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密守則(精選5篇)
有關保密守則 篇1
一、不得在手機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機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三、不得將手機連接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或者載體;
四、不得在手機上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紅機電話號碼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務活動中開啟和使用手機位置服務功能;
六、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者開通其他功能時,不得填寫禁止公開的涉密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七、不得使用未經國家電信管理部門進網許可的手機;
八、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境外人員贈送的手機;
九、不得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使用手機;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設備的場所使用手機進行視頻通話、拍照、上網、錄音和錄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機談論以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
有關保密守則 篇2
第一條總則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保密管理規定。
2.不打聽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公司信息。
3.不向與保密項目無關的人提及保密信息。
4.自動向公司申報職務發明。
5.不從事第二職業或利用公司商業秘密為個人牟利。
第二條文件印制
1.絕密、機密級文件由秘書、機要打字員或本人打印,不得交一般打字員打印。
2.打印文件時廢棄的文件要及時處理,不得留在打印機上。
3.文件復印時廢棄的文件要及時處理,不得留在復印機上。
4.文件復印完畢,要將原件收回。
5.密級文件的復印要提出書面申請,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申請單要保存。
6.不私自拷貝工作范圍之外的秘密文件到磁盤上。
第三條文件發放
1.絕密、機密級文件要專人傳送,由收件人簽收。
2.傳遞絕密級文件要密封,或送到收件人本人。
3.密級文件盡量不要傳真。特別需要時,要在密級文件傳真前,電話通知接受人在傳真機旁等候,傳真完畢,要電話確認。
4.文件上網前,要進行密級審查。
5.絕密文件不能上網;機密、秘密級文件上網要設置權限口令。
6.不在網上傳送絕密級文件;盡量不在網上傳送機密級文件。
7.在互聯網上發送與公司相關的技術文件或商務文件須經過審查。
第四條文件傳閱
1.文件要確定傳閱范圍。保密文件要在限定的范圍內傳閱。
2.含有商業秘密的文件,不要張貼在對外公開的公告欄上。
3.密級文件的查閱和復印要經相應級別的領導審批,并予以登記。
第五條文件保存
1.保密文件要與其他文件分開放置。
2.保密文件要密存在保密文件柜中,保密文件柜上鎖或設置有效密碼,并定期更換密碼。
3.個人未處理完的密級文件要密存。
4.非必要時,盡量不要將密級文件或磁盤拿出公司。
5.密級文件或磁盤帶出公司要經相關權限的領導審批,并配合安全管理人員檢查。
6.出差時,保密文件隨身攜帶,不放酒店、不作為行李托運。
7.歸還公用便攜機之前要認真清理機內存放的保密文件。 ’
8.重要的文件要有備份,備份軟盤要保存在保密文件柜中。
9.存儲在網上的資料要設密碼。
第六條文件銷毀
1.打印、復印密級文件形成的廢紙要及時用碎紙機銷毀。
2.密級文件作廢后,及時用碎紙機銷毀。
3.不重復使用寫有重要內容的紙張。
第七條計算機與網絡
1.個人計算機要設置開機密碼和屏幕保護密碼。必要時,要定期更換密碼。
2.計算機文件共享時,必須設置有效口令,口令應設為無規律的字符串。
3.共享文件傳送完畢后,應及時取消共享。
4.保存好自己的文件,不和他人共用郵箱。
5.軟盤專用。非保密文件和保密文件不在同一軟盤上備份。
6.不通過E—mail發送涉及機密的內容;不發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八條工作場所
1.做好“5S”工作,下班前要清理桌面上的文件,有保密內容的要密存。
2.密級文件不能隨便擺放或丟棄。
3.有權制止未帶卡的人員進入辦公室。
4.進入辦公區域要將工卡佩戴在胸前。
5.部門主管和秘書有責任監督、督促本部門人員遵守保密規定。
第九條接聽電話
1.公司內部電話,如涉及機密內容,要問清對方的姓名、職務,并確認后再作決定。
2.遇有不明身份的人來電話詢問涉及公司秘密時,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婉言謝絕。
3.問清對方住址、姓名、電話,做記錄后,再回撥電話答復。
第十條舉行會議
1.機密的會議通知和含有機密內容的各種通知,不要發在公告牌上,而要發給本人或發至其郵箱中。
2.在外舉行會議,會前或會議期間,不向無關人員透露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會議內容。
3.妥善保管發放的密級會議資料,不得隨便放置、復印、轉交他人。
4.會后要清理會場。會議資料無論有無保留價值,都不可隨地丟棄。
第十一條對外交往
1.對陌生人的問詢要提高警惕。明確什么該說,什么不該說。
2.客戶詢問涉及公司秘密時,要禮貌謝絕。
3.發現有泄密情況,要立即制止,及時匯報。
第十二條對外宣傳
1.對外宣傳(技術、商務)口徑要與公司保持一致。宣傳以公司公開的資料為主。
2.宣傳時,不要透露公司技術秘密。
3.處于預研、立項階段的項目,未經批準不公開宣傳。
4.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文章,事先要經過審查。
第十三條合作交流
1.與合作商、供應商接觸時,若涉及商業或技術秘密,應事先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2.合作商、供應商接待應在專門的接待室進行。在公司內活動時,要安排專人陪同。接待完畢要及時填寫接待記錄。
3.向客戶發放涉及公司機密的文件或資料前,應向客戶明確保密義務。
4.對合作單位人員進行培訓時,培訓教材的內容應嚴格把關。
5.只提供與合作有關的必要資料,提供秘密資料時需要經過審批。
6.與合作方接觸的人員和文檔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7.合作方派人在公司工作時,還需與其個人簽訂保密協議。只向其提供與工作有關的資料,接觸秘密資料時要求登記。
第十四條客人接待
1.引導客戶參觀,要按照公司規定的路線。
2.客人在公司期間,要安排人員始終陪同。未經許可,不要將客人帶進辦公室或實驗室。
3.未經許可,不要求技術人員向客戶講解有關技術問題。
4.客人在辦公區域拍照、攝像,須經接待部門的一級部門以上領導批準。
5.應聘人員進入辦公區內應有人陪同。
第十五條使用軟件
1.非正版軟件不得在公司內部使用。
2.因工作需要使用新軟件時,要進行統一的申購,并由管理工程部統一審批。
3.由個人購買的自己使用的軟件,不得存放在公司內部。
有關保密守則 篇3
一、不得利用密碼和密碼機從事私人活動和非法活動。
二、不隨便談論密碼機事宜和密碼機傳輸的信息內容。
三、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密碼機房。嚴禁對密碼機進行拍照、錄像。
四、不得向無關人員和外界介紹使用密碼機傳輸文件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五、遞送密碼機嚴格執行專人專車的規定。
六、通過密碼機傳輸的文件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七、經常檢查保密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并整改。
有關保密守則 篇4
第一條 若公司擁有的處于秘密狀態的某件信息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競爭優勢,或者該信息的泄露會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競爭優勢或給競爭對手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則該信息屬于公司秘密。
第二條 公司秘密根據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為絕密、機密、保密三種級別。
第三條 絕密信息是指處于不為公眾所知、能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或者其泄露將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術成果及相關資料
(二) 公司產品或業務開發設計資料、技術資料和生產情況
(三) 公司的客戶名單
(四) 處于談判或準備期間、尚未有定論的兼并、收購、合資、合作、融資、訴訟項目的信息
(五) 公司關于新產品、新服務、新經營模式的計劃
(六) 公司有關銷售業務資料,貨源情報,供應商咨信調研資料
第四條 機密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其泄露能給競爭對手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東、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的會議記錄、紀要,保密期限內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 未公布的關于公司中層以上職員人事考核、任免、獎懲決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決定的信息
(三) 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營銷報表和各種綜合統計報表
(四) 公司關于客戶、市場、競爭對手的研究計劃、成果
(五) 公司與客戶、供應商等的合同、協議
第五條 保密資料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其泄露將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體員工的工資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狀況及存在問題。
(四) 公司員工違法違紀的檢舉、投訴,調查材料,發生案件,事故的調查登記資料。
第六條 文件、資料的保密
(一) 一切秘密公文、圖紙、資料應準確標明密級,在擬稿、打字、印刷、復制、收發、承辦、借閱、清退、歸檔、移交、銷毀等過程中,均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
(二) 絕密級的技術、經營資料,只限于主管部門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員使用,機密級的文件資料,限于主管副總經理批準的需要科室的人員。使用科室和人員必須做好使用過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三) 機密以上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復印。
第七條 電話、計算機的保密
(一) 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 存有涉密內容的計算機網絡、外存儲設備、磁盤等應按秘密文件資料管理,并采取相應加密措施。
(三) 計算機網絡使用按有關計算機網絡使用規則管理。
第八條 內部的保密
(一) 召開內部的涉密會議,要嚴格控制參會人,會議內容要記錄,并標明密級,并由參會人在會議記要上簽字
(二) 不得向無權接觸某項秘密的員工透露該項秘密
第九條 對外宣傳的保密
(一) 公司宣傳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確需透露某項秘密的,應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文稿。
(二) 對外宣傳部門的員如對某一具體事項不能確定是否需要保密,應請示上一級主管確認。
(三) 非對外宣傳部門的員工不得與媒體討論有關公司的問題。
第十條 對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 所有密件未經上級主管批準不得攜帶離開公司辦公場所;未經上級批準也不得與非公司員工談論相關內容。
(二) 外單位人員來公司參觀,學習,應在行政總部規定接觸范圍內,并指定專人陪同,不準外單位人員隨意進人涉密區域;
第十一條 一旦發現失密、泄密問題,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 對新進員工必須事先進行保密培訓。未經保密培訓不得上崗;
第十三條 員工必須遵守下列保密行為規范:
(一) 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二) 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三) 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四) 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 不在私人通訊、談話中涉及秘密;
(七)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違背公司保密制度的責任
(一) 違背本守則或其他保密制度,致使公司絕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機密泄露的,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權的法律責任
(二) 違背本守則或其他保密制度,過失致使公司機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給予降級、降薪處理,造成實際損失超過10000元的,與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權的法律責任。本款規定中所指的實際損失,包括給公司造成的銷售、商譽等損失以及公司采取補救措施所支出的費用。
(三) 違背本守則或其他保密制度三次或以上,無論是否造成泄密或實際損失,公司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四) 阻止、舉報違反公司保密制度行為的員工受到打擊報復,或者故意透露經調查屬實的,給予打擊報復者降職、降薪處理或解除勞動合同;對受打擊報復者造成身體傷害的,解除勞動合同。
(五) 違背本守則或其他保密制度,過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給予降薪處理
(六) 其他違背本守則或其他保密制度的行為,公司給予警告,并可同時不超過500元的罰款
(七) 公司按照本守則第十五條給予阻止、舉報違反保密制度行為的員工的現金獎勵,應由該受舉報、阻止的違反保密制度行為的實施人賠償公司,公司可以直接從實施人的工資中扣減,工資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權向實施人索賠。
第十五條 對保密工作做出貢獻,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 發現他人丟失公司絕密文件、泄漏或出賣公司絕密的行為,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阻止并及時舉報,經公司調查屬實的,給予加薪一級并一次性現金獎勵不低于3000元。
(二) 發現他人丟失公司絕密文件、泄漏或出賣公司機密的行為,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舉報,經公司調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不低于3000元。
(三) 發現他人丟失公司絕密文件、泄漏或出賣公司絕密、機密的行為,及時舉報,經公司調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不低于20xx元。
(四) 發現他人丟失、泄漏或出賣公司保密信息的行為,及時舉報,經公司調查屬實的,給予現金獎勵不低于1000元。
(五) 其他對保密工作所作的貢獻,公司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公布日起生效
有關保密守則 篇5
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手機使用保密管理規定》精神,手機使用應嚴遵守“四個不得”要求:
1.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2.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必要時,涉密會議和場所外,應當配備手機存放柜,集中保管進入人員的手機。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的手機應取出電池。
3.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帶上網。
4.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