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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經

發布時間:2023-02-28

三字經(精選27篇)

三字經 篇1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住址地:xx市XX區XX街X號,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呂,男,x年出生,系本廠法律顧問,聯系地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號。

  被答辯人:xx市輕紡機械廠,廠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X號。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該廠廠長。

  案由:加工承纜合同糾紛。

  答辯人現就xx市輕紡機械廠訴xx市第X金屬機械廠加工承纜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廠與被答辯人簽定了鋁軸套的加工合同,并訂有協議書。合同規定,由被答辯人供應鑄鋁毛坯,由我廠按約加工,每件加工費用120元。

  我廠先后兩次從被答辯人處取來鑄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貨時,被答辯人經過驗質、核實數字后,已收受入庫。二十天后,被答辯人卻口頭通知我廠,說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廠按協議賠償。

  我廠曾要求被答辯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檢驗數據。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應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測量的數據;如果是光潔度精度等級不合格,應提出具體部位,況且光潔度與材質有關,亦應提出零件材質物理及化學性能的分析報告。我廠將上述意見通知被答辯人后,被答辯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數據和報告。

  所以,被答辯人的起訴,只憑籠統的通知,即要求我廠賠償,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辯人能夠提出所有技術數據報告,有充分理由說明他們的測量方法是正確的,測量數據是準確的,材質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根據說明我廠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那么,我廠愿按協議第5條規定,承擔全部違約金,并予以賠償。否則,我廠不能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相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我廠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損失,X元,并要求被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被答辯人驗收證據兩份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托代理人:呂(章)

  x年二月十日

三字經 篇2

  尊敬的領導: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查閱我的求職信。從網上獲知貴公司的招聘信息,特寫此封求職信推薦自己。

  今天我應聘的職位是銷售經理助理。希望這篇求職信能幫貴公司找到一位有志青年,也希望您能成為我成功路上的指路人,讓我擁有一個成功的起跑點。

  我叫,畢業于XX學院專業。雖然我是應屆生,但是我有豐富的社會實踐,在學校中,我不斷的培養自己的綜合能力,為自己打下堅實的基礎。在校外,我總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可以鍛煉自己的機會,讓我明確自己的奮斗目標。希望貴公司能給我一個展現自己實力的舞臺。

  本人性格開朗,為人細心,做事一絲不茍,能吃苦耐勞,具有良好的事務處理能力及執行能力。思路清晰,分析能力強。經過在校期間的鍛煉,不但鍛煉了我的溝通協調能力,還讓我在組織紀律性和人際關系溝通技巧上有了明顯的提高。

  我有不錯的學習能力,能熟練操作office軟件,熟悉辦公軟件的操作,能較好的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并做好工作后的總結善后。

  “會當擊水三千里,直掛云帆濟滄海。”背負著沉甸甸的責任和期望,我真誠地等待著您的檢閱,期盼著能為貴單位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祝您和貴單位事業興旺發達、蒸蒸日上!

  熱切期盼您的回音!

  此致

  敬禮!

  求職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經 篇3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而對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字經 篇4

  答辯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答辯人認為,住宅小區和鍋爐屬兩個獨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權,物權的客體就是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不能創設,所以說“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就要求我們對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對于不動產,《物權法》有明確規定,即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則,登記后,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本案而言,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答辯人取得了()第101194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類用途為工業用地,屬不動產物權。而該鍋爐正是建在該地上的建筑物。反過來,1號樓盤和2號樓盤是取得()第101195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的建筑物,其地類用途為綜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證,地類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區劃內。

  2、從物本身的權屬上講,鍋爐是答辯人自己出資購買的,也是自己出資安裝的,其所有權屬答辯人,而小區住宅分屬各業主,因此,是相互獨立的物。

  3、鍋爐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1月26日,而樓房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4月4日,鍋爐先于樓房而批建,一前一后,從時間上,無法認定鍋爐是該小區的附屬設施。

  4、從實際使用上講,鍋爐是原告為了給自己辦公及餐廳供熱,而非專為1號和2號樓盤供熱,而以前鍋爐為小區供熱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有償行為,雙方也不存在從屬性。

  5、鍋爐房也辦理了獨立的產權證,鍋爐設置在鍋爐房內,鍋爐和鍋爐房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通過以上兩個建筑物構造及用途上的區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鍋爐房和小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物權法上的兩個物,設置在鍋爐房內的鍋爐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設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鄰關系;邏輯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問題,是一種并列關系。物權法上的公用設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而且《物權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公用共有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鍋爐不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審在該判決中認定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認為鍋爐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建設費里了。實際上前面已經闡述了答辯人的鍋爐和小區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所以,鍋爐不屬于小區附屬公用設施,上訴人所交納的房款中當然也不包括鍋爐建設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房款中含有鍋爐建設費用,但從一審至今,上訴人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成立。相反,倒是上訴人引用的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因已被廢止,而引用錯誤。本案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三、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其所謂履行自己的職務純屬借口。

  答辯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為響應政府在城區范圍內被告集中供熱的號召,并提前進行了通知,拆除鍋爐也是答辯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而上訴人一再無理阻撓,已經明顯構成侵權行為,給答辯人造成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上訴人的職務行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規定,應當通過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或者得到業主的授權,而不是上訴人自封職務。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屬個人行為。

  到目前為止,鍋爐放置在戶外,要由專人負責看管,費用已達5000元。而被上訴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鍋爐轉讓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須向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訴人的損失仍在進一步擴大,上訴人應當賠償給被上訴人以上費用17500元。對此,請求法庭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十日

三字經 篇5

  當你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或許我剛離開,或許已經離開很久了,又或許你根本不知道,我已經忘記了在你世界的邊緣徘徊了多久,努力了多久,可最后我還是選擇了放棄,從你的世界那里遠遠的離開,我不知道是否還會有那么一年我還能再回來,也許真的不會了,很久以前我就想過離開,可心里還是不能把你放下,但沒想到會是這樣的一種方式結束,我知道你并不在乎,你從來沒有聽過我的感受,更沒有關心過什么,不過這已經沒什么。

  我嘗試了很久,真的做不了你的朋友,更談不上什么知己了,我們對彼此的感情是不一樣的,沒想到我真的就這樣的失去了你,那個原先的你,也許我是不是應該一直待在你的身邊,從未離開。

  也許以前你等了很久,在等一個人,我以為那個人會是我,卻發現我不是歸人,僅僅是個過客罷了,是不是挺傻,也挺自戀的,呵呵。總會有一些人會離你而去的,其實我們之間已經相距的太遠了,你根本不了解我,而我也是,這些年我們的變化太大了,只能說我們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我們愿意把心交給對方,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傷害到彼此,要離開其實很簡單,因為我們的世界那樣脆弱。我一直在感情上很膽小的,我只能說喜歡,但卻不敢承認別的,別人說喜歡是暫時的,它可能很快就消失,就像聽一首歌,就連我也不知道它會持續多久,也許會很長,也許會很短。

  你說我的文章寫的好,那是因為我是在用心,因為那個人雖然離我很遠,但她就住在我得心里,每一次待在電腦前,我都等著你上線,以至于每一次聽到有人上線就翻看那人是不是你,每一次和你聊天都很認真,即使是無聊的話題。曾經我把所有有關你的記憶都寫了下了,雖然不多,但對我來說特別的珍貴,我害怕突然會有一天失去記憶把你忘掉,我把它們像銘文一樣深深的刻在心里最柔軟的地方,可是有一天所有的記憶都變成了傷痕,一直不會痊愈,每一次想到你都會感到心痛,每一次聽到你傷害自己就會痛的想要落淚,雖然沒有人理解我,可我并不希望你會跟我一樣,我想讓你樂觀的去對待生活,即使生活欺騙了你,你都要好好的,雖然我并沒有實現我最后的承諾,對不起,我已經沒有時間了。

  忽然有一天,我從自己的世界中驚醒,有一個直覺好像一直在跟我說我會失去你,永遠。我不相信事實是這樣,可當我發現的時候真的已經晚了,我想盡自己的全力去挽留,甚至想讓時間停止或倒流,可一切都停不下來了,原來自己那么的渺小,雖然知道故事的結局,可是我依然想去改變,卻發現一切都在有條不紊的發生,難道真的是命運嗎,理想與現實,緣分與命運,原來是那么的相似,又那么的相互排斥。

  就像以前說的一樣,一切都仿佛是偶然,兩條直線終究會有一天相交,可交點的時間總是那么的美好和短暫,以后便是永遠的離別,難道真的只能這樣解釋了嗎?無數次想起的那個人,終于有一天還是要離開,我不得不做出新的選擇,時間已經在一年前的一天停止了,后面的也僅僅是一些時間的殘留。似乎已經感覺不到從你的世界那里傳來的溫度了,我的世界也已經開始冰涼,當時間在這一天走盡,世界就真的走進了末日,不知道黑暗會持續多少個日夜,也許有一天還會看見黎明,可是再也不會有你的消息了。

  其實那天我問你,就已經知道了答案,我需要那個答案,也已經決定了離開,理智告訴我是該走了,但我真的做不到,也舍不得,就想找一個借口去騙自己,騙自己離開,但我在離開之前我對自己承諾還要做最后一件事就是照顧好你,起碼在我離開的時候可以知道你過得很好,但是我真的做不到,我根本就沒能走進你的世界,你也根本聽不進去我的關心。在你的身邊有很多的朋友,總會有幾個朋友會是你一輩子的,他們就像月亮,雖然沒有太陽的光芒,但他們可以在黑夜中給你方向,指引你前進,給你溫暖,逗你開心,關心你的生活。

  另外的一些朋友會像流星一樣,在你的生活中一閃而過,也許會很美,也許你會突然之間對他們產生好感,但他們不會給你的天空留下任何的痕跡,就像是冬夜里美麗的極光,而我就是那很多流星中的一個,總有一天我會從你的生活中消失,這一天已經到了,只是希望我從你的天空中劃過的時候,你可以分辨出那個是我而不是別人。而更多的人就像是滿天的繁星,你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誰,到了明天你就又不知道他們在哪里了。我會在一個你不知道的時候,安靜的離開,或許過了很多年,突然有一天你會對著你朋友席的空位發呆,一時想不起那個空位是誰的了,那個就是我的吧。

  很高興能參加你的過去,但你的未來我就無緣再會,當你真的長大的時候你就會學會放棄,以后我不知道誰會來關心你,替我謝謝他吧,要照顧好自己!認識你這么多年,我好像從來沒有盡到一個真正朋友的責任,我是不是很笨拙,特別在你的面前,似乎總是找不到讓你快樂的理由,還讓你心煩,以后再也不會了,我知道你不在乎,是呀,我又有什么好在乎的呢,我連向你說什么都不知道。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愛你,包括你的父母,朋友,還有喜歡的人,他們都是真正愛你的,不要讓他們傷心和難過,更不要等失去了才知道珍惜,不要把這個世界看得冷酷無情,希望你能陽光的面對生活,如果受到傷害千萬別再傷害自己了,如果遇到什么挫折和失敗,都要堅持自己是對的。我知道你聽不進去,算了吧,希望你快樂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或是將來。

  對不起,不知道什么時候我喜歡上對你說這句話,對不起請原諒我的不辭而別,你知道我在等一個人,等了好久,那個人一直似隱似現,又似乎從未出現,是自己太傻了吧,也許她真的不會來了,我也該走了。

  我一直不相信,她會從這個世界上消失,也一直在騙自己,讓自己相信她未曾離去,但最后還是接受現實了,她真的走了,我不知道她會不會再來,也許不會了吧。對不起,我不能做你的知己,我最后還是明白過來,你變得讓我感到陌生,我們之間真的已經產生時差了。對不起,請原諒我的不辭而別,我知道我等的那個人已經消失在了時間里,消失在了我的生命中,我已經疲憊不堪卻又不得不繼續向前。

  對不起,我不知道該怎樣說再見,又不知道怎么能說的出口,我唯一的謊話就是那個我沒有兌現的約定。對不起,我想我再也沒有辦法兌現了。對不起,我一直想回到過去,試著讓故事繼續,試著融入你的環境,努力地不讓你受到絲毫的傷害,但,對不起,你能輕易的走進我的內心,我卻只能在你的世界之外徘徊。對不起,我一直竭盡全力的阻止這時間的流逝僅僅是為了不讓你離我而去。

  對不起,我曾經對自己許下很多有關你的承諾,但我卻沒能把哪個變成現實。對不起,是你讓我有勇氣開場,但我自己卻沒有勇氣面對結局。對不起,不知道這樣說是否還有用,可我只能說對不起。對不起,這一年我離開也許就再也不會回來了。對不起,我以為我們之間如果有一千步的距離,無論誰邁出第一步,我都會朝著對方走下剩余的999步,但當我風塵仆仆的趕到的時候,卻發現自己已是爛柯之人,塵滿面,鬢斑白。對不起,真的對不起,我會記得有一個小女孩,她總是低著頭走路,好像很小心,笑的時候喜歡用手背遮著嘴巴,她總會有一些讓人目瞪口呆的想法,她喜歡穿一件白色的衣服,后被還有兩個扣子。

  她說話的聲音很小。她說她想玩勁舞團,她說她吃飯很慢很慢也很少很少,她說她喜歡挺林俊杰的歌,還唱了一句“我的編號89757”那是我唯一一次聽她唱歌,她說她的生日很好記是端午節,最后她說了很多有關她的事情,再最后記憶就變成了空白。

  雖然我一直把有關她的點點滴滴記在日記中害怕有一天會突然間忘記她,可現在我去要把她徹底的忘記。對不起,過去的就隨它去吧,記憶是從秋天開始的那就讓它在這個秋天隨落葉一起深埋,永遠的腐爛在心里,永遠的不會再有人提起,永遠的遺忘在角落,永遠的就這樣永遠的隨著那個人一起走遠

  謝謝你讓我知道了什么是思念,我想我不會在下午放學打完球的時候一個人突然之間想起你,想知道你是不是也沒有吃飯,今天是否開心,我想我不會在突然安靜的時候或者一個人發呆的時候總會浮現你的身影,我想我不會在玩得很開心的時候突然希望你會在我身邊,像我一樣的快樂。謝謝有關你的記憶陪我走過了無數個夜晚,雖然記憶非常的短暫,我想我以后真的要試圖去忘記。

  你的人生很精彩而我只是個過客罷了,粉墨登場已經是我的榮幸了,把我忘了吧,就像我從來沒有出現,讓我帶著所有徒勞的感情忍住消失,你現在真的長大了,去開始自己新的生活吧,還記得我說過我相信緣分吧,也許緣分已經盡了,謝謝你,以前我真的不知道我喜歡的女孩是什么樣的,后來你在我的心中定了一個標準,原來是你這樣的。還記得《千里之外》這首歌嗎?真的很好聽,我已經不知道我聽了多少遍,唱了多少遍,想了多少遍。

  當你把這篇文章看完的時候,把我的號刪掉吧。我僅僅敢說喜歡,卻不敢說愛,因為我不知道什么是愛,也許真的愛了,也許沒有,明明感情已經超過了喜歡的范圍,如果不是愛,又是什么呢,如果愛,真的愛的痛了,也累了,付出了真心也被傷的徹底,還好我沒有把傷痛傳染給你,你一直跟以前一樣,雖然喜歡,可我要怎樣喜歡你,似乎說話多了也會產生感情,我寧愿從一開始你就對我冷酷到底,這樣在我離開的時候也就不會有絲毫的難過,因為我不想看到你難過,希望不會,我用自己的方式陷入了自己的沼澤,我希望你不要進入,因為我制造的就讓我用自己的方法帶走好了,就像一部我自導自演的的劇作,是該收場了,我不想讓你看,因為看到的人我怕她會難過。

  如果要受傷,我希望能承擔全部因為我會比你堅強,我能把所有的傷壓在心底,只是那個人永遠也不會再出現,這么多年的確受了很多傷,這次應該是最痛的吧,但又有什么呢?早在開始就看到了結局,只是你讓我相信還會有奇跡罷了,讓我相信結局會改變。

  但最后的最后,這個結局就由我寫好了,忘了我吧,忘了我這個不稱職的朋友,在朋友中你是我最容易親近的,因為你很特別,謝謝你的知己,已經很開心了。本來我把時間定在了一年后的某一天,可自己也不確定那天會在什么時候到來,因為我很容易就會為你而改變自己的初衷。本以為時間不多了,用心去關心你,可沒想到太多的關心帶來的只是更多的傷害,把原本就遍體鱗傷的心帶來了致命的一擊。

  這么多年原來一直在逃避,當有一天我鼓足勇氣去面對你的時候,去發現你已經不在了,我想努力的把你找回,卻把自己弄得傷痕累累,一個人真的好累,我想走走,離開你,一直我都在找些理由說服自己,不讓自己在離開的時候太過于難過,說服自己下決心離開。我走了,或許僅僅是為了讓你更好的生活,我一心只想為那個無法挽回卻又喜歡的人做一些事情,可能只是我一廂情愿了吧,還把自己弄得一團糟,雖然我做了很多,卻依然抹不去喜歡的那個人的名字,如果時間上的傷痛,只能靠時間來治,或許真的要花費很長的時間了。

  人生的路上我一直往前,我以為你一直在我的身后,當我有一天回頭的時候,卻發現來時的路上早已經沒有你的身影,把你遺忘在了生人的路口,甚至在哪一天把你給弄丟了我都不知道,我停下腳步,站在原地上等了很長很長時間,我能感覺到你的存在,只是那氣息越來越微弱,我真的找不回你了,我本是一個樂觀的人,對你卻是一個特例,僅有你能看到我的憂傷,因為你是我這么多年最大最甜蜜的秘密了,只是以后再也沒有了。有一天特別的想哭,就好像失去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一樣,也許是我還不懂得怎樣去珍惜喜歡的人,或許我會從你這里學會很多,也許我不會再像這樣去喜歡一個人了。我的生命中一個人已經出現過了,生命已經在某種意義上成功了吧

  我該走了,帶走原本對你就多余的感情,也包括我。我的感情進入你的世界后就融化的像空氣一樣稀薄,本以為能打動你,可自己還是錯了,是太傻了吧,如果走,我想帶走你的所有的傷痛,似乎我從來都不是你的朋友,我想對你說,以后多交點朋友,也許是你不會處理朋友間的關系才沒有朋友的,你可以學著他們,他們怎么對待你,你就怎么對待他們。

  這樣你就會學會怎樣處理朋友間的關系,收獲一兩個真正的朋友。每個人一生中都會遇見生命中最重要的一個人,那個人也許會出現,也許一生都不會相見,我的也許已經錯過了,在我還不懂得怎么去愛她的年紀出現了,我也錯過了她,回頭已經變得不太可能。我只是希望你的那個人還沒有出現,做好準備,不要錯過他,有些人一旦失去就真的再也回不來了,你一定不要像對我一樣對他,要不然那個人一定會為你傷碎心的,好好愛他。如果能,就忘了我吧,如果不能就別去想了,雖然有很多話想對你說,可還是算了吧,就當我從未出現在你的生命中,也許你忘記我真的很容易。

  對于你我只想多一點的關心,支持我的也是唯一能讓我留下來的僅僅是你還需要我和跟朋友一樣或者比朋友多一點的關心。我并不期望也不希望能成為你生活的一小部分或占取你世界里的一個小的角落。從來我都沒想過要從你的世界里消失,即使知道你喜歡的那個人不是我,雖然有許多問題在困擾著我,但我也并不報任何的希望相信奇跡可能會出現。那天你在QQ上給我說讓我少玩些電腦,保護好眼睛,真的,一時間讓我不知所措,不知道該說什么,我對你說謝謝,你說不用跟我說謝謝。你一定不知道那是你第一次關心我,可也是唯一的一次了,就好像所有的希望,僅僅是一些奢求一樣,最后都變成了不切實際的幻想。

  那天你說你失戀了,后來我跟你說再見的時候,你連問了幾個“什么再見?”你說“你害怕再見再也不見”,當時真的好感動,因為你不想離開我,就像我一樣,或許只是感情不同罷了,我喜歡你,而我只是你的一個特別的朋友,一個愿意在任何的時間地點,幾乎永遠不會出現,但永遠都會在另一邊傾聽你的傷,安慰你,或為你出謀劃策,并且愿意幫你永遠保守秘密的朋友,甚至是一些你都忘記了的事情,而我一切清晰記得的往事。你相信我,或許是你能感覺到我喜歡你,并且也相信你,還記得那次我說把你的QQ號刪了,你當時說,你想死啊。當時也知道你是在說著玩,心里特別的開心。說了這些往事,都有些留戀了,呵呵。我們之間太缺少溝通了,又似乎你也不愛跟我聊天,也許是我太煩了吧,呵呵,有時候我只是想更了解你,可以后也許就沒有機會了 。

  如果有一種方法可以讓你忘記我,我愿意去做,我不愿意在你的心里留下太多的痕跡,怕有一天你會想到我,怕有一天你會感到有一種心空的感覺,怕有一天我離開的時候,你會舍不得,怕有一天你也會像我一樣難過。我走了,別想的太多,可以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學習上,這樣你或許會好些。(呵呵,我又說胡話了吧)

  這次真的不能說再見了,雖然還是放心不下,可我相信你會照顧好自己的, 別了,那個女孩!

三字經 篇6

  芹:

  好久沒用這種方式寫過這個字。今天是九月一號,算來我們相識已經整整五年。還記得那次軍訓嗎?還記得那首軍歌的名字嗎?歌兒我早已不會唱了,但《軍歌嘹亮》的名字我還清晰的記得。

  那天晚上,你忘記帶眼鏡了,看不清黑板上的字,所有的筆記都是我幫你做的。

  那就是我們認識的開始。記憶中,你說我的字寫的很漂亮,還要求留下來做紀念

  那是我第一次聽別人這樣講我。在那之前,在我認識的人里面,所有的人幾乎都是給的與你相反的評價。其實在很多事上都是那樣,大概就是因為這些,才讓我有了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

  后來,大家慢慢的熟悉了,時常在一起聊天,記得每次聊到《紅樓夢》時,便有說不完的話,你的思想和見地讓我很是佩服,連我自己都有些自嘆不如。事實也是如此,不僅如此,那種冷靜和理性更是讓我欣賞不已;至少在那時是這樣的。也是在認識你之后,才理解到為什么曹雪芹將襲人列于有副冊之中.

  認識陳不知是在軍訓之前還是之后的事,反正她講我的第一句話是說我的嘴尖酸刻薄。所以我理所當然的將說第一句話的正反典型留意于心。

  或許她那只是隨便一說,她自己并未理解到什么叫尖酸刻薄。但是就是這句話,以及以后的逐漸了解,才發現你們二人身上的那種別于其他女生的氣質。其實這句話并不是最好的詮釋,或許從我們三人所處的生長環境或可分析的一目了然。

  我和陳,都生長在小山村里,環境有很多相似之處;而你一直在城市里長大 。這里面的思想差距可想而知。我和陳都喜歡英語,至少在那時是這樣的。喜歡的動力或許更多的是羨慕與渴望。這大概是每個山里人在那個時段都會有的夢吧。而在性格上,就表現為效仿以及爭強好勝,因此也呈現了我和陳昔日的一些狀態及形態上的不成熟。也形成了我和她一個在你左邊,一個在你右邊的格局。而關于成和明后來的加入,我想太多的是年少的激情吧。此點從大家走了多遠可以看得出。

  總之,你在我心里,是一個成熟有度,不失溫柔,外冷內熱,深藏心酸,有露堅強,頗有才華的女孩。而這種女孩畢竟是世上的一種尤物,至少是我心中的尤物。因此,后面發生的種種又有什么理由不發生了?

  這是個真實的故事,它就發生在我身上。雖然那時我們相愛著,但隨著時間與空氣的變化,我們結束了。我們很痛苦,我敢確定她也和我一樣痛苦過。陳一直問我為什么會喜歡上她;這也是我一直問自己的問題。算一見鐘情嗎?我不敢那樣說。至于我寫出來完全是想讓自己記住這段感情,認清這段感情,繼而好好把握離自己不遠的新生活;僅此而已。我會陸續的寫上來,也許會有很多人拍磚頭給我,也許沒有人看到;但我希望每個人利用好尊重別人的的權利。謝謝。

  愛你的:

  年月日

三字經 篇7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地址區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陳,男,55歲,xx市人,市木器加工廠廠長,住市區街28號。

  因市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訴我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方在訴狀中稱我方未按期交貨,并且質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原材料。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定 做方在交貨的一個月前應提供足量、合格的紅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來我廠的木材,質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廠立即派人與原告聯系調換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遲遲未予答復。眼看交貨期己到,我廠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 提供木材,出現的質量問題和未按期交貨問題,應由原告方承擔責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廠兩倍返還定金,這一要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責任在原告方。原告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們認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規定提供紅松方料,我廠加工是沒有問題的。因一次質最和逾期交貨問題就輕易解除 合同,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公正解決這次糾紛,并判決原合同繼續有效,以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蓋章)

  x年十月二十日

三字經 篇8

  答辯人:鄭1、鄭2(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因周某不服**區人民法院()**字第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答辯人鄭1、鄭2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不支持上訴人的居住權,將訟爭房產判給被上訴人鄭1、鄭2并無不妥。

  1、上訴人在原審階段未針對上訴人的居住權提出任何法律依據,而且沒有任何合同依據,故法院不支持其居住權請求合理合法;

  2、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周某搬出屬于被上訴人的房屋,屬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體現,并未違反公序良俗和傳統美德。鄭某于x年*月**日進行遺囑公證,并且撤銷了x7年的遺囑,將訟爭房屋中屬于鄭某的份額由鄭1、鄭2二人共同繼承,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上訴人周某在上訴狀中提出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不能作為其享有對訟爭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的依據。因為該訟爭房屋不是上訴人周某的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上訴人周某對訟爭房屋僅僅是享有一定的份額,且無任何租賃合同,不屬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二、該訟爭房產中屬于鄭某、張某、上訴人周某的共同財產,按照其各自出資比例以及繼承法律關系,上訴人周某享有訟爭房屋10%的份額,符合公平原則。

  上訴人上訴狀中提到的《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的“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指的是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產權比例分配問題,對于此案并不適用。該訟爭房屋的所有權比例的確定應當根據房屋出資人的出資比例確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三、上訴人周某不屬于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1、《繼承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遺囑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但是,上訴人周某尚有四名子女贍養,不屬于沒有生活來源,故不適用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的條件。

  2、鑒于上訴人不僅有四名子女贍養,而且對訟爭房屋還享有10%的份額,其生活不屬于存在特殊困難,所以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上訴人與鄭某之間未發生因購買訟爭房屋的共同債務。

  不管上訴人是否咨詢過原客車廠房管部門和**市房改辦,鄭某當年使用張某工齡房改的行為并沒有任何部門認定為不合法。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的內容,鄭某使用已故配偶工齡屬于政策性補貼,行為合法、有效。

  五、鄭某的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其歸屬與繼承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如果要求合并審理,因兩者之間屬于普通共同訴訟,需要經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同意,所以上訴人如果主張鄭某撫恤金的受領,應當另行起訴。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法院

  答辯人 鄭1、鄭2

  x年*月*日

三字經 篇9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戶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戶。被告于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戶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三字經 篇10

  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36.6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3.33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并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占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三字經 篇11

  美麗的小米:

  說句心里話,對于這份感情我非常得認真,從前我也從來沒有遇到過像你這樣叫我心動的姑娘。這是我第一次動筆給人寫情書呢,而我也真的沒有成功打動過人的經驗,也不知道這份情書究竟在你眼里是什么印象。

  不過,我確信自己很想給你寫情書,即便是經歷千百次的挫敗我也要繼續堅持。首先,我得告訴你我不知道一封情書需要寫什么內容,后來經過一番思考我慢慢明白了一些。我覺得情書當中寫那些華麗的辭藻是沒有太大意義的,對于現如今的女孩子來說,華麗的辭藻也早已經顯得單調與平凡。我還是寫一點我對于感情的理解吧:

  我覺得感情是需要互動的,不光是一方面的付出,更需要兩方面的相互扶持。我知道愛一個人并不容易,要觀察到她身上的優點,更要容忍她的缺點。因為人無完人,愛一個人就需要付出關懷與呵護。這其中懂得對方需要什么很重要,不應該在錯誤的時候打擾對方,不應該送對方根本不需要的禮物,更不應該陷入迷迷糊糊的感情狀態。說句實話,感情真的是很復雜的事情。對于男女相處,其實也流傳著“相愛容易相處難”這句名言,是啊,我對于“相處難”慢慢地有所體會了,相處當中互相會發現各自身上的缺點,這就需要相互體諒與關懷,任何一方心理出現波動都可能危及感情。然而,我依然相信愛的力量,愛的力量是無比強大的,愛也是這個星球上存在著的力量,愛能夠帶給我們光明、快樂。所以,我要大聲地告訴你:我愛你。

三字經 篇12

  尊敬的x公司領導:

  您好!

  懷著一份誠摯的心情寫下這封信,請您耐心看完。拙筆寫不出華麗的語言,只希望樸實真誠能換來奇跡。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看完這份簡短的求職信。

  我是xx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貿專業的學生,愿意將二十余年所積累的學識和鍛煉的能力貢獻給貴單位,并盡自己的所能為貴公司的進步與發展貢獻自己的全部力量。

  我深知,“機遇只垂青于有準備的頭腦”。在校期間,我抓住一切機會學習各方面知識,鍛煉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朝著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具有創新精神的復合型人才發展。我的英語達到六級,計算機通過國家二級、省二級(優秀),并連年獲得獎學金。在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我還廣泛涉獵了哲學、法律、文學、經濟學等領域,修完了專業以外其它經濟領域的多門課程,并輔修了經貿英語,自學了第二外語----德語。

  “在工作中學會工作,在學習中學會學習”。作為一名學生干部,我更注重自己能力的培養。樂觀、執著、拼搏是我的航標,在險灘處扯起希望的風帆,在激流中凸現勇敢的性格,是我人生的信條。由我創意并組織的多次大型活動得到了老師的認可,同學的贊許,使我以更飽滿的熱情投入到新的挑戰之中,向著更高的目標沖擊。

  為了更全面的鍛煉自己的能力,我利用假期先后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了社會實踐,我的實習論文被評為“優秀實習論文”,這些經驗為我走入社會,參與商業經營運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從中學到了如何與人為善、袒露真誠。

  在即將走上社會崗位的時候,我毛遂自薦,企盼著以滿腔的真誠和熱情加入貴公司,領略您公司文化之魅力,一傾文思韜略,才賦稟質為您效力。

  此致

  敬禮!

  求職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經 篇13

  答辯人:_______利通實業公司

  地址: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歲,經理

  對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上訴的占用拖欠貨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貨款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訴告我方拖欠貨款問題的答辯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時光貿易公司的吳____和韓_____來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購買麻袋10萬條。原因是他們與_______省_______縣湘東貿易貨棧簽訂了麻袋購銷合同,在合同行將到期的情況下,拿不出貨物,請我們幫助解決燃眉之急。我方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對方匯入我方人民幣20萬元整。除去10萬條麻袋款16.8萬元整之外,尚剩余3.2萬元整。當時我方要求將余款退回,但對方的吳_______和韓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這筆余款辦理麻袋發運和其他業務。并請我方出具介紹信、公章等,為其向___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辦理了2萬元的發運雜費匯款手續,將麻袋順利發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這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吳、韓等人幾次往返于我市,都沒有提起結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結算問題,他們都以同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和鐵路裝卸公司收費不合理為由,拒絕同我方結算。由此可見,對方訴我方拖欠貨款是毫無根據的,也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的。

  2.從一審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吳_______和韓_______在調查記錄中承認:準備用這筆余款在我市搞業務活動,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調查中,他們都直言不諱,說準備在我市使用這筆錢辦理其他事宜。因此,對方在上訴狀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純屬編造出來的假話。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我方與對方的經濟往來,屬于正常業務交往,而且我方為對方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諸多方便條件,對方這種以怨報德的行為是令人氣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對方貨款問題。一審法院判處我方支付余款,我們同意,但基于上述情況,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銀行利息。

  3.原告違反國務院[____]____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應予以取締。從表面上看,時光貿易公司買利通實業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時光貿易公司的剩余款,時光貿易公司催要款項是正確的;而實質上,時光貿易公司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務院[1985]102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據湘東貿易貨棧張____提供,在麻袋這筆生意上,時光貿易公司一無資金,二無貨源。時光貿易公司向湘東貿易貨棧大吹有麻袋現貨1300萬條,導致湘東貿易貨棧上門訂貨,于________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麻袋一號合同。數量為100萬條,總額167萬元,執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東貿易貨棧付給時光貿易公司52.1萬元預付款。時光貿易公司拿著湘東貨棧的預付款大買麻袋。隨即又簽訂二號合同200萬條,三號合同350萬條。開始給大連侯家溝批發部30萬元買麻袋未成,后又拿20萬元給我方,買了10萬條麻袋,僅就一號合同而言,只買了10萬條麻袋,其余90萬條全部落空,造成了時光貿易公司同湘東貿易貨棧的合同糾紛,而在本案一審判決時,時光貿易公司卻隱瞞了____縣經濟合同仲裁調解書,提供了假證,致使一審判決我方“支付從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張____提供的確鑿證據,此20萬元系湘東貿易貨棧的預付款,而不是時光貿易公司的款。湘東貿易貨棧不要求付息,而時光貿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事實可見,我方不但不應付給對方所謂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認為對方違反國務院文件精神應予取締。

  二、對第三人高____的答辯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員,此案發生時已調出。時光貿易公司從我公司購買的10萬條麻袋,經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運用4車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裝卸公司,而高____不經原告同意,將剩余麻袋發往西安慶豐公司。在本案運輸麻袋短缺糾紛中,一審判決第三人高____返還原告麻袋6450條,而高____在一審法院的庭前調查及開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給時光公司發麻袋時曾多發6450條,并說我公司欠高3000條麻袋,以此3000條麻袋頂款。事實上我公司與高____從未發生過買賣關系,也不存在麻袋頂款問題。據了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將6450條麻袋發往西安的,而事隔兩個月之后,高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騙拉我公司庫內的3000條麻袋,被我方發現后及時追回,此事純屬我公司內部事務,與時光貿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兩件不相干的事件攪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攪混,從中撈一把,請二審法庭詳查。

  此致

  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利通實業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字經 篇14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12月x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x6年x、x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x3x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x1年x月1x日

三字經 篇15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辯人: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9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屬探測器,其質量無任何問題。

  第二,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若金屬探測器有任何質量問題,被答辯人需在簽收后3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若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質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辯人仍未收到被答辯人的任何書面異議。

  第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本案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僅限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到的某礦業有限公司與本合同及本案無關:

  1、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雙方并沒有約定以第三人(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檢驗標準作為雙方之間的驗收標準,被答辯人購買該產品后另行出售,其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該產品是否能夠與第三人的產品匹配使用不能約束被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因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造成的損失與答辯人無關,其主張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356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依法駁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三字經 篇16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 ,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知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做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二審答辯狀經典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三字經 篇17

  親愛的爸爸:

  你好!

  今天我在書桌前,給你寫下這封信,來表達我對你的感激之情。

  首先,感謝你對我無微不至的關懷。在我生病的時候,你總是不分晝夜地守在我的床前,問寒問暖,端茶送水。記得有一次,我發了40度的高燒,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是您,第一個發現我的病情,也是(您)第一個抱起我,百米沖刺似的往醫院跑。路上,你的拖鞋掉了,不在乎;手被鐵絲劃傷了,也不吭聲。是您,把我從病魔的手中拉了回來。謝謝您,爸爸,一位關懷子女的父親!

  其次,感謝您教會了我堅強。每次我摔倒以后,把雙手伸過來要扶我起來的,是媽媽;把那雙溫暖的手推開的,是爸爸您。當時我還小,不知道你的用意,多次嚎啕大哭,可您卻只是擦了擦我眼角的淚水,就繼續往前走,只剩下我在后面嗚咽著,掙扎著。事(長大)后,我才明白你的意思——讓我學會堅強,在挫折面前越挫越勇啊!一次次跌倒,一次次爬起來,我變得更加頑強了。

  最后,感謝您在學習上給我的幫助。有一天,我遇到一道難題,絞盡腦汁也想不出解題的方法。正在我垂頭喪氣之時,您出現了。您給我講解了,之后還怕我聽不懂,犧牲了自己(那一丁點兒)字(去掉括號里的字)休息時間又給我畫了圖,并且更加細致地給我又講解,直到我懂為止。謝謝您,爸爸!

  父愛如山,我就是您肩上的一棵小樹,正在茁壯成長!女兒一定不會讓你失望!

  最后祝你身體健康,快樂永遠!

三字經 篇18

  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駕駛員:

  新年好!你們辛苦了!

  過去的一年,是的收官之年,我縣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工作在全體司乘人員積極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努力下,圓滿完成了全年各項工作任務,取得了安全、效益雙豐收的可喜成績,為績溪的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在這一年里,你們風里來雨里去,克服了重重困難,文明行車,守法經營,和諧發展,保證了旅客安全出行,為公路運輸行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此,績溪縣運管所全體干部職工向你們表示衷心祝賀和深深感謝!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隨著新年的開始,春運的臨近(1月19日至2月27日),客流量的劇增,給你們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請不要忘記效益與風險并存。目前已進入隆冬季節。因此,惡劣的天氣以及道路通行狀況的下降,是我們面臨的最大挑戰。你們要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自覺遵守各項交通法規,克服安全行車上麻痹松懈的思想;合理調節好自身的飲食起居、睡眠時間,保持充沛的精力駕車;同時嚴格車輛回庫安全檢查和二級維護保養,杜絕病車上路和疲勞駕駛,更不能冒險(如濃霧、積雪、冰封路段和酒后)行車。

  新的一年,新的使命,新的希望,我們深知,機遇屬于有準備、勤于積累的人,屬于有膽識,敢為人先的人,在新的一年里,你們要繼續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義務,積極配合運管部門工作,保持道路運輸市場穩定,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要,也希望大家顧全大局,積極努力創造條件,為全面實施農村客運公司化經營和城鄉客運一體化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各位道路客運經營者、駕駛員,行車安全關系到你們自身利益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影響到社會穩定和行業信譽,要繃緊安全這根弦,確保運行安全。同時,還要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開展的“微笑服務、溫馨交通”活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做到熱情服務,扶老攜幼,保持車容車貌的整潔,讓回家過年的人們有一種親切感。

  最后祝愿大家裝滿一車幸福,讓平安開道,拋棄一切煩惱,讓快樂與您環繞,存儲所有溫暖,將寒冷趕跑,釋放一生真情,讓幸福永遠對你微笑。讓我們再接再勵,攜手共建,為績溪的大建設、大發展,為開局之年開好頭,為構建“平安績溪、和諧績溪”再立新功。

  祝你們新年幸福,合家歡樂!

  此致

  敬禮

三字經 篇19

  尊敬的各位公司領導:

  你們好!非常榮幸,有這樣一個難得的機會再此介紹自己。

  我是XX大學XX校區經濟管理學院國際貿易系的學生。即將從大學畢業。在校的三年內,我一直信守做事盡心盡力的原則,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刻苦鉆研專業技能,積極投入實踐,全面充實和發展自己并取得一定的成績。作為一名國際貿易的學生,我深知英語的重要性,因此在英語學習方面我一直以高標準要求自己。通過自己的努力,以成績通過四級考試并一次以分的成績通過六級考試。在英語口語方面我也一直在鍛煉自己,并達到了一定水平。除此之外我也打下了日語初級基礎。

  不僅在英語方面,在其余課程上也刻苦學習。在六學期內四次獲得獎學金,并了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

  作為一名大學生,我深知綜合能力的重要性,所以我一直積極參加校、院的各級活動。憑借我的努力,在97-98學年獲得經濟管理學院優秀學生,98-99學年獲得校優秀團員稱號,并成為一名中共黨員。與此同時,我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鍛煉自己的專業技能,增長自己的專業知識,并達到了一定的效果。通過一系列的校內外活動,我也逐漸把握了人交往和溝通的技巧,學會了如何使自己處于一個融洽的人際關系中。通過在校的學習我深深體會到理論指導實踐的含義,并且確實以這個準則要求自己。在學習和活動之余我也積極充實自己,博覽群書,豐富知識,而且掌握了一定的計算機應用技巧足以應付工作需要。

  相信四年大學的磨練已將我錘打成為一名品德端正、意志堅強、思維機敏、處亂不驚,有崇高理想和遠大抱負,具有進取精神和團隊合作精神的出色的大學生。相信我所具有的知識和處事能力完全可以勝任任何困難的工作,環境的艱苦并不能阻礙完成我要完成的工作。如果我有幸能成為貴公司的一員,我將把我所有的青春和熱情傾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取得應有的成績,為公司的發展壯大貢獻自己的力量。

  真誠地期盼您的答復!

  您誠摯的朋友敬上

  求職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三字經 篇20

  答辯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依明 職務:廳長

  地址:x市北京南路445號

  委托代理人:陳

  工作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規處

  職務:工作人員

  電話: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機關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本機關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在烏蘇火車站信號值班工區值班時,被其同事張殺害。

  x年3月10日,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x0311號行政決定。

  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機關申請行政服役。

  二、本機關對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該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原告于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為5年后申請行政復議明顯超過法定時效,故本機關對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x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x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字經 篇21

  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于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學畢業后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雙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準許,因此

  姚特讓家里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借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里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后,并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并提出發生關系,我出于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并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復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后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刮風下雨,下班后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后,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么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系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云。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后雙方發生口角并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于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里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持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系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扎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后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歐

三字經 篇22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為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為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系原告所訴稱的x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為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于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為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年4月4日,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政府審批后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筑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布后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x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筑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于不予移民補償的范疇。并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范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筑,系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為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于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愿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縣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于: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新縣城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三字經 篇23

  答辯人:,男,x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職員,大學文化,住xx市xx區路號房。

  訴訟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答辯人因與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依法提出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原告訴稱其尚未取得預售證是因受地鐵X號線的影響與事實不符。

  盛景庭的建設確有因地鐵X號線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達后,得到了地鐵保護辦批準。在施工過程中,原告還多次邀請地鐵公司相關人員到現場察看,至x5年年底,整個修改挖孔樁的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也獲得了地鐵公司的認可。x6年上半年,該項目的建設一直順利進行,按照原告目前對該項目的運作情況來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遲早的事情,屆時答辯人與原告雙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訂立《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

  二.至起訴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不導致《樓宇認購書》無效。

  首先,原告的這一主張毫無法律依據。

  其次,簽訂《樓宇認購書》時,該項目已立項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因而不具備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件,作為開發商的原告為了融資的需要,吸引答辯人與其簽訂《樓宇認購書》,收取答辯人的定金。而到了今天房價暴漲的時候,原告又極力主張《樓宇認購書》無效,這是不道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樓宇認購書》內容合法,應當認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確認為無效。《樓宇認購書》包括了1.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2.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3.價款計算;4.定金問題;5.簽署正式合同的時限約定等內容,都是答辯人與原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權利義務內容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該《樓宇認購書》成立并且生效,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綜合上述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樓宇認購書》合法成立生效,應受法律保護。作為開發商的原告是在廣州樓市價格節節攀升的背景下,為了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不惜毀約才釀成本訴。其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交易安全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

  代書人(訴訟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x年4月22日

三字經 篇24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我及武警廣東總后勤生產基地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本人應對其所受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交通損害的事故是發生于全封閉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車連環碰撞事故,事故的過程在交警的卷宗中,應當有詳細的闡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辯人,并不是五輛事故車的車主,也非車中的駕駛員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話說是發現粵號車發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詢問并拔打電話報警而被突然沖上來的車輛撞傷。也就是說,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車輛撞傷的。

  答辯人無意否定被答辯人被撞傷的事實,也無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應負一定的責任。但是被答辯人以其自己的傷害損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答辯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在于其盲目沖進高速公路。

  本案受傷事故,應當運用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個高度危險、管理嚴格的區域,是不允許行人進入的區域。如遇緊急情況必須施工或施救等作業,一方面應由特殊的人員進行,另一方面必須在設置交通安全標志或安全標志服。但是,被答辯人既非指定的作業人員,也在未有任何標志的情況下盲目下車詢問并占道通話,不管被答辯人當時用意如何,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違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廣東省人大常委通過的《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作業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車輛受損壞、人員傷害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參照這一條規定,被答辯人對自己的傷害損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數額的計算不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我們首先撇開責任的劃分問題,僅就被答辯人的損害計算,對照其訴訟請求:

  1、 治療費:應以可認可的醫院出具的實際票據計算;

  2、 誤工費:被答辯人主張年薪15萬元沒有合法證據,應以國有同行業標準計算,其時間基數為103天;

  3、 護理費:因被答辯人所稱的護理人員非醫療單位指定或認可的護理人員,故其訴稱的護理費不能支持;

  4、 對看望人員的住宿費,答辯人亦不予認可,但將服從法院裁判;

  5、 對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答辯人予以認可;

  6、 交通費:因傷治療、傷殘評定和按交警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費用,答辯人予以認可,但雙方洽談過程中的交通費不應計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

  7、 殘疾輔助器具費198元,以醫院或鑒定機關認可的證明根據票據予以認可;

  8、 財產損失因無交警部門認定的證據,答辯人不予認可;

  9、 殘疾補償金95623.68元予以認可;

  10、 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無異議;

  11、 對精神撫慰金1萬元的數額,答辯人不予接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案計算傷殘補助金時,已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12、 后續治療費和護理費的證據不足,不能計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對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計算不合理應合理計算,分責承擔。

  三、 車輛的權屬和使用的陳述。本案WJ15-58062號大貨車是武警廣東總隊后勤運輸大隊的車輛。答辯人曾被車主聘為司機(有駕駛證為證),后該車由答辯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參與民間運輸業務,主要開展深圳業務,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辯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名義購買保險,投保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應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正確劃分責任,合理認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予以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三字經 篇25

  答辯人(原審原告):,男,1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x村村民,現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x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

  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雇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及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證人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證實在13:2x左右,答辯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x,看到答辯人躺在農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FFF將抬到屋內的事實。

  其次,關于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證明力大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x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

  二、針對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準確

  首先,關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鑒定局所出具的鑒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前身,具有鑒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準后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鑒定所的名義出具鑒定報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能通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

  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計算準確。

  三、 針對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

  首先,只要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在從事雇傭的活動中(為村民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雇傭活動的地點(農場),發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民事賠償的“填補”原則,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則,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答辯人加入合作醫療是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答辯人在繳納保險費后的對價行為。不能由于答辯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的確定精神損害的條件,并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額時,不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本條規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理人:

  X年X 月 X日

三字經 篇26

  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被答辯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 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 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0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 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 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年xx月xx日

三字經 篇27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戶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戶。被告于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戶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寫作要求

  1.熟悉訴狀內容,列出可辯事項;抓住要害,確定答辯重點;設計答辯內容的層次;準備好過硬的證據。

  2.答辯理由應有針對性:

  (1)說明事實真相,指出對方“事實”的不實處;

  (2)用確鑿的證據,指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不當。

  (3)指出對方訴狀說理邏輯混亂,觀點與材料矛盾,違背常情事理。

  3.據理提出答辯意見: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主張,否定對方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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