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躁爽日日躁狠狠躁视频,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一线,丫鬟露出双乳让老爷玩弄,第一次3q大战的经过和结果

首頁 > 范文大全 > 條據書信 > 信函范例 > 答辯狀(精選32篇)

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4-03-24

答辯狀(精選32篇)

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湖南省XX市司機,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湖南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湖南XX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隊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答辯人:

  二〇X年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狀 篇3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區北京路245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于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區南陽路170號37號樓89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于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鄉市衛濱區高村路27號附56號,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x號院4號樓1層16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鄂襄陽中知民第008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鑒于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之“秘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秘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制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采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年8月21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鑒字()第09號《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并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范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秘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制作工藝;④制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范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于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制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范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戶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并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范”、“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制始于199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鑒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年8月15日

  ,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該鑒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堿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該鑒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年10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范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范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范疇。這些“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秘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范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布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系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后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后,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96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于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后,先后在xx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并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7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后,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制“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6月)、黃石電廠(x年5月)、襄陽電廠(x年6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年7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提第16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于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他們倆人離職后,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布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0萬元,襄陽公司10萬元、張家口26萬元、黃石10萬元,共計66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70.57%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后,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頂山,在注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注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關于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并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年12月15日

  相關知識

  問:何時遞交答辯書有效?

  答:收到起訴狀十五日內。

  按照民訴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問:不交答辯書法院能繼續審理案件嗎?

  答:根據民訴法第113條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問:如何寫答辯書?

  答: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書的答復和反駁。

  一般要有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復或反駁;

  (3)事實依據;

  (4)有關證據;

  (5)法律依據;

  (6)送達法院,具狀時間和具狀人姓名等。

  答辯書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于法院 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答辯狀 篇4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被告):吳,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7,現住xx市X街X號X棟X單元X號。電話:.

  委托代理人:都,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原告):任,女,漢族,1X年X月X出生,身份證號:,住xx市xx區巷X棟X單元X樓X號。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任訴答辯人離婚財產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主張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因被答辯人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應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X街3號X棟X單元1X樓1號住房是由被告吳鵬飛婚前購買,為與原告結婚,男方自愿將所購房產公證為兩人共同所有,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原告訴求該套房產歸原告一方所有純屬無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發生婚外情,導致雙方離婚,原告作為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裝修費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該套住房于x年6月完工交付,開始裝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資,并且向單位借債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萬元裝修房屋和購置家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后該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收益,應當均分。

  婚姻存續期間,該住房連同家里的家電,均被任必然(原告任父親)出租,作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方有權要求分得兩年來所收租金總額的一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號X棟X單元樓號住房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6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系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并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答辯狀 篇7

  答辯人:電力大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系方式:1,

  李獻東,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系方式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電力大學。電力大學不是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于法無據。20xx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于特種行業。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系內部接待,并沒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電力大學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狀 篇8

  答辯人:麥某(系被害人黃之夫),男,壯族,x年10月13日生,住廣西xx市xx區房

  答辯人:麥小某(系被害人黃之子),男,壯族,x年12月29日生,住廣西xx市xx區.

  答辯人:麥小小某(系被害人黃之子),男,壯族,x年12月16日生,住廣西縣縣通二級公路北流 宿舍

  委托代理人:廣西律師事務所,伍律師,電話: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與上訴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已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但上訴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現針對上訴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黃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是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黃被害時已經72歲,其丈夫麥某也72歲,而且丈夫癱瘓在床,為了方便照顧兩個年邁的老人,作為大兒子的麥小某自從x年開始就把他們兩個接到自己所在廣西xx市xx區單元102房居住,由于母親黃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而兒子麥小某工作地方又遠在港南區瓦塘鄉,平時上班早出晚歸或者隔幾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時照顧癱瘓在床的父親麥某主要由母親黃承擔。現在母親黃走了,孝順而經濟困難無法請保姆的兒子麥小某不得不把父親帶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這些都有相關的證明和房產證等證實,若上訴人覺得可疑,可以申請法院到現場核實。另外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害人黃被害時72歲,計算賠償年限為7年多,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賠償標準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二、一審認定數額正確。

  該案中,答辯人為了處理被害人黃錦云的后事客觀上確實耽誤了工作時間,產生了誤工費;同時也產生了交通費和住宿費;而且因為黃錦云的死,造成兩個孩子從此失去母親,癱瘓在床的丈夫沒有妻子照顧的悲劇,給原告造成經濟上極大的損失,精神上極大的痛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和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和數額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三、該案中,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若沒有一審被告李永干駕駛桂R—02917號大型普通客車對黃錦云的碰檫,黃錦云就不會被無名氏逃逸車撞倒,不被撞倒就不會被一審被告黃世海駕的車碾壓,不被碾壓黃錦云當然就不會在該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的結果。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類型所作的規定。該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素不相識,因先后對黃錦云的碰、撞、碾壓,造成了黃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黃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的違法駕車行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應當對黃錦云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另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的規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該案中一審判決后承保黃世海駕駛的湖南MA—H960號農用運輸車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x年5月10日以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已經把它該承擔的賠償款打到了法院的帳戶上,真正體現了快速理賠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的判決。

  此致

  廣西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

  代書人:

  x年6月2日

答辯狀 篇9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北路455號。法定代表人:杜,董事長。

  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x年9月后,被告停止履行合同。”這一訴稱與事實完全不符。

  答辯人認為,原告完全是倒打一耙。答辯人所承包的工程,由于工程土地政策問題的完善和處理,從而導致施工許可證于x年11月4日才下發,而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4月8日就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因此,在這過程中,答辯人的施工建設工作尚未全面展開,雖然答辯人在施工許可前提前做些準備性的施工工作,但所需的鋼材量相應比較零散和少量,從而原告表現出了極大的不滿,于是答辯人提前采取了其他工地補用的措施,以挽救原告履行合同的信心,然而,合同履行了四五個月后,原告認為財務效益小,無錢賺,遂于x年9月10日最后一批貨發給答辯人后,原告就再沒有按照答辯人的要求發貨,答辯人多次去電催貨,原告就是不發貨。在原告未發貨情況下,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出于無奈,只能從其他途徑組織貨源。答辯人深知要想正常施工,鋼材是不可能缺少的,答辯人不可能會存在停止合同履行的意思,答辯人至今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答辯人一直以來從未間斷過要求原告發貨的請求(詳見電話記錄),而是原告不愿繼續發貨,因此,沒有發貨是原告單方違約的。此后,答辯人沒有付清貨款也是原告違約在先所致。

  二、關于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問題。

  原告訴稱的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答辯人于x年9月8日支付了貨款225000元;9月10日原告發了貨,此后,原告不再發貨,答辯人為了要求原告發貨,經聯系后按照原告“先付部份款”的要求,于10月22日支付了170000元,后根據原告意思作為利息;x年12月10日付了貨款100萬元;x年1月28日又支付了貨款20萬元。于x年2月14日歸還了300萬元保證金。

  需要說明的是,在x年4月30日出具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時由于原始憑證不在答辯人經辦人手上,而是在答辯人公司總部,而原告是到答辯人工地催款的,于是當時僅按原告要求出具結算單,結算單中的公章也是工程項目部技術專用章,且該章注明“僅限技術資料使用”。因此,項目部是在不完全明確具體款項性質情況下將實為支付貨款的225000元錯列為了借款利息,對此應予以糾正。實際是,材料款已付1425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120xx00元,尚欠材料款289373元,不是原告訴稱的514373元;借款利息應該是已支付170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39.5萬元。并且這一切7萬元在付的當時是沒有講明是利息還是貨款,只是先給17萬元讓原告再發貨,后來在列清單時,原告提出作為利息,故列到利息上。

  因此,原告的第1個訴訟請求和第2個訴訟請求的鋼材款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

  三、關于原告第一個訴訟請求中鋼材款相關違約責任的問題。

  對貨款按實結算,答辯人并沒有意見。但按照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的規定,答辯人認為不應適用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而應適用合同第八條第1、2款的規定。

  退一步說,就算屬答辯人違約,那么,其約定違約金過高,超過了答辯人未按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存在著從何時起計算違約金的問題。

  第一,從購銷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上來看,原告的主要權利是拿到貨款,相反支付貨款是答辯人的主要義務。當原告未拿到貨款時,其直接損失只不過是利息損失,因此其損失就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6纏(月息0.6%)。最高院《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違約金超過0.78%時就算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此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法院對合同中約定的過高違約金予以調整。

  第二,違約金從何時起算?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附件中的貨款違約匯總單的計算節點顯然不能成立,要算也只能從貨款結算日開始計算。需要指出的是,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存在款項羅列差錯,但該時間是結算時間,這是明確的。只能以該時間作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的時間,即x年4月30日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日。沒有支付的才算是違約,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不能從原告表中所列的x年8月4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日。

  四、關于借款利息的合法性問題。從原告利息匯總單可以看出,300萬元保證金(即借款)于x年4月20日交付(即起息日),至x年2月14日歸還。按約定的月利率2.5%計算,共有利息735000元。按約定,其計算雖然沒有錯,但是,答辯人認為,該保證金實為借款性質,是名為保證金實為借貸關系。而原、被告間作為企業而拆借,其拆借行為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原告的第2個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且該借款屬高利息,更不受法律保護。

  五、關于原告訴稱的補償款問題。

  原告訴稱“被告購買原告鋼材392.325噸,低于合同約定數量,依據鋼材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補償款760767元。”

  對此,答辯人認為該補償款的請求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的約定顯失公平。合同中“未達到8000噸”,應該存在二種情形。一種是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另一種是答辯人未要足貨量。然而,合同中僅就答辯人未要足貨量作出規定,對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卻未規定,此顯然是沒有體現民事行為的公平合理原則,是極不公平的,違背了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之所以該合同不平等,是由于該合同是原告方提供的,是原告的格式合同。

  其次,退一萬步說。就算該條款是合法有效,那么,我們來看看該條是怎么定的。

  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本工程若鋼材數量未達到8000噸,從需方其他工程彌補不足鋼材數量,若未補足,需方應每噸補償100元給供方。該約定明確規定,不足的鋼材數量,答辯人可以從其他工程補足。既然是其他工程補足,那么必定是要在本工程采購期屆滿以后才能確定,否則,無法判斷本工程所需鋼材實際量。并且何時補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目前合同還沒有解除,答辯人完全可以繼續要求原告發貨。答辯人也完全可以采取措施補足。但是必須指出的是,補足不是單靠答辯人就可以落實,而是同時需要原告不折不扣地配合,按要求發貨。如果原告拒絕發貨或發貨不符合要求,那么,答辯人是無法完成補足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仍以答辯人不能補足而要求支付所謂的補償款,可想而知,是絕無道理的。

  其三,本案鋼材量未達到8000噸,不是答辯人造成而是原告未按合同和答辯人的要求,不同意發貨造成。答辯人非但不要承擔責任,反而要由原告承擔未發貨的違約責任。

  因此,原告的第3個訴訟請求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之訴,完全不顧事實,在本合同履行中答辯人僅欠289373元的貨款,卻寬大起訴,要答辯人承擔違約金、利息、補償款等達1902722元。本案中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發生貨物交易量為1714374.37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總額為1902722元,減去實際所欠貨款289373元,違約金、利息、補償款三項總計為1613349元。因此,以原告的違約論就給原告帶來了1613349元的違約利益, 接近交易額的一倍。這難道公平嗎?答辯人要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不實之訴,答辯人只能給付尚欠的貨款289373元,并承擔x年4月3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責任。同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原告繼續按答辯人的要求發貨。同時答辯人根據原告的違約事實,提出了反訴(另符反訴狀)。(注:答辯中所及的證據詳見反訴所列證據)

  此致

  縉云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x年11月2日

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XX月X日

  相關知識

  答辯狀作用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求,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

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一年四月二日

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05月0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1x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號,建筑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xx3x.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x年4月1x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x年4月1x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x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孫某,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作如下答辯:

  一、對于本案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被答辯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依法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責任。為此,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發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住一個村,本來沒有矛盾。被答辯人因一些莫須有的傳聞,只身前往答辯人家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答辯人剛開始也是上前好好勸被答辯人回家,不要在答辯人家門口無理取鬧了。頓時,村上的很多村民也聞聲上前圍觀,有的也上前勸被答辯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辯人卻對其他人的勸告不予理會,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愈發厲害,進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肢體沖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辯人對這起民事糾紛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如果沒有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以及答辯人的父母在先,就不會有這起民事糾紛結果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被侵權人對你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寫到:“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在被告家中解釋一些誤會的過程中,被告突然從家中沖出來對原告進行毆打,對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致使原告摔倒在地當場昏厥過去,不省人事,后圍觀的群眾搶救將其送回家中。”這段陳述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第一,答辯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會見到被答辯人就上前對其進行毆打,這讓人正常人難以理解。如果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辯人知道答辯人年輕力壯,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辯人家。這明顯說不通。事實就是事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做任何狡辯,更不會無故上前見到被答辯人進行毆打。然而,被答辯人對自己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辯人卻一字不提,將所有過錯責任全部推給答辯人一人,這與案件事實是明顯不符的,也讓人不得不聯想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有污蔑之嫌。第二,被答辯人提到答辯人對其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訊問筆錄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沒有踹被答辯人的胸部與腰部。相反,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兩份筆錄中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的身體部位卻做了不一樣的陳述,x3年10月30日的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在我身上。”x3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當時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辯人現在在民事起訴狀中又做了第三種說法,說:“答辯人用腳踹了被答辯人得胸部和腰部。”這三種說法究竟哪一種事實,我想連被答辯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陳述要客觀的多,因為答辯人并沒有做任何狡辯。犯錯誤就要承認錯誤。答辯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始終承認自己用腳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且雙方發生沖突,完全是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父母以及答辯人才挑起事端的。另,東海縣在x3年11月10日給答辯人出具的東公(平)行罰字【x3】2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也寫到:“x3年10月29日11時許,在平明鎮南場頭村孫某家門口,孫康州與劉培榮因為瑣事發生口角,后孫某用腳踹劉某。”這與答辯人的說法基本一致。綜上,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以及毆打的具體部位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第三,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寫到:“自己是因答辯人踹其一腳,當場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搶救送回家中。”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承認自己用腳旋了被答辯人左腿一下,因為力度不大,并沒有當場將被答辯人踹倒。被答辯人當時是站立的且意識清醒,并沒有當場昏厥。只是在答辯人的大嫂攙扶其回家的路上,因為一時悲傷自己癱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辯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與答辯人的大嫂一起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答辯人的大嫂待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衛生所叫醫生到被答辯人家中看看。醫生當時在被答辯人家中,對被答辯人做了身體檢查,發現沒有任何問題。第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出具的東海縣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被答辯人的傷是否是由答辯人造成的,答辯人對此存有異議。因為在發生糾紛的當天,答辯人便要求公安機關做傷情鑒定,但是因為被答辯人身上看不出有任何外傷與內傷,公安機關便沒有鑒定出被答辯人的傷情。這點,在x3年11月15日,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也得到了印證。公安機關問:“你是否要求做法醫鑒定?”被答辯人答:“我之間要求做法醫鑒定的,但是沒有鑒定出我的傷情,后來就沒有做。”因此,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所提供的醫院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予認可。為此,答辯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實,分清雙方責任,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發生糾紛之后,公安機關也試圖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答辯人也始終態度很好,配合公安機關的調解工作。但是,被答辯人卻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并不大且自身有過錯,卻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明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辯人并不是不講理的人,答辯人認為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雙方都是公平。

  綜上,答辯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根據挑起事端的一方、雙方的過錯大小以及雙方處理糾紛的態度等情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因原告綠油油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離婚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后出雙入對,感情很好。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務、勤懇持家,是一位賢惠的妻子。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辯人不愿意在家中,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3、原告在訴狀中稱夫妻共同債務共計26800元,沒有此債務,均是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如原告一定堅決離婚,請原告給予答辯人七年的青春損失費共計:300000元。將孩子歸于答辯人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實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將答辯人致傷,還是答辯人娘家人給予治療。x年4月份原告將答辯人又實施暴力,在河濱公園將答辯人暴打,說拉到黃河中扔掉,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其舅舅將答辯人該出家門,將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趕出家門后答辯人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辯人未曾出門打工,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打工和事實不符,出門后答辯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給予看望,實屬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以維護婦女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水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答辯人因中國石化集團物探大隊(法定代表人:,該隊隊長)不服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和根據如下:

  一、上訴人實施的爆破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1、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確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讀和理解,意在規避法律詞匯的詞義解釋,同時,上訴人一再強調“自己在實施勘探作業時規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險作業”,當然以上訴人對法律的理解與認知,這樣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險作業答辯人也不與責難。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施工、操作等作業方式,高度危險責任則是指從事對周邊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侵權責任最早在《民法通則》第123條中予以規定,《侵權責任法》在此基礎之上以專章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則原則、具體責任類型等做出比較細致的規定,據上訴法律之規定,高度危險責任在歸責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基于行為和物件的固有危險性,行為人即使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上訴人在上訴中一再宣稱自己自己是依法取得了許可,按照操作流程予以實施的爆破作業,一再的引用所謂的“真實數據”達到“合理標準”,甚至引用和片面認知《爆破安全規程GBxx22-20xx》國家標準。在此國家標準

  4.x.2中明確規定“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不應進行爆破作業。”且上訴人所稱的30米的安全距離也是錯誤認知,該標準中所稱30米的安全距離是指地下爆破距離地下炸藥庫房的最低要求距離,并非指遠離30米是對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損害的安全距離。

  3、上訴人一再聲稱自己的行為達到所謂的“標準”,嚴格的按照所謂的“流程”,取得了所謂“資質”而付諸于實施的,但是上訴人卻忘記了最重要的一點:地質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其行為的固有高度危險性,因此即使上訴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損害的風險。即使上訴人實施勘探行為操作規范且符合所謂的“安全距離“也不能免除其應承當的特殊侵權責任。

  4、基于上訴之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應當反復的強調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規范”的操作,而應當對其爆破行為與答辯人所屬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關系予以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予以審理。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分配上正確。

  二、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致的審查,且依法進行現場勘驗,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并經綜合分析、判斷,對本案事實認定清楚。

  1、答辯人在本案一審程序時,對上訴人對答辯人的造成的損害結果予以

  了充分的證實,通過原審法院所依職權收集的相關證據,形成了非常完備的證據鏈條,充分證實了答辯人因上訴人之危險作業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結果。

  2、上訴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明瑕疵而達到推脫自己責任的目的是枉

  然。答辯人所屬水井經竣工后,必然要經過相關管理部門的驗收,通過常識得之:花費巨資而換來的是一口日出水量僅30余方的水井是不可能得到驗收合格的報告的,要明白一點,這不是一家三口的供水井,是需要孕育一方的安全之水、希望之泉。通過相關證據充分證實答辯人之水井在x0年竣工后日出水量為110余立方,且在上訴人實施危險作業后,發生了銳減至日50余

  立方的巨大差異,導致了一方百姓的飲水困難。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訴人的不負責任自私行為玩弄成泡影。

  3、上訴人在上訴中稱其是“為大力實施國家能源戰略重點規劃,進行加快川西北地區石油天然氣勘探及地震斷裂帶調查的工作。同時為緩解川西氣荒局面在實施的三分量三維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數據采集工作”,且聲稱原審法院刻意回避這個事實,聲稱得到了市、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辯人不明白上訴人強調這些或需要原審法院認可這些事實的意義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對其一方面響應政策同時中飽私囊,一方面損害一方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任意妄為?當然上訴人的企圖會破滅,黨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其私欲而損害百姓之利益。

  4、承接答辯意見之第一要點,上訴人應對其的高度危險作業行為與答辯人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因上訴人聲稱的季節氣候、地質條件、供水結構、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舉證證實。否則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為的前提條件下,應認定上訴人在水井周圍的放炮行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銳減的直接原因。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

  三、原審法院對侵權損害的結果及賠償數額的確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據。

  原審法院在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及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依據了實事求是的核定原則,即對上訴人之危險行為造成的實際結果與補救措施需要花費的數額

  結合起來,確認了上訴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綜上所訴,鑒于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清楚、明確;證據確實、充分、完備,適時法律正確,懇請深知法律條文之規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識,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請求。切實維護百姓之切身利益。

  此 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 )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后,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療費能在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相關法律

  民訴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法解釋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對被答辯人不服(20xx)##初字第###號判決,提出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1、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2、就雙方爭議的房產依法裁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判決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不長時間就以購房為目的倉促登記結婚,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及雙方家人之間一直矛盾不斷,使得雙方無法和諧相處,###年##月份被答辯人起訴離婚,當看到達不到霸占財產的目的后,于####年##月份主動撤回起訴;事后因雙方確實沒有感情,答辯人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于####年##月份再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達##年之久,互不往來,由于被答辯人自###年初私自更換樓房的鑰匙,使答辯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答辯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自從初中畢業后先后從事過保安工作,做過營銷工作,換過多個工作單位,屬于社會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資收入,且現今在農村家中居住。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要件,且該抗辯方式被答辯人在以前庭審時多次應用,即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答辯人就雙方爭議的位于###市房產的《購房合同》提交給法庭,足以能認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在一審判決時一并處理,但一審法院卻以爭議財產無法查清為由拒絕裁判,在此答辯人申請二審法院就爭議的共同財產一并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同時答辯人要求就雙方爭議的財產采取適當的方式一并裁判。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被告):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6年2月24日簽訂《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6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6年11月15日

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x手機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xx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司,男,x年10月9日生,漢族

  被答辯人孫,女,x年4月6日生,漢族

  x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與同年農歷2月月舉行婚禮。婚后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歷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于原告堅持選擇離婚,并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x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于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于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 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鐘

  對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 ,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xx4年4月2日 及 xx4年x月21日 各記大過一次,同時 xx4年0x月2x日 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 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 已經 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4年10月0x日 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 證據目錄 3)的決定,提出將與 xx4年11月0x日 與申訴人 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x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 4。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計算機有限公司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我及武警廣東總后勤生產基地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本人應對其所受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交通損害的事故是發生于全封閉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車連環碰撞事故,事故的過程在交警的卷宗中,應當有詳細的闡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辯人,并不是五輛事故車的車主,也非車中的駕駛員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話說是發現粵號車發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詢問并拔打電話報警而被突然沖上來的車輛撞傷。也就是說,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車輛撞傷的。

  答辯人無意否定被答辯人被撞傷的事實,也無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應負一定的責任。但是被答辯人以其自己的傷害損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答辯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在于其盲目沖進高速公路。

  本案受傷事故,應當運用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個高度危險、管理嚴格的區域,是不允許行人進入的區域。如遇緊急情況必須施工或施救等作業,一方面應由特殊的人員進行,另一方面必須在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或安全標志服。但是,被答辯人既非指定的作業人員,也在未有任何標志的情況下盲目下車詢問并占道通話,不管被答辯人當時用意如何,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違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廣東省人大常委通過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作業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車輛受損壞、人員傷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參照這一條規定,被答辯人對自己的傷害損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數額的計算不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我們首先撇開責任的劃分問題,僅就被答辯人的損害計算,對照其訴訟請求:

  1、 治療費:應以可認可的醫院出具的實際票據計算;

  2、 誤工費:被答辯人主張年薪15萬元沒有合法證據,應以國有同行業標準計算,其時間基數為103天;

  3、 護理費:因被答辯人所稱的護理人員非醫療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護理人員,故其訴稱的護理費不能支持;

  4、 對看望人員的住宿費,答辯人亦不予認可,但將服從法院裁判;

  5、 對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答辯人予以認可;

  6、 交通費:因傷治療、傷殘評定和按交警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答辯人予以認可,但雙方洽談過程中的交通費不應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

  7、 殘疾輔助器具費198元,以醫院或鑒定機關認可的證明根據票據予以認可;

  8、 財產損失因無交警部門認定的證據,答辯人不予認可;

  9、 殘疾補償金95623.68元予以認可;

  10、 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無異議;

  11、 對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數額,答辯人不予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案計算傷殘補助金時,已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12、 后續治療費和護理費的證據不足,不能計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計算不合理應合理計算,分責承擔。

  三、 車輛的權屬和使用的陳述。本案WJ15-58062號大貨車是武警廣東總隊后勤運輸大隊的車輛。答辯人曾被車主聘為司機(有駕駛證為證),后該車由答辯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參與民間運輸業務,主要開展深圳業務,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辯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購買保險,投保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正確劃分責任,合理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予以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9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30

  答辯人,男,漢族1xx3年12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電話:

  原告 ,女,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

  答辯請求: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夫妻感情的問題

  1.原、被告于x3年經人(原告的親弟弟)介紹相識,戀愛一年時間,于x4年結為夫妻。在這一年時間兩人相處融洽,感情不錯,兩人的結婚也是兩個人共同商討的結果,一致同意結婚,結婚不存在包辦,或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結為夫妻。應該說感情基礎較好,不屬于閃婚情況,原告在起訴書上也提到雙方是在相識一年后結婚的。

  2.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也很好,沒有發生爭吵、家庭暴力等情況。原告對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會回家過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買給被告的購買,就在x年八月份原告還給被告買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來。

  3.x年春節期間雙方還商量改造家里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會同意建新房在,并且雙方商定x年春節后,原告去廣東打工上班,被告在家里建造房屋并帶養小孩在x小學讀書。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間,原告還將自己的工資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間,存在婚外情。

  1.原告廠里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時間經常接電話,網上聊天,原告離家之后,廠里員工、同事都說其跟網友走了。原告在被告x月底來到一起后,每天都通過手機網上、QQ聊天,經常聊天到晚上一兩點鐘。被告還在原告的手機發件箱中發現原告與一個男士聊天記錄。

  2.原告提出離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廣東后提出來的,要是感情不和,為什么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后才提出離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間,因產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離婚。

  三.x年底被告回到老家

  原因是兒子放寒假,被告和兒子一起回家準備過年,這是每年的慣例和當地年終回家風俗。并不是原告所說的因為爭吵而回到老家。

  四.原告獨自在廣東打工,雙方在次期間分居,違背事實,也屬于虛造事實,原告別有用心

  原因有如下:

  1.原告廠規嚴格,年終出貨量大,基本上都是上到臨近3x晚放假,提前回家面臨開除規定;

  2.原告按廠規,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廠里上班。x年春節,原告還是在春節后在次期間離開家的。

  3.幾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帶著兒子回家準備過年,并不是x年是那樣的,x年先期回來屬于正常情況。

  4..我方于x年x月2x號回到廣東。

  第一,是送兒子到廣東報名上學;

  第二,是家里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廣東去打工和照顧小孩上學,夫妻團聚。

  五.關于原告提出的的分居時間。從x年底到x年11月22日(雙方在此期間分居)也是不符合事實的,這段時間有2個時段是生活在一起的

  1.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過年,原告是在x年二月初回到家過春節。原告x年春節也是在家里過的,并于正月初七離開家去廠里上班,這期間是生活在一起的。

  2.x年x月2x號我方回到廣東,原告于x年1x月份提出離婚,期間也是生活在一起的,這一個多月也不是處于分居狀態的。

  3.x年春節初七后到x年x月2x號期間,不在一起居住,是因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發生的,不是分居,雙方不在一起,是距離上的分開,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離婚時間也是不符合事實的

  原告說是在年初(在起訴書上),原告是在x年1x月份提出的離婚。

  七.關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一直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原告提出來的,我方從來沒有提出離婚。至于原告說被告:一會說被告同意離婚,一會說是原告拖住不離,我方承認說過,但當時只是氣話,一是沖動,當時說過之后我方就以短信向對方道歉,表明是氣話。

  綜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感情較好。被告對原告的有較深感情,即使對方提出離婚,我方也愿意繼續保持婚姻,保留整個家庭。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告虛造事實,情況不實,請法院明查并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12-1x

答辯狀 篇31

  答辯人:閆,女,漢族,x年12月8日出生,現住寧陵縣柳河鎮閆莊村76號。

  被答辯人;王,男,漢族,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平頂山市衛東區鐵北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相識后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沖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娘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婚宴紅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婚后生育兒子王胤權不到一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而后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x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x2年5月22日被打后,經我娘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愿賠十萬元。x3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后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x2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x2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于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娘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娘家供養并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衛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閆

  x3年3月30日

  附:1、x2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

  2、x2年5月22日保證書。

答辯狀 篇32

  答辯人:張,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答辯狀(精選32篇) 相關內容:
  • 2023答辯狀(精選29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精選29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通用20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2023答辯狀(通用24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參考(通用23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2022答辯狀(精選12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參考(精選13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精選12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通用19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信函范例
主站蜘蛛池模板: 淮北市| 金塔县| 敦煌市| 西峡县| 洪泽县| 阿合奇县| 富锦市| 重庆市| 隆回县| 九寨沟县| 洪洞县| 平昌县| 会宁县| 永清县| 睢宁县| 南华县| 墨竹工卡县| 阳西县| 双流县| 新津县| 青岛市| 定陶县| 金溪县| 龙游县| 湖口县| 常州市| 凤山市| 达孜县| 衡南县| 金寨县| 陵川县| 社会| 武定县| 彭泽县| 达拉特旗| 鹿泉市| 华池县| 淮北市| 祁连县| 汉寿县| 彰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