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考生守則(精選3篇)
考試考生守則 篇1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上閱卷,考生應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定的區域內作答。
(九)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應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場啟用視頻監控錄像系統,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得帶入試場。出現違規情況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及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考生守則 篇2
一、考生在考前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的有關內容,并簽名確認。
二、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干)、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小靈通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紙后,應先核對答題紙上粘貼的條形碼上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紙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七、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外語聽力考試開考前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所有試題答案須全部答在答題紙規定區域內,其中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
九、未按答題紙上規定區域作答或不規范答題,將按評分參考的規定適當扣分。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紙、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十二、試卷內容在本科目考試結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紙、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
十四、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考試考生守則 篇3
⑴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秩序。
⑵憑專業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⑶開考前40分鐘預備鈴響后開始入場,15分鐘內入場完畢。開考前15分鐘(即8:15前)停止考生入場。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
⑷考生入場只能攜帶必備的工具,不能攜帶書報、資料。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手表及其他計時工具、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⑸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專業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側的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的填寫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
⑹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答題。嚴格按照題目要求在指定的區域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筆和紙答題,嚴禁在答卷紙上做任何標記。
⑺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交換試卷、答卷紙,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⑻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停止答題,并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不準將答卷紙、試題帶出考場。
⑼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教育部年度招生有關規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縣(市、區)招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