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通用20篇)
上訴狀 篇1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第一范文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區路100號。現住xx市x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x年8月5日做出()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為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歷城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一般地域管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注銷戶籍的
3、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
(二)專屬管轄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33條)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民訴法》第266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四)應訴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五)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上訴狀 篇4
上訴人(一審被告): 孫 女 x年12月24日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xx區二街 1-2-4 聯系電話:1
現住址:國xx市中區町xx室 聯系電話:1
上訴人因原告王訴被告孫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沙xx區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4404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上 述 理 由
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由于雙方均是再婚,故在選擇本次婚姻時,各方均經過了謹慎、成熟的考慮,并在后來朝夕相處的日子里,結下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
雙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訴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區松江路)的家中,后來被上訴人去為上訴人辦理赴日手續,上訴人承擔起照顧被上訴人母親的責任。因此,在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強判離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關于一審開庭的訴訟程序。在本次開庭中,上訴人僅見到對方律師出具的有王簽名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而被上訴人本人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對此,上訴人認為,有關公證書只能證明相關文書簽字的真實性,依法不能表示作為中國公民的被上訴人可以不親自出庭,被上訴人亦沒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上訴人無法接受在離婚訴訟中,在雙方均沒見面的情況下,由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綜上,上訴人認為,無論從夫妻感情還是從審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備離婚的條件,更未涉及雙方對財產的分割,故上訴人訴至貴院,以求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孫
x年10月25日
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張,男,x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xx市路弄號xx室,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被上訴人:劉,女,xx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xx市路弄號xx室
上訴人因劉訴張離婚一案,不服xx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離婚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xx市路弄號xx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并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系承租xx市路弄號xx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并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離婚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上訴狀 篇6
訴人(原審原告): 王,女,漢族,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島市施耐庵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山大南路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號,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檢公刑訴[]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投資有限公司和,而濟檢公刑訴[]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擔保行為。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擔保行為發生在x年3月11日)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7
上訴人(原審被告):孟某某,男,漢族,生于1x某年1月 日,農民,小學文化,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x 年x月 日,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安龍縣 鎮 村 組 號。
上訴人因不服安龍縣人民法院于2x年6月14日作出的(2)安民初字第1x2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1、請依法撤銷安龍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安民初字第1x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即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xx2.x元(扣出被上訴人已支付部分后為53645.x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認定本案中《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該認定顯然錯誤,本調解協議應屬于無效協議。
首先,《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雙方家屬自行作出的調解。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住院,因傷勢嚴重,缺乏正常人的認知,而被上訴人因造成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一直躲藏。被上訴人家屬為使上訴人家人不要“告上”,口頭向上訴人家屬作出愿意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上訴人家屬受被上訴人家屬的蒙蔽,同意與被上訴人家屬調解。《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便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由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沒有當事人雙方本人在場,所謂的調解協議是不能代表雙方當事人意志的。
其次,《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缺乏協議必要要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沒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連雙方家屬都未簽名或蓋章,僅此一點,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該調解協議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屬無效。
其三,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本案交通肇事賠償事宜,于x年1x月2x日專門作了調查,并形成了《調查筆錄》。從《調查筆錄》可以看出,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過程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將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進行的調查,這顯然不符合取證要求,調查取證只能單獨進行,而不能對數人一并進行。同時,上訴人孟某某當時正躺在醫院,根本就沒有接受過xx村人民調解委員的調查,但xx村人民調解委員卻將“孟某某”一并列為“被調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xx村人民調解委員這種調查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xx村人民調解委員形成的《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不僅無效,而且顯失公平。
《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形成后,上訴人家屬因缺乏起碼的醫學常識,在對上訴人傷情嚴重程度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判斷的情況下,同時也是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因急于為上訴人籌集醫療費,收下了被上訴人家屬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費”。 在涉及上訴人重要權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上訴人家屬收受“一次性醫療費”的行為顯然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愿。所以,上訴人家屬與被上訴人家屬之間的交涉并不能代表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從上訴人最后的司法鑒定結論看,因傷情已分別達八級、九級傷殘,所需各種費用遠不只16x元,各項費用至少也需xx2.x元,而被上訴人實際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x元。顯然,《xx村人民調解協議書》即無效,且顯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復雜,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有關規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交警出現場,在證據的適用上存在一定困難。同時,被上訴人對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認,這些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真相的難度。并且,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曾公然在法院攻擊上訴人,使事態一度惡化。在此種種情況下,本案都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從判決所認定的情況看,將一份無效調解協議認定為有效,事實認定確實不客觀,判決結果也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程序上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在案情上沒能準確認定事實,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訴狀 篇8
上訴人高,男,漢族,1x4x年x月x日出生,住無極縣xx鎮xx村。
被上訴人趙,女,1x5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xx鎮xx村。
一審被告無極縣xx鎮xx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高 職務 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極縣人民法院()無民初字第xx1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直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者裁定將本案發還無極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審判決結果確是終止占地協議,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擅自變更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
本案中一審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那么一審被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x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得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繼續履行、賠償被上訴人損失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不適用上位法,反而適用最高院司法解釋判決終止合同,違反《立法法》的規定。
2、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是1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該規定第三章“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對土地流轉的效力和如何處理所作的具體規定,本案屬于土地轉包合同,土地轉包合同屬于土地流轉的范疇,如果適用也應該適用第三章,而該規定的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規定的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間權利和義務的變更和終止,該規定第24條屬于第四章,故不適用于本案。
三、一審判決結果錯誤。
1、判決結果明顯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的耕地被村委會占用發放宅基地,在發放宅基地時被上訴人的親家擔任村支書,當時上訴人要求村委會給上訴人地,村委會當時說給上訴人糧食,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村委會同意給上訴人地,當時也丈量了,而被上訴人的丈夫聽說此事后,主動找到他的親家,后黨支部、村委會給我做工作,讓我耕種被上訴人家的地,我答應后,怕被上訴人反悔,便在村委會的組織下訂立了土地轉包協議,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難道被上訴人說解除就解除嗎?被上訴人家有2塊地,那一塊地還有好幾畝,被上訴人家還耕種著,而上訴人家就這一塊地,如果給了被上訴人,上訴人一家吃什么?一審判決上訴人將耕地退給被上訴人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承包權。
2、上訴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一審被告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權利義務的土地流轉合同,上訴人的權利和被上訴人的義務是上訴人耕種訴爭土地至2x2x年,被上訴人的權利和一審被告的義務是向一審被告給付轉包費,一審被告的權利和上訴人的義務是占用上訴人的原有耕地發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訴人已經將原有耕地交給一審被告發放宅基地,被上訴人已經將耕地交給上訴人耕種4年多,上述事實說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已經誠實履行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而被上訴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義務后,依法只能向相對人主張權利,而無權剝奪已經履行完自己義務上訴人耕種土地之權利。
3、一審被告并非不履行合同義務。
開庭時,一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稱現在村里沒有能力給付被上訴人糧食,如果有了能力,該給多少給多少,上述事實說明一審被告是想延期履行并非不履行合同義務。
4、一審判決結果會產生不穩定因素。
一審被告在上訴人耕地上發放宅基地十幾戶,如果上訴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訴人沒有土地耕種,沒有糧食可吃,那么上訴人會向占用上訴人耕地的人主張權利,要求撤銷他們的土地證書,到時候,他們可能會起訴政府要求賠償,對社會會產生不穩定因素。
四、被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五、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一審確有錯誤,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高
x年12月24日
上訴狀 篇9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上訴狀 篇10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年x月xx日,漢族,駕駛員,住xx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3、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金額是x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年,出讓時間是 x月x日起,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價格x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x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x個經營權指標換取x個經營期限為xx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x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5、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上訴狀 篇11
上訴人任,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6年5月10日(x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x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12
上訴人:王,男,x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被羈押在xx市臨江區看守所。
上訴人王因不服湖北省xx市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認為王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現請求判決王無罪。
上訴請求:
請求xx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臨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岸刑初字第368號,公正判決此案,改判王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王與網點網絡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間的關系是承包經營關系還是其下屬員工?這是一個經濟糾紛,是一個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刑事法律關系,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刑事審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擾插手正常的經濟糾紛是形成王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發生該案確實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觀事實,王與網點網絡有限公司是承包經營關系,王就有權自主經營,支配承包單位的財務,有權支配承包經營部門帳戶上的資金。一審回避了王與網點公司間的承包經營關系,是公開的“有罪推定”。
xx市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網點公司)幾年前是一個資不低債的虧損單位,20xx年3月份,總經理周魏主持經理辦公會議,明確王為副總經理,全面負責拓展的各項業務,當年4月8日根據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精神,擬定了“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對承包經營責任人采取“風險抵押,先收后支,費用自理,借支啟動”的明確規定,為了支持我王與拓展部之間的承包經營關系,我父母在內舉全家之力,先后賣掉多年盈利中的幾家網吧,投資了200多萬元作為運作資金,還將我家一輛新別克車作為風險抵押過戶到網點公司名下,王為了完成承包任務,起五更睡半夜,頂著巨大的壓力,經過一年多的苦心經營,使網點公司在同行業中發展速度是最快的,總經理周魏還夸是“市宣傳部下面的一面旗幟”。經過王苦心經營,網點公司就由幾家連鎖商發展成為170多家加盟連鎖店,從發展速度和規模都是同行中領先的,成績和業績受到普遍贊揚。自從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東在拓展部工作中沒有投過一分錢,出過一份力,這幾年的經營和發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資。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紅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經營的拓展部利益為已有,為已用!特別是20xx年公司更換總經理后,我的冤禍橫來,經理黃土多等人設局陷害。但以下鐵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了我的清白,我沒有職務侵公罪的行為:
1、根據網點公司的《會議紀要》、《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以及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在《拓展部經營目標承包責任書》上的簽字證明了王與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系,我王承包經營網點公司拓展部。
2、網點公司員工楊華、李慶、杜穎佳的證詞證明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周魏多次開會說明王是承包經營,王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是自己負責,王負責的部門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帳。
3、從一審偵查機關的提交審計報長來看,網點公司和拓展部的帳目是分開設立的,說明二者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單位,拓展部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
4、網點公司與明星網吧(業主羅毅)簽定的《關于賠償事宜的補充協議》、《轉讓協議》收據、收條等證實了網點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許協議書時賠償是由王進行賠償的55萬元,而不是網點公司賠償的,證明了網點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負責并承擔的,而不是由網點公司承擔和負責的,證實了拓展部是由王承包的。
5、王在承包經營中向網點公司交納了承包金20萬元,王在承包經營中向其承包經營的拓展部投入資金50萬余元用于經營。詳見一審律師提供的黃巍、王景紅、張奎證詞,王根據發包人網點公司的要求,將自己擁有的一輛價值十多萬元的鄂AJK736別克轎車過戶到網點公司名下,作為承包風險抵押物,但車子過戶后該車的保險,維修等費用仍由王支付。
以上證據和事實證明了王與網點公司是承包經營關系,一審回避這個承包經營關系,從而判定王犯了職務侵占罪很顯然與法律是相悖的,一審的判決公然違背了法律的規定。一審公訴人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用杜穎佳銀行卡(拓展部帳戶)上的款項30萬元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而沒有提交證據說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款項是網點公司的資金或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的30萬元的來源。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王動用網點公司資金30萬元購買網點公司 31%的股權構成職務侵占罪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王購買網點股權的30萬地是王xx個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也進行了歸還,該款不是網點公司的款額。
根據本案事實:從杜穎佳卡上支付和購買股份的錢應認定是王xx個人所借的30萬元,網點拓展部是將李慶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后來又將杜穎佳個人帳戶用作拓展部的帳戶,本案中李慶和杜穎佳個人帳戶都是拓展部的帳戶,王所借的30萬元打到了李慶卡上(即拓展部的帳上),這30萬元后來被用于拓展部的生產經營中,網點公司一直沒有歸還王此款,所以網點公司拓展部欠王xx個人30萬元,后來,從杜穎佳卡上支付的購買股份的30萬元不是拓展部的營業額,而是王xx個人借給拓展部用于經營的款額。
以下幾點亦可證明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公訴機關僅憑杜穎佳個人的證詞不能證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網點公司的款項。杜穎佳銀行卡上的所有款項是否是網點公司的款項應有其它證據證明,或有關審計部門的審計證明。況且被告人王否認杜穎佳的說法。
2、公訴人在庭審中提交的用于證明被告人王用于購買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的來源的公安機關于20xx年 6月18日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一審辯護人認為由于在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中沒有列出上述證據,因此上述公安機的筆錄及有關銀行記錄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況且,該證據所證明的匯款金額、匯款筆數與偵察機關此前提供的證明被告人王用于購買網點公司股權的杜穎佳銀行卡上的30萬元資金的進賬金額、進賬筆數不符。
3、偵察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帳目與杜穎佳銀行卡上的帳目有出入,審計報告上也沒有20xx年8月24日杜穎佳卡上進賬30萬元的反映。說明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經營過程中收取的客戶的資金。也就是說杜穎佳銀行卡上的資金并不都是網點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項。
4、王購買網點公司股份的30萬元是王向吳仲信借的。有吳仲信、陳慶、陳鳳等人的證詞、借條和陳鳳在20xx年8月9日匯出10萬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單等證明。
四、王從沒有“侵占”的故意。
從本案的情況看,購買網點公司股份一事是由周巍一手操辦的,網點公司的總經理周巍要求王出資購買網點公司股份,到從拓展部的帳上支付30萬元購買股份,再到相關手續的辦理都是周巍一手辦理的。試問周巍總經理會經手或支持王侵占自己公司財產行為嗎?王對于購買股份從來是用自己的錢購買,王是向吳仲信借了30萬元并打到拓展部李慶的卡上,然后王將這30萬元卡交給新科房電子公司的老總張曉櫻,但王有接受,后來這卡就經由周巍轉到了杜穎佳手上,后來產生了周巍電話給王要付股份購買款時,王就同意杜穎佳處余錢支付的,王從主觀上從沒有侵占拓展部營業額購買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個一審中,公訴機關從沒有舉證出來,購買股權的款額系網點公司所有,也沒有排除該款系王xx個人所有,一審存在著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秩序違法的錯誤。
綜上所述,王與拓展部系承包經營關系,其所購買股份的事實應周巍總經理的要求而為,且經手人系周巍所用的30萬元的所有權不是網點公司所有,而是王籌借的,王是無罪的,一審作出王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七年重刑,依據的事實虛假,證據嚴重不足,請求二審公正獨立審理本案,改判王無罪。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期:
上訴狀 篇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年7月15日,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上訴狀 篇14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男,x年5月2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街1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女,x年6月24日生,住xx省xx市xx區xx街1號,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年7月4日晚,西門某、王某等三人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燒餅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燒餅店門口鬧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武解釋,即對武拳打腳踢,進行毆打。武被打后,被送往xx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潘故意傷害行為導致武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潘犯罪行為致使武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xx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潘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潘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潘犯罪行為給武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潘承擔賠償責任。武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武
x年八月十九日
附:
1、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3、武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原件待查);
4、武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說明一份。
上訴狀 篇15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男,生于1x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x號
法定代表人:鄧。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x.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x.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x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x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x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x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上訴狀 篇16
上訴人:,女,1x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村村民組。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于1xx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當時為鄉)村“南斗半”丘x.3x45畝稻田。1x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斗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為3x年。x年5月2x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為已經取得“南斗半”丘x.3x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范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斗半”丘x.3x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斗半”丘x.3x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xx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種。1x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進行拆并鄉鎮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放。為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為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xx3年以后包括1x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為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當地都沒有實際拿到,如果說原審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將導致當地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都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目前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南斗半”丘x.3x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要求的書面形式僅只是一個證據效力問題。沒有書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內容,使得證據效力受到影響,但是并不意味著合同關系不存在。最終是否可以認定雙方的承包經營合同關系應由法院在進行審理后認定,而不是在起訴時審查。
三、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
所謂可訴性,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自身法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尋求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因此,上訴人依法有權就土地承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顯錯誤,剝奪了上訴人通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立初字第x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17
一、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女,漢族,x年10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戶籍是xx市xx區二路2號二單元x戶。原租住龍江路號xx戶,現暫住二路2號一單元xx戶。殘疾證號號。
上訴代理人:李,男,漢族,x年5月出生,企業退休職工,戶籍及住址同上,系陳丈夫。聯系電話:
二、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法人:張 市長,地址:xx市香港中路x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簡稱市房管局),法人:陳 局長;責任人:于,該局房政處分管處長。地址:xx市x路x號。
上訴人誓死不服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將被上訴人在實施執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為和肆意行政亂作為沒有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枉法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極其荒謬錯誤枉法裁定,依法據實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請求:
(1)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據實撤銷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行政違法確認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提級審辦或指定管轄中級法院依法實體審辦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
(2)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據實確認:在依法、依規、依政執行實施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等合法權益過程中,被上訴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亂作為等行政行為違法,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3)因本訴訟而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
(1)上訴人堅持向一審法院提交、案由為“行政違法確認”的《行政訴狀》和29份計68頁的相關證據做為本上訴案件的“上訴事實證據和依據理由”。(附行政訴狀及證據目錄清單)
(2)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復議、復查意見書中多次認定此案“無遺留問題”。而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裁定書中沒有任何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就憑空盲目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嚴重錯誤。“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xx市中院沒有依法據實針對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依據進行實體審查,便將上訴人依法據實起訴“行政違法”認定為“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嚴重的司法亂作為!(見證據7)
(3)xx市中級法院()青立行字第76號認定上訴人起訴行政違法確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應當通過政府部門落實政策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范圍” 嚴重違法。上訴人依法據實向一審法院呈交的《行政訴狀》第二頁“A、xx市房管局應負的失職瀆職、亂用職權、嚴重行政亂作為證據事實”并有23份計55頁證據材料佐證;《行政訴狀》第三頁“B、xx市政府應負失察失職、行政不作為的證據事實”并有6份計13頁證據材料佐證。上訴人呈交的相關政府文件都是針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政府行政行為決定及規定,是其履行保護上訴人財產權和人身權法定的、且必須所為的行政職責行為的依據,這些規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廣泛性,是被上訴人遵照實施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是判斷被上訴人依法依規實施執行其行政行為或是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據。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據實向上訴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規實施執行文件決定及規定的事實證據。否則就是舉證不能的行政違法行為,法院應當依法據實立案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明確規定針對此行政違法確認案件進行實體審辦。
(4)被上訴人xx市房管局嚴重違法、違規、抗政、欺上壓下、縱容包庇其責任人于肆意擅自嚴重侵犯上訴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并告成嚴重惡果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被上訴人xx市政府只管下達文件決定而喪失監管實施執行的法定職責、不能確認真依法依規據實處置上訴人數年數次控告申訴的行為就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被上訴人對此應負不可推卸的行政違法過錯責任。
(5)上訴人合理合法的當訴求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第十二條:“(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等明確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最高法關于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等明確規定。上訴人依法據實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苻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請求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之明確規定,依法實體審理此上訴案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針對兩被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行政亂作為、不作為依法實體審理并確認其行政違法確認過錯責任。盡快依法據實妥善解決上訴人合理合法的當訴求,于法于據于情于理都應得到人民法院公、公平、義的強有力支持。期待山東省高級法院能夠認真實施執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英明決策,切實落實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堅決杜絕“法律程序空轉”等錯誤行為的發生,確實讓普通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覺到法律的公平及公。期待兩被告能以實事求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糾冤案的確態度和行動面對此案。再次請求省高級法院能確保“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切實公平公實體審辦此案,把全面依法治國真落實到此案的實處。 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 代理人:李
x年9月18 日
上訴狀 篇18
上訴人:杭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xx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訴訟請求:
1、全部撤銷原判決;
2、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因原告浙江省總公司訴被告杭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于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人對該判決的事實認定沒有異議,但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 上訴人認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欠款糾紛已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已喪失了勝訴權。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承認x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后發給原告的答復,但并沒有承認原告是在2年的訴訟實效內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只是表明了他在x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頭向被告主張了權利,但原告卻沒有證據來表明是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提出。
由于該項訴訟請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由原告自己來承擔他是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舉證責任。但一審法院卻對此將舉證責任倒置,責令由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顯對上訴人不公正。 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153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x年3月4日
附:
本上訴書副本2份
上訴狀 篇19
上訴人(原審原告): 王,女,漢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路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蠟,男,漢族,x年9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里8號,
上訴人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投資有限公司和蠟,而濟歷城檢公刑訴[]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擔保行為。蠟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擔保行為發生在x年3月11日)蠟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 篇20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 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 ,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 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 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于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后,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 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 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