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精選13篇)
申訴書 篇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后,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于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簽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后,被訴人并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2
勞動保障監察申訴書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系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系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X年X月-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于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么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時間加班、加點,累計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么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閱讀并認可以上說明。
投訴人(簽名):劉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訴書 篇3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帳戶內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
由于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 篇4
交通事故責任申訴書申訴人 ,男/女 族,身份證號44x111 住址xx市x區路x號 。
申請事項: 申訴人因不服xx大隊于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責任,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1x日x5時1x分,在x市x區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的黑色“奧迪”牌小客車(車牌號 )在道路中心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撞出,經醫院搶救無效,于x年x月1x日時1x分死亡。x年x月15日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訴人認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訴人認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認為“行人甲”橫穿馬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而為什么“行人甲”要橫穿馬路卻未作調查。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行人甲”曾與其乘坐之出租車的司機發生沖突,并互相毆打追逐,申訴人認為“行人甲”突然橫穿馬路可能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矛盾有因果關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關事實,有失公允。
二、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存在過錯:
1、“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未盡謹慎駕駛義務 出具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行人甲”橫穿馬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承擔責任。 但駕駛機動車輛為高度危險作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機動車一方相對于機動車方而言是弱勢群體,故法律也要求機動車方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以保護非機動車方的利益。在事故發生時,盡管“行人甲”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責任。“肇事司機乙”在道路平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確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徑直通過,導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為駕駛員的“肇事司機乙”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乙”沒有與交通事故發生相關的過錯行為是錯誤的。
2、“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必要的緊急制動處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后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在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乙”未采取緊急制動的必要處置措施,經交警勘查,現場也沒有奧迪車的剎車痕跡,故不難認定在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沒有采取有利的剎車處置措施,也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后,-腦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也核實了“肇事司機乙”駕駛的奧迪車駐車制動不符合國標x25x-x4中第x.14.2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肇事司機乙”明知自己的車輛制動不合格,仍駕駛上路,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 3.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乙”未立即停車,亦未立即報警 根據事故現場圖,奧迪車停止的位置距離“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遠的距離,而距離“行人甲”的左腳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離。在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乙”并未立即停車,客觀上已經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司機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的車輛本身制動不合格,在事故發生時也未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后也未立即停車報警,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行為,而其過錯行為與”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應當對“行人甲”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為“肇事司機乙”無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則。 三、交通事故認定未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的中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以致無法認定在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是否有超速、剎車等違法行為,而在家屬質疑為何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時,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釋,故申訴人認為據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以”行人甲”橫穿馬路為由而認定”行人甲”負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負責任,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機動車撞擊致死已是鐵的事實。死者”行人甲” 年僅2x歲,有和睦的家庭,事業有成,還承擔著贍養父母的義務,對于生者可以用錢彌補,但對于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故此依據上述理由,強烈要求撤銷原認定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重新審核予以認定,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正的認定結論,讓死者在天之靈能夠得到安慰。
此致 支隊
申訴人 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5
同安藥食監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飯店的負責人,我店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經驗不足(新開業的鈑店 ),在給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導致 同安藥食監局(以下簡稱食監局)接到通知后及時對我店進行了批評教育 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食法》第九條:經營者食品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我店做出了處罰人民幣30000元的告知。對于“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處罰申訴的法理基礎有以下幾條:
第一、我店是新辦的餐飲小店, 年9月辦的衛生許可證,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是我店自x年11月份開業以來接的第一個客戶 由于食材加工不當導致該公司部分員工1人有輕微的食物中毒現象發生 事故發生后,我店積極配合治療 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7900元,
第二、目前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涼解我店的過失形為,
第三、我店 是新開辦的小店 開店所產生債達8萬左右,剛開業又發生食材加工不當事件,給我店也帶來極大負面影響,我店現已陷入經營困境,無經濟能力承擔貴局處罰人民幣30000元
綜上所述,我店由于經驗不足剛開業就發生食材加工不當事件,事件發生后也取得了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涼解,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7900元, 該事件深切期望食監局能根椐我店實際情況,對于我店食材加工不當事件酌情
裁定,降低對我店的處罰額度。
此致
敬禮
申訴陳述人:
申訴書 篇6
申訴人:藺,男,71歲,漢族,退休工人,后辦身份證: ,電話:。
被告人:x省虎林市農場,法定代表人:吳,職務場長。電話:,住農場場部。
訴訟請求
一、 補償克扣養老金,勞動爭議總合計397155.60元
二、 請求開發水稻技術員工資月應發3200元,醫療費年1500元,水稻開發獎5000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
三、 本案起訴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19xx年農場為開發水稻,場長鎮同寧以水稻技術員身份聘請我為該場八隊水稻技術員,經幾天協商,雙方作出承諾。“我承諾:進場把我農校學到的水稻技術運用到生產中去,把水稻發展起來。場長承諾:你只要把水稻發展起來,關于落戶,批職工,轉干農場就辦了。”鎮場長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農校xx年畢業證和xx年牡丹江農業科學研究所水稻專業畢業證書及雙方承諾簽字后鎮場長拿走了。當時農場不收戶,場長并準許我帶弟弟藺長生、老鄉古其瑞跟我干活帶進農場。于xx年3月27日鎮場長接送我們三人送到八隊交待給隊長李。當年我種300畝水稻開始改革我是農場種水稻最早人之一。當時連隊還是集體化,生產隊長不愿種水稻嫌麻煩。在連職工大會上講“我們不愿種水稻,場里不讓,我們每年不得不種點,收不收不指望。水稻虧了有大豆補上,為了應付場里。”當年種300畝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爛了。當年夏天我經過幾個月調查走訪,設計5000畝水稻規劃,設計300畝蓄水池,400畝養魚池,畫了草圖交給場長鎮同寧。80年排水連來14臺大型推土機干一年建成。xx年、xx年集體種1300余畝水稻,種完大豆在種水稻,長的全是草。隊長有權凌駕于法律之上,人稱通天皇帝,有權任性妄為,他說啥就是啥,職工敢怒不敢言。故xx年24000畝土地年盈利30元。xx年冬天我對李連長提出,我是場聘請來發展水稻的,連隊這樣種給農場、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太大了,我是技術員于心不忍。李隊長說:“我每月開給你36.50元月工資,什么技術不技術,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說多了也沒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權一句話頂到你南天門,我這聘請來的水稻技術員就變成磨道上驢聽呵了。故xx年開始承包三年簽訂1380畝合同,隊視合同規定為兒戲,以集體經營方法干擾我承包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反以職權強行給承包人掛賬75750元,自制74號文件規定,有掛賬誰理誰非不管,都屬于八不準人員,長級不給長,調資不給調,技術考核不叫參加。 x年退休,根據農場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差7級工資沒長。 農場勞資出證差三級, 訴到法院,x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證據不予采信, 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作出489號判決,上訴到中院。()墾民經字第190號裁定:一、撤銷489號判決;二、發回重審。重審作出()211號判決駁回起訴,推出法院,稱不是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則第97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9條三項、38條、55條,勞動法50條、67條規定,水稻以發展起來了,我這來開發水稻的技術人員,有技術沒權。但是我是農場改革開發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帶頭承包人之一。事實足以證明(19xx年李任隊長,集體生產,八連總有土地24000畝,年盈利30元。1984年單景山當隊長,春播50噸大豆種子,秋天收回16噸大豆,虧損49.8萬元。)自xx年劉到八隊當隊長,土地承包到戶,責任下放到人頭,大力發展水稻。王虎到連任隊長,他一心想叫職工富起來,把八連東7000畝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難處他就到哪里,發展水稻14000余畝。20xx年、20xx年黃偉到八連,由于水稻發展起來了,年收入達3000余萬元。難道我這開發水稻技術人員,被法院永壓在陰山背后嗎?有權任性可以把別人托于死地嗎?我這開發水稻的技術員,就不能享受農場的優惠待遇嗎?現法院長何慶安,業務院長張民拖著不予處理,農場勢力大,有錢,有權,國家法律變成了弱者,實施不了他的尊嚴。
三、x年退休,以場長的承諾,技術員工資應發1500元一個月,可只發了336.8元,月少發1163.5元,年少發13962元,退9年,少發125658元,本息合計127156元。醫療費應發1000元一年,只發150元,年少發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計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水稻開發獎,xx年設計開發5000畝,畝獎10元,應得到50000元,銀行利率0.0127元計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總合計397155.60元。
綜上所述,在xx大依法治國的今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及x年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次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審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規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牡丹江農墾法院應對決策負責。找場長吳說:農場不是沒錢,法院沒判,我沒法解決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訴人:藺
x年12月13日
申訴書 篇7
申訴人:男生于x年2月16日,原系xx市機械配件廠職工,住xx市小溝鎮喬莊。
被訴人:xx市機械配件廠(以下簡稱配件廠),法定代表人杜,職務廠長,住院內。?
申訴請求?
1、請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2、由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270.50元,護理費400元,誤工費5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00元。3、案件受理費、處理費,傷殘鑒定費由被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3月11日到配件廠從事沖床工作,x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申訴人在從事沖床工作中被沖床沖傷左手三個半指頭,后被同事送往中醫院治療,出院后,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勞動局調查取證,同年9月14日勞動局對作出諸勞社工定字()3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因工受傷,配件廠為事故單位。配件廠對此不服,遂訴至xx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勞動局對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后配件廠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諸行初字第37號行政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說明是因工受傷,一切費用應該有事故單位配件廠賠償。
為繳護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處理。
此致?
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
附:本申訴書副本份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書 篇8
申訴人張某,女,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采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郁癥。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郁癥。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于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復:可以轉。隨后,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里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系重癥室的醫生,而重癥室的醫生15分鐘后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蘇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于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于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后。囑積極預防并發癥,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并出具了法醫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后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后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范。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訴書 篇9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申訴書 篇10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鑒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在這三類鑒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鑒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鑒定標準,但是,由于本案不屬于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鑒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采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鑒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經委托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鑒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鑒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并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松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于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xx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于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于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于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鑒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后,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鑒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鑒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恤金等等,并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鑒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并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于農村居民,且有戶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于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于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于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于鑒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鑒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采信。第四、對于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傷鑒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并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3、一二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申訴書 篇11
申訴人:,男,族,身份證號: 住址:
申訴人因被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檢察院作出的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X市檢察院查明案情,撤銷不訴(20xx)4號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陳述事實經過,著重敘述不服的原因,針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說明不當之處:如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入手。
最后寫明申訴的法律依據,并重申具體的請求。(因此,申訴人認為應當對被申訴人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訴決定書
2、相關證據材料清單
申訴書 篇12
申訴人:……,男,漢族,198……出生,住所地xx市渝中區……;聯系電話:138…………。
被申訴人: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北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辦從x年1月至x年10月的養老保險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用、補發養老保險憑證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交接手續,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養老保險金;
3、裁決被申訴人雙倍支付申訴人自x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13860元;
4、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400元;
5、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某某有限公司系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商。x年12月底,申訴人杜就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從事 "勁酒"等產品的銷售工作。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直至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被申訴人不但不與申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給申訴人辦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
申訴人對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訴人迫與無奈于x年9月底向江北區勞動監察部門如實作了反映。但被申訴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還于10月20日對申訴人報復性地安排工作調動。將申訴人從銷售部主管下放到郊縣搞銷售。
申訴人是通過不斷學習,努力工作,才從被申訴人的普通銷售人員一直做到銷售部主管,工資待遇也從最初幾百元到現在的1600多元,為被申訴人貢獻了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才智。鑒于被申訴人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深深傷害了申訴人的感情,故申訴人于接到公司《崗位調動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訴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申訴人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被申訴人應為申訴人補辦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應支付被申訴人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金以平均工資每月1600元計為64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被申訴人應雙倍支付從x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資,扣除已支付部分,另應支付工資13860元。
申訴人為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貴委申請仲裁,懇請貴委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某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年11月11日
申訴書 篇13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于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x7)285號《勞動部對<關于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XX年7月,被xx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x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于XX年8月1日自愿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7號文件,《關于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x8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辦〔〕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政辦〔〕89號文件執行范圍。
3、根據政〔〕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8號、政()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x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