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精選26篇)
離婚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袁,男,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城新世紀花園號樓X室,電話:139.
委托代理人:黃,青海凡圣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孫,女,漢族,x年X月X日生,現住xx市城新世紀花園X號樓X室,電話:139
答辯請求:
一、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可,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工作關系相識,后經過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并于20xx年4月17日登記結婚。因為前一段婚姻答辯人遭受過感情的打擊和痛苦,所以對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夫妻感情也是較為融洽的。
被答辯人所說“打罵”、“惡語相加”、“炒菜不放油”、“與前妻鬼混”等等陳述純屬子虛烏有。答辯人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緊張,偶爾與朋友應酬是有的。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夫妻間溝通往往存有障礙,常常會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因此引發的爭吵也在所難免。正如許多家庭一樣,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樣也存在此類問題,雙方偶爾是有爭吵,但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對于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答辯人希望能好好的協商解決,并不是一紙訴狀就離婚。
二、離婚不符合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忠實家庭,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訴訟離婚的任何情形。答辯人的工資卡、醫保卡、身份證等證件都是交由被答辯人保管和支配,答辯人一心只想把日子過好,信任被答辯人。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有感情基礎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的離婚事由,所以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城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羅,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組,身份證編號:51152xx60x00661,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x莊65號。
20xx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現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由答辯人撫養,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依法歸答辯人撫養。
婚生女兒劉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現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執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楊,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碼532923,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532324,聯系電話138872。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9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女,漢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男,漢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x號x幢x單元x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0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撫養
我與女兒由撫養,但是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x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年夫妻二人來到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7
答辯人: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隨父母下放到 農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 1979 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 ,同年底原告到 縣去接我回 ,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 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8
答辯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x年1月2x日,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xx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水井組13號,農民。
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x年5月x日生,江蘇省宜興市人,住xx市楊巷鎮西溪村潘家墩4x號,農民,水電工。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周某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自主自愿結婚,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答辯人居住在貴州遵義,與被答辯人雖隔省相距,互不認識。但答辯人之姐姐結婚到被答辯人地居住,答辯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辯人地打工期間,經人介紹談婚,遂與被答辯人相識戀愛,于x3年x月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雙方并于x4年x月3x日自愿到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結婚,雙方的婚姻基礎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訴稱雙方戀愛時間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實之言。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產生隔陔,其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懷孕期間,被答辯人離家外出上海做水電工工作,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關心照顧,而且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也漠不關心。被答辯人因重男輕女思想極其嚴重,在答辯人懷孕期間,無知地逼迫答辯人吃他拿來的中藥,說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辯人于x5年4月1x日(農歷3月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辯人見是女孩,對答辯人和女兒不但嫌棄,而且還仇恨。答辯人坐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從未進過屋,也從未抱過女兒一下,對答辯人母子冷酷無情,不管不問,明知坐月子期間產婦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給答辯人吃。由于被答辯人不管答辯人母女的生活,答辯人不堪被答辯人的虐待,才于x年3月15日拖著11個月的女兒,返回貴州遵義娘家求生。答辯人返回遵義娘家后,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的電話,卻從未打電話問候一聲,也從未給答辯人母子二人寄錢寄物, x年年底,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打電話,讓他來貴州遵義接回我們母子,或寄路費來,均被被答辯人拒絕。現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分居,夫妻感情產生隔陔,是受客觀生活所迫,答辯人是不得已而為之,這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錯誤行為所導致,其責任全部屬于被答辯人一方。
三、現被答辯人(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同時對共同生育的女兒的撫養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1、子女撫養問題依法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審理。
離婚訴訟是復合之訴,既要審理婚姻關系問題,又要同時審理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本案被答辯人雖然僅僅只提出了離婚的訴訟請求,隱瞞了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觀事實,但依照規定,在審理離婚訴訟的同時,必須對子女撫養問題一并予以審理。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生育了一個女孩并在養的事實。
被答辯人在起訴中,隱瞞了雙方生育有一個女兒的情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答辯人在宜興市楊巷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生育證后,于x5年4月1x日(農歷3月11日)產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辯人的戶口還在貴州遵義,按國家戶口政策的規定,子女的戶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兒周佳未在宜興市上戶口。x年3月15日,答辯人被迫返回貴州遵義時,女兒已經出生11個月,被答辯人當地的人無人不知。答辯人返回貴州遵義一年后才給女兒上戶口,為了方便女兒上學,不受他人歧視,答辯人便將女兒改名隨母姓,戶口名字取為“”,出生時間按當地習俗以農歷時間3月11日登記。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現在遵義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板山村茂興小學學前班讀書。
3、答辯人請求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隨答辯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嫌棄女兒。另一方面,由于女兒一直隨答辯人一起生活,是答辯人單方在撫養。為了保持女兒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相對穩定和持續,有利于女兒今后的健康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兒由答辯人撫養。
4、答辯人請求判令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對女兒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規定,女兒出生四年多來,被答辯人從未履行過撫養教育的義務,其行為既不道德又違法,應受到道德的遣責和法律的制裁。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強行判決雙方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規定,被答辯人必須支付女兒撫育費。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x條規定:“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方式,該司法解釋第x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于女兒撫育費的支付期限,該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江蘇省社平工資2x3x4元/年,折合22x1元/月(被答辯人從事水電安裝工作,實際每月工資3x元以上),被答辯人應當支付女兒撫育費,按以上規定,應計算為:
13.5年(按4.5歲計)2x3x4元/年(社平工資)25%(規定比例標準)=x23.25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合法婚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發生糾紛的責任完全屬于被答辯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決準予離婚,答辯人請求同時判令婚生女兒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x23xx元。
此致
宜興市人民法院
附:
1、 照片1:《(周佳)滿1天照片》;
2、 照片2:《(周佳)4歲照片》;
3、 《生育證》;
4、 戶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戶口本一冊。內有曾德云、曾某某、x戶籍登記。
上述證據證明系曾某某與周某某所生育。
答辯人:曾某某
離婚答辯狀 篇9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撫養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元,那么,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第三、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吳,女,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xx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x5元,賈仁應有xx1.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5年x月4日
離婚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辯人就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撫養
我與 的女兒由撫養,但是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平米,市場價值 萬元,房屋歸所有,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萬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xx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元,那么,應有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田某,男,19xx年*月**日。漢族,家住x市某某新苑*單元*戶,電話:13
被答辯人:唐某,女,19xx年*月**日。漢族,家住渭南市 某某花園*單元*戶,電話:15
答辯人就田某提出與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誤會,不應當解除婚姻關系。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大學同學,雙方情投意合,相愛4年,大學畢業后,答辯人留在了,被答辯人回到了渭南,雙方分居兩地,但每星期雙方都在一起,……
x年雙方在結婚,婚后感情很好……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小問題是被答辯人有了新的相好的。被答辯人在銀行上班,因為銀行要求每個職員要擴大自己的客戶,被答辯人就與郭老板來往密切……
二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說答辯人跟一個醫生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這個不是事實……
三 、被告十分痛愛兒子田某某,無論是平時生活上照看,還是給孩子看病,陪孩子出去玩等等,不存在孩子生病住院被告不管的情況。
四 、答辯人不存在賭博的情況,答辯人與x年在某路上購買了某某茶樓,平時為了照顧生意,聯絡客人打牌,但是答辯人沒有參與。
綜上所述,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婚姻感情基礎牢固,尤其是有了孩子讓雙方更珍惜這一段感情,現在由于一些小問題,使雙方有了一些誤會,望法院查明事實,幫助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解決問題,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不準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望法院采納 !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女,漢族,1xx4年05月0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男,漢族,1x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號,建筑面積10x.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xx3x.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x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劉,女,x年6月9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無業,住。
被答辯人:潘,男,x年11月6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務工,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2月5日經人介紹相識,在相識當日,雙方就有一種一見如故、相見恨晚的感覺,彼此都覺得對方就是自己尋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終身的對象,所以才會決定在第二天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次日,答辯人便在被答辯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辯人便辭去原有不錯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跟隨被答辯人前去被答辯人工作處福建晉江共同生活。在晉江生活期間,雙方均以為被答辯人懷孕了,為了不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雙方協商先由答辯人回家靜養。回到被答辯人家后,開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處的都很好,只是在后來確診答辯人并沒有懷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齡的差異產生不同的認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興,且經常算命和過陰,一味相信迷信,認為答辯人不利于他家。但這期間并沒有因此而影響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相反,雙方的感情在與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辯人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請假回家與答辯人相聚,并且勸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孫子。因被答辯人無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辯人迫于父母的壓力而提出離婚,但被答辯人認為自己實在對不起答辯人,愿意賠償答辯人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書面協議及欠條。甚至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辯人寫信給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還一部分禮錢,但實際上由被答辯人承擔。但因為雙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辯人借到上海參加朋友的婚禮之機,特意乘飛機趕到晉江與被答辯人相聚。
至于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訴稱:“答辯人借事對其發火,騙懷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絕同房,因打擊被答辯人產生精神焦慮癥住院,答辯人沒有去看望。”這些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要么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溫柔體貼,事事順著被答辯人,處處顧及他的尊嚴。至于答辯人經常鼓勵被答辯人,并希望其進一步加強修養、提高素質,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變得更好,又怎么談得上打擊呢?
其次,當時雙方均以為答辯人已懷孕,為了不影響到胎兒,才決定暫時不同房,這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又何來答辯人為了分居而騙被答辯人之說。更何況在診斷答辯人沒有懷孕后,答辯人總是積極履行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說答辯人拒絕同房完全是顛倒黑白。
再次,被答辯人是因為父母強迫其離婚,而其與答辯人又具有較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惱萬分,以至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焦慮癥。x年7月份答辯人陪同其到鷹潭市人民醫院及184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被答辯人一切正常。所以說是因答辯人打擊而產生精神憂慮癥,并且對其住院不聞不問,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答辯人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根本談不上破裂,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根本就沒有收取任何禮金,也沒有占有財產,談不上返還彩禮及所占財產
答辯人本人沒有收取被答辯人家任何彩禮,答辯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辯人結婚前一日收取見面禮2200元及當日收取了20xx0彩禮。因為雙方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既無事實依據,也于法不符。至于結婚以后,雙方的收入依法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本就談不上誰占有誰的財產,更何況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從被答辯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辯人的朋友借了答辯人3650元,且答辯人為被答辯人交納了保險費5000余元。因此,說答辯人占有被答辯人財產并要求返還,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違背。
三、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履行賠償答辯人3萬元損失的承諾或約定
答辯人: 劉
代理律師東昇律師事務所 鄒
離婚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學畢業后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雙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準許,因此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x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
離婚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路××小區×號樓×單元××戶。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路××小區×號樓×單元××戶。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李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婚姻關系。
二、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300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平米,市場價值××萬元,房屋歸所有,由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27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 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趙,女,漢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8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8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9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0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20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加上你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并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變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7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x3月22日
離婚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A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街X巷X號X號樓X單元X層。電話:139
被答辯人:B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單位職工,住X宿舍X號樓。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B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所訴關于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后,雙方性格不合,爭吵不斷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懷孕后經常不回家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答辯人在孩子出生后,與被答辯人仍爭吵不斷,對孩子不管不顧只象征性的每月交給孩子部分生活費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訴x年至今,答辯人偶爾回家,未回家居住,與被答辯人分居達3年的情況與實際不符。
具體實際情況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某某年相識戀愛,經過幾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年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兩人相互鼓勵,共同進步,在各自的事業上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婚后,兩人不僅在事業上獲得了大豐收,某某年某某月還生下了一名健康、可愛的兒子C某某。從這個孩子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答辯人是一名普通工人。由于工作關系經常戶外作業。這些情況在與被答辯人認識開始就沒有隱瞞。被答辯人也支持答辯人的工作。今年答辯人被單位予以獎勵并提拔。
自兩人結婚后,答辯人的工資存折就由被答辯人保管,每月工資由被答辯人領取。
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違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先后與名叫某某與某某的男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使答辯人長期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慮到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辯人的過錯,更加考慮到兒子現在年紀還小,這么早就雙親離異,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溫暖,絕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必然會造成兒子童年的人間悲劇,答辯人多次找被答辯人談心,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原諒了被答辯人的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且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并不符x年11月21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所規定的情況。
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如果被答辯人鬼迷心竅、執迷不悟,答辯人也只能無可奈何同意離婚,但是離婚的過錯責任全部在原告。
根據《憲法》第五條、十三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七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四款、第7條、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如下請求的公正判決。具體答辯要求:
一、婚生兒子C某某應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承擔扶養費和教育費,一次性給付答辯人婚生兒子C某某撫育費萬元(某元30%12月13年=某元)。
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同意按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萬元,房屋歸我所有,我支付原告一半的房款計X萬元。
2、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鑒于原告有轉移財產的可能性,我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原告B某某在銀行的存款記錄。
3、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主張歸我所有,這些財產也歸我所有,由我支付五千元給原告。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改善生活環境,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做生意,但均已賠掉。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三)、被答辯人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由于被答辯人與數名男人關系曖昧,不知收斂,并多次到答辯人單位、親戚家里吵鬧,并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答辯人。雖然,答辯人極力退避,但讓被答辯人在親戚、朋友、同事面前顏面盡失,忍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盡摧殘,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日常生活與工作。
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并賠付答辯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共計10.5310萬元,且負擔相應訴訟費用、誤工費、咨詢費、交通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13.6312萬元。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A某某
X年X月
附:
答辯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1份。
離婚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張,女,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李,男,漢族,住址,,身份證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訴我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我與原告李夫妻感情尚好,我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我與原告雖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前已經經過一年的共同生活,我們是在經過一年友好相處,并認為對方是值得托付終生的伴侶后,才進入的婚姻殿堂,所以我與原告是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礎的。
二、結婚后經過近8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我與原告翻建了整個院落,還購置了收割機、小轎車等農用及家居用品,以上均是我與原告共同奮斗的結果,也是我與原告夫妻感情的見證。
三、原告起訴書中稱我不能生育,完全與事實不附,我與原告共同生活8年多,期間曾懷孕并流產三次,均是原告不愿過早承擔做父親的義務,稱暫時不想要孩子,強迫我流產的,使我兩次失去了做母親的機會,對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摧殘,
四、原告母親多年臥病在床,結婚以來,我除了在家里從事養殖蛋雞生意,還要伺候原告母親,為其洗衣喂藥,我為整個家庭的辛苦付出,左鄰右舍均有目共睹。原告在起訴狀中訴我不盡家庭義務,實在是顛倒黑白,令人心痛。
五、因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于夫妻共有財產及債權等問題暫時不作答辯。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3年 5月5日
附:
1、媒人Y證言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次流產的診斷證明。。
離婚答辯狀 篇26
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學畢業后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雙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準許,因此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