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業章程參考格式(通用3篇)
某合伙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略)
。ㄗⅲ汗驹O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____產生。董事_________,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由____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唬┢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ㄗⅲ阂陨蟽热菀部捎晒蓶|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_____每屆為三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渌殭唷#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_________年,由________選舉產生,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某合伙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群眾共和國公法律》(如下簡稱《公法律》)及無關法令、法例的劃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配合出資,設立_______公司,(如下簡稱公司)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目與法令、法例、規章不符的,以法令、法例、規章的劃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居處
第三條公司稱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居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按照實踐狀況詳細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本錢及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方法、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六條公司注冊本錢:萬元群眾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稱號)、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法以下:(略)
(注:公司設馬上,部分股東的初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本錢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本錢最低限額,其他部門由股東自公司建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此中投資公司能夠在五年內繳足。
部分股東的貨泉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本錢的百分之三十。
請按照實踐狀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越兩期的,應按實踐狀況續填本表。
一人無限公司該當一次足額交納出資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法子、權柄、議事劃定規矩
第八條股東會由部分股東構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利用以下權柄: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目標和投資方案;
(二)推舉和改換非由職工代表擔當的董事、監事,決議無關董事、監事的報答事變;
(三)審議核準董事會(或施行董事)的陳述;
(四)審議核準監事會或監事的陳述;
(五)審議核準公司的年度財政估算計劃、決算計劃;
(六)審議核準公司的利潤分派計劃和補償吃虧的計劃;
(七)對公司增長大概削減注冊本錢作出決定;
(八)對刊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閉幕、清理大概變動公司情勢作出決定;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其余權柄。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如股東不作詳細劃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初次集會由出資至多的股東調集和掌管。
第十條股東會集會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利用表決權。
(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肯定根據何種方法利用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集會分為按期集會和暫時集會。
召開股東會集會,該當于集會召開十五日從前告訴部分股東。
(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肯定工夫)
按期集會按(注:由股東自行肯定)按時召開。
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大概監事(不設監事會時)發起召開暫時集會的,該當召開暫時集會。
第十二條股東會集會由董事會調集,董事長掌管;
董事長不克不及實行職務大概不實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掌管;
副董事長不克不及實行職務大概不實行職務的,由對折以上董事配合選舉一位董本家兒持。
(注:無限義務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集會由施行董事調集和掌管。
)
董事會大概施行董事不克不及實行大概不實行調集股東會集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大概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調集和掌管;
監事會大概監事不調集和掌管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自行調集和掌管。
第十三條股東會集會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長大概削減注冊本錢的決定,和公司兼并、分立、閉幕大概變動公司情勢的決定,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經由過程。
(注:股東會的其余議事方法和表決法式可由股東自行肯定)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____發生。
董事任期____,任期屆滿,可連選蟬聯。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由____發生。
(注:股東自行肯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發生方法)
第十五條董事會利用以下權柄:
(一)賣力調集股東會,并向股東集會陳述事情;
(二)施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核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政估算計劃、決算計劃;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派計劃和補償吃虧計劃;
(六)制定公司增長大概削減注冊本錢和刊行公司債券的計劃;
(七)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動公司情勢、閉幕的計劃;
(八)決議公司外部辦理機構的配置;
(九)決議聘用大概解職公司司理及其報答事變,并按照司理的提名決議聘用大概解職公司副司理、財政賣力人及其報答事變;
(十)訂定公司的根本辦理軌制;
(十一)其余權柄。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如股東不作詳細劃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大概范圍較小的無限義務公司,能夠設一位施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施行董事的權柄由股東自行肯定。
)
第十六條董事會集會由董事長調集和掌管;
董事長不克不及實行職務大概不實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調集和掌管;
副董事長不克不及實行職務大概不實行職務的,由對折以上董事配合選舉一位董事調集和掌管。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的表決,實施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法和表決法式。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
第十八條公司設司理,由董事會決議聘用大概解職。
司理對董事會賣力,利用以下權柄: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辦理事情,構造施行董事會決定;
(二)構造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計劃;
(三)訂定公司外部辦理機構配置計劃;
(四)訂定公司的根本辦理軌制;
(五)訂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用大概解職公司副司理、財政賣力人;
(七)決議聘用大概解職除應由董事會決議聘用大概解職之外的賣力辦理職員;
(八)董事會授與的其余權柄。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肯定)
司理出席董事會集會。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部分監事過對折推舉發生。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但此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蟬聯。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能夠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會大概監事利用以下權柄:
(一)查抄公司財政;
(二)對董事、初級辦理職員施行公司職務的舉動停止監視,對違背法令、行政法例、公司章程大概股東會決定的董事、初級辦理職員提出撤職的倡議;
(三)當董事、初級辦理職員的舉動損傷公司的長處時,請求董事、初級辦理職員予以改正;
(四)發起召開暫時股東會集會,在董事會不實行本法例定的調集和掌管股東會集會職責時調集和掌管股東會集會;
(五)向股東會集會提出提案;
(六)按照《公法律》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對董事、初級辦理職員提告狀訟;
(七)其余權柄。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如股東不作詳細劃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能夠出席董事會集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一年度最少召開一次集會,監事能夠發起召開暫時監事會集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定該當經對折以上監事經由過程。
監事會的議事方法和表決法式。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但是施行董事或司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推舉發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蟬聯。
(注:由股東自行肯定)
第七章股東會集會以為需求劃定的其余事變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能夠互相讓渡其部門或局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讓渡股權,該當經其余股東過對折贊成。
股東應就其股權讓渡事變書面告訴其余股東收羅贊成,其余股東自接到書面告訴之日起滿三旬日未回答的,視為贊成讓渡。
其余股東對折以上差別意讓渡的,差別意的股東該當購置該讓渡的股權;
不購置的,視為贊成讓渡。
經股東贊成讓渡的股權,在劃一前提下,其余股東有優先購置權。
兩個以上股店主張利用優先購置權的,商議肯定各自的購置比例;
商議不可的,根據讓渡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利用優先購置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肯定股權讓渡的法子。
)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停業限期年,自公司停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較。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清理組該當自公司清理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構造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停業;
(二)公司章程劃定的停業限期屆滿大概公司章程劃定的其余閉幕事由呈現,但公司經由過程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定閉幕大概一人無限義務公司的股東決定閉幕;
(四)依法被撤消停業執照、責令封閉大概被打消;
(五)群眾法院依法予以閉幕;
(六)法令、行政法例劃定的其余閉幕情況。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目外,股東可按照《公法律》的無關劃定,將以為需求紀錄的其余內容一并列明。
)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注銷事變以公司注銷構造審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注銷構造一份。
某合伙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_個,分別是: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
2、合伙人: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伙人責任承擔和追償
第十三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約定為:承擔100%賠償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它承擔賠償責任方式)
第八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九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七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