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中國遠洋運輸公司
提單號:
托運人:
收貨人:
通知方:
電報:
電傳:
提單條款(正面)
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另有說明者除外)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動所能安全到達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重量、尺碼、標志、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托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并未核對。托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的持有人茲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費事項和條件。
請托運人特別注意本提單內與該貨保險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提單條教(背面)
1.定義
“貨方”包括托運人、受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
凡根據本提單或與其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解決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
3.承運人責任
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4.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
承運人對于貨物在裝船之前及卸離船舶之后,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5.包裝和標志
在裝船之前,托運人應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標志必須正確、清晰,并須以下不小于五厘米長的字體將目的港清晰地標明在貨物的外部,上述標志須能保持到交貨時仍然清楚易讀。由于包裝和標志的不足或不適當所產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6.運費和其它費用
(1)預付運費應在裝船時連同其它費用一并支付。運費和其它費用,如已有約定而未預付,則應由貨方支付,并自通知繳付運費和其它費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艙面貨、以及貨物的目的港無承運人的代理人時,其運費和所有其它費用必須在裝船時全部付清。
到付運費連同其它費用應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時一并支付。
預付運費和(或)到付運費,無論船舶和貨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都應毫無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
(2)一切同貨物有關的捐、稅或任何費用應由貨方支付。
7.錯誤申報
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或目的港查對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提單上所載的重量、尺碼和(或)內容與實際裝船的貨物不符,而所付運費低于如果申報確實本來應付的運費。則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取按實際裝運貨物與錯誤申報貨物運費差額的兩倍作為貨方對承運人的違約賠償金。
貨方應對由于不正確申報貨物的名稱或其數量、重量、尺碼或內容而對船舶和(或)貨物所造成的滅失和損壞負擔賠償責任,而且貨方應償付承運有關衡量貨物的重量、尺碼和核對貨物一切費用。
8.裝貨、卸貨和交貨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貨方都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盡快晝夜(如承運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無間斷地提供和提取貨物。貨方對違反本款規定所引起的開始損失或損壞,包括滯期應負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就開始卸貨。如受貨人不能及時將貨物迅速從船邊提取或拒絕提貨,或發現無人認領貨物,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在岸上或其它適當場所,而由貨方負擔全部風險和費用,承運人應認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