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謀私舉報信范文(精選4篇)
以權謀私舉報信范文 篇1
xx市紀委:
在xx市運管局中有一個局長叫曾,他身為中共黨員、國家干部,且說他是貪官、是色狼、是地痞一點都不假。他到運管局幾年間把一個單位搞得亂七八糟,群眾還敢怒而不敢言,我們指出他這幾年干的幾件事,讓你們各位領導評一下,這是不是國家黨員干部所為。
1、盛世假日酒店是曾斂財的地方,他利用職務之便,要找他升官辦事的人,要想跟他談業務的人,都要到盛世假日酒店消費,否則休想升官辦事。特別是市處、三區分局以及運輸企業,不到該酒店消費,一辦不成事,二報不了帳,三還要罵人。
2、南運集團83隊的車輛保險業務,原本來是別人做的好好的,后來曾利用他手中的權力把別人趕出去,讓自己的姐姐做這筆保險業務。
3、嘉陵交管所的嘉陵大酒店,有人給運管局50萬元承包費,曾局長都不讓其承包,現在別人給10萬元承包費就搞定了,這是什么問題。
4、運管局住宿小區路道綠化維修,由曾局長兄弟包修,說要多少錢就給多少錢,錢從何來,從檢測公司給百多萬元,這樣把大家的錢送到他兄弟腰包里,難道還不是如當送到自己包里嗎?
5、出租車駕駛員3000多人,每人2萬元,總共約7000萬元,存入那個小金庫,每年正常利息都是300-400萬元,如果高利息又該多少錢。這些錢流入誰的小金庫,從何時收的,到現在這些錢還存在與否,應該給出租車駕駛員和整個社會一個交待。國辦發[20xx]8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范企業行為,切實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要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牟取暴利。要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企業運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用人、財務和資產的管理。……”中央上述從20xx年就嚴格規定不準收出租車駕駛員的各種抵押金,但是曾從20xx年上任交管處處長,馬上在20xx年3月就成立道路運輸協會,下屬5個分會,馬上就利用這些協會給他斂財,馬上就收出租車駕駛員的“風險抵押金”每人2萬元。現在這些錢用了這么多年,抵著中央政策繼續設立小金庫,這么大的事有的人還在幫倒忙,為什么市紀委不調查一個水落石出。
6、關于營運車輛GPS的安裝曾更是大做文章,以前這些車輛GPS的安裝都是經過招標與成網簽了安裝合同協議的,曾來之后,把GPS的安裝指定給電信下的東信公司(兆益公司說什么招投標完全是假),從而造成前后安裝的矛盾,企業對此意見很大(如:南運、當代),曾從而又在安裝臺數和每年的服務費中獲取提成牟利。
7、以辦出租汽車駕駛員之家為名而從中牟利。在初期他給這個老板許諾只要給他六十萬他就將三區的全部出租車的座墊套的清洗更換全部拿給這個老板來干,但一年后當這個老板將六十萬元錢給他后,但由于出租車駕駛員認為這個老板服務不到位、清洗質量差,且太遠都不愿意去。從而造成該老板掙不了錢,該老板(姓周)幾次找曾說他未辦到當初作出的承諾,出租車都不到他那里去他掙不到錢,要求曾退錢。在該老板又一次找曾退錢時發生了爭執兩人在原老交管處的后院打成一團,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后來曾通過黑社會才將此事擺平。這就是現運管局的領導,比國民黨都還不如。為樹立我黨的榮譽,應將此毒瘤徹底清除。
8、嘉陵出租車之家,不但壟斷清洗出租車座套,而且最為奇怪的是市局和三區分局扣留的違法運輸車輛必須停在這個地方,每個違法運輸車輛不管與運管局的領導關系再好,必須要在這個地方停留20天過后才處理。這樣造成這個停車場生意火爆,每天都有100多輛違法車輛給該停車場掙停車費,每輛車每天30元,大家算一下,這個停車場長年累月要搞違法車輛的停車費多少錢。拒官方人事透露,該停車場的停車費是市局申請市政府給了錢的,每年30萬元左右,專供停違法車輛的停車費。該停車場既要了政府的停車費,又要每輛車不低于20天的停車費,該停車場收違法車輛的停車費又該不該退,這樣的事沒有曾xx局長的保護誰個搞得成,沒有他的干股誰又能有這么大的膽量。違法車輛為啥當時不處理,是哪個政策法律規定必須停20天以上才處理,曾xx局長這些規定違不違法,為什么要這樣干?
9、曾xx局長長期開的川R1北京現代越野高檔豪華車,是哪個單位買的,該不該買,這幾天又開到哪里去了?市紀委你們還是該如實調查一下。群眾反應曾的藏獒究竟是誰送的,網民說得清清楚楚,群眾反映曾喜歡的哪個女人,這些諸多的問題,請市紀委還是出面調查一下。
10、曾從蓬安縣調到交管處就開始買假酒(所謂內供酒),只有幾十元錢一瓶的酒,以近300元的價格賣給交管處作接待酒,共銷了上千件,以從中牟取暴利。
曾xx局長從任交管處處長到現在任局長期間,干的違法違紀的事多得很,現在只說幾條(后續)。
上次市交通運輸局在網上答網友的回復不真實,是曾xx局長指使他的下屬找市交通局和我們局幾個挨手的哈巴狗給他作的偽證,市交通局在網上打胡亂說的事觸犯黨紀國法,自己應該把自己的貪官管好,自己不但不管好,還要為貪官揚幡招魂,他們的偽證回復,最終要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請市紀委好好查一下。
尊敬的各位領導,我們的黨是偉大的黨,黨的黨性原則沒變,對黨員對干部的要求沒有變,為什么還有這樣的黨員存在。請領導和黨組織嚴肅風紀、將這種敗類清除出黨組織,還運管局一個正常的環境。
xx市知情人
20xx年12月24
以權謀私舉報信范文 篇2
自治區高級檢察院:
為了打擊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行為,純潔政法干部隊伍,提高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現將我們受害人所了解的有關黃等違法違紀行為舉報如下:
被檢舉人:黃,男,現任xx縣公安局副局長;劉武,男,xx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
一、存在以權謀私的行為
此兩人利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如下:
(一)指使偵查機關破壞案件監控錄像等最重要證據。
根據文地中學校長王崇桂陳述,文地中學安裝有監控錄像,監控錄像安裝的位置分布在校門口、教學樓一、二樓樓梯轉角各一個,案發的女生宿舍樓梯轉角等地方。20xx年5月7日,xx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偵查員劉繼中、技術員劉俊平到文地中學調取了監控錄像的主機,但在黃、劉武的指使下,偵查機關xx縣公安局卻將監控錄像主機里的硬盤格式化,破壞案件關鍵證據。
(二)指使公安機關非法關押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妻子等親屬在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一直上訪尋求幫助,認為被告人受人陷害,是無辜和清白的。在20xx年8月25日,被告人妻子莫光麗突然被xx縣公安局行政拘留,理由是擾亂社會秩序。我們不打不鬧,僅是向有關機關申訴我們的合法權益,不知道擾亂了什么社會秩序?
指使教育部門停止工資發放和對被告人妻子停職威脅。此兩人指使xx縣教育局違返規定停止發放廖永義的所有工資,以切斷其經濟收入來源(后經被告人家屬協商才得按規定發放);同時,對被告人妻子莫光麗老師以停職威脅,不予申訴個人合法權益。
二、涉嫌干擾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屬
在此兩人的干預下,政法機關對其親屬的暴徒進行了輕判。被告人廖永義在案發當晚,有十幾個黑社會人員開兩輛汽車強行沖進文地中學,對被告人拳打腳踢,接著又把被告人塞進汽車,拉倒郊外毆打,被告人被毆打而昏迷,被告人身上收取學生的4800元早餐費被洗劫一空。被告人后被鑒定為輕傷,而xx縣公安局最初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處,后xx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中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但對被告人被搶劫一事根本不予調查,對其他參與毆打人員至今未抓獲歸案。此案明顯是視法律為兒戲,不依法辦事。同時,在其干預下,審理階段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護。本案疑點極多,要查明事實,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律要求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已經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羅路妹出庭參加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鑒定人員出庭作證、重新鑒定、調查取證、專題事項庭審調查申請書,但法院未能夠保證被告人的訴訟請求,特別是證人、偵查人員未能夠作證和說明情況。
綜上所述,依據《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雖然我們受害人身心受損、投訴遭拒,并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但我們仍然相信黨領導的政府是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貴單位能夠對以上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調查懲處,還民于公道,還社會以安定,還法律于公正!
聯系人:莫,電話:18xx7757496
受害人:廖親屬
20xx年1月8日
以權謀私舉報信范文 篇3
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領導: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讀我們的舉報信,傾聽來自老百姓的正義檢舉!
我們是xx縣xx鎮xx莊村村民,在此,我們向市委、市政府及部門舉報本村村委會主任劉,他在擔任村干部期間欺下瞞上,以權謀私,損公肥私,貪污腐敗,巧取豪奪,肆無忌憚地利用手中掌管的權力瘋狂斂財,不擇手段地侵占、侵吞村集體財產。其行為嚴重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同時也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作為xx莊村的老黨員,我們本著對黨、國家及村集體負責的態度,現將劉違法亂紀、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的事實情況舉報如下:
一、劉身為村委會主任,但其本人卻是被違規吸收入黨的,本身也是帶“病”被任用的。
20xx年11月25日下午,鎮政府蹲點干部付和馬來到我們xx莊村,召開接收預備黨員支部會議,討論并投票決定是否接收劉、劉為預備黨員的問題。我村共有66名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其中37名參加了會議,符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開會人數。付宣布開會,這次會議投票組織的很嚴密,一人一票,輪流進入秘密投票室,且由2名鎮里的人員全程監督。投票結果:劉xx27票,劉xx37票。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劉所得的票數(27票),因未達到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33票),而沒能獲得預備黨員資格。
但劉并不就此罷休,他憑借其擔任村委會主任優勢,買通鎮里某些領導為虎作倀,助紂為虐。20xx年11月28日,鎮領導付和馬又來到我們村開會,再次對接收劉預備黨員進行投票表決。這次會議組織比較混亂,劉入黨介紹人也未到會,且投票在屋外場地進行,劉違反回避原則在其間轉來轉去,惡意影響黨員投票。為此,與會黨員都非常氣憤,但鎮領導一再做“思想教育”工作,結果在6名黨員強烈反對的情況下,鎮里宣布通過劉預備黨員資格。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但鎮黨委某些領導濫用職權,違背組織原則及程序吸收劉入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二、劉身為村委會主任,卻以權謀私,損公肥私,貪污腐敗,非法侵占、侵吞村集體財產。
1、劉將違規將村集體土地500畝出租給外地客商,租期:30年,租金:每年6萬,未入賬,全部占為己有。
2、劉與沂水縣寶山坡村書記韓守良串通一起、合伙謀利,在村道路硬化時,兩村相連處有100多米路段,其實已經做在預算之內,他們卻向村民收取修路費6.5萬元,該筆款項被兩人私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劉侵占、侵吞集體財產的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及貪污罪。
3、劉欺下瞞上,損公肥私,擅自砍伐村集體林木5萬余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劉違法留機動地,超標100余畝出賣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據此,超過村集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留機動地并出賣他人,屬于嚴重違法。
5、劉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違規發展其堂孫為黨員。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當給予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處分。
綜上所述,劉,作為xx縣xx鎮xx莊村委會主任,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職責,為村民謀福利,反而以權謀私,損公肥私,貪污腐敗,巧取豪奪,侵占村集體財產及村民利益。他弄虛作假、欺下瞞上,欺壓百姓,橫行鄉里,致使全村百姓怨聲載道,民不聊聲。劉在不斷放大的權利欲望面前,已經完全失去了其作為一名黨員干部的公共職業道德。他違法亂紀,濫用職權,胡作非為,嚴重損害了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做為xx莊村村民,我們憤懣難平,忍無可忍,我們多次向鎮、縣檢舉劉,卻一直沒有結果。為了維護黨的形象,捍衛法律尊嚴,維護村集體及全體村民的利益,我們鄭重向市委、市政府及部門反映,懇請領導本著依法治國、從嚴治吏的原則,查清事實,打虎滅蠅,對劉違法亂紀,貪污腐敗的行為予以嚴厲查處,給我們xx莊村老百姓一個滿意的答復!謝謝!
檢舉人:xx莊全體老黨員
20xx年10月20日
以權謀私舉報信范文 篇4
xx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xx市安區檢察院:
為了打擊經濟犯罪,純潔干部隊伍,提高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現將我們這些受害人所了解的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如下:
被檢舉人:,女,現任xx市安區xx街道辦鎮長。
一、存在以權謀私的行為。
利用多年職權,先后安排其初中未畢業的親屬(弟弟文錫佳,文錫忠,弟媳婦許秋菊,文襯芬)到政府多個部門就職,還經常將政府不需招投標工程直接給其弟弟文錫佳承辦牟利,侵害政府聲譽、中飽私囊。弟媳(文錫佳之妻)文襯芬(身份證號碼:4403212)更加利用這一家庭背景,以手中的職權為優勢非法炒賣農民房,換坐標牟取非法利益。
二、涉嫌貪 污受賄。
第一,從政20年,利用多年職權和不斷攀爬,貪 污受賄積累財富,不僅以職權之便分得多套集資房、福利房,還用非法獲取的錢財購買了大量商品房,并把大量房產物業轉移到其親屬名下,例如:集信大廈1棟D座集美閣1606房,以文襯芬名義購買,1706房以媽媽麥瓊福名義購買,xx街道沙浦社區一村,九十畝2棟500平方米,以及幸福海岸10棟A座,還有很多統建房,東莞長安中惠花園一套,山美大廈B座2號18樓2套,C座1號10樓以文錫波,文錫忠,文錫佳3個兄弟的名義購買。購入這些資產需要大量資金,而以正常工作收入是絕不可能具備這樣實力的,其錢財收入來源不明,應屬非正常渠道所獲,請求相關部門予以嚴查!一些福利房也屬利用其職務便利所得。
第二,有一女,目前在英國留學讀書,眾所周知,英國留學讀書的學費是各個國家中學費收費最昂貴的,一年的學雜費近五、六十萬元人民幣,而作為一公職人員,其年收入可以計算,何來如此巨額收入用于支付其女兒的留學讀書費用?此項收入來源不明,亦涉嫌貪 污受賄,請求嚴查!
三、涉嫌干擾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屬。
在20xx年底到20xx年五月期間,文襯芬就以之名及其醒目官職到處招搖撞騙,以合伙炒賣農民樓、換坐標等說詞進行誘騙,前后詐騙7批人士,被騙人數高達50余人,被騙總金額近1500萬元。該詐騙案目前已到法院起訴的受害人就有7人,這7人全部是在20xx年3月底至5月初期間被騙,7人被騙金額就高達人民幣900余萬元,我們這批舉報人只是眾多受騙人中的一部分。更加可惡的是文錫佳、文襯芬在5月18日為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已惡意離婚,文襯芬則更加不知去向。本案中,因受害人數眾多,受騙金額巨大,而且有相當一部分受害人被騙的錢財本身就是向親戚朋友們所借,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屬法律所定義的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惡性案件,理應受到司法部門的嚴重關注和堅決處理!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當我們受害人寫了報案材料前往xx市公安局相關經偵部門報案時,公安局卻拒絕受理,并暗示這一案件已有相關人士過問,是不會立案的!無助之下,受害人又一起到xx信訪辦、安信訪辦甚至撥打xx345熱線以希求得到幫助,然而結果仍然是拒絕、拒絕、再拒絕!如此社會群體性重大危害詐騙案件竟然連立案都立不上!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所以,本案表面上看似是文襯芬的個人行為,實際卻與職權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依據《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雖然我們受害人錢財受損、投訴遭拒,并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但我們仍然相信黨領導的政府是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這封檢舉信是我們這些受害人全部的希望,希望貴單位能夠對違法違紀甚至是犯罪的行為調查懲處,對其親屬文襯芬的嚴重犯罪行為立案法辦并給予嚴懲!還民于公道,還社會以安定,還法律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