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托管經營協議
第七條 甲方(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7.1 甲方依法對公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7.2 對乙方提出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享有審查、否決權。
7.3 有權對乙方的托管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7.4 有權對乙方進行經營目標考核,有權委托專業機構對乙方的托管經營活動進行審計、評估等。
7.5 有權任命公司主要財務負責人,公司會計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7.6 負責辦理本協議項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審批手續,確保乙方托管經營合法、有效。
7.7 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費用。
7.8 按照本協議約定協助乙方組織、協調有關托管經營工作。
7.9 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8.1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接管公司,有權以公司名義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8.2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組織、實施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
8.3 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托管費用。
8.4 應當確保公司資產實現保值增值,保證托管經營目標的實現。
8.5 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項文件、資料,托管經營期滿后按照本協議約定移交甲方。
8.6 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稅務等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依法納稅。
8.7 嚴格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8.8 乙方應按季度向甲方董事會提交財務、業務報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定期報告 公司經營情況。
8.9 接受公司董事會的監督、檢查與質詢,按照董事會的要求進行整改。
8.10 未經公司董事會書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義貸款、提供擔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贈與、轉讓、質押、抵押等任何方式處分公司財產。
8.11 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托管經營義務,不得部分或全部將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經營。
8.12 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托管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九條 托管事項的交接9.1 本協議生效后 日內,甲方負責擬訂企業托管移交清單,向乙方移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章及其它印鑒、銀行帳號、管理文件、人事檔案、業務檔案、技術資料、財務賬冊、資產憑證等全部公司經營管理資料。
9.2 企業移交工作完成后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企業托管移交清單進行簽章確認,乙方實際接管公司。
9.3 乙方托管經營期滿前 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甲、乙雙方依據專業機構的審計報告制定移交方案。
9.4 托管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企業托管經營終結確認書》,乙方結束并退出對公司的托管經營。
第十條 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10.1 根據《 公司債務處置方案》,乙方接管前的公司債務由公司自行承擔。
10.2 本協議托管經營期間,乙方應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償公司債權,債權回收所得歸公司所有。
10.3 乙方因履行托管經營義務形成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但因乙方過錯等原因形成的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
第十一條 公司勞動、人事管理11.1 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決定公司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