營到x9年3月。
二、__在x9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2140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4000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1860元及x9年3月至9月六個月的攤位費600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辯狀參考 篇6
答辯人(被告)李,男,19x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開封市泰山廟街338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陳x、李x、喬x、李x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議約定“李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但是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李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李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李x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李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商一致解散企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將責任全推到李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并沒有將合伙企業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0xx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喬x的公司辦公室共同協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李x、喬x、李x各分現金57000元,陳x分現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李所有;3、廠里李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李x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陳x,陳x再有異議糾紛,由李x、喬x、李x、李承擔。”該“解散合同”是李x起草的,用喬x的打印機打印的。當時僅僅陳x的不在現場。根據協議,李x、李x、喬x的現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陳x的現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農業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李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20xx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李所有”。“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七條約定“李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 李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李考慮到合伙企業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李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會計李x5、6、7三個月的工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合伙企業欠她工資,那么應當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訴全體合伙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告骨求
四、20xx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20xx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實上,全體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雖然陳x當時未在現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陳x,陳x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李x、喬x、李x、李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李為了使合伙企業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王蘭經營的開封市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開封市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開封市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陳x再有異議糾紛,由李x、喬x、李x、李承擔。”所以李x、喬x、李x作為共同原告起訴李,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陳x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李x、喬x、李x、李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陳x的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李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20xx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x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20xx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x的證言該卡是20xx年4月25日交給被告李。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20xx年4月25日和20xx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 9900.38元,李妻子王蘭于20xx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可見這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陳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李
20xx年3月16日
答辯狀參考 篇7
答辯人: 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法院執行局無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年6月30日
答辯狀參考 篇8
答辯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被答辯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縣路居民
離婚律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向我提出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無果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針對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自己意見和要求的答辯陳述
(自己填寫)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如果沒有此項要求可以刪除)
2、結婚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 的時間,其月平均工資
元,總計應有*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在工商銀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 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 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 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9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9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0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為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為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系原告所訴稱的x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為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于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為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年4月4日,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政府審批后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筑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布后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x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筑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于不予移民補償的范疇。并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范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筑,系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為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于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愿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縣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于: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新縣城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答辯狀參考 篇11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住址地:xx市XX區XX街X號,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呂,男,x年出生,系本廠法律顧問,聯系地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號。
被答辯人:xx市輕紡機械廠,廠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X號。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該廠廠長。
案由:加工承纜合同糾紛。
答辯人現就xx市輕紡機械廠訴xx市第X金屬機械廠加工承纜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廠與被答辯人簽定了鋁軸套的加工合同,并訂有協議書。合同規定,由被答辯人供應鑄鋁毛坯,由我廠按約加工,每件加工費用120元。
我廠先后兩次從被答辯人處取來鑄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貨時,被答辯人經過驗質、核實數字后,已收受入庫。二十天后,被答辯人卻口頭通知我廠,說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廠按協議賠償。
我廠曾要求被答辯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檢驗數據。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應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測量的數據;如果是光潔度精度等級不合格,應提出具體部位,況且光潔度與材質有關,亦應提出零件材質物理及化學性能的分析報告。我廠將上述意見通知被答辯人后,被答辯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數據和報告。
所以,被答辯人的起訴,只憑籠統的通知,即要求我廠賠償,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辯人能夠提出所有技術數據報告,有充分理由說明他們的測量方法是正確的,測量數據是準確的,材質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根據說明我廠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那么,我廠愿按協議第5條規定,承擔全部違約金,并予以賠償。否則,我廠不能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相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我廠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損失,X元,并要求被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被答辯人驗收證據兩份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托代理人:呂(章)
x年二月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12
答辯人(被上訴人):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長沙市**區**街道**小區1x棟。電話:
法定代表人:徐。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x年x月出生,住長沙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3】*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x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范性法規文件的規定,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性質上屬于征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為,該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范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并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并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為由,認為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并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征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征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即長沙市人民政府1x3號令)。《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x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1xx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范圍內,1xx2年4月1日至1xx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xx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三)縣(市)轄區內,1xx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并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為,屬于部分性行政行為,是為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為。
一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準用地、擬定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于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于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為。如果這些行為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為,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未經復議的行政行為,屬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為。《會審表》依附于其后續的決定行為,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x2年6月x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會審表》是無后續行為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答辯人并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后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于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為。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為能產生規范、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為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并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為并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為不具備可訴性。長沙市**區人民法院【x3】*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區**街道辦事處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x3年12月1x日
答辯狀參考 篇13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委托,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xx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準,就于19xx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xx年×月×日李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后,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并請求盡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否則后果 自負”。19xx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系搞得不好,并告訴他先把鄰里關系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后,才能批準 .以后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準他蓋南樓的申請。后李于19xx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筑許可證》批準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準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后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準手續, 純屬違章建筑。其行為違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許可證》上批準的建筑面積為44.64m2×2,但其實際建筑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于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為。
3.李《私房建筑許可證》上批準樓房高度為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后,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戶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準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筑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于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準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為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筑立面。李申請圖紙為東樓,正立面為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并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胡同、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筑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于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筑許可證》由于李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為。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筑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范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準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范圍就是違章。為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筑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對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錯誤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準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厘米,我們不能說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著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于李違章行為,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為。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托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筑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準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筑面積。根據市建(19xx)×號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準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為違章行為之規定,確認李私房建筑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說: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訴狀后,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并不是因為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為《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說:“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并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戶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筑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么多時間看著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并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說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筑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說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托人說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征性地罰點款。請看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退休后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說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為什么在《起訴狀》中,李 又說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只能說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說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并強制執行。
二、對李違章行為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違章,批準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后,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
答辯狀參考 篇14
答辯人:答辯人情況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情況
案由:
訴狀中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行為;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公證費及律師費共計4000元,購書費36元,交通費43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x年9月25日,原告了解到被告書店正在銷售非法出版的西安交大任某教授考研政治序列書籍,原告工作人員即去被告處購買《x年序列之一要點精編》書籍3本,并將購買的整個經過通過公證,將書籍封存。經核查被告處銷售的上述書籍均為非法出版,后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又從被告處查獲上述非法出版書籍6本。
答辯狀
一、答辯人已無涉案書籍可供銷售,其行為在原告起訴前早已停止。
答辯人之所以會購進《x年序列之一要點精編》。是因為在x年9月25日的前兩天,有人曾屢次來詢問有無該書。于是x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門推銷該書時,答辯人就購進了9本依照該類小書店的慣例,購書通常不超過10本。x年9月25日,該人又來詢問,確認有書后就走了。過了不長時間,就發生了訴狀中的“公證行為”。之后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即沒收剩余全部書籍,并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答辯人書店已無涉案書籍可供銷售,在行政處罰后就不會再繼續該行為了。
二、訴求二的三萬元的經濟損失無法無據,應予駁回。
1、 本次銷售行為未造成損害后果。
涉案書籍的上市時間為x年9月20日左右,x年9月25日答辯人剛開始銷售,就被原告的“公證行為”及接受行政處罰,涉案書籍根本就沒有正式銷售,對原告未造成任何影響及損害后果。
2、 本次銷售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
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在接到原告的舉報后即對涉案行為進行處罰,答辯人繳納了罰款¥20xx元。
3、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的相關規定,答辯人的行為并未對原告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況且原告應對自己的實際損失提供合法的證據,而不是只要是類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就是統一價3萬元。這只會造成各項費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應有合法、合理依據主張自己的實際損失。
三、訴求三各項費用明顯過高,應予駁回。
1、 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證據,才導致了相關費用。
2、關于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問題。《最高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的有關規定,并未涉及到交通費,且原告的交通費過高;而律師費,一方面不符合《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另一方面該規定僅是用了“可以”來規定,并不是“應該”,法庭應結合整個案件來綜合判斷。且在司法實踐中,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判決不多。
因此,對原告要求的各項費用,答辯人認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1、x年9月25日原告“公證行為”后,就向西安市文化執法總隊舉報,答辯人即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20xx元的罰款。實際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維護,沒有必要再通過訴訟解決。
2、答辯人在收到本案傳票后,即采取了積極的態度,多次試圖通過調解解決,一方面表明了態度,另一面是為了降低雙方的訴訟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絕。
3、法院對訴訟費用的收取是以訴訟標的額為準進行計算,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無據,才會造成訴訟費用的過大。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
x年12月6日
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大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原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
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而不能用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三、損益相抵原則
(一)損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三個法律特征是:
第一、損益相抵原則適用于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場合,不僅是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
第二、損益相抵原則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原則。它不是解決損害賠償責任應否承擔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應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怎樣承擔民事責任,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
第三、損益相抵原則所確定的賠償標的,是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額之差額,而不是全部損害額。
(二)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
在侵權責任中損益相抵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須有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
構成損益相抵,必須以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為必要要件。
第二、須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種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前者為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增加,后者為應減少的財產未損失。
第三、須有構成損害賠償之債的損害事實與所得利益間的因果關系
四、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該規則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責任就無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該過錯可能是故意,可能是過失。該過錯致使受害人的行為成為損害事實發生或擴大的原因。過錯的形態和大小影響到加害人責任減輕的程度。
第三、該規則的結果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答辯狀參考 篇15
答辯人: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本案訟爭的關鍵在于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所繳付的資產押金的性質問題。
1、被答辯人訴稱“人民幣100萬元的押金屬于有形財產押金,被答辯人的履約行為并未造成答辯人其它有形財產的損失,而且,雙方也沒有將該100萬元約定為定金性質的金錢質,因此,答辯人應該將財產押金100萬元退還被答辯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x4年2月31日,答辯人(出租方)、被答辯人(承租方)及出租代理深圳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見附件一)第五條“保證金及押金”條款第4項“承租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租賃區內所有資產(以三方簽字認可的清單或影像資料為準)向出租方繳付資產押金(以下簡稱‘押金’)計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含煤氣押金伍萬元整)”;第5項“在本合同期滿時,則出租方應在承租方完全撤出租賃區并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后三十日內將保證金、押金不計利息返還給承租方”;第6項“雙方一致同意保證金及押金不可抵作租賃期內任何時間所拖欠的租金、管理費及其它應繳費用”;以及“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第1項“在本合同的五年租賃期內,合同三方均不得借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承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繳付的保證金及押金歸出租方所有,且租賃區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當歸出租方所有”;第3項“如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它應繳費用,出租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承租方收取所欠費用的滯納金”,“若承租方欠費超過三十天,出租方可視為承租方違約及其單方面終止合同,承租方繳付的保證金及押金歸出租方所有”等規定可知,被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答辯人繳付的資產押金雖然也是屬于非定金性質金錢質的一種,但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在被答辯人違約的情況下,上述資產押金就同時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作為對被答辯人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講的僅僅只是一種“有形財產押金”。
根據“合同”關于“租期”的規定“租期五年,從 年 月10日起至 年 月10日止”;以及“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之規定,對于被答辯人于x2年7月單方面終止合同,遷出租賃區并拖欠答辯人各項應交費用的違約行為,答辯人當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其已繳保證金及資產押金等作為違約金處罰。
2、至于被答辯人主張其“履約行為并未造成答辯人其它有形財產的損失”則純屬錯誤理解了在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前提下上述資產押金的性質。答辯人沒收被答辯人資產押金的行為不僅符合合同的約定,同時也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被答辯人提前退租,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行為,使答辯人的租賃房產處于閑置狀態,而且這種閑置狀態所持續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因此與在“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內答辯人可以獲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較,沒收被答辯人所繳押金、保證金作為違約賠償,當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時,在“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中已經對被答辯人提前退租的行為會導致沒收押金、保證金的違約處罰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被答辯人在簽署“合同”時就已經能夠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造成這樣的損失。因此當“合同”約定的違約事實出現的時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違約處罰也就是法律所允許和受法律保護的。
二、被答辯人繳付資產押金的數額。
雖然雙方在“合同”第五條第4項中約定資產押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含煤氣押金5萬元整),但是,根據原合同三方就資產押金事宜所簽訂的《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五),第一條“現答辯人同意將資產押金降至人民幣80萬元整,5萬元人民幣作為被答辯人煤氣開戶押金,由被答辯人自行辦理煤氣開戶手續”規定,答辯人實際只收取了被答辯人資產押金80萬元(見附件十六),另外的5萬元煤氣開戶押金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向煤氣公司辦理煤氣開戶時所繳納,系被答辯人與煤氣公司之間的另一合同關系,與答辯人無涉,也就不存在要求答辯人返還的問題。
三、被答辯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僅存在單方面終止合同,提前退租的違約行為,而且沒有履行“合同”第八條第1項所規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的義務,并且從 年 月 日起開始拖欠答辯人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至今未曾繳納,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
X年X月X日,被答辯人向租賃代理“ 物業”提出中止與答辯人廣場的房屋租賃協議,原租賃協議至X年 X月X日截止(見附件五)。“物業”接函后于X年X月X日向被答辯人回函,對被答辯人“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深表遺憾”,并表示“將嚴格依照有關合同辦理”(見附件六)。被答辯人隨后又于 年 月 日向“中萬物業”來函要求繼續租用答辯人場地,并希望協商將租賃費固定在每月港幣拾萬元(見附件七), 月 日又再次蓋章確認(見附件八)。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 年 月仍表示要續繼租用答辯人場地,又何來其起訴狀中訴稱“租賃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一說。
但是,被答辯人在提出續租的要求前后,并未繼續履行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從 年 月 日起開始拖欠答辯人房屋租金、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維修費、停車卡費等各項費用,并于 年 月 日停止營業,全體人員撤離租賃區,且未與答辯人辦理租賃區移交手續。答辯人于 年 月 日向被答辯人發出催款函(見附件九),告知其欠費天數及金額,并告知如其未于 年 月 日前繳清欠費,則須按合同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是被答辯人依然置之不理,即便算至 年 月 日,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費用也已達34天(見附件十),嚴重違反了“合同”第八條第3項之規定,答辯人遂于當日向被答辯人發出《關于收回租賃區的通知》(見附件十一),要求被答辯人應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內將租賃區交還答辯人,并于 年 月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注銷手續,答辯人將按合同規定繼續計租至被答辯人完成上述手續。
其后,被答辯人仍未向答辯人交納任何所欠費用,答辯人于 年 月 日收回了租賃房產。至 年 月,被答辯人已拖欠答辯人租金、管理費、空調費、空調加時費、水電費、維修費、停車卡費、滯納金、補償金、補交優惠期租金、公證費、審計費等各項費用共計港幣 元,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二);同時,答辯人收回租賃房產時,經公證處、派出所、會計師事務所三方到場清點,證實缺少部份資產,估價為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三);被答辯人曾對租賃區內原裝修進行改動,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八條之約定,被答辯人須重新恢復原狀,恢復費用約為人民幣 元(見附件十四)。答辯人對于上述正向貴院提起訴訟。
答辯人認為,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在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提前退租、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辯人繳付給答辯人的資產押金就同時具有了違約金的性質,被答辯人當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上述資產押金,以賠償被答辯人的違約行為給答辯人所造成的損失。同時,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租金等各項費用的行為,亦構成違約,理應同時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因此被答辯人訴請返還資產押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答辯人循法律途徑對被答辯人的各項違約行為進行追償之訴訟請求理當受法律的支持!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6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戶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戶。被告于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戶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7
答辯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區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x2年4月25日簽訂了《(x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x%)。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于x2年x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x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x%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x%,施工圖完成后付5x%。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 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x萬元”。此合同之規定 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x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x萬元。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x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x.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x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x.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x萬元。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x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答辯狀參考 篇18
答辯人:省B縣銀行
地址:省B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行長
委托代表人: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省A縣銀行某信用社因不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提出上訴,我方就其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A縣銀行信用社在收貸時,明知借貸人于某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合法取得220萬元用來還貸,但上訴人仍然收貸,這種做法實際上默認了借貸人以不法手段籌措還貸的行為。上訴人明知道借貸人一時無力還貸,仍脅迫借貸人迅速還貸,從而誘發了借貸人詐騙的動機。因此,對于我方被騙的貸款,上訴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惡意串通,損壞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 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一審法院判決A縣銀行某信用社全數返還貸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我方向個體戶于某貸款是為了讓他辦公司,搞合法經營,但他卻把這部分錢用來還貸,違反了貸款 專款專用的原則。因此,個體戶于某的還貸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A縣銀行某信用社的收貸行為也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他們之間的收還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3.個體戶于某在A縣辦公司時,其不法經營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早該繩之以法。但A縣銀行信用社為了收回貸款,不到法院控告個體戶于某,害怕他一進監獄,就無力還貸,因此放縱了罪犯,為他到我縣進行詐騙行為提供了時機,使不法分子得以繼續進行買空賣空的詐騙行為,給我方造成了巨大損失。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維持原判。
此致
省 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壹份
答辯人:B縣銀行(蓋章)
年月日
答辯狀參考 篇19
答辯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職務:廳長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號
委托代理人:陳
工作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規處
職務:工作人員
電話: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機關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烏蘇火車站信號值班工區值班時,被其同事張殺害。
x年3月10日,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x0311號行政決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服役。
二、本機關對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該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原告于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為5年后申請行政復議明顯超過法定時效,故本機關對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x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年十一月二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20
答辯人xx縣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為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為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系原告所訴稱的x4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為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于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為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2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2年4月4日,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2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級政府審批后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筑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布后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政府批準在x2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筑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于不予移民補償的范疇。并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范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筑,系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為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于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4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愿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于: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政府
x年4月10日
答辯狀參考 篇21
答辯人:吳X星,男,漢族,197xx年05月 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鎮晨光村號,身份證號碼35058319xx050。
答辯人就原告劉x訴答辯人侵害名譽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解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原告所訴稱的答辯人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根本不存在。理由如下:
1、答辯人尚未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原告涉嫌的違法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于20xx年7月6日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沒有事實根據。
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根本沒有向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
2、答辯人沒有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原告,造成原告名譽損害。
3、原告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所稱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受損與答辯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4、答辯人于20xx年7月6日實名向劉x本人及楊寄發《舉報信》,目的是為了請楊協調劉x與答辯人通過協商和解解決雙方之間的涉案項目工程合作糾紛,且在舉報信中所描述的事實清楚沒有任何不實的捏造之詞,更沒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和過失,不存在主觀過錯。
相反,答辯人的這一行為有利于涉案工程發包方監督工程質量,及時發現查處不法行為,原告訴狀所稱“發包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找我談話,對我進行訓誡,讓我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員對工程款項進行審計,并對我進行了經濟處罰。”就是對答辯人舉報事實屬實的自認。
至于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否存在?答辯人認為,即使存在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為狀告答辯人侵權的依據。
二、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訴稱的承包與分包合同關系。
事實是,原告掛靠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國際酒店裝飾裝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組織能力及作業團隊,故經朋友介紹與答辯人合作共同承包該工程施工。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一組證據)
2、項目經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辯人高管人員黃x福。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二組證據)
3、答辯人與原告是合作投資關系,答辯人在項目部負責工作時間并非原告訴稱的“僅三個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計6個余月。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三組證據)
4、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訴稱的“該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場地未實際經營,于20xx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依照公司法規定,沒有經營場地是無法注冊設立公司的,另據答辯人于20xx年2月13日向登記主管機關五大連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登記機關出具的《電腦咨詢單》顯示:
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設立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狀態標志為“營業”,并非原告訴稱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有從事經營活動。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四組證據)
5、原告訴稱“因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未實際經營,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對我懷恨在心采取誣告陷害的方法毀壞我的名譽。。。。。。”。嚴重背離客觀事實。
事情的真相,恰恰與原告所說的相反,在五大連池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前期基礎工作已經順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續豐厚的回報竟然起私心,挑撥答辯人帶去的高管人員時任項目經理的黃x福,意圖收買其跟原告合作排擠答辯人,目的是為了達到獨自占有涉案項目工程的投資回報。
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后答辯人為了解決糾紛,曾委托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向原告發出《律師函》進行溝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師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協商處理糾紛,但后又幾次變卦。
在此情形下,為了促成盡快解決糾紛減少損失,答辯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業潛規則向劉x和楊兩人發出《舉報信》進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濟措施,收到舉報信后原告也主動來電要求協商處理糾紛,稱合作工程沒有完工結算,要答辯人不要向政府機關舉報,同意先預付10萬元讓答辯人去拿錢,因答辯人估計合作項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數百萬元以上,故沒有接受原告的處理方案。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五組證據)
三、答辯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1、答辯人主觀上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與過失。
2、答辯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答辯人與原告合作承包五大連池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答辯人付出了大量心血與財力,卻被不講誠信的原告蠻橫排擠,遭受重大損失。
答辯人為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將合作期間掌握了解(答辯人時任項目總經理并監管財務)的原告涉嫌違法行為寫成舉報信,直接寄發給原告和楊本人,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原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促成原告與被告雙方和解處理合股糾紛,并沒有惡意。
且答辯人因舉報信內容屬實坦然以股東身份并實名簽署,尚未向原告和楊兩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門機關寄送,更不存在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
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已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原告涉嫌違法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問,答辯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沒有損害他人名譽,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
四、原告訴請答辯人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0元及精神損失20xx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1、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所稱經濟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其遭受經濟損失的程度及經濟損失與答辯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如前所述,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精神損失無從說起。原告所訴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無視法律規定,虛構事實惡意提起訴訟,意圖蒙騙法庭、構陷答辯人,其不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動機應當受到法律負面評價。
為維護公民正當合法權益,打擊制裁失信違法行為,答辯人懇請貴院審慎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本答辯狀共5頁)
此致
xx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吳x星
代理人: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
黃 律師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答辯狀參考 篇22
房屋買賣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0xx年6月15日
答辯狀參考 篇23
答辯人(第三人)。
答辯人現就TFTF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號--00051號”行政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案,現答辯人統一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裁定正確。
因這一裁定既與事實相符,也與法律不悖。
雙方對以下事實本身是沒有爭議的:x年3月25日,原豐都縣人民政府北岸城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下發《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決定對豐都縣舊縣城淹沒區內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關條件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助,對原名山鎮居民符合條件的住房授權由原名山鎮人民政府負責簽訂補助協議并組織兌現。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本答辯人豐都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上訴人分別簽訂了《豐都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對上訴人在舊縣城淹沒區內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鎮中華路280號前樓房屋給予了補助。前樓房屋后由縣北城管委會予以拆除。
但雙方對該事實是否符合超過起訴期限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不同觀點。
前述事實證明,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生。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訴人不屬于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審據此認定上訴人的起訴早已經超過起訴期限,駁回起訴。也即,一審與答辯人方的觀點相同。
二、上訴人的觀點錯誤。
一是,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一說,上訴人硬生生一再以訴訟時效說事。
二是,上訴人制造出一個邏輯,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上訴人把102次會議紀要說成是在糾正違法行為,系杜撰——該紀要分明是在處理與上訴人原設定的權利義務無關的、案外人的遺留問題,何來違法?即便違法,也因是與案外人相關的法律關系,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發生影響。上訴人又稱行政機關自己在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這更是杜撰。試問,何處有此規定。
三是,上訴人徹底誤解了起訴期限的法律意義及構成要件。起訴期限與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一要件緊密相聯。本案中即: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生,就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從此時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訴人的上訴中所稱: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所以訴訟時效不需要計算”?難道此時就沒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既然沒有,又為什么要起訴、要上訴?
謹此答辯,懇希采納。
此 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QQQQQ
代書:付·律師
x年3月18日
答辯狀參考 篇24
xx市橡塑廠訴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xx市社保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答辯人作為第三人,現針對原告xx市橡塑廠的起訴,做出如下幾點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據
在事實方面,xx市社保局依據工傷認定申請書,xx市橡塑廠兩員工的證人證言,xx市橡塑廠實際經營者電話錄音等證據,xx市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答辯人為工傷的行政確認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程序方面,xx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告知書,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內予以舉證說明,但是原告沒有舉證,原告應當承擔怠于舉證的法律后果。xx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送達,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二、 xx市社保局有權對勞動關系直接確認,無需再次進行勞動關系確認
本案中,原告認為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就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屬于違法,對此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下受理工傷認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現。
xx市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責任和權力。《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勞動關系的職權以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2號司法解釋明確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x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15條也特別說明了在原告怠于舉證的情況下,xx市社保局有權依據所核實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一個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想要獲得工傷賠償要經歷如下階段:
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確認仲裁→ 勞動關系一審→ 勞動關系二審→恢復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申請執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辯人進入原告單位以來,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給答辯人支付的工資均是現金發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個目的:逃避用工責任,否認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否認事實,但實際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時間,耗費司法資源。正是因為原告知曉工傷案件程序無比繁瑣,冗長的現狀,原告的實際經營者朱泰華才敢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隨意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xx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職權,依職權確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認定答辯人所受傷害為工傷。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的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合理,減輕了答辯人的維權負擔,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為民行政,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和表揚!
答辯人深知維權不易,但是面對原告的多次恐嚇和傲慢,答辯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是遲來的正義,答辯人也要爭取,因為答辯人知道,正義或許不再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此致
xx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25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郵編20xx*1。
被答辯人黃(化名),女,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 室,電話58*3,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一、退休人員黃美芊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其經濟補償的訴求是否適用勞動法律相關規定?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三、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并親筆簽名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是否由于答辯人脅迫所致?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年2月28日至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年2月28日-20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2、被答辯人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提出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就失去了支撐和依據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xx]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就是說,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被答辯人稱,答辯人看過其身份證,所以就“明知”其為退休人員,這個主觀推測不合乎生活常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女年滿50至55周歲的,可以按干部辦理退休手續。依據中組部規定處級及以上女干部可以工作到60歲。被答辯人1956年5月14日出生,到x年2月只有50歲多一點,她沒有說自己退休以前是干部還是工人,更沒有說原在機關單位還是企業任職,請問如何憑其身份證就能“明知”其是已經退休并領取了數十個月養老保險金的人員?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4、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找上門提出離職,并親筆簽名和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證明答辯人沒有脅迫行為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5、被答辯人自己經過一個中午的考慮后主動申請離職,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6、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屬于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不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總之,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月31日
答辯狀參考 篇26
答辨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 性別: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電話: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__份;
2、證據材料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