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國境內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
第三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部分調整時,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并公布。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