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通用12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諾在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
異議人:賴,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韶關市曲江區XX鎮路號,身份證號碼:44X20,聯系方式:13X28。
申請執行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xx省xx市花都區XX鎮路1號。
被執行人:鄒,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韶關市曲江區XX鎮路9號房。
被執行人:xx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
住址:xx省xx市花都區XX鎮XX村路南。
在申請執行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與被執行人鄒、xx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就貴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案號:()穗花法執字第16號),貴院誤將異議人的財產“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作為被執行人鄒財產予以執行,嚴重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商鋪尚處于有效租賃合同期內,權屬的變更不應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故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立即中止()穗花法執字第16號案的執行,停止查封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
事實與理由:
一、被執行財產并非被執行人鄒所有,而系異議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據以執行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不具有強制處分異議人財產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被執行財產“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原系被執行人鄒與異議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后經法院判決離婚,貴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均一致確認:位于xx市花都區XX鎮城XX街商鋪及商鋪內物品,歸異議人所有。雖然該被執行商鋪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并不影響異議人對該被執行商鋪所有權的享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異議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成為該商鋪的所有人。被執行人鄒表面上雖是該商鋪的登記產權人,但實際上已不享有該商鋪的所有權。
異議人通過()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合法取得該被執行商鋪的所有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同時,申請執行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僅對案件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異議人并非該案審理過程中的當事人,不能對其產生法律約束力,更不能以此做為強行處分異議人財產的法律依據。
二、被執行商鋪自x年起一直處于租賃狀態,現由案外人賴某程承租,租期至x年4月27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權繼續占有該商鋪進行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被執行商鋪自x年9月起先后由被執行人鄒出租給案外人伍某林、劉某松等人,一直處于租賃狀態。20xx年9月15日,異議人收回出租權,并將商鋪出租給案外人賴某程,后雙方協商一致將商鋪續租至x年4月27日。該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尚處于租賃期內,如強行要求案外人賴某程搬出商鋪不僅不利于保護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穩定。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以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國,也即,貴院對異議人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時應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繼續承租權。
綜上,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鄒財產予以執行,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結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貴院也應立即中止該執行案的執行,為了避免引發不必要的訴訟以及異議人與承租人財產權益的重大損失,特請貴院待查明事實之后再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執行。
異議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提出異議,請求貴院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維護異議人與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節省訴訟資源。
此致
xx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20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3
異議申請人:xx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社,所在地xx市人民大街987號。
負責人:唐,主任。
事實與理由:
被執行人xx市意發房地產有限公司分別于x年2月5日、x年12月2日總計從異議申請人處借款720萬元,借款期限分別為x年2月5日至x1年1月2日、x年12月2日至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號、號、號房產對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基與以上理由,貴院在執行中涉及xx市xx街號、號、號房產將損害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終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此致
xx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異議申請人:xx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信用社
x年十二月十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4
異議人:方,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xx市xx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4401262449,聯系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梁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于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于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xx市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1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x2年8月24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5
申請人:曹,男,漢族,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重慶市xx市勝利路48號,聯系電話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xx)永民執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永民執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6
申請人:有 限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電話:(鄧律師,xx市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 ,男,x年出生,漢族,泊頭市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財產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泊民初字第判決,()滄民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訟爭標的與申請人無關,人民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其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有新的證據證明該案當事人已經因為此事涉嫌犯罪,當事人王(下稱嫌疑人)已被xx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正在進行審查,需要進一步查明事實;該案是錯案,民事部分問題的解決需要以刑事部分問題的解決為依據;申請人已經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xx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立案,申請號是*1號,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該案;對此案現在執行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為了防止執行錯誤,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申請人的異議申請,中止執行。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一、 該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再審案件原為一審生效的,應按一審程序審理,判決后,當事人有權上訴。本案原生效判決是()泊民初字第 民事判決,適用的是第一審程序,滄州市中院的提審行為,直接用二審程序審理和判決(為終審判決),是違法的:《民事訴訟法》第184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發生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滄州中院直接按二審程序審理和判決,是違反法律規定,使申訴人喪失了一次糾正錯誤判決的上訴機會,剝奪了申請人上訴權利。
租賃合同是虛假的,章是私刻的,合同是無效的。約定“司法部門管轄”約定不明而無效的。
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案件事實未查清,主要證據不足的,應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二、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有些事實并未查清。
(一)本案中,一個關鍵的事實未查清,吳萬士提供的證據證明訴爭的租賃物送到了房山區竇店鎮田家園工地,而申訴人與該地區無任何施工和合作關系。本案應按原審事實未查清,應當裁定發回泊頭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該判決沒有查清合同的效力,王雙猛為無權代理,該合同及責任跟申請人無關 。首先,法院應當查明合同的效力特別是公章和代理人是否有權代理以及租賃物的所有權及其去向。申請人并沒有蓋公章,法院審查第二項目部及其簽訂合同的效力,這是很關鍵的,但法院沒有依法審理:
(1)申請人從來沒有設立所謂的第二項目部,(事實上和工商檔案中均沒有申請人設立第二項目部的文書和批文),甚至連牌子也沒有掛,原審法院并沒有把事實核查清楚。所謂“項目部”是王雙猛自己臨時設置的,未經登記,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二項目部”未經依法登記,且沒有申訴人的授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設立任何權利與義務,不能從事材料采購、租賃、對外設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項目部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其他經濟組織。
( 2 )申請人從沒有授權 及所謂的第二項目部進行任何行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授權給嫌疑人辦理任何事項,申請人同時也從來沒有對其追認。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也從來沒有與申請人發生過任何業務。
( 3 )所謂的第二項目部的印章,跟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嫌疑人私刻的、偽造的(在后述),申請人對此根本就不知情。
(三)本案為租賃合同,而出租人沒有證據證明合同標的物送到申訴人控制之下,其提供的證據證明租賃物送到的地點是田家園工地,現已查明該工地是個人工地,申請人對該工地一無所知,申訴人及其下屬從未實際收到過租賃物。這一關鍵事實,在再審中并未查明。既然申訴人未收到合同的標的物,就不應該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四)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不因實際占有而發生變更,結合本案,租賃物所有權歸吳萬士所有,而王雙猛的詐騙行為所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該行為指向的客體是租物的所有權,所侵犯的是吳萬士的財產權利,吳萬士才是受到侵害的利益人。再審判決中所稱“等人代表收取租物后,即使構成犯罪,侵犯的也*公司的利益…”一說,顯然是錯誤的。
三、有新的證據證明,本案當事人已被xx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案件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本案為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案件事實需要等刑事案件查清之后才能認定,其審判程序應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進行。
x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了證據證明章私刻,沒有授權和不知道也沒有收到任何物,)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
x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中,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經濟犯罪,又強調指出,對在法院審理經濟糾紛中發現的經濟犯罪問題,法院必須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也必須及時受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
x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7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必須“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確規定。
本案合同的訂立人滄州市中院再審時,在x年已由xx市公安分局以涉嫌詐騙依法立案偵查,申訴人在開庭時,已提交相關材料(本次再次提交并要求貴院依法聽證和調取相關證據:嫌疑人已經交代,其章是私刻的,業務申請人也是一點也不知道,租賃物也是由他自己處理,沒有給公司,已經涉嫌詐騙),并要求移送本案。現在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為了嚴懲犯罪,公安機關正在對此案進行偵查,以查明多人多次合伙共同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目前發現,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潛逃,公安機關正在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追捕。
我們認為,本案尚在偵查當中,全部事實尚未查清,贓款贓物的追繳工作尚未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會影響到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同時,把因犯罪行為導致的責任,判決全部由申訴人承擔,是極其不公平的,是違法的。無論是法律效果還是社會效果都是不好的。試想,如果租賃物被追回,在判決生效的前提下,贓物是發還該誰呢?依照該判,贓物無法發還。
就本案而言,根據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審結,滄州中院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再繼續審理,不能讓無辜的申請人成為冤大頭!!
四、申請人已經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xx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案號是()河高再字第1號,高一級司法機關審查本案,有利于查明事實,做到程序公正,貴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避免再出現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泊民初字第判決、()滄民再終字第民事判決,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程序,使申訴人喪失了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且本案認定事實錯誤、有些事實未查清,申訴人在完全不知情和沒有任何過錯的前提下,卻要承擔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顯失公平,該判決是錯誤的,程序是違法的,該判決是不能執行的,貴院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異議,進行聽證和調卷,申請人也可以提供執行保證,貴院應當依法中止對本案的執行,將本案移送xx市公安局分局或待xx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結果后再決定是否執行。
此致
xx省泊頭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有限公司
20xx年8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7
申請人:%#%¥%公司
注冊地:xx市
住 所:xx市
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 裁定中止執行()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 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 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于x年初搬遷至,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于近幾年內在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復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復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系”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并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公司
x年四月八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8
申請人:楊(xx市通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x年生、漢族,住xx市路文棟xx室。
項(xx市通設備有限公司股東)、男、x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事師
被申請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事項
1、對追加楊、項(案外人)為申請執行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xx市通設備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楊、項(案外人)的財產——-查封楊、項(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事實與理由
x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楊、項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一案[()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2、申請人楊、項由于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項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仲裁委員會()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項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范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申請人楊、項(案外人)復議于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x年7月10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項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項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仲裁委員會()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項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范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楊、向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x年8月13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楊、項下達了()合執申字66號查封楊、項(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于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執行異議申請人認為:
一、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程序錯誤
1、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項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楊、項(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楊、項(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楊、項(案外人)為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序違法。
4、[]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系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于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二、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實體錯誤
1、被申請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于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并把手機轉讓與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歇業后,楊、項(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楊、項(案外人)對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xx市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楊、項)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三、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公斷。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律師電話:
X年X月XX日
附:1、本執行異議副本x份;
2、證據材料x份。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9
異議人:方,女,漢族,xx年月日生,住xx市xx區路大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梁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 ,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并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于xx市xx區xx街大道號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與被執行人經濟開發區實業發展公司雙方于20xx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xx市xx區大道號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并執行回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x年8月24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0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行長
請求事項:
請求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并對※※有限公司設立在異議申請人處的質押保證金賬戶3※※3解除凍結措施。
事實與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異議人申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簽訂了四份《銀行承兌協議》,依照協議約定,異議申請人開具了銀行承兌匯票共計7張,出票金額合計¥3※※1元,※※有限公司按匯票金額的100%計人民幣¥3※※1元及其利息作為承兌匯票到期付款的保證金,保證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異議申請人的專戶,保證金賬戶為3※※3。
貴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00萬元。資金所在賬戶:3※※3為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保證金賬戶,異議申請人對該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異議申請人在貴院(20※※)※※執字第4※※2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中已經向貴院聲明“該賬戶為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的規定,該保證金已特定化,申請人基于質權而占有,貴院對被執行人※※有限公司在該保證金帳戶內的款項不能扣劃。
基于以上理由,貴院若強制執行(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0萬元,將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
綜上,異議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維護異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并對※※有限公司的質押保證金賬戶解除凍結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銀行承兌協議》4份;
2、《保證金質押合同》4份;
3、銀行承兌匯票7張;
4、保證金存款回執7張。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1
申請人:張,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X樓X號,身份證號:610,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解凍申請人賬號為工資卡,并為申請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費用每月1600元。
事實與理由:
因張、陳、吳與XX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XX分社貸款糾紛一案,x年12月貴院依據()執恢號執行裁定書對張在中國工商銀行支行賬號為賬戶進行了查封、凍結措施,并扣劃了全部余款,并且將每月到賬工資全額劃撥,結合執行及本案實際情況,申請人現提出異議如下。
x年10月,申請人因資金周轉困難需要取得一筆貸款,陳向申請人表示她與被申請人當時的盧負責人熟識,可以為其取得個人擔保貸款。x年10月27日,在陳介紹下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請人即向申請人提供了20萬元貸款。然而,申請人實際上只拿到了5萬元貸款,其余15萬元被陳拿走(發放貸款時一折一卡,申請人拿了一張卡,里邊有5萬元,陳拿了折子,里邊有15萬元,折子一直在陳手里)。陳涉嫌詐騙一案申請人也已經報案。
申請人現年59歲,緊靠工資維持基本生活,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申請人之母程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現年已經78歲高領,需要贍養,申請人之女張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請人撫養。從x年至今,貴院將申請人的工資卡全額凍結,導致申請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給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因此,請求貴院對張在中國工商銀行路支行賬號為賬戶予以解凍,同時每月為申請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費用1600元。
基于此,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對該執行措施依法予以變更。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2
申請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梨園地區村號。
被申請人:xx市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職務:主任 地址:xx市xx區路號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1、 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 請求貴院撤銷()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xx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x年3月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x年7月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x年9月日作出()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并于x年12月日下達()通執字第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第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項目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托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了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著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請人并未在裁決作出后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并非如被申請人所言于x年7月20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已經向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并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通執字第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系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請人請求事項。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