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社保協議書(精選8篇)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1
甲方:xx市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市羅湖區深南東路X大廈XX室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住址:
聯系電話:
因乙方在xx市沒有與任何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團體等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無法以員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故委托甲方在xx市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由甲方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委托事項為:
一、自年月份開始,甲方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
二、繳費標準按xx市政府部門核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為標準。
三、乙方參保項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四、乙方參保繳納的費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擔,甲方無須承擔任何費用。由乙方按季度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支付的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開始的3天內。
為還原事實、保障甲方權益,乙方特此聲明:
一、乙方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
二、因乙方以甲方員工名義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并賠償。
三、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相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甲方可隨時終止乙方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四、如乙方日后與其它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
五、乙方承諾不以存在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繳納關系等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權益和賠償等。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未盡事宜,另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甲方:乙方:
簽字日期:簽字日期: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2
甲方:南京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失業保險 □生育保險 □公積金(以下簡稱 五險一金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簽訂本協議時,根據南京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乙方的社會保險每月需繳納 元,公積金每月需繳納 元,以上二項每月需繳納費用共計 元。乙方同意并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
二、乙方按照每 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前,每周期提前 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 年 月開始。
三、乙方對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有異義,應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 日前向甲方提出,經核對后,進行多退少補,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四、甲方為乙方代繳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為南京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企業和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承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五、在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期間,預計發生的所有費用,乙方應當以 現金 形式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繳五險一金,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主張任何經濟索賠等任何權利,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險一金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
八、其他
1. 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實質勞動,不受甲方管理,甲方無須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等物質待遇。乙方除因本協議目的而使用甲方名義外,不得對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職務行為。
2. 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應向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甲方不提供乙方工傷待遇。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3
甲方:深圳市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X大廈XX室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住址:
聯系電話:
因乙方在深圳市沒有與任何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團體等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無法以員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故委托甲方在深圳市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由甲方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委托事項為:
一、自年月份開始,甲方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或(和)住房公積金。
二、繳費標準按深圳市政府部門核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為標準。
三、乙方參保項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四、乙方參保繳納的費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擔,甲方無須承擔任何費用。由乙方按季度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支付的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開始的3天內。
為還原事實、保障甲方權益,乙方特此聲明:
一、乙方與甲方不存在任何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
二、因乙方以甲方員工名義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并賠償。
三、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相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甲方可隨時終止乙方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四、如乙方日后與其它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
五、乙方承諾不以存在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繳納關系等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權益和賠償等。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未盡事宜,另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甲方:乙方:
簽字日期:簽字日期: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保”)等關系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448元,養老保險每月代繳616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382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84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11.2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16.8元,以上共合計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兩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20xx年3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后,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日期: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為便于管理,甲乙雙方就公司統一調轉、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從XX年01月01日起,經公司統一調配,甲方(□調往□派遣)到乙方的人員(明細單附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由甲方代辦,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根據(市/縣)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給調轉/派遣人員在(市/縣)社會保險局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基本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上述社會保險代繳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實行一年結算,結算日定為每年的12月31日。結算日由甲方提供一年代繳明細清單,乙方核對無誤后劃轉費用。
甲方戶名:
開戶行:
開戶行賬號:
協議未盡事宜之處,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某某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 社保等關系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x年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528元,社會保險費每月818.03元,共合計1346.03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一個季度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x年7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后,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具體合作前提;
8、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日期: .7.8 日期:.7.8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7
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則,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的員工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協議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該協議自動按年順延。
二、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甲方愿將第[ 1 2 ]項作為人事代理項目:
□1、為甲方員工代繳上海地區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及正常申報工作;
□2、為甲方員工代繳住房公積金;
□3、代發員工工資,并代扣代繳納個稅;
□4、提供有關人事、勞動保障業務咨詢服務;
□5、提供其他人事服務 。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甲方獨立行使員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勞動用工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同時甲方獨立承擔勞動用工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
2、 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參保人員必須的個人資料及繳納類型參保基數,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參保人員資料而造成的社保公積金遲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代理服務,同時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總費用;
3、 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乙方應于收到此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4、 甲方應在每月15日前將當月人員增減表傳真或郵件至乙方并電話確認。增員15日前申報的收取當月費用,16日后申報的,次月收費,次月繳納;甲方每月24日以后申報減員的,需要繳納當月費用;
5、 根據甲方需要,甲方希望乙方為某些甲方員工補繳“代理協議”簽署之前的社會保險。甲方了解此需求已經超過“代理協議”中的約定,并可能給乙方帶來額外的法律風險。因此甲方同意承擔乙方為完成以上需求給乙方帶來的法律責任。此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社會保險、工傷、工作年限等內容。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按甲方要求辦理甲方委托業務,與甲方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乙方不承擔甲方員工的勞資糾紛、工傷處理、生育醫療退休等手續的辦理;
2、 乙方負責在每月收到甲方各項總費用后再為甲方員工辦理繳納手續,鑒于甲方員工的繳納基數是由甲方提供的,因此而發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3、 乙方應確保每月業務準確辦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遲辦、漏繳社保的,相關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4、 乙方對甲方委托人員進行立冊登記,做好社會保險代收代繳的管理,便于查詢及核對;
5、 乙方須在每月16日前將當月應當產生的各項總費用明細提供電子版給甲方確認,并在收到甲方付款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發票給甲方;
四、費用及其結算
1、 人事代理費用: 元/月/人(月代理費總和低于300元按300元計算);
2、 滬籍人員檔案管理費用100元/年/人(第一月收取);
3、 殘疾人保障金1.6%,按照企業城保申報基數總額的1.6%/月計算;
4、 甲方員工參保類型及繳納基數見附件1:參保增員明細表,或根據甲方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繳納基準繳納;
5、 甲方須與每月20日前將以上總費用轉入乙方指定賬戶:
賬戶名稱:
開 戶 行:
賬 號:
五、雙方的聯系方式
1、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乙方:
2、 通知或通訊被認定送達的時間應按如下規定:
? 如為傳真形式,則應以傳送記錄所顯示之時間為準,除非傳送之時間為該日下午五時之后,則送達日期應認定為在接收地的下一個營業日;
? 若為專人派送(包括特快專遞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為準;
? 以掛號郵件遞送時,按郵局出具收據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為準;
?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時,應以接受人收到郵件后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3、 甲乙雙方變更以上通知信息應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六、違約責任
1、除雙方特別約定,乙方沒有為甲方墊款的義務,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可相應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已提供了全部服務或部分服務的,甲方除應當支付已產生的總費用外還應當按5%每天支付滯納金。
2、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對方蒙受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它約定
1、本協議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布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乙方應在當地政府公布新標準后,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據此調整總費用的數額。
2、若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對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有相應規定,則按相應規定執行,若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對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無相應規定, 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附件。該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與協議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事項或遇國家政策、地方法規發生變化及其它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可通過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8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保”)等關系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448元,養老保險每月代繳616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382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84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11.2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16.8元,以上共合計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兩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20xx年3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后,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日期:
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