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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4答辯狀(精選32篇)

2024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4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答辯人因原告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20xx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4答辯狀 篇3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男,漢族,1x6x年x月1x日出生,住XX市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x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x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4x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x2年5月x日

2024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被告):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6年2月24日簽訂《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6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6年11月15日

2024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勝利

  20xx年6月15日

2024答辯狀 篇6

  答 辯 人:盧(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xx市xx鎮中心街xx市xx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xx市xx供銷社

  地 址:xx市xx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積權 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xx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xx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政府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x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簽。

  自x年5月24日始至x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xx市xx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x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x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后由于種種原因,鋪面一直并未拆遷。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于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通過,違反了《xx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序違法。

  依據x年3月25日經xx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或討論并決定。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并通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于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說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xx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用期限,屬于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x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于x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自行設置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九月十九日

2024答辯狀 篇7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辯請求

  1、 駁回本案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 答辯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二、 《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為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并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年5月05日

2024答辯狀 篇8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從程序上,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多年,被答辯人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并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并于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貨,此狀態持續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已經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從實體權利上,被答辯人的要求于法無據,于事實嚴重不符。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1)倉儲費及保養費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年9月1日至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2)折舊處理造成的價差損失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2024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2024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某升,男,漢族, 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巷號,電話。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xx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路新村xx大廈首層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年11月4日。到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某升

  x年x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彭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縣XX鎮XX村組。聯系電話:X。

  答辯人就原告李所訴彭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中還有一共同被告未追加。

  本案經過是,2XX年X月X2日,由于答辯人彭(曾用名彭)及合伙人陳承包工程的需要,到原告的材料店購買裝修材料,并進行了結算,答辯人彭及合伙人陳欠原告材料款6x元,并由答辯人彭及合伙人陳共同簽字確認打下欠條。答辯人于20X年XX月9日 還了原告x0元,但原告自答辯人還款后一直都未追討,時至今日,原告才單獨起訴答辯人。答辯人認為,由于答辯人的合伙人陳是本案材料欠款的當事人,如其不到庭,勢必會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故答辯人申請追加陳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主張的4780元利息,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原告在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按照民事的相關法律,既然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法律又沒有相關的規定說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利息又可以主張利息,那么其主張利息已超出答辯人的承擔范圍,答辯人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請。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欠款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原告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本案的欠條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答辯人償還原本的欠款由于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2年12月7日

2024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且A不是施工現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x年3月31日)發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總之,被答辯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被答辯人的有關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具體是:1、二次手術費15000元還沒有實際發生,具體手術費用金額無法預知,提前訴求不當。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治療費,被答辯人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及營養費840元,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伙食補助的期限。營養費用不應當支持,被答辯人沒有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是治療需要營養費用,依法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3、誤工費32459元計算依據的期限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誤

  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而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 4、關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x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x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 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日

2024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徐,男,1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

  答辯人因張訴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張訴稱的大部分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自簽訂協議時即知曉與答辯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事實,答辯人系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取得房屋及宅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相關基本事實為:1xx2年,答辯人因長子徐X即將結婚、原有住宅不能滿足家庭成員居住等原因,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但根據當年的政策,村委會不允許新建毛坯房。答辯人無經濟能力建造樓房,村委會建議可以在村內購買平房。1xx2年12月2x日,在村委會主任王等人的見證下,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關于徐買張房屋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將北房三間及宅院(現位于北京市XX區XX鎮XX村三里號)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支付給原告XX元。其中,簽訂協議的在場人為原告及其成年的哥哥孫、答辯人、村委會主任王、村民李,村民徐X。本協議書由王執筆,李作為“忠人”見證,由原告之兄孫以原告名義、答辯人作為買房人簽署。協議簽訂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價款(當日支付x元,年底前支付5xx元),原告亦按期交付了房屋及宅院。答辯人對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后,于1xx3年初入住房屋,此后將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購買的房屋內。答辯人與家庭成員,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近1x年。

  2、原告訴稱其多次要求答辯人返還房屋但答辯人拒不返還,無任何事實依據。原告將房屋出售給答辯人后直至其x年x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十幾年以來,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任何權利。

  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

  1、協議雙方均為平等的合格的民事主體。(1)訂立協議時,原告已滿15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應民事活動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原告的母親作為監護人知道且同意原告出售房屋,并委托其成年的哥哥孫代為簽字。孫代為簽名的行為,屬于委托代理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外,根據當時原告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與孫相依為命的家庭情況、原告本人一直在簽訂協議現場的實際情況,答辯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孫具有委托代理權。(2)作為買房人的答辯人系成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均為XX鎮XX村農民,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雙方的身份符合相關規定。

  3、本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房屋的過程,包括訂立協議、履行協議,雙方均認可協議內容并依約履行,均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此后在該村內居住近1x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4、房屋買賣行為征得了村委會的同意,房屋買賣協議書由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執筆,并見證雙方交易過程。

  5、答辯人購買房屋并未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x2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一戶一宅”的目的在于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在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情況下申請第二處宅基地,該條款也并未限制農民轉讓住房,而是限制農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2)本案的實際情況是,答辯人在購買房屋后,已經將原宅院通過分家的形式,將原房屋分給次子徐X一家,其并不存在二處宅院 。而且答辯人與長子徐X二戶共用一處宅院,不但不是“一戶一宅”,而且屬于“二戶一宅”。

  x、雙方買賣房屋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認定“合同無效”的任何情形。

  三、原告提出本次訴訟屬于無理纏訟。

  在房屋買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1x年后,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提起訴訟,僅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可能被征用、房屋可能被拆遷,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原告受利益驅動而致。而且原告截止本次訴訟前,就本案已經先后2次起訴并撤訴,通過訴訟的方式折騰答辯人,造成多歲的答辯人身心疲憊,并浪費司法資源,純屬惡意訴訟。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之原則,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徐

  2X年X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中國)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xx區路號XX大廈第層。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區XX大道中號之二房。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答辯人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一)答辯人對處于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5月15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本應在x年5月15日期滿,但鑒于被答辯人正處于哺乳期時期,根據相關規定,答辯人將合同期滿時間延長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即x年12月18日。答辯人于x年5月9日將《合同期滿通知》送至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收到并已簽名確認。答辯人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的行為已對在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顧義務。

  (二)答辯人履行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辯人之后的工作安排,答辯人于x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辯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將在x年12月18日屆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x年12月19日。答辯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關通知義務。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答辯人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

  答辯人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續延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時終止,也未違反關于在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答辯人已于x年1月20日前將經濟補償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補償金匯出至被答辯人個人工資的銀行賬戶。答辯人按照法律規定及相關續約已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了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證據《相片》沒有任何證明力,根本無法證實被答辯人于x年1月12日在答辯人上班。

  (二)答辯人于勞動合同終止后才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

  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續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答辯人是在收到被答辯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時才知道其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此時已過了勞動合同期限。雖然被答辯人是在x年12月17日住院治療,但答辯人于合同期滿前并未明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從事實上來說答辯人并沒有過錯,相反被答辯人存在過錯。被答辯人提交的《錄音記錄》和《QQ聊天記錄》并沒有明確指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員工告知因病住院一事的時間,更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在x年12月18日當天或之前已履行告知因病住院治療的事實及QQ使用者為被答辯人本人。相反,這兩份證據強烈的反映被答辯人的惡意!法律賦予了勞動者于醫療期內享有相關權利,但被答辯人此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其因個人過錯于勞動合同終止后惡意提起訴訟,此行為已不能繼續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答辯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未履行因病住院審批手續的義務

  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于x年12月23日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建議被答辯人出院后全休兩周,但該診斷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并非病休決定書。病休決定書須經職工所在單位指定的行政部門或人員根據《廣州市病假建議書發放和病休職工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常見病病假建議書發放暫行標準》(穗勞險字[1991]008號)認可方有效。在本案中,退一萬步講,即便被答辯人履行了因病住院治療的提前告知義務,但未履行審批手續,被答辯人并未獲得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

  三、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和答辯人薪酬制度,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一)答辯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答辯人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答辯人無須支付相關賠償金。于x年5月16日被答辯人簽收了《合同期滿通知》,并“知曉并接受上述內容”,表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5月16日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于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即使依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出院次日即x年12月25日才期滿終止,因被答辯人個人未履行因病住院的提前告知義務且未獲答辯人認可享受醫療期,答辯人也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行為,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被答辯人申請答辯人支付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的要求不符合答辯人相關制度的規定。即使按照仲裁委的意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于x年12月25日終止,被答辯人也未在答辯人工作至x年12月31日。根據答辯人《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被答辯人必須在答辯人工作至x年12月31日方可享受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x年度雙薪。因此,根據答辯人規章制度的規定,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支付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另外,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和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為員工提供的激勵制度,并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答辯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答辯人完全有權自主決定獎金的發放方式,答辯人不給提前離職的被答辯人發放獎金的行為,并無不當。

  結合實際情況和《公司員工手冊》,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被答辯人x年第四季度銷售獎金、x年度優秀管理獎金及x年度雙薪。

  (三)答辯人已自愿補償了被答辯人醫療期工資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12月18日已合法終止勞動合同,被答辯人已失去享受醫療期工資的資格,因此被答辯人無權利要求答辯人支付相關報酬。而答辯人在事后得知被答辯人因病住院的事實后,也自愿補償了被答辯人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

  (四)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差額應調整為人民幣1706.03元

  答辯人已按照法律規定合法、合理地對被答辯人予以補償,至于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因答辯人都是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辦事,并未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答辯人根本無須支付這方面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工資明細表,答辯人統計后得出被答辯人x年應發工資總額為人民幣159344.32元,則被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13278.69元,由于被答辯人根本無理由請求答辯人支付x年度銷售獎金和優秀管理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53114.78元(計算公式:13623元4個月=53114.78元),原告已支付51408.73元,只須再支付1706.03元(計算公式:53114.78元-51408.73元=1706.03元)。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無理的惡意訴求,請求合議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中國)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于、余

  x年X 月X日

2024答辯狀 篇15

  答辨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 性別: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電話: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為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__份;

  2、證據材料__份。

2024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白,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現住丘北縣XX鄉XX村民委XX村小組。

  答辯人因高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狀所說與事實不付,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亂道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建立深厚的感情后,雙方自愿結為夫妻的,由于被答辯人沒有男孩,缺少勞力,所以答辯于1984年就到被答辯人家當上門女婿,后雙方于1994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并補辦了結婚證。可以說雙方是自小青梅竹馬,雙方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之上。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也沒有發生什么變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后雙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這些都可以證明雙方感情沒有出現什么問題,且現在子女都已經成年成家,兩人都已是當爺爺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間并沒有出現大吵大鬧之事。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所說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更沒有大打出手從而影響到夫妻感情。

  三、答辯人自到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贍養輔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農歷12月1日母親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辯人一手操勞后事。而現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辯人承擔。原告訴狀所稱答辯人追殺、歐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說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而說的胡言亂語,這種話讓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會感到難過傷心。

  四、答辯人自上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為了將改變家庭貧困的狀況,一直勤儉節約,自力更生,經過幾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變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慘生活,使一家人過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辯人一直遵紀守法,加強自律,沒有做過紀法亂的事情,更沒有像原告所說在外面到處吃、喝、玩、樂、賭、嫖,把家產都花光,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辯人的人格,這已經涉嫌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主要法院從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現實,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混淆視聽、顛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視性用語,這樣做對自己、對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種傷害。

  五、答辯人自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尊重呵護原告,沒有打罵過也沒有做出對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沒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蓋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也原告雙方夫妻關系的確立系自由戀愛的結晶,且經過近三十年歲月的考驗,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且答辯人自到被答辯人當上門女婿后,一直遵老愛幼,勤儉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說說句句屬實,都鄉父老和家里老小為證。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有緣人”,婚姻不是兒戲,而家庭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答辯人懇請法庭調查核實后,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維持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讓原、被告重修舊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白

  代理人:

  二0xx年x月xx日

2024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周,男,漢族,1x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2024答辯狀 篇18

  答 辯 人:xx省人民政府。

  住 址:xx市長江路221號。

  法定代表人:王三運 省長。

  上訴人袁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現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訴稱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辯人已經及時給予答復。

  申請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同意設立市級績溪縣城區生態工業園區的批復》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答辯人依法受理了該行政復議申請。上訴人袁系復議案件四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中止審理,答辯人向案件申請人等送達了《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x年6月16日,答辯人收到上訴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上訴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其公開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答辯人研究后認為,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據《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訴人作為復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閱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并通過查閱案件材料了解復議案件辦理情況。在復議案件審理中,復議機關依據復議法的規定為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提供條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于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告知上訴人這一意見,并明確說明可以隨時查閱本復議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訴稱答辯人沒有履行職責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及時給予了答復,已經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二、上訴人申請的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信息公開,于法無據。

  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是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訴人作為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35條及《xx省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查閱暫行辦法》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查閱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答辯人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嚴格依法為復議案件的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對復議案件材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查閱的方式向申請人、第三人予以相應的公開。在本復議案件辦理中,因案件適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關機關請示,答辯人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 1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決定中止復議案件的審理,同時書面通知案件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閱相關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就有關復議案件材料公開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相關部門進行了請示,答復為:復議案件的辦理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即《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且《行政復議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行政法規,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復議案件的辦理包括案件材料公開適用《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

  條例》的查閱規定,而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申請人、第三人查閱復議案件材料均作了相應規定,上訴人作為復議案件申請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及相關案件信息。關于這一點,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在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答復上訴人時明確說明。

  因此,上訴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材料,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訴訟案件一審開庭休庭后,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師即到答辯人處查閱了該行政復議案件卷宗,并復印了相關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上訴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現實意義。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所以,上述行政復議案件的復議機關雖是省政府,但具體辦理復議事項的機關是省政府法制辦,復議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復議案件材料,上訴人亦應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出申請,即該信息公開的主體是省政府法制辦,而非省政府。上訴人以省政府為被告要求履行復議案件材料信息公開的職責,亦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鑒于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已給予了及時答復,上訴人的公開申請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理由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人民政府

  x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4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20xx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20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2024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縣人,農民,住本縣鎮組。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請答辯人采用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幫其牽引故障車,臨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故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答辯人與原告相鄰居住,素來關系甚好。年月日時許,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由坊至鎮,途經石橋灣村組楊門前的鄉村公路時,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原告當即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并要求答辯人返回坊方向。答辯人礙于情面,勉為其難地應允幫其拖車。繼而,原告將自備的一根火麻繩,一端系于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車尾,一端系于原告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減震軸上。隨后,由答辯人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向客坊方向行駛。行駛中,因路面坑坑洼洼,兩車行進艱難。當兩車行至鎮石橋灣村組許門前鄉村公路時,遇路亂坑大,原告未鳴笛示警,突然緊急制動,以致繩斷車翻,釀此事故。

  原告雇傭答辯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對其本身具有的危險性,原告應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連接牽引裝置的牽引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違法。本案中,兩車處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狀態,答辯人駕駛農用三輪車僅限于動力作用牽引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不能對車后原告駕駛的故障正三輪摩托車進行合理的控制,原告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辯人行駛速度,遇非常情況時,應當采用有效的鳴笛等方式通知前車。然而,原告放棄了臨危應當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臨危緊急制動的不當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釀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當方法要求答辯人幫其牽引故障車,在行進過程中處置不當,未確保安全是釀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難辭其咎,理當后果自負。

  二、原告雇請答辯人為其牽引故障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

  答辯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即答辯人與原告為雇員與雇主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不屬侵權主體,盡管原告是本案賠償權利主體,因與答辯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賠償義務主體。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選任不當、漠視安全、怠于注意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理應承擔其雇傭活動中產生的法律后果。雇傭活動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據“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報償理論,原告在本案中應承擔因雇傭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選任或監督雇員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主張免責。

  綜上,答辯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幫其牽引故障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實屬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難,其行為未超出授權范圍,更無主觀故意,亦無過錯,故本案不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以“答辯人車速過快拖翻電麻木卡斷其左腳”為由訴請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無事實根據,后無法律根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建始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2024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男,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公司職工,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

  地址:xx市xx新區工業區滬南路2502號 (林)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至x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周、謝、吳志祥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干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周和謝”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并不矛盾。

  1)、x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臺(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并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著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臺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著挪位)。當時的線外干部可作證(張、李)。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年11月至x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復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后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后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癥狀,但是并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年6月27日在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答辯人在x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為只是與x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后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后的一周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著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癥狀顯現,答辯人于x年7月13日(周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癥。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后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周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周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為嚴重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事實上,答辯人x年11月起至x年6月止期間持續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長時間地蹲下彎腰處于不良姿勢和體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中“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辯人 x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傷一次,x年7月5日“被強令”搬運重物導致二次受傷加重,后右臀脹痛放射至下肢已無法正常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x年3月23日公布施行。第五條、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3)、工作中的睡眠時間嚴重緊缺,答辯人每天活動在“兩點一線”,上班期間十二小時加往返途中每天約需要十四個小時左右。答辯人自入廠時起一直持續地居住在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廠外員工集體宿舍,在xx新區周祝公路1218號院內,每天上下班都有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大巴車接送。x年7月13日早8:30打完夜班下班卡,約9點30回到宿舍,吃完早餐就10點多了,睡了三個小時左右,約14點半左右到了周浦醫院掛號待診。被答辯人周祝公路1218號的員工集體宿舍有門卡記錄可以與廠區下班卡時間、醫院掛號時間一起證實答辯人在7月13日當天并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其他外出活動。

  綜上所述,答辯人x年7月5日當天在工作中被搬運重物,導致答辯人因受力不當引起腰椎盤突出癥狀,完全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內造成的事故傷害。答辯人配合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于x年元月10日返回xx科技()公司CSD二樓事故現場與被答辯人的現場干部一起進行了x年7月5日事故當天的還原取證。

  x年5月29日由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答辯人”王x年7月5日搬運貨物是其所患腰突癥的加重因素。

  x年6月11日經答辯人自費委托xx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勞鑒(滬)字1504-1195號”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條第4項。

  滬人社復決字【】第115號《工傷行政復議》經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理查明后,已于x年8月31日作出“維持被申請人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主張并依法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被答辯人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答辯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自x年7月21日起首次向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自x年11月11日被告作出編號為xx人社受()字第9637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在x年5月29日作出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送達答辯人和被答辯人。

  答辯人認為:一審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工傷認定的權威部門,其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比答辯人準確,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被告依法作出的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綜上所述,上訴人(xx科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答辯人尊重并執行一審()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

  x年12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男,1x年4月3日出生,住

  答辯人因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于從原告處借款X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X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X0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并歸還部分本金。 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為月支付金額為X0元,即月息利率3.50%,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為6.56%(即月息為0.546%),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為0.546%×4=2.18%,月利息額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辯人對于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并結余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00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X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訴訟代理人:鄧

2024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吳,女,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xx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x5元,賈仁應有xx1.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5年x月4日

2024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肖,男,漢族,xx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答辯人:肖,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x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相鄰的答辯人肖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揮拳打掉肖飯碗,對肖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肖、肖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 肖

  x年4月9日

2024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李,男,x3年7月12日生,住號。

  被答辯人:吳,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303房。

  原告吳訴被告李、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x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x元,共計508x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x元,于x1年4月7日還款1x0元、5月30日還款1x0元、6月2日還款1x0元、7月6日還款1x0元、8月2日還款1x0元、9月2日還款1x0元、9月14日還款x000元、10月12日還款 8x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x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x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息貸款,并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后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并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x元。在還款完畢后,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后來就干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系。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后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于x1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鑒于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為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為,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

  敬禮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男、漢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 號:

  住址:遼寧省

  代理人:

  被答辯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支行

  負責人:,分行行長;

  住址:遼寧省。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為】,提出答辯,認為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向其支付共計人民幣x元于法無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申請信用卡的時候被答辯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發卡銀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本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領用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閱讀領用合同(協議)并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信息。申請人確認欄應當載明以下語句,并要求客戶抄錄后簽名:“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重要提示”應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對影響信用卡申請人權利義務的條款采取加大、加黑、劃線或者以不同顏色印制等方式,以使其能夠充分注意,對不理解的還應加以詳細闡述。這應包含三方面的標準,一是“明確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賬單等憑證上對有關條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辯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確的解釋”,即對信用卡條款上的名詞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辯人解釋清楚;三是“辦卡人員的確認”,即申請信用卡的人員確認其對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詳細的了解并清除明白其含義、知曉法律后果。而現實中銀行業務員只顧完成信用卡業務,而置辦卡人員的知情權與不顧,導致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其所辦的銀行卡的年費、滯納金、超限費、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的標準和計算方式,無法按期還清透支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答辯人利用答辯人沒有經驗,且沒有盡到充分提示說明義務,使答辯人與其訂立合同,答辯人辦理信用卡后對卡的透支額度、利息、滯納金、還款期限、最低還款額等一無所知。答辯人有權要求法院對領用信用卡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二、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制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民事關系中。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兩個平等的法律關系主體,只是一種借貸關系。被答辯人收取滯納金的行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辯人起訴要求巨大的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存在計算復利的情形,事實上是一種重復懲罰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的函件已經明確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該函件是針對信用卡利息計算這一實踐問題獨立的解釋,應該予以引用、適用。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于違約責任應在合同中雙方平等協商約定,而不是被答辯人單方約定。且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為了彌補非違約方的財產損失,本案中被答辯人的損失僅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辯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放貸獲利,其損失數額遠遠低于其請求的數額。答辯人認為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計算答辯人應支付的金額。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27

  答辯狀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x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x年四月二日

2024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李,男,1x年7月12日生,住號。

  被答辯人:吳,男,住廣州市番禺區X303房。

  原告吳訴被告李、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20xx)穗天法民二初字第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共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200元,于20xx年4月7日還款120xx元、5月30日還款120xx元、6月2日還款120xx元、7月6日還款120xx元、8月2日還款120xx元、9月2日還款120xx元、9月14日還款20xx00元、10月12日還款820xx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200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放高利息貸,并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后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并支付高額利息達108200元。在還款完畢后,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后來就干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系。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后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于20xx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鑒于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為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為,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x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與x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

  一、 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該車已經與20xx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為貸款(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被告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對行為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為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2024答辯狀 篇30

  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部分條款無效。

  1.與答辯人之間系一種勞動用人關系。在雙方簽訂“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第一條第二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并享受甲方員工醫療、養老、失業、工傷意外保險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確每月向答辯人支付工資且作為用人單位,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的事實。另外,在本合同中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眾所周知,“供銷員”系為用人單位從事業務銷售工作的勞動者特定的稱呼。由此可以確定,答辯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員工,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是一份勞動合同。2.該合同第三條的條款無效。條款中“乙方未結算給甲方的貨款在20xx年繼續在順延由乙方負責結算給甲方。責任由乙方承擔”的規定,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規定,勞動者作為法人企業的工作人員,為法人企業工作,謀利益,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產生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法人承擔。勞動者作為員工不應當也無能力去承擔法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和社會的共識。但*有限公司強加要求答辯人獨力收取貨款,并承擔未能收取貨款的法律責任,這無疑要求答辯人承擔了法人企業自己應承擔民事責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該條款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3.合同的第一條第一項的條款有失公允,是無效條款。該條款就雙方銷售形式作出規定。“乙方根據市場需要用標準定貨單向甲方落單定貨”;“凡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須保證百分之百將本合同規定的價格貨款結算給甲方”, 從條款內容不難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經銷商的經營形式來規定答辯人供銷工作,答辯人只是企業員工,卻被以要求從事經銷商的工作,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發生嚴重的傾斜,答辯人承擔義務遠遠超過了享有權利,違反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顯失公平,有失公允。該條款為無效。綜上所述,該合同所規定答辯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作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答辯人跟第三方簽訂塑鋁板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關系而產生權利和義務應*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擔。答辯人在所有買賣合同中,只作為員工,代表*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非合同本身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向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合同雙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有限公司追欠貨款,只能向買賣合同中購買者主張還款權利。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辯人主張支付貨款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

  三、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本案中欠貨款對帳單的對帳時間為x5年1月25日,距今有兩年零四個多月,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有限公司提起還貨款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并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31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海城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xx713059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南寧市工程管理處、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2024答辯狀 篇32

  答辯人:康,男,漢族,58歲,干部,住xx縣新城子鎮雙井村

  因原告任守全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錢。

  x年12月7日,王樹森想借任守全的錢,但任守全讓答辯人給他打了一個欠條,王樹森又給答辯人打了一個欠條,日期為同一天,金額為2萬元。但答辯人與原告共同找實際借款人王樹森要錢,但王樹森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托,一直不愿意還錢。x年2月25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拿走了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并為答辯人寫了一個“證明”,在證明中,答辯人和原告達成了一致協議,約定王樹森給答辯人打的欠條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頂答辯人的同日欠條。由此可見,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借原告的錢,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協議將債權進行了轉移。即答辯人對實際借款人王樹森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這一債權轉讓在雙方之間已經生效,只是通知債務人王樹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辯人作為此筆債權的中間人,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還款義務。只是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沒有取回,但因答辯人已經與原告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假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將造成原告即向王樹森主張債權,又向答辯人主張債權,這樣原告就獲得了不正當了利益,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

  總之,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已經達成了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原告也已經將王樹森出具的借條取走,故答辯人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上已經作廢,人民法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所以,請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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