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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4-09-12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30篇)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市區

  第四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

  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根

  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單位:萬元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二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三章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章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執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會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股東會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

   責 任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ⅲ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ㄗⅲ河邢挢熑喂静辉O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_年(注: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ㄗⅲ河邢薰静辉O董事會的,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

  董事任期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前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暇、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十ー)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除。)(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重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 的、由主持測事長不能展行職務或者不展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事共同推舉一名事召集和 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 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聲谟诘钠渌殭。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同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重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別除。)

  監事可以列席事會會議 。

  第二十ー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以是執行董事或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 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東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          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文本來源于《公司法律顧問實務指引》 喬路主編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姓名)│(萬元)││

 。ㄗⅲ撼鲑Y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荆殚、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ㄎ澹﹪曳、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ǘ┳泐~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曳、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決定其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镜暮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ㄊ⿲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ㄊ模┓、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議或者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ⅰ⒑喜、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鶕浝淼奶崦瑳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唬┕菊鲁桃幎ɑ蚬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議案;

 。ㄎ澹┓、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股東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4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窗口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情況(出資額 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于1月31日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 擔任,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名經理,由 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時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一式 五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ㄗⅲ撼鲑Y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ǘ┑诙纬鲑Y情況:

  │出資人│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蚬疚苫蚋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Q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ò耍┕窘K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ň牛┬薷墓菊鲁。

 。ㄊ┓、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ㄗⅲ呵翱畹冢ㄒ唬、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ㄒ唬┳袷胤伞⑿姓ㄒ幒凸菊鲁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诠境闪⒑,不得抽逃出資;

 。ㄋ模﹪曳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绦谐鲑Y人的決議;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溉魏徒馄腹窘浝,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ㄆ撸┲贫ü镜幕竟芾碇贫;

 。ò耍┕菊鲁袒蛘叱鲑Y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ㄋ模⿺M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唷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潞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6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業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業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 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資者姓名、住所及出資額:

  十、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者按照各自的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者不得中途抽回資本;如需轉讓,需經其他出資者的同意;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勞動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業的解散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和變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辦法:企業按國家規定,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發生虧損時,虧損分擔的原則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寫明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出資人的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上,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董事會,成員為:       ;

  3.選舉本公司董事長為  ;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股東會決議)

  4.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監事會,成員為:       ;

  5.指定(或委托)  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1.選舉  為本公司董事長;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董事會決議)

  2.選舉   為本公司副董事長;

  3.聘任   為本公司經理。  全體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選舉本公司監事會主席為   。

  全體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8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儋Y產負債表;

 、趽p益表;

 、圬攧諣顩r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書;

  ⑤利潤分配表;

  (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9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等共同出資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投資協議書范本工商標準版注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八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2、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 ,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于*年*月*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 ,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時間:于*年*月*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認繳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

  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____.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

  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

  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ㄒ唬┦状纬鲑Y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ǘ┑诙纬鲑Y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ㄋ模⿲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ㄎ澹┻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殚喒緯嫀げ荆殚、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ㄆ撸┕窘K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ǘ┌雌谧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诠境闪⒑,不得抽逃出資;

 。ㄋ模﹪曳伞⑿姓ㄒ幓蚬菊鲁桃幎ǖ钠渌x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镜暮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ㄊ模﹪曳、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ⅰ⒑喜、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朴喒镜幕竟芾碇贫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ㄎ澹┤嗣穹ㄔ阂罁豆痉ā返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體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議上,經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3.選舉為本公司監事;

  4.聘任為本公司經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3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四條 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六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出資人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5

  公司法解讀: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解讀】本條是關于公司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規定,依據其效力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有關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體現了公司的強制與自治關系中的強制方面,也踐行了公司法中國家干預的理念。若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則章程無效。而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設立無效。本條規定的前七項都屬于必要記載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經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法律不列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這類事項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效力與相對必要事項相同。本條規定的第八項是屬于任意性記載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7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減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做出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8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 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公司。

  二、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_____________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 ”。

  現改為:“ 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9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公司設執行董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廣州市    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 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ㄒ唬┦状纬鲑Y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ǘ┑诙纬鲑Y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ㄈ┏鲑Y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凑掌鋵嵗U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ǘ﹨⒓踊蛭写砣藚⒓庸蓶|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ǘ┌雌谧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诠境闪⒑螅坏贸樘映鲑Y;

 。ㄋ模﹪曳伞⑿姓ㄒ幓蚬菊鲁桃幎ǖ钠渌x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ㄗⅲ憾麻L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ㄊ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ⅰ⒑喜ⅰ⒔馍⒒蛘咦兏拘问降姆桨福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朴喒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菊鲁桃幎ɑ蚬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提出議案;

 。┓、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ㄎ澹┤嗣穹ㄔ阂罁豆痉ā返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上,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董事會,成員為:;

  3.選舉本公司董事長為;

 。ㄗⅲ汗菊鲁桃幎ǘ麻L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股東會決議)

  4.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監事會,成員為:;

  5.指定(或委托)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1.選舉為本公司董事長;

 。ㄗⅲ汗菊鲁桃幎ǘ麻L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董事會決議)

  2.選舉為本公司副董事長;

  3.聘任為本公司經理。全體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選舉本公司監事會主席為。

  全體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1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

  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冊資本

  2.1?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3.1?發起人的權利

  3.1.1?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了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執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_____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監事_____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

 。ǘ┕镜怯浫掌;

 。ㄈ┕咀再Y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發起人的義務

  3.2.1?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

  3.2.2?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章?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_____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協議的解除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_____的發生、_____等社會情況;

  6.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協議的生效

  8.1?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8.2?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簽字):_________發起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起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2

  以下《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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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簽訂。

  鑒于:

  1、甲、乙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甲、乙雙方擬實行吸收合并,甲方擬吸收乙方而繼續存在,乙方擬解散并注銷。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基本情況

  甲方基本情況如下:

  (一)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三)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經審計并經乙方確認的資產負債表(見附件一),評估報告(見附件二)

  第二條乙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如下:

  (一)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

  (三)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______________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____%;

  (六)盈利狀況: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虧損];

  (七)乙方截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經審計并經甲方確認的資產負債表(見附表三),評估報告(見附表四)

  第三條合并總體方案

  雙方就合并方案達成如下共識:

  (一)甲乙雙方同意實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繼續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銷;

  (二)甲乙雙方合并后,存續公司甲方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即合并前甲乙雙方的注冊資本之和;

  (三)甲乙雙方應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與本次合并相關的工商變更。但,合并手續于該日前不能完成時,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延長辦理時限。

  第四條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安排

  甲乙雙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與本次合并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之日起的所有財產及權利義務,均由甲方無條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債務由甲方承擔,債權由甲方享有。

  與本次吸收合并相關的對債權、債務人的告知義務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執行。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全部資產及相關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給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產權證書、各種賬目、賬簿、設備技術資料等;

  (二)甲方應與乙方共同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并由甲方負擔所有資產評估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憑該協議辦理乙方資產的變更登記、過戶等接收手續,相關費用、稅收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于本協議生效后至合并日,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繼續管理其業務。但是,處理財產、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應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職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體管理人員及職工,于合并后當然成為甲方管理人員及職工,其工作年限、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變。個別調換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合并手續的辦理

  甲乙雙方應召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一方或雙方股東大會未通過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乙雙方應于股東大會通過本協議之日起一周內,持該協議到工商部門辦理乙方注銷登記和甲方變更登記手續,并提請登記機關予以公告;一方或雙方申請未得到審批機關批準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憑該協議辦理乙方資產的變更登記、過戶等接收手續,相關費用、稅收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雙方的承諾和保證

  甲、乙雙方同意并承諾,各方均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全部必要的授權、批準,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會對協議各方已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構成任何不法或違反。

  甲、乙雙方同意并承諾,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因本協議的解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后另行簽署相關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相關機關備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4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號____樓(房)。

  三、出資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甲方: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

  乙方:_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

  丙方:_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

  四、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五、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

  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辦法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協議地點:

  簽協議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注冊地及注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__元(具體以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乙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四、出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戶。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出資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6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

  甲方(股東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股東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股東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股東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在本協議中單稱“一方”或“股東”,合稱“各方”或“全體股東”。

  鑒于:

  1.各方一致看好        市場當前及未來的發展潛力,擬共同打造        業務平臺,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和諧、互利、共贏。

  2.各方擬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上述        業務的經營主體。

  3.為此,經各方充分協商,就共同出資成立公司經營        業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1條 公司基本情況

  各方同意,擬成立的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公司名稱:        。

  經營范圍:        。

  營業期限:        。

  以上事宜均以公司登記機關最終核準登記的內容為準。

第2條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出資

  2.1 注冊資本

  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及股權結構如下:

 。1)甲方以貨幣方式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

 。2)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

  (3)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

 。4)丁方以貨幣方式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    %;

  2.2 出資

  (1)股東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    日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

  (3)各方投入公司的貨幣出資應于    年    月    日前足額存入以下公司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2.3 公司成立后,股東存在下列行為時,視為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

 。5) 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4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在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補繳抽逃出資之前,該股東不得行使下列權利:

  (1)公司利潤分配請求權;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或股權;

 。4)公司新股優先認購權;

 。5)公司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

  2.5 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相當于應繳出資額    %/日的違約金,直到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補繳抽逃出資為止。上述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規定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其他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并形成以下決議: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要求該股東將未繳納或者未返還的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股東;

 。3)要求該股東將未繳納或者未返還的出資份額轉讓給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6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規定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其他股東有權召開股東會,決議將該股東除名。股東會審議上述事項時,該股東不享有表決權,上述決議經其他股東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為有效。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2.7 出資證明

  公司成立后,應向足額繳付出資的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3條 公司治理

  3.1 公司治理架構

  3.1.1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3.1.2 公司設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在股東提名的人選中選舉產生。其中        方有權提名    名董事人選,        方有權提名    名董事人選,        方有權提名    名董事人選。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        方提名的董事擔任。董事長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1.3 公司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監事由股東會在股東提名的人選中選舉產生。其中        方有權提名    名監事人選,        方有權提名    名監事人選,        方有權提名    名監事人選。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        方提名的監事擔任。。

  3.1.4 董事會下設立總經辦,總經辦的人員包括:總經理(兼CEO)、財務總監(兼CFO)及副總經理(兼COO)等相關職務。總經辦下設立各個事業部,包括:財務部、行政人事部、技術集成事業部、運營事業部、售后服務部、招商事業部、后勤倉儲部、法務部等。

  3.1.5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在    方推薦的人選中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偨浝碛袡嘞蛱崦溉位蚪馄父笨偨浝、財務總監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其中        、        應在        方推薦的人選中提名。

  總經理依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職權,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工作?偨浝怼⒏笨偨浝、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3.2 投資決策權限

  董事長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10%(含1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20%(含2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4條 財務、會計

  4.1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4.2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4.3 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4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4.5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6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4.7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8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9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4.10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5條 利潤分配及獎勵

  5.1 公司稅后凈利潤按全體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5.2 如公司的經營業績滿足        ,則公司在稅后凈利潤中提取    %的獎勵,按以下原則分配:

 。1)向CEO(首席執行官)發放    %,向COO(首席運營官)、CFO(首席財務官)、CTO(首席技術官)、CIO(首席信息官)發放發    %的分紅作為職務獎勵。

  (2)    %作為年終獎發放給公司全體員工。

  (3)具體分發方案,由董事會提案交由股東會決議。

第6條 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6.1 各方一致同意,由        方作為籌備負責人,統一安排調度公司設立期間的工作,其他各方應積極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時簽署、提供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等,以保證設立工作的順利進行。設立期間,全體股東的工作不計報酬,同時全體股東不得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6.2 籌備負責人應當就為設立行為發生的費用(以下簡稱“設立費用”)記錄賬目,并妥善保管賬目及相關憑證。設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請代理機構代辦公司注冊的費用、租賃辦公場地的費用等。

  6.3 籌備負責人之外的出資人有權隨時了解設立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審核設立費用的賬目及支出情況。

  6.4 經全體股東審核認可的設立費用,在設立成功后列入公司的開辦經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設立失敗的,設立費用由全體股東按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7條 違約責任

  7.1 由于任何一方的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由于股東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按出資總額    %支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各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8條 聲明和保證

  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各方投入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9條 保密

  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10條 不可抗力

  11.1 本協議所稱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1.2.1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1.2.2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11.2.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11.2.4 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11條 通知

  11.1 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電子郵件、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11.2 各方聯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聯系人:        。

  電子郵箱: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乙方

  聯系人:        。

  電子郵箱: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丙方

  聯系人:        。

  電子郵箱: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丁方

  聯系人:        。

  電子郵箱:        。

  聯系電話:        。

  聯系地址:        。

  11.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12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3條 附則

  13.1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13.2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以協商一致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協議在公司成立之后持續有效。公司章程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13.4 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丁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7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設公司”),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范,以資共同遵守:

  發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發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第一章?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第一條?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注冊資本

  第六條?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協議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資。其中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

  第七條?協議各方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協議各方均承諾《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虻谌邫嘁妫k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第八條?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并負責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九條?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公司承擔。若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協議各方的權利:

 。ㄒ唬﹨f議各方按投入新設公司的出資額占新設公司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公司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公司的出資。

 。ㄋ模┤缧略O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五)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伞⑿姓ㄒ幩x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協議各方義務

  (一)協議各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ǘ﹨f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公司承擔責任。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三)新設公司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協議各方責任

  (一)在新設公司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協議各方如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支付違約金。協議各方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其他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ㄈ﹨f議各方向新設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設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七條?新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ㄒ唬┬略O公司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準;

  (二)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ㄋ模┮虿豢煽沽κ录率构静荒茉O立的。

  第十八條?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七章?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秘密。本處所指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信息,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對方商業秘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并確保不會將該信息用于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八章?本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ㄒ唬┌l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_____的發生、_____等社會情況;

 。ǘ┎豢煽沽κ录l生后,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_____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ㄈ﹨f議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三條?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協議各方在___________簽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條?新設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并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____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八條?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公司的設立工作。

  (以下為《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

  發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發起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雙方若有特殊協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條款的添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8

  風險提示: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臨時會議,于召開會議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會會議的有股東_______。

  股東會會議一致通過并作出以下決議: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股權轉讓時適用)同意____________將其持有的本公司____萬元股權(占注冊資本____%)以____萬元的價格依法轉讓給________。

  轉讓后________為股東,________退出公司。

  二、(任職變更適用)委派______為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______不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______為公司監事,______不再擔任公司監事。

  或:同意公司執行董事、監事任職不變。

  或:委派______、______、______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職務;委派_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免去______的監事職務。

  三、(住所變更適用)同意公司住所變更為:______。

  四、(經營范圍變更適用)同意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______。

  五、(名稱變更適用)同意公司名稱變更為:______。

  六、(注冊資本變更適用)同意公司注冊資本由萬元變更為______萬元。

  新增注冊資本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

  七、(實收資本變更時適用)同意公司實收資本由萬元變更為______萬元。

  新增實收資本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股東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

  八、(營業期限變更適用)同意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為長期或______年。

  九、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參照設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東蓋章(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9

  為適應中國濟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形勢,探索企業咨詢服務業的發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各方發起行為的規范,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冊資本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資額為_________元,以現金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3.1 發起人的權利

  3.1.1 申請設立本公司,隨時了解本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3.1.2 簽署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3.1.4 推舉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本公司總經理由執行董事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公司股東會按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設監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2 發起人的義務

  3.2.1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認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

  3.2.2 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2.4 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4.1 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五章  發起人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5.1 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5.2 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5.3 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協議的解除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6.1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6.1.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三天內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6.2 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起人各方如發生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訴,級別管轄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協議的生效

  8.1 本協議一式六份,自發起人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8.2 如無相反證明,本協議首部列明的日期即為本協議簽署的日期。

  第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

  9.2 未盡事宜,發起人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本公司的設立工作。

  發起人甲(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乙(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丙(簽字):_________   發起人丁(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人戊(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公司地址:      市    區    路    號     。

  三、公司股東共     個,其中自然人     個,企業法人    個,社會團體法人     個,事業法人    個。分別為:   

 。ㄗ匀蝗耍,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為                。

  公司,住所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           。

  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             ,團體法人編號為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審批文號為         。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      

  出資    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     萬元。

  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    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    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全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七、股東不按協議交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       。

  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    (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物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古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      辦理承擔。

  股東簽名、蓋章:

  簽協議的地點:

  簽協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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