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精選12篇)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1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族,男, 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x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工業南路100號,F住xx市xx區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xx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x年8月5日做出()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xx區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xx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xx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xx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2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 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 ,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 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 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于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后,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 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 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3
上訴人:楊,男,漢族,1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里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6)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并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6年x月16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4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漢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區路100號,F住xx市x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x年8月5日做出()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為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歷城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5
上訴人(原審被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縣人大常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牛華,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道縣人民法院()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縣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5月14日,上訴人汽車有限公司就道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道縣人大常委會訴上訴人產品質量糾紛一案向道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屬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該案應移送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5月23日,道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道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
原審裁定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以該合同的標的物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為由提起的訴訟,應認定為屬產品質量糾紛,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只要存在爭議,就不能認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畢,各方不再受該合同約束。事實上,直到x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仍就所謂的“瑕疵”問題與另一原審被告汽車()維修站簽訂了《特殊優惠修理協議》,其中約定“車輛質保擔保期延長至x年10月16日”,說明該買賣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審法院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認定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曲解。2、《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可以明確:產品侵權責任并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而被上訴人所訴請的148606.3元損失是被上訴人對整車實施保養和整車正常維修而支出的正常費用,不屬損失范疇,因此也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事實,當然更不存在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純屬買賣合同糾紛。
二、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被上訴人與本案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開發區汽車有限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爭議標的物(轎車)采取的是自提自運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在,故合同履行地在,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為“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汽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道縣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購銷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審另一被告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更為適宜
由于本案的爭議標的物(轎車)由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購銷合同》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又因為主要的保養與維護、維修由汽車()維修站承擔,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汽車有限公司
x年6月6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x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x年簽訂的協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年 月 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7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鄭州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鄭州市xx區xx里號附7號。
原審被告:河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河南xx集團汽車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鄭州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并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月**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8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x年八月一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9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男,漢族,1x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路58號.
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x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路33號(有上海市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訴上海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0 年7月15日,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11
上 訴 人:簡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
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及戶籍住址:xx省吉安市新干縣鎮路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其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不服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干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案件仍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于x年2月日在新干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x年4月日開庭。因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斗門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為,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以撤銷。
一、被上訴人戶籍地在新干縣,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就本案來說,被上訴人至少應該證明其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否則不能成為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是,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門辦理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或者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來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此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也根本得不出這樣的結論:1、房屋租賃合同、中介傭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便履行了,也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在xx年2月18日到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在珠海斗門居住;2、房租押金收據、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沒有公章,也沒有到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記錄,不能證明有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行為,銀行憑證也不能證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繳納收據、發票及繳費收據:相關費用繳納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以及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其是否實際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系,被上訴人還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5、煤氣費發票、收據配送單:一次配送記錄、兩張發票,不能證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醫院體檢報告、體檢醫院官方簡介: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珠海體檢過,到哪里體檢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到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經常去看望好友;8、購房合同:購房人為張弛,與被上訴人沒有關系。
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新干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且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言之,即便是被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還在珠海居住且在該地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具有管轄權。
并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該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已經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干縣人民法院起訴且新干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那么新干縣人民法院就不應該再將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與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為避免不必要地延遲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并依法撤銷()贛0824民初第號民事裁定,將該案仍判由新干縣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x年四月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序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 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于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盡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采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 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第4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并作出決定。"這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為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為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 相較于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于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采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作出裁定;對于復雜的、關系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于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于程序問題,不同于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后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范圍
由于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只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上,案件的性質總是與其內容相連的,單從表面審查,很難保證其準確性。但是,由于我國對異議審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沒有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缺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法院只能依據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和起訴的相關材料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體進行審理,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到質疑。一旦對實體有所裁判,即會被認為未審先裁,違反了訴訟程序。 對于簡單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可以判斷其糾紛性質的,但是對于復雜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不夠的。比如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合同名稱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不符的情況,法官在審查異議的過程當中,便面臨兩難的境地,若不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審查,很難對合同進行準確定性,一旦依合同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又被認為程序違法。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對于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于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但是,理論上,由于管轄異議是程序問題,對實體問題的審理當然可以借以明確案件的管轄權,但卻因此而"提前進入"了開庭審理階段,違背了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倘若我們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附帶訴訟模式,這個矛盾就可順利解決了。開庭審理管轄權異議問題,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辯論,對與管轄權相關的實體問題進行質證認定,以實體內容推定管轄,既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又可防止發生對同一問題前后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使訴訟具有連貫性和一致性。
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采納原告的意見。
最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例 篇12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觀讕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為加工合同,實為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相沖突,一審法院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于《產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為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的糾紛視為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綜合以上論述,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